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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扶余:官家不作为未完成拆迁反而倒打一耙?!

本站讯 2021年7月,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收到一份令人感到离奇的起诉书,扶余市政府居然起诉德卡公司违约,称其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其与德卡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产权置换协议,赔偿其1.6亿多元巨额损失。这一起诉,一时间令德卡公司蒙头转向——明明是政府不作为没有兑现承诺才造成产权置换协议迟延履行,怎么还能反而起诉我们呢?这不是猪八戒摔耙子——倒打一耙吗?

产权置换争议案的来由

据介绍,2007年10月30日,扶余市政府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了“产权调换”事宜,原告将商贸招待所(283.98平方米)、轻工商厦(2455.59平方米)、肉类大厅(1298.9平方米)、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5000平方米)等合计10237.03平方米房屋交付被告,被告承诺于2008年11月30日交付原告新建房屋12053.8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但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由于政府不作为,最终导致了华夏棚户区改造地块十余年未能拆迁,当地三十几户百姓流离失所。对此,媒体曾经广泛报道。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中央巡视组和吉林省纪委的重视。在吉林省软环境办的组织下,扶余市政府曾经承诺在2020年3月前完成拆迁,但是时至今日,仍然还有四户没有与政府达成协议。

对于此事,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德卡公司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扶住建[2020]878号)有过详细的记载,该意见称:

德卡华夏商场棚改拆迁项目于2007年6月19日正式开始拆迁,此次拆迁共拆迁产权人207户,其中平房区块186户,华夏商场商业区块21户。平房区块2007年10月末全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华夏商场商业区块目前达成拆迁补偿协议11户,还有10户没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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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扶余市政府下发了征收公告,按征收程序进行征收。

2019年3月份,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到松原协调此事,省软办和松原市、扶余市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经过省软办领导协调责成扶余市政府在2020年3月份前完成拆迁。会后,扶余市住建局组织征收部门开展工作,经过与被征收人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关于华夏商场区块被征收人为政府工作人员的情况。经核实,(德卡公司)材料中所反映的两处房屋产权人为刘秉林、苗月华。被征收人刘秉林无职业,被征收人苗月华为扶余市法院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刘秉林、苗月华进行过协商,其中与被征收人刘秉林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刘秉林同意德卡公司在2018年提供的回迁安置方案,但要求按规定对其所有195平方米仓库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经过征收经办中心与德卡公司协商,德卡公司不同意对刘秉林所有的仓库进行货币补偿,只能按两平仓库抵一平商铺进行回迁安置,但在几日后德卡公司告知征收中心华夏商场征收区块的安置优惠方案被征收人刘秉林、苗月华不享受此方案。被征收人刘秉林、苗月华认为在征收补偿过程当中德卡公司不能一视同仁,对征收补偿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关于德卡公司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处理意见是:下一步征收部门将继续加大征收工作力度,并积极与开发企业协调,尽快提供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图纸,加快征收司法程序的推进。在开发企业提供回迁安置房屋设计图纸后,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将按法律程序依法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拆迁,确保回迁户尽快回迁入住,切实解决回迁安置问题。

扶余市政府的起诉理由

德卡公司认为,这份《处理意见》说的十分清楚,华夏商场商业区块没有完成拆迁,主要是扶余市政府工作没有做到位,由于政府主导的拆迁没有完成,德卡公司也就没办法开发,更没办法完成置换!扶余政府怎么会倒打一耙的反过来起诉德卡公司违约呢?

然而,扶余市政府真的就起诉了。其在起诉书中要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的500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约6737万元),并给付原告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期间的使用费(暂定50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损失结果为准);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房屋(约1958万元);四、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轻工大厦、肉类大厅、商贸招待所的补偿款42,897,188.47元,以及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为32,007,688.43元)。以上合计:166852169.99元;五、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协议约定的房屋10237.03平方米交付给了被告。其中轻工大厦、肉类大厅、商贸招待所因被告开发建设德卡城市广场项目,于交付后被被告全部拆除;其中华夏商场至今未完成拆迁;其中“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由被告占有、经营至今。但是,被告在约定日期2008年11月30日未向原告交付置换房屋12053.80平方米,且迟至今日仍未动工建设约定房屋,被告延期交付置换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德卡公司的答辩

对于扶余市政府的起诉,德卡公司认为纯属倒打一耙,其对起诉书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华夏区块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被答辩人扶余市政府负责征收拆迁,未完成产权调换的原因是被答辩人至今未将案涉华夏棚户区拆迁完成。2015年1月14日,扶余市政府发布关于《扶余市城市德卡华夏(原德卡小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公示,足以证明华夏区块是由政府主导拆迁和征收。被答辩人扶余市政府应该承担没有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和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华夏棚户区2007年至今没有拆完,主要原因是政法系统的人当钉子户。为了早日完成拆迁,德卡公司曾经多次给扶余市政府打报告,请求政府依据法定责任早日依法完成拆迁,但是扶余市政府并没有尽到职责。无奈之下,2020年12月,答辩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华夏棚户区拆迁问题,得到了中央巡视组的关注与过问,将答辩人的信访事项责令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扶余住建局立即作出回复,原来未达成回迁协议的7户变成4户,剩余4户至今没有拆完,仍然无法开工建设完成产权调换和回迁户安置。因此被答辩人应承担没有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和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德卡公司负责人称,企业自从2006年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以来,曾经遭遇并正在遭遇到政府的严重失信和公开耍赖,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至今还未能与政府达成拆迁协议的人中,刘秉林是原扶余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刘春水的父亲,现在是扶余最大的开发商,苗月华则是原扶余市法院常务院长王安军的夫人。对于这些政法系统的要员,政府不去做他们的工作,致使他们带头当起了钉子户,才导致拆迁未能完成,进而导致产权置换无限期的延迟,反而起诉我公司根本违约,这是典型的老赖做法,是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欺凌和卸磨杀驴!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明知道由政府负责征收,并且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却鼓动政府提起诉讼,纯粹是为了赚取巨额律师费!对此,我们将向有关部门投诉。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司法机关都在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扶余市政府的做法是极为不合时宜的。我们相信,法院最终一定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李辉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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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87569306041352715/

起诉法官居然被拦截,吉林一企业惊呼:法官干坏事难道没人管?!

本站讯 2021年1月4日,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干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儿:在网上起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雨洛、刘阳两名法官,并被正式立案受理!然而好戏只演了两天,正当人们等着看下文的时候,1月6日,德卡公司的起诉就遭到拦截,吉林省高院“审查不通过”,理由竟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人是“李向超”。对此,德卡公司感到非常不解:我们起诉的就是省高院的法官,省高院本来应该回避或避嫌,反而对我们的起诉进行阻挠、拦截,说我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又不明确告知不符合哪条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护犊子、护短、包庇下属的行为,我们现在才知道吉林省的个别法官为什么胆子那么大了,正是因为有了法院的袒护,他们才什么坏事都敢做!难道法官干了坏事没人管吗?在全国司法队伍整顿的大背景下,吉林省的法院还敢公开包庇下属,实在是令人不能容忍!

德卡公司为什么要起诉省高院两位法官

德卡公司起诉两位省高院法官的事件发生于2021年1月4日,可以说是今年国内企业维权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今日头条、腾讯、网易、法治与社会等诸多网络媒体曾经广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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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德卡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记载,宋雨洛是吉林省高级法院民四庭法官,刘阳是该院民三庭法官、副庭长。起诉书称:

1,在原告(注:德卡公司)与李学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审德卡公司胜诉,对方申请再审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对没有加盖公章的假证予以采信,而德卡公司举的关键证据——购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被告宋雨洛法官知法犯法,竟用模棱两可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改判德卡公司败诉(详见[2018]吉民再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使德卡公司无法收回价值200万的房屋,至今李学志仍在霸占德卡公司诉讼涉案房屋,每年收取近10万元房屋租金,由于被告枉法裁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2,2006年,德卡公司由扶余市(原为扶余县)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投资建设,全额垫资建县医院,2008年县医院精装修交付使用,但县医院欠德卡公司工程款至今。德卡公司将扶余市县医院诉至法院,松原中院依据合同事实,判令扶余县医院给付欠款本金5404928元及根据合同约定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县医院上诉到省高院后,刘阳法官则罔顾事实,把由扶余县政府、财政局、卫生局承诺担保工程签订的合同否掉,罔顾事实、不按合同约定裁判(详见2019吉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是将本应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为888141元,余下的4516844元又说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支付;二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合同上明确约定按农村信用社合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确立了垫资合同的有效处理原则。《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省高院刘阳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对企业极不公平,给德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545651万元,使企业无周转资金,陷入经营困境。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45651元。

德卡公司称起诉法官是无奈的选择

对于为什么起诉法官,德卡公司的说法是:“我们也是很无奈!因为我们实名举报大半年了,却连一点回音都没有!德卡公司只好又选择在平台上举报,在吉林省政法举报平台上举报,一直显示正在受理中。德卡公司在中央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举报平台反映省高院宋雨洛、刘阳法官,平台显示:违法线索平台已经接收。但是至今也没有任何结果。对此,德卡公司感到难以理解:难道吉林省政法系统是选择性受理举报?我公司是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企业,实在是承受不起法官的枉法裁判了。

据法治与社会、腾讯、凤凰、网易、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报道,早在2020年7月10日,德卡公司就实名举报吉林省高院这两名法官,称其枉法裁判,但是到现在快到一年了,省高院既不调查处理,也没有给与任何回复。德卡公司多次到省高院用座机给监察室打电话,监察室说不归他们管。德卡又到省高院信访处反映,信访答复同样是不归他们管(详见相关新闻《实名举报半年未收到任何回复,吉林一企业愤然起诉两法官并已立案》)。

对扶余法官的做法德卡公司称忍无可忍

德卡公司负责人称,由于省高院个别法官的“带头作用”或称“示范作用”,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蝴蝶效应,涉及到我公司的最难以招架、令人忍无可忍的就是扶余市法院的法官们的认定事实不清、判非所诉、枉法裁判。例如:

1,德卡城市广场二楼112户与德卡公司签的是代租合同,业户起诉要求给付代租合同租金。对此,松原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均已做出公正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112户其中一户:2020年5月26日,松原市中院的判决是因受疫情影响,判决德卡与商户协商解决(见【2020】吉07民终659号)。商户们不同意,坚持按代租合同租金执行,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在扶余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驳回再审申请(见【2020】吉民申2958号)。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在2021年4月20日,112户其中一户又以同一个理由在扶余法院将德卡公司再次起诉。本来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不应该重新立案的,但扶余法院不仅重新立案,而且卢欣法官在已有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判决的情况下,竟然随意改判(见【2021】吉0781民初1118号),竟说疫情已经结束,判决德卡公司给付9个月代租协议租金。卢欣作为主审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不能充分理解应用,不知道什么是情势变更,对省高院和松原中院认定的事实不予采信,对已有省高院和松原中院裁定和判决的案件随意改判,并且为后续的诉讼埋下了伏笔。德卡公司认为,这明显是在打压企业,破坏营商环境!对此,企业已无法承受。

2,购买城市广场商铺的几十名业户,因达不到他们的预期收益,商场开业至今已经五年多,产权商铺业主不到德卡公司办理入住和领取办理产权的手续,凭空捏造德卡公司办理不了房照、欠土地出让金、没有消防验收等各种理由起诉德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对此类案件,扶余法院法官判决德卡公司败诉的比率高达90%以上。德卡公司上诉至松原中院,松原中院均依据事实,查明扶余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非所诉,撤销扶余法院判决(详见【2019】吉0781民初3117号、【2019】吉0781民初3111号、【2019】吉0781民初3115号、【2019】吉0781民初3116号、【2019】吉0781民初3114号、【2019】吉0781民初3113号、【2019】吉0781民初3112号、【2019】吉0781民初2915号、【2019】吉0781民初3067号、【2019】吉0781民初1137号、【2019】吉0781民初4066号、【2019】吉0781民初4065号、【2019】吉0781民初4274号、【2019】吉0781民初3297号等部分判决书)。产权业户又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均都被省高院予以驳回。但扶余法院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硬是判决德卡公司败诉(例如:霍天云判决书:扶余法院【2019】吉0781民初3112号、松原中院【2020】吉07民终1号、省高院【2020】吉民申1819号。

2、德卡公司还称,扶余法院已经被抓的前任胡姓院长,曾经鼓励凡是起诉德卡的,诉讼费可以先打欠条,暂缓缴纳。还有一个前任王安军副院长,曾给前任扶余市长做法律顾问,却一个好主意没出过,竟给出坏主意、歪点子,整治外来投资完的企业,现该副院长也已被抓。

德卡公司负责人引用一位哲人的话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全额垫资建设县医院,投入近亿元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修路、退道路红线,为扶余当地创造了2000多个就业岗位,累计缴税5000多万元,就在去年12月份,我们还一次性上缴税款2400多万元。我公司从2006年到扶余投资建设,至今没有回报。其中:垫资5000多万替扶余政府拆迁退道路红线,扶余政府不讲诚信,公开耍赖,拒不兑现承诺,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我们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历时4年终于胜诉(见【2019】吉行终312号)。可是官司赢了也拿不到钱,扶余市自然资源局马上虚假诉讼,手里拿着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有着明确规定的2014年7月21日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容积率9.06),竟说我公司超容积率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5400多万,这纯属虚假诉讼,又要继续耍赖。松原市中级法院竟然配合扶余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将我公司诉扶余市政府行政协议一案的执行款冻结三年(见【2021】吉民初6号裁定),并且拖诉不下判决。2008年我公司投入近亿元资金替政府改造一个棚户区,政府要求限价1250元每平方米销售,我公司严格执行政府限价。可是与我公司同期开发的其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销售价格均在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而我公司不仅没有赚钱,仅此一项就赔了6000多万元,我公司将扶余市政府诉至法院,松原中院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我公司败诉,我公司维权至今没有结果(见【2019】吉07行初4号裁定)。而同一个法官,在另一起王恩鹏行政诉讼扶余市、松原市两级政府案件中,原告王恩鹏2008年立案,行政起诉撤销扶余市政府2012年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仅给予立案,而且松原中院法官还判决原告王恩鹏胜诉(见【2018】吉07行初65号判决书)。法院把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王恩鹏以此为依据起诉我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近百万元。同一个法官采用双重标准,知法却不依法办案,典型的同案不同判。在扶余,外地企业投资完了不仅官司连天,还要被秋后算账,这样的营商环境让企业何以生存?

政府与法院联动打压企业,这,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在这种恶劣的营商环境下,作为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企业实在无法承受政府严重失信和司法不公的双重打击,企业已经频临倒闭,德卡城市广场已经被迫关门停业。我们十分不解,法官枉法裁判,怎么就没人管呢?法官违法究竟由谁来监督?由谁来纠正?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都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即使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什么个别法官还依旧知法犯法,并且怎么反映都没人来管?在这种营商环境下,企业上哪找到公理、得到保护?司法公正怎么就这么难?司法公正的路到底还有多远?在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队伍整顿的大气候下,我们相信,这一天不会太远!

对于德卡公司起诉法官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光瑞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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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0628A00BFA00

吉林大安:强行拉走公司设备究竟是否构成犯罪?

本站讯 2021年2月份以来,陕西省的一家公司在吉林省大安市遇到了一件令他们纠结的事:钻井设备被人强行拉走了,他们报案了,警察出警后,却不制止,之后公安局也不立案。他们多次咨询律师,律师们认为对方构成抢劫犯罪。因此,他们不断的向各级反映,却始终都见不到领导,通过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后,热线也只能依据大安警方的说法回复他们。他们想通过媒体把事情发到网上,让领导们和广大网友看看对方是否构成犯罪。

一份没有履行完的买卖合同

事情还得从2019年12月说起。陕西省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轩实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19年12月6日,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钻井)的法定代表人刘立国(又名刘立祥),称其在吉林油田有五口钻井的工作量,能挣大钱,并有一套钻机,不想经营了,想对外转让。博轩实业信以为真,就指派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祁宁,与宏源钻井法定代表人刘立国签订了一份《钻机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50号钻机全套设备(资产)价格870万元,博轩实业先交200万元定金,余款用博轩实业挂靠宏源钻井现有的工作量进行钻井作业,所产生的工程款作为后续还款,直至将全部的设备款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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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博轩实业按约定支付了200万元保证金,可是,刘立国承诺的五口钻井工作量,却始终没有下来。后来,祁宁与刘立国挂靠的长城钻探公司联系,打了一口探井,也被刘立国干涉不予结算,祁宁又与其他公司联系打井事宜,均被刘立国阻止。从2020年7月9日开始,刘立国便派人到博轩实业存放钻机的现场,不让博轩实业联系钻井作业。博轩实业被逼无奈,又向刘立国支付了100万元现金。

博轩实业还称:在钻井过程中,他们发现,刘立国转让给他们的50号钻机全套设备中,有很多机械都是报废的,为了能挽回损失,公司不得不再出资购买了柴油机、泥浆泵等生产必须的设备,就这样,因宏源钻井没有提供承诺的五口钻井工作量,博轩实业也无法在合同约定的360天内偿还剩余的设备款。

但是,令博轩实业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宏源钻井未能提供工程量而导致博轩实业无力给付余款之际,宏源钻井就急不可耐了,居然开始动手强拉机械设备了!

警察出警后不予制止 反而令人放行

双方发生直接碰撞是在2021年2月18日。当日,宏源钻井的员工周喜带领几个人来到陕西人的井场驻地,当确认现场只有一个看护人后,他们就调来了吊车和拖板车,强行闯入驻地。看护人见状奋力抵抗、阻拦,他们就把看护人控制住,强行砸开库房门锁,取出吊运设备,强行把钻井设备泥浆泵装上车要拉走……井场看护人立即报警,白城市110报警中心立即指令大安市公安局月亮泡派出所出警。但是,警察到现场后,并没有制止,反而对看护人说:”你别管!”警察走了以后,那几个人就大摇大摆的把一车设备强行拉走了……

紧接着,几个人又返回来,再一次强拉设备。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看护人躺在了运输车辆前,拒绝车辆运行,同时又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再次通知了公司指派的负责人刘钢。见那几个人已经把第二台设备(泥浆泵)装上车要拉走,看护人员躺倒在那几个人的车前面说:”你们要抢走东西,就把我压死吧!”

这时,马上就有警察给看护人打电话说你不要阻拦,没你的事!这期间,警察居然给看护人打了七八次电话,内容都是你别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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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此时,刘钢刚好赶到现场,就用自驾的车辆横在那几个人的车前面。这时,那几个人居然给警察打了电话,警察让刘钢接听电话,说他是月亮泡派出所的民警,叫刘钢放行那几个人不得阻拦。刘钢则气愤的对警察说:”别人抢我们的东西,我能放他走吗?“警察则在电话里说:”你能不能听懂人话?你要是不放他们走,让我们过来的话,对你就不是现在这样子了!”刘钢则坚决的说:”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警察”,就直接把手机还给那几个人并继续阻挡。

过了一会儿,警察又来到现场,但是并没有制止那几个人,却命令刘刚:“把车挪开,不得阻拦!”刘钢则气愤的质问警察:“抢我们东西还不能阻拦?这还有没有法理?你是人民的警察还是个别人的警察?”警察却丝毫不顾刘钢的质疑,口气十分强硬的说:“再不挪车,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时候的刘钢已经被警察吓得魂不附体、胆战心惊,但是刘刚出于工作职责,还是要求警察:“放车可以,但是必须把抢我的货给我卸下!”警察沉默了几秒钟,只好对那几个人说:”把东西给卸下。”但是,东西卸下后,那几个人的车辆就被警察放走了。

面对着警察,刘钢几乎是咆哮着质问:“这么大的抢劫案,就这么完了?”警察则回答他:“你明天早上9点钟去派出所处理。”

警方认为属于经济纠纷 博轩实业仍在告状

井场事件发生后,博轩实业的负责人曾经多次咨询律师,均认为,刘立国虚构其在吉林油田有五口钻井工作量的事实,骗取博轩实业的信任,并以其自有的50号钻机全套设备(资产)转让给博轩实业的手段,骗博轩实业并指派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祁宁与其签订《钻机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采取威胁、砸门、撬锁的暴力行为,强行拉走博轩实业的财物,又构成抢劫犯罪。

然而,大安警方的说法却截然相反。

据博轩实业提供的证据证明:2月19日,刘钢去了出警的月亮泡派出所,对方也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博轩实业一方坚决不接受调解,语言有点过激,所长王欣就说那就当案子过问,就去井场驻地把看护人拉到派出所盘问。三个多小时以后,看护人给刘钢打电话说他的问话完了,让刘钢来接他回驻地。博轩实业一方感到奇怪,派出所居然没有让刘钢来做笔录?刘钢当时就给王所长打了电话,王所长就让刘钢给出警民警打电话,出警民警则对刘钢说:”你认为是黑恶势力抢劫案的话,我们派出所管不了,你去大安市公安局刑警队报案吧。”刘钢说:我们是报的110(有录音为证),如果不归你们管,(你们)应当转办呀,但民警并未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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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轩实业的人只好去了大安市公安局,不过该局也不给立案。他们只好又给白城市公安局、白城市检察院、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邮递了控告材料,还向白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拨打求助热线电话,希望能够立案,但最后等来的还是《不予立案通知书》。

据博轩实业提供的录音,他们向白城市政务热线投诉后,该热线根据大安市公安局的汇报做了这样的答复:

“您反映情况属于合同类经济纠纷,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该经济纠纷已在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立案。

经调查,2021年2月18日,月亮泡镇叉古敖村叉古敖屯井场打更工人韩忠武报警称,周喜驾车带领数辆板车和一台吊车前来自己看护的井场中拉打井设备。经民警了解,月亮泡井场的钻机为陕西省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从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的50套钻机,但买方陕西省榆林市博轩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付清钱款,周喜代表松原市宏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前往月亮泡叉古敖村叉古敖屯井场收回钻井。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案发时,报警人韩忠武未遭到暴力、胁迫的手段,未见到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周喜持有钻机买卖合同来履行合同,并未劫取财物,不属于抢劫。周喜在井场中实施抢劫行为不成立。”

对此答复,博轩实业不服,并坚称: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宏源钻井在宁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时起诉书上的时间是2021年2月23日(见宏源钻井的起诉书),而根据宁江区法院(2021)吉0702民初1908号民事裁定书的记载,宏源钻井向宁江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日期是2021年3月2日,但宏源钻井进入井场强拉设备的恶性事件却发生在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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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博轩实业坚持认为,宏源钻井是先进井场抢劫,之后又到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不过是企图用合法的法律程序掩盖其抢劫犯罪的事实而已。他们还认为,大安市公安局以此为理由,认定我们之间属于和同类经济纠纷,是错误的。

博轩实业负责人说,宏源钻井的人强行劫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2021年2月18日,我公司在大安的野外驻地只有一个看护人,是个60多岁的老人,对方根本不需要使用暴力,就能很简单的把他控制住。但是我们的东西有人看护,别人的东西,不让你拉走,你强行拉走,难道这不属于抢劫?那么怎样才算是抢劫呢?令人气愤的是,我们报警了,警察出警了却不管,反而命令我们放行,我们报案了,公安局却不立案。我们就不明白了,公安机关到底是怎么了?

有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买方交完定金后,物权就发生了转移,既然陕西一方已经交了200万元定金和风险保证金,该设备的物权就应该属于陕西人一方。如果有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必须依据合同解决争端,解决不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解决。即使是一方违约程度再严重,另一方也无权强拉对方的财物,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

究竟宏源钻井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抢劫犯罪?月亮泡派出所和大安市公安局在此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究竟警方在办理此案中有没有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此,媒体和记者只是将各方的说法如实呈现出来,不能妄加评断,各方的说法也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相信网友们和上级公安、检察机关或纪委、监察机构会做出公正的结论。我们也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早日给出一个令各方心服口服的说法。

对于此案今后的走向,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梁涛 关明)

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居然用“虚假诉讼”手段继续耍赖?

本站讯 “我公司并不拖欠扶余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的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原告的起诉纯属虚假诉讼!”2021年4月2日,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卡公司)负责人气愤的说:“原告起诉我公司,就是想用这种虚假诉讼的手段继续打赖,拒不给付拖欠我公司的24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

企业维权多年 法院判决给付补偿款

公开资料显示,德卡公司是2006年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市的,多年来先后为当地解决2000多人的就业问题,上缴税收5000多万元。德卡公司与扶余市政府的本次合同纠纷起始于2006年。是年,德卡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政协宾馆区块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同时又实施了振瀛大路、利民路两条道路拆迁及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及利民路修路工程。但工程完成后,政府承诺的政策就不算数了,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给付的拆迁补偿款也拒不给付,为了讨回这笔政府欠款,德卡公司把扶余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该案历经4年诉讼,最终长春市林区中级法院做出(2018)吉7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吉林省高院做出(2019)吉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扶余市政府截止到2021年4月29日,应给付德卡公司拆迁补偿款连本带利为4800多万元人民币。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德卡公司将其中的2400多万元用于缴税,还有24643489.28元有待法院执行。2021年1月8日,长春林区中院做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告知书》(2020吉76执1号)依法将扶余市政府收储的37245.55平方米土地的处分权进行查封扣押,后又将扶余市政府账户内的24551437.84元予以提存。

自然资源局起诉 德卡资金遭法院冻结

就在这个档口,2020年11月25日,资源局先是给德卡公司送达了《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催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知书》,德卡公司回复其既不欠土地出让金,也不欠滞纳金。

2020年12月28日,资源局又将德卡公司起诉至松原市中级法院,仍然诉称德卡公司欠缴土地使用出让金(现更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3975.313万元,滞纳金1476.3511万元,两项共计5451.6641万元,请求法院判决德卡公司立即缴纳。该局的这一起诉,很容易令人联想到扶余市政府欠德卡公司48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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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德卡公司举出大量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做依据,称自己并不欠缴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其理由是:

1、根据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注:后该为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优惠政策第2条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

2、2007年11月14日,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这个拆迁政策2007年至今在全省也是最优惠的。原回迁户一层住宅占地面积1313平方米,一层商业占地面积359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4908平方米。根据2007年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文件)第四项优惠政策(一)明确规定在县(市)城市棚户区改在范围内,列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工艺事业用地);同时,根据2007年3月31日《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余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扶政发(2007)17号)第六项优惠政策(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法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回迁部分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因此,不应由德卡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德卡公司实际占地6423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金210万元,并不欠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

3、2007年3月27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共计3679830元,德卡公司已交2100000元,剩余1579830元未缴纳是因为该区块是棚户区改造,回迁户原有土地面积不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更不应要求我公司缴纳,吉林省政府和扶余县政府已经有明确文件规定。2011年5月11日2007008号出让合同补充说明也足以证明该区块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是以挂牌方式取得该宗土地,土地的取得合法合规,被答辩人称答辩人1579830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是因为被答辩人不按政策法规办理。

在法庭上,德卡公司还举证证明其并未修改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根据扶余市政府文件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商业1:2、住宅1:1.5的回迁政策,回迁商业和住宅面积共计21715.34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有规定容积率。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委会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文件全称《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德卡公司严格按照审批建设并没有超容积率,其容积率并未超出,因此德卡公司并不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817.33万元。

据此,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原告承担。但是,法院于2021年1月立案,4月2日开庭,德卡公司虽多次催促,法院至今仍未做出判决。与之相反的是,松原中级法院却于2021年5月6日,依据资源局的申请,做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将(2020)吉76执1号执行裁定书中拟支付给德卡公司的款项24643489.28元予以冻结,裁定“停止向申请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冻结期为三年”!

省市文件规定明确 资源局起诉令人费解

记者认真查看了德卡公司提供的政府文件和相关证据,令人十分不解的是: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第2条确有明文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2007年11月14日,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实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

更令人不解的是,扶余市政府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实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也是12.29万平方米,而资源局的起诉书上,也认定德卡公司在此地块的容积率为9.06。

既然德卡公司并不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其容积率也未超出,为什么资源局要起诉德卡公司追缴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呢?也许德卡公司的说法正应了其起诉的理由?

而松原中级法院做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其对企业苦苦维权多年终于胜诉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一冻结就是三年,这等于是掐断了企业的血脉,我们不知道什么企业能够承受!

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网络查询,近年来,德卡公司一直在维权,称其一朝投资余生维权,并曾多次向省纪委、中纪委等部门反映扶余市政府公开耍赖、严重失信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等问题,吉林省纪委和软环境办公室也曾多次介入调查,但是扶余市的官员们行事依旧如前!也许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这次起诉就是为了继续扶余的一贯行事风格?也许就是为了继续拖延给付其早就应该给付德卡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对此,媒体不便妄加评说,相信网友们自会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德卡公司负责人则称:当前,在全国上下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之下,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却用这种虚假诉讼的手段,企图继续拖延给付我们的拆迁补偿款,继续耍赖,其行为十分恶劣,而松原中院在政法系统整顿的形势下,居然配合扶余市政府,将我公司苦苦维权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冻结三年,在这样的经济、法治环境下,我们企业如何生存?又如何谈发展?对于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虚假诉讼问题,我们将向中纪委和省纪委及监察部门反映,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的裁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早日介入。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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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70821731296952868/

吉林通化惊现怪案:本人认罪警方也认为其有罪就是不抓人!

本站讯 也许这是个创造奇迹的年代?不过发生在吉林省通化市的这起案件也太离奇了吧?有人指控其涉嫌犯罪,有多名证人证明其涉嫌犯罪,其本人承认犯罪,警方几经“调查”也认定其涉嫌诈骗犯罪,但就是不抓人!你说离奇不?更离奇的是,这件离奇的怪案居然发生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任被害人怎么举报,涉嫌犯罪的武江还是大摇大摆的在市面上横晃!你说牛逼不?!而创造这一奇迹的竟然是通化市公安局!

陈一为实名举报的简要回放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自2021年4月以来,一篇标题为《吉林通化:武江精心设局骗取七千万为何至今未受法律严惩?》的实名举报帖文在网上很火,先后被法治与社会网、腾讯、百度等上百家网站转载。该帖文的实名举报人是陈一为。其在举报中称:

“我是吉林省通化市北方汽贸集团(简称北方汽贸)董事长陈一为。自2010年以来,通化市超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超越高科)董事长武江精心设计骗局,诈骗我和银行贷款7000多万元。对于此事,武江本人承认,还有多名证人证明和大量书证、录音证据佐证,但通化警方却认为未发现武江的犯罪证据,至今也不抓人,致使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北方汽贸濒临破产,而真正的涉嫌套路诈骗严重犯罪的武江至今仍未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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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武江是亲属关系,平日里,武江总是大哥长大哥短的叫着我,关系也就处得还算不错,因此,我也就对他放松了警惕。2010年,武江以超越高科董事长的身份找到我,在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房地产开发的事实,骗取我的信任,与我签订了北方汽贸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却长期隐匿不见,也不交付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此前,武江曾以房地产开发需要前期启动资金为由,骗取了我集团旗下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房照,并用该房照在农联社贷款550万元,至今连一分钱本息也未还。武江委派的负责人陈秀忠,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集团旗下北方汽车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和北方汽车出租公司41%股权、北方汽车维修公司33%股权,通过伪造笔迹的方式,变更到陈秀忠名下,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2000余万元。之后,其又将法定代表人变回到我名下,然后组织和带领债权人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拍卖公司资产的手段将债务嫁祸于我,侵吞北方汽贸上亿资产。武江、陈秀忠等人在经营期间,侵占北方汽贸资产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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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逼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2020年4月22日,我才到东昌公安分局报了案……但是两个月后,令人匪夷所思的咄咄怪事发生了:东昌分局经侦大队在根本没有调查取证的前提下,竟以‘未发现犯罪事实’为由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此,我不服,将此问题反映到通化市委和市政府,通化市一位主要领导作了批示,要求警方认真调查此案。但是,办案单位、复议、复核单位并没有找我调查,就先后再次做出了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的通知(详见东昌公【经侦】不立字【2020】25号)。我认为,通化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在保护犯罪,是对犯罪分子的公开袒护和包庇!其对法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破坏程度,远远超过武江等人的犯罪,是令人不能容忍的。”

通化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

记者通过网络,联系到举报人陈一为。据陈一为介绍,他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后,通化市公安局于5月17日做出了加盖了公章的《关于陈一为控告事项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对陈一为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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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江虚构事实,骗取你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一本房照,在鸭园信用社贷款550万元至今来还,涉嫌诈骗罪。

经查,2009年9月29日,武江将你在江东信用社的200万元抵押贷款偿还后,借用你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一本房照在鸭园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550万元。武江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取得贷款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我局已于2020年9月17日对武江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现已依法移送起诉。

二、陈秀忠在经营管理北方汽贸集团期间,私自变更北方汽车销售中心、北方汽车维修公司、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股权及法人。

经查,2012年4月23日,北方汽车维修公司股权由陈一为全部持股变更为陈一为占股66.7%、陈秀忠占股33.3%;2012年5月21日北方汽车出租公司变更为陈一为占股58.8%、陈秀忠占股41.2%;2014年7月17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的法人由陈一为变更为陈秀忠;2014年12月2日北方汽车维修公司的法人由陈一为变更为陈秀忠;2014年12月3日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法人由陈一为变更为陈秀忠;2015年11月17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北方汽车维修公司、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人变更回陈一为。

根据省担保公司贷款档案中的调查材料、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江东信用社的贷款档案及相关证人证言,你对股权、法人变更事项知情。你与陈秀忠股权、法人变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三、武江、陈秀忠经营管理北方汽贸集团期间,大肆举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查,陈秀忠经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期间,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的名义向其亲属、朋友以及公司员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相关债权人均已在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东昌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裁定,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陈秀忠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武江、陈秀忠经营北方汽贸集团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二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查,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及调查的相关证据,武江、陈秀忠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记者注意到,通化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已经认定武江涉嫌犯罪:“武江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取得贷款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我局已于2020年9月17日对武江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现已依法移送起诉。”对于其他举报内容,答复意见称均不构成犯罪,云云。

对公安局的答复陈一为提出强烈质疑

那么,既然武江已经涉嫌犯罪,而且公安机关已经于“2020年9月17日对武江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为什么至今也不抓人呢?对此,陈一为十分不解。他愤然向通化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领导再次反映问题。在《关于通化市公安局<关于陈一为控告事项的答复意见>中相关问题的反映》中,陈一为提出几点质疑:

“答复意见”中第一项称武江虚构事实,骗取你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一本房证,在鸭园信用社贷款550万元至今未还,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的“答复意见”,只说武江借用我北方的房照在鸭园信用社抵押贷款,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涉嫌骗取贷款罪,目前已依法移送起诉。而对武江虚构开发事实,骗取我公司房照十年不还,造成我近千万元损失,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却只字不提。我在公安机关举报时说的非常清楚,武江虚构开发北方汽贸所在地,需要前期费用,才向我借的房照贷款。但十年来并没有开发,贷款资金却不知去向,难道公安机关没调查出来吗?难道诈骗银行贷款就构成犯罪,对于诈骗我北方汽贸就不构成犯罪吗?公安机关为何对于我北方汽贸是否被诈骗没有正面回答?这其中到底有啥隐情?

“答复意见”中第二项,对于陈秀忠私自变更股权及法定代表人之事,居然说成是我知情。在举报时,我明确的提出了我对股权、法定代表人的私自变更是不知情的,如果知情我没有必要再到公安机关报案给其增加麻烦。公安机关的答复简直是罔顾事实,所问非所答,明显是在包庇陈秀忠的犯罪行为。

这件事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4月,我回到通化后才发现我的两个公司股权及一个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他人私自篡改,于是我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调查。然而,公安机关在经过一年的所谓调查后,以我在金融机构贷款签字为由,来推断我自己知道股权被改动,真是可笑至极。股权的私自变动连与我签订股权购买协议的武江自己都证实是陈秀忠自己私自篡改,陈一为并不知情。对此,我提供了大量的能证明是陈秀忠指使他人所为的证据,陈秀忠本人都承认我陈一为不知情,而公安机关却利用风放马牛不相及的所谓贷款签字来推导出我陈一为知情的结论。请问公安机关这样做是何目的?况且我的股权被改动是在2012年,而我贷款签字是在2014年,当时贷款是为了武江能经营下去,由于武江没有支付我股权购买款,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权是不能改变的,贷款必须是我签字,才能办理的。股权即使变更了也得变动给武江,不可能变给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的陈秀忠名下,如果以这个来评判我知道股权变给陈秀忠,那岂不太可笑了?

“答复意见”中第四项称,武江、陈秀忠经营北方汽贸集团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资产,二人不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公安机关在一年的调查、审计中,并没有针对涉案的资金来源、去向针对性的开展审计,而是审计企业盈亏状态,而对于我举报陈秀忠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证据却置若罔闻,此种做法令人不能理解。我们提出陈秀忠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修理厂、楼顶屋面出租得到近四十万资金,全部据为己有。另外还利用公司资金77万多元为自己购买房屋。这些证据早就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既不调查,也不说明情况,这是赤裸裸的包庇犯罪行为。

陈一为还说:我今天的遭遇几乎就是湖南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的翻版,在通化从上到下似乎都在掩盖真相,这是十分可悲的。一个地方,出现几个犯罪分子并不奇怪,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对地方经济的打击和破坏力远远超过犯罪本身,因为犯罪分子只是坑害了某个企业或个人,而公检法对犯罪的保护等于是在鼓励犯罪,坑害的却是整个地方!如果容忍此类事件发生,那么,整个地方将何以发展经济?将怎样发展经济?我相信,长此以往,通化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天堂!合法做生意的老百姓将何以安生?

据陈一为介绍,网络实名举报后,通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多次做出批示,但由于诸多因素干扰并未落实。与此同时,武江到处扬言公安查的不是我而是陈一为。陈一为曾多次向公安局领导建议召开三方听证会,不搞暗箱操作,一次会议就可解决倾向性调查问题,但都不被采纳,截至记者发稿时,通化市公安局仍未对武江采取强制措施。但是陈一为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绝不可能缺席,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尤其是在大量证据和铁的事实面前,正义很快就会到来!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本站不能妄加评断,只是如实引述,也不代表媒体的立场和观点,相信广大网友和读者们自有公论。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李晖 杨光)

相关链接:

吉林通化:武江精心设局骗取七千万为何至今未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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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治与社会网: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4071NT5D.shtml

浙江省永嘉县三元堂社区基层换届选举违法违规乱象丛生!

我们是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社区居民,现就发生在2020年下半年,我们当地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乱象丛生、政治生态紊乱引发出一系列的违法违规之问题,特投诉举报如下:

一、北城街道的三元堂社区换届选举严重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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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下半年,我们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社区(原城中村——撤村建居)进入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在此期间,由于基层政治生态紊乱,年仅二十几岁的叶森良凭借其显赫的家族宗亲势力,依仗其伯父叶朝胜担任温州市宣传部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温州市宣传系统纪工委书记一职)的势力,加上叶朝勇(系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和李晓萍(叶朝勇的妻子李晓萍与北城街道常工委书记胡益智系属老同学的人脉关系)的介入站台并助力,从而上下疏通、多方运作,竭尽全力地压制、排挤其他正直、优秀的人员入选,孤注一掷地将原本不符合参选条件的“两违”建房户的叶森良指定为唯一的“一肩挑”书记、主任人选,完全抛开并直接无视民主程序和广大村民的民意!同时,他们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在叶兆盖、叶森良父子的授意下,街道党工委书记胡益智丧失党性原则、徇私违规地将叶兆盖、叶森良父子的心腹亲信(同样是目无法纪的违法建房户)叶培基、叶建平、叶孙青、叶圣泽和叶圣娒统统一律被强行塞进“两委”班子(其中:叶培基担任支部副书记;叶圣娒被任命为党支部委员;叶圣泽则担任北城街道三元堂社区委员兼任财务监督主任;叶建平、叶孙青则均为社区居委会委员)。值得关注的是,在选举过程中,身为县检察院的常务副检察长叶朝勇表面上是对我们村庄的选举进行监督、指导,实质上却是在为叶森良站队、助力。叶朝勇妻子李晓萍的同学胡益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更是明目张胆地在2020年11月20日选举居委会(村委会)主任期间,违法违规动用警力(特警)直达选举现场,对选民公开恐嚇、施压、威胁投票,进行史无前例的暴力威胁下的“选举”投票!具体详见当日现场视频下载图片,十分令人震惊和费解!

二、镇压村民,违法胁迫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其违法违规的协。

以权谋私、居心叵测的叶兆盖(村老干部、原老村长)与其子叶森良明知“一房两卖”既违法又违规,为了达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强行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以打压村民,并杜绝村民的正当依法维权之路,竟通过街道办事处的党工委书记胡益智之手,一方面打招呼,要求公安派出所和特警违规出警,如临大敌抵达会议现场;另一方面,他们特地要求我村村民代表们于2021年1月26日异常地故意前往北城街道机关食堂的二楼会议室,异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在暴力高压之下,随心所欲地进行“一房两卖”和典型“双重标准”的安置房,违法违规的优亲厚友的重新分配!引发众怒和天怒人怨!

三、职务侵占、化公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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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的原上塘环城北路7号楼地段在2002年期间,依法审批了二间办公楼地基(规划五层似套间式设计建造办公楼)。隶属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现具体地址为永嘉县北城街道上塘环城北路173-175号三楼301房号一套(具体详见甲方上塘镇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乙方上塘镇三元塘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协议书》内容)。时任三元堂村委会主任叶兆盖(现任村支书叶森良之父亲)在北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胡益智的包庇、纵容、支持下,毫无忌惮、为所欲为地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有恃无恐地将其霸占、侵吞为私有!手段卑鄙、性质恶劣、民愤极大!由于街道党工委书记胡益智唯恐“拔出萝卜带出泥”,甘愿充当其保护伞,动辄出动派出所民警和特警到场显示国家机器的公权力量,基层百姓敢怒不敢言、噤若寒蝉!迫于无奈,我们思量再三,只得向您们投诉,期盼公正的舆论监督为我们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我们深知:“不是在沉默中死亡,就是在沉默中爆发”!

我们期待着纪检、监察部门的早日介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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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村村民

2021年2月 18日

(注:为了举报村民的安全,本站特将举报人名字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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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30792611443671560/

吉林省湖南商会会长因拒还欠款被限制消费

本站讯 吉林省湖南商会会长吕小平,因拒绝偿还他人借款被起诉至当地法院,据称,已经被长春市南关区法院限制消费。

吕小平,吉林省湖南商会会长,吉林省环球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据称其任职多家企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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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湖南商会会长吕小平 图片来自网络)

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某村的吕某某称,6年前,吕某某家中旧房拆迁和耕地被占,她和丈夫当年得到百余万元补偿款,在当时,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吕某某和丈夫似乎一夜间从普通的郊区农民变成了“有钱人”。

2015年10月23日,经人介绍,吉林省湖南商会会长吕小平找到吕某某提出向其高息借款100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20%,承诺半年结息。

得知吕小平是吉林省湖南商会会长,又是吉林省环球大酒店老板,在长春拥有多家企业,吕某某在犹豫之后还是同意出借。

吕某某称,自己和丈夫不会做生意,失去土地之后,生活上缺少了依赖,就在两个人为以后的生存担忧不已的时候,吕小平通过中间人的高息借款让两个人眼前一亮,以钱生息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2015年10月23日当天,吕某某将100万通过银行汇入吕小平指定的长春市湘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户。

半年之后,吕某某收到了10万元利息。

进入2016年10月,借款到期,吕某某找到吕小平索要该款,长春市湘商小额贷款公司、吕小平均以没钱为由拖欠不还。在吕某某频繁催促之下,2016年12月30日,吕小平给吕某某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结清本息。

据吕某某称,吕小平在出具还款计划时说得信誓旦旦,可到了还款的日子,再次以手中没钱拒绝还款。

吕某某的丈夫称,为了这一百万借款,夫妻二人茶饭难咽,夜不能眠,身体日渐消瘦。

2018年6月13日,吕小平再次向吕某某夫妇承诺在2018年7月20日还款,并在原有的收款收条上亲笔签上“以上借款本人承诺本息在2018年7月20日前结清”,落款名字为吕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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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小平出具的收款收条 当事人提供)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吕小平再次违约。

吕某某表示,在他们夫妻眼里,吕小平会长已经没有诚信可言。

2018年7月24日,吕某某以吕小平欠款为由,向当地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的调解下,吕小平同意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吕某某本金100万,利息35万,共计135万,法院向双方出具了调解书。吕小平给付利息20万。

到了还款日,吕小平再次拒绝还款,吕某某向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 10月10日,南关区法院向吕小平做出《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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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 当事人提供)

2020年12月1日,记者给吉林省湖南商会的吕小平打电话,吕小平对记者表示,借款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已经立案并作出调解,针对记者提出的“为何不履行法院调解”这一问题吕拒绝回答。

记者再次尝试拨打吕小平电话,吕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对于该事件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丛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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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北京时间:https://item.btime.com/42o7inon76n9hcq1tkn8n6p5oa6

北京中农金科种业伪劣种子坑农,吉林省农业厅文件被指欺上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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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投诉:吉林省前郭县查干花镇马超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34户农民,2018年3月,通过北京中农金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农)销售经理苏庆焱、韩小靖(夫妻关系)宣传介绍,购进锦源338玉米种子602袋,种植面积60.2公顷。当年9月,他们发现种植的玉米出现大面积空杆、倒伏、穗小的情况,即向苏、韩经理报告反映。该公司随即派来吉林区经理李宁到现场踏查后,认定事实属实。经协商,双方同意由该公司赔偿玉米种子德祥88号6000袋(实际赔偿4000袋,尚欠2000袋)。2019年,该社使用该种子种植玉米面积290公顷,结果仍出现同样现象。又经多次协商,北京中农拖延至今不能解决。2019年10月,合作社派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农户向前郭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投诉,请求该公司就此造成该社玉米严重减产,2018年经济损失903000元、2019年经济损失3697500元(二年共计损失4600500元)的问题请求查处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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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举报人马占坤反映,一年多来他们数次往返上述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但这些部门互相推诿,刁难百姓。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种访(2019)第55号文件称:“我厅就马超提供的德祥88号玉米种子包装标签与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不符的情况,为马超提供了书面材料,马超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对此,马超等人提出质疑:既然贵局已发现该种子与备案不符,就说明其为伪劣种子无疑。可是,省农业厅非但不依法追究,还虚构假证给国家相关部门上报红头文件,企图平息此事,实为严重的枉法行为。并且,马超称在此之前并没有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交代该结果,也没有满意之说。显然,省农业厅的说法是欺骗上级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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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该文件称“因举报时玉米已收获,无法进行农作物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不是事实。2019年9月,合作社已向前郭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举报,该队工作人员魏国光接待举报人并向田队长做了汇报,同时向李宁了解该案情况后,告知向省种子管理站投诉。但该事实已被中农金科公司所承认。

2、该文件称“执法人员对中农金科业务员苏庆焱进行调查……”不是事实。经合作社对苏庆焱、韩小靖核实,其二人否认有相关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过调查,也没有说过“德祥88号为审定品种,马超合作社购买的德祥88号玉米种子是原包原审,不是假种子”。另外,苏、韩二人作为北京中农的业务人员即使有过该说法,也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作为省厅正式文件,特别是不能作为上报国家的文件的事实依据。

3、该文件称“马超合作社的地块减产是由于当地今年的特殊气候造成,不是种子原因”不是事实。前郭县气象局出证和经调查证明,2019年7、8、9月份,前郭县境内没有特殊的灾害性气候,2019年是一个难得的丰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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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文件在下步处理情况中称:“在仟样过程中已找不到同一批次的玉米种子,无法进行真实性鉴定,“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典型的不作为表现,存在包庇犯罪的重大嫌疑。

2019年,马超合作社以使用德祥88号玉米种子造成严重减产的事实举报后,前郭县农业执法大队派检验员徐艳梅珍、刘术梅二人前往公主岭市良种储备库,对经中农金科公司李宁指定存放在公主岭仓库内剩余的1095袋德祥88号玉米种子做仟样时,保管员杜宁经电话请示其领导(约30分钟)后,称该存放的种子已经拆包混入大堆,(详见徐艳珍、刘术梅证明)致使无法仟样,该行为已涉嫌销毁证据、构成犯罪。该文件对该事实不依法履行职责,任凭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法之徒肆意敛财,让受害的农民去走艰难的诉讼之路,是典型的不作为行为。

马超合作社的律师还说:2020年6月,我们向前郭县公安局以北京中农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为由报案,该局以需有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移送为由不能受理。当月,举报人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管理处投诉,该处曾经主办该案的工作人员贾卫东(科长)接待后,经请示后向举报人出示并复印向国家农业农村部上报的55号文件作为答复,但以没有其他材料为由,称不能提供相关案涉档案。经举报人委托聘用的法律顾问调查核实,该文件内容完全失实。经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组投诉,又将该案交回该厅种子管理处办理。2020年9月,该处郑处长称已交前郭县农业执法大队配合举报人处理该案。9月16日,经与前郭县农业执法大队田副队长接洽,被告知由长春市处理(该过程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前郭县农业执法袁副大队长还说:省厅55号文件已经有定论了,我们没法处理,我们得听省里的吧。

举报人马占坤还告诉记者:该合作社的马玉兰、女、64岁,身份证号:222324195702032422,因使用该公司的劣质种子种了120多亩地,造成很大损失,投诉无人管,维权无结果,一气之下,双目失明;赵才、男、65岁,因使用该公司的伪劣种子种了90多亩地,至今维权无果,急火攻心,视力急剧下降。。。。。。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种访(2019)第55号文件的出台,折射出某些人身居高位却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乱象,不作为就像我们没办法根除苍蝇一样,不作为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一个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事。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可是道理越是浅显的东西越是让人生出几分无奈,最让人痛恨!通俗地可以理解为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权力。(记者 观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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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215412370656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