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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

核心提示:曾经的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帆,使用公章和检察长法人章,犹如探囊取物;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众多企业老板还是不放心,在政府网站上查到检察院的公示后,才纷纷与其指定公司签订合同,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公司账号;杨帆事发,却不认罪并当庭翻供,然而法院对杨帆的当庭翻供未予理睬,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给其定罪;而在企业起诉检察院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和法院则依据刑事判决,将一切责任推给了杨帆……被害企业老板们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此案背后的水很深。

本站讯 最近一段时间,在吉林省长春市,杨帆诈骗案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一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居然骗了10家企业老板2400万!这些看上去精明强干甚至鬼精鬼灵的人,怎么就让一个很普通的人给骗得这样苦?杨帆到底有什么本事能把这些人都装进了自己的骗局呢?

众多被害企业向媒体透露:其实这些人哪个都不傻,合同上、验收单上都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有的还加盖了法人名章,而且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他们都是因为信任了检察院才上的当,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的公司账号。但是,杨帆因为诈骗罪被判了无期徒刑,而提供公章和法人名章的检察院及其领导们却连一点责任都没摊上!当仔细研读了杨帆的刑事判决书和企业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民事判决书后,他们才发现,这桩案子很诡异,这里面的水很深、很深!

杨帆签合同盖的都是检察院的公章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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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0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朝阳区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朝阳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朝阳区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朝阳区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0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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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被害企业老板还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也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告还挂在政府网站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朝阳区检察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后,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合同被认定合法有效但起诉却遭驳回

杨帆出事后,10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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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凯希公司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事实和理由是:2018年8月6日,被告称有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涉密不需要招投标,原告有涉密资质可直接与被告签订采购协议。经协商原、被告签订采购协议,并由被告加盖公章,约定合同金额为543800元。原告依约将543800元打到指定账户,后经办人杨帆涉嫌诈骗被判刑。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称其工作人员杨帆自行收取的钱款,被告单位并未收到设备,杨帆涉嫌诈骗。对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全部协议均是在被告单位加盖公章,杨帆并非直接保管公章的人员,其每次加盖公章时并没有人阻止,且原告支付了价款。基于此,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设备采购项目的真实合理性、公章的真实有效性。对于杨帆是否涉嫌犯罪应是被告追究其相关责任的问题,不影响被告作为合同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合同付款义务。

朝阳区检察院则辩称:原告诉求的金额中没有扣除刑事追缴退赔和其他救济途径能挽回的损失金额。原告与盛鼎公司签订合同被骗,盛鼎公司负有返还货款义务。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善意无过失要件,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保密资质和案涉项目必须政府采购招投标,却轻信杨帆被骗,主观存在一定过错;不具备表见代理民事行为有效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行为不具备有效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的货款系依据其与案外人盛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支付给盛鼎公司,被告没有收到该笔货款,故没有支付该货款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待原告刑事退赔追缴,及追究盛鼎公司和杨金才责任的案件结束后,再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与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日前,希凯公司因不服(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出上诉。

更加诡异的是杨帆并不认罪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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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事实:“2017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垫资的事实,伪造分级保密合同,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骗取被害单位信任,后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或者盛鼎公司签订《涉密终端购销合同》,由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者杨帆指定的其他公司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杨帆在人民币二千五百零三万九千五百六十三元二角范围内退赔各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其中,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在案扣押的车牌号为黑AOLL60黑色JBBP吉普车依法处置后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不足部分,从被告人杨帆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中继续追缴。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我们不知道杨帆会不会继续申诉。

被害企业认为检察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于长春市朝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此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多次在一审法庭质证,被上诉人并无异议,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并未对上诉人证言证词证据加以引用,一审法庭违反了法律程序。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公职人员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1月3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的庭审笔录记载着这样的对话:

审:被告(注:朝阳区检察院),依据你方所提供的证据三载明日期为2019.10.15的确认单显示,你方认可原告方在你处安装相关设备的数量及名称,上述设备现在是否仍在你院安装及使用?

被告:此案建议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数量因当时有正规招投标公司进入我院,与原告公司工程有重叠之处,所以数量、型号、价格无法确定。代理人回去核实,7日内提交书面确认的,我方所提交的该确认单中还有那(注:应为哪)些设备存在我单位的。

审:本案已经向长春公安机关提供,但卷宗未被接收,另外你方作为检查机关如认为本案涉及刑事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已经经过近三年你方是否就本案向公安机关举报过?是否有公安机关给你方出具的相应结论或口头答复?

被告:杨帆案发生以后,我方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具体案件,本案从开庭到现在没有移交过,之前不清楚。

审:原、被,对于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一合同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

原告:我方认可,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根据杨帆刑事案件判决书体现,此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极其相似,属杨帆个人行为,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案涉合同公章为你院公章,且本案并未在你方所主张的刑事案件判决所载明的涉案方式范围内,你方是否有证据本案与你方所主张的案件为同一类案件?

被告:我院提交的招标及保密法和我院重大事项的规定。此案如此巨大数额,未经过正规途径,进入我院施工,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相似,实际我院从未授权过杨帆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工程,所以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八货物验收单上加盖的公章确系你方公章,依据该验收单你方已经收到相关货物,该验收单上所显示的三台扫描仪现在是否仍在你处?

被告:杨帆与原告签订合同及加盖公章,均系杨帆个人行为,未经我院授权,属于杨帆诈骗范围内。三台扫描仪我院从未收到。

审:被告,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调取单位的相关录像,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杨帆在单位负责录像、监控设备,所以在杨帆案发后,相关录像、监控均出现故障。

审:被告,你单位系政府机关,应有24小时安保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与相关人员核实,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我方7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些参加旁听的被害企业老板称:从庭审情况看,庭审中认定的证据,已经十分清楚的证明检察院收到了鑫谷公司的设备并已经安装使用至今,检察院试图否认其在合同和验收单上加盖过公章,却又拿不出来证据证明,于是一到审判长问到关键问题时,就支支吾吾,啥也说不清楚,只好说七天内给法庭提供书面答复,再不就推向杨帆的刑事案子。而在此前审理希凯公司诉检察院一案时,检察院也是如法炮制,声称七天内提供书面材料,却并没有提供出来。但是,检察院与法院本来就是和穿一条裤子,他们赢官司根本就不需要靠证据和庭审,“庭后沟通”就足以胜诉,希凯公司的败诉就是明证!

他们还说:这起案子简直太诡异了,幕后的水太深,可能藏着天大的秘密。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我们誓死也要讨个公道。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想用法律程序拖垮企业?扶余市一府一局被举报虚假诉讼

本站讯 不管有理没理,动不动就起诉、用法律程序玩弄企业,搞得企业应接不暇、苦不堪言?2021年11月10日,德卡公司(全称: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封实名举报信令记者感到十分震惊。这封举报信称:“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才导致华夏区块棚改回迁户十五年都不能回迁,我公司根本就没有违约,扶余市政府却起诉我们根本违约,企图用这种手段推卸责任。同时,我公司也并不拖欠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该局只是为了无限期拖延给付政府欠钱才提起诉讼。这两起诉讼都构成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想用法律程序拖垮企业!由于遭遇政府的严重违约和司法腐败的双重、接连不断的打击,我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为企业做主!”

扶余市政府不履责反而起诉企业?

德卡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市(原扶余县)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驻扶余,2007年全额垫资建设扶余市医院、改造两块棚户区、拆迁修路退道路红线,累计投入近2亿元人民币,为扶余市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为当地解决2000多人就业。但投资完成后,扶余市政府却拒不兑现承诺,反而与德卡公司打起了多起官司。

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扶余市政府起诉德卡公司根本违约一案起始于2007年。当年10月30日,扶余市政府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了“产权调换”事宜:扶余市政府将商贸招待所(283.98平方米)、轻工商厦(2455.59平方米)、肉类大厅(1298.9平方米)、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5000平方米)等合计10237.03平方米房屋交付德卡公司,德卡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交付新建房屋12053.8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该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用地位于华夏棚户区,但由于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拆迁,导致产权调换迟延至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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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政府文件等证据证明,华夏棚户区是2007年3月30日扶余市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通过定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扶余市住建局2007年6月21日发布棚户区拆迁公告,开始实施拆迁。扶余市政府于2015年1月14日再次发布了关于《扶余市城区德卡华夏(原德卡小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方案》的公示。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10户没有完成拆迁,其主要原因是公检法官员家属带头当钉子户,其中,刘秉林是原扶余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刘春水的父亲,现在是扶余最大的地产商,苗月华则是原扶余市法院常务院长王安军的夫人。无奈之下,德卡公司向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反映情况。省软办在长春组织召开了一次协调会,要求主要领导参加,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竟说代表政府参加协调会,当时被省软办领导赶了出去,此次协调会无始而终。2019年3月份,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再次到松原协调此事,省软办和松原市、扶余市主要领导以及大成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参加了会议。经过省软办领导协调,扶余市政府承诺在2020年3月份前完成拆迁。令人感到十分不解的是,至今扶余市政府也没有完成拆迁,导致棚户区十五年没有拆迁,回迁户叫苦不迭。对于此事,央广新闻、法制与社会、北京时间、今日头条等诸多媒体曾多次跟踪报道,而扶余市政府依然我行我素,没有将其拆迁完成。作为扶余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明知政府是无理之诉,却为了获取200多万高额的律师费,竟鼓动政府将德卡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费用高达87万元,请求解除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德卡公司支付近1.7亿的补偿款。根据公开的政府文件等证据,德卡公司认为:拆迁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华夏区块棚改十五年不能回迁,从而导致企业与政府的置换协议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扶余市政府,是政府不能完成拆迁造成的,德卡公司并没有任何责任,政府不去履行法定责任,反而起诉德卡公司,这是典型的猪八戒摔耙子——倒打一耙,也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无理之诉,其目的,就是想把回迁户不能回迁的责任推给企业。

自然资源局竟用起诉拖延政府还钱?

如果说扶余市政府起诉德卡公司是倒打一耙的无理之诉的话,那么,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德卡公司2007投资近亿元,对扶余市华夏区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但在销售过程中,政府只针对德卡公司限价1250元/平方米销售,而同期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销售价格都在300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德卡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2008年,德卡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投资完成后,扶余政府拒不兑现承诺,不讲诚信,公开耍赖。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德卡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将扶余政府告到法院。扶余政府则聘请全球知名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颖、肖金波)做代理,律师费高达200多万元。庭审中,大成所律师百般抵赖,对政府出具的重要文件和证据全部矢口否认。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历时4年漫长的诉讼程序,德卡公司终于胜诉(见【2019】吉行终31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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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德卡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就在政府败诉之后,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对德卡提起诉讼(案号【2021】吉07民初6号),手里拿着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有着明确规定的2014年7月21日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容积率9.06),竟起诉德卡公司超容积率,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5400多万!

在德卡公司看来,该局的这一起诉,很容易令人联想到扶余市政府欠德卡公司48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松原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德卡公司举出大量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做依据,称自己并不欠缴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第2条确有明文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2007年11月14日,当时的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实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扶余市政府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实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也是12.29万平方米,而资源局的起诉书上,竟十分荒唐的认定德卡公司在此地块的容积率9.06为超标!

依据以上证据,德卡公司并不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其容积率也未超出,为什么资源局还要起诉德卡公司追“”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呢?也许德卡公司的说法有一些道理。而松原中级法院正应了扶余政府的心愿,其做出的(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对德卡公司苦苦维权多年终于胜诉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一冻结就是三年!而且开庭之后拖诉不下判决,现已超限审理,可谓是“府院联动”坑害企业!

企业无奈上访希望领导协调解决问题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这令企业再次看到了一丝希望,德卡公司立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扶余市人民政府棚户区十五年不给拆迁和虚假及无理诉讼的上访信》,呼吁上级政府、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彻底整治扶余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利用虚假诉讼坑害企业问题。在上访信中,德卡公司称:扶余市政府和其自然资源局的这两次起诉纯属虚假诉讼,政府很明显是要继续耍赖。松原市中级法院不仅没有化解纠纷,反而配合自然资源局将德卡公司的执行款冻结三年(【2021】吉民初6号裁定),并且拖诉不下判决。这等于是掐断了企业的血脉,我们不知道什么企业能够承受!由于屡遭政府失信和枉法裁判的双重打击,我公司已经濒临倒闭,员工已经半年没发工资,陆续离职,企业举步维艰,无法经营,商场已经关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都十分重视企业营商环境建设问题,出台了很多好的政策。但在扶余,政府欠企业钱不仅不给,反而花费五六百万聘请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打官司,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律师更是为了利益违背职业道德,对政府发布的文件矢口否认,坑害企业。我们恳请纪检、监察、信访、司法部门领导查明事实,公平解决问题,化解纠纷:①敦促政府尽快将华夏棚户区拆迁完成;②扶余市政府的无理诉讼案件尽快审理做出公正判决;③自然资源局虚假诉讼和拖诉的案件尽快作出公正判决。我们希望相关领导能够尽快给予协调,使企业能够得以经营发展,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在实名举报一府一局的同时,德卡公司还向司法部门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名举报了大成律所的长春律师,指控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对于德卡公司今后的命运和扶余这两起德卡公司所称的虚假诉讼及其对大成长春律师实名举报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苍松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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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1114A07I3E00

内蒙古海拉尔多名官员“前腐后继”致一家外贸企业“水深火热”20年

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句话用在过去20年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部分领导身上很贴切,这些父母官只考虑眼前的政绩,不去履行和招商引资回来的企业的合约,于是,呼伦贝尔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腾公司”)就成了直接受害者,不仅企业在过去的20年里备受折磨,也给呼伦贝尔市政府所在地——海拉尔区的中心位置留下一块刺眼伤疤。如今,当年主政海拉尔区的多名父母官相继落马,而龙腾公司能否腾飞仍是一个未知数。

给活不下去的物资销售中心找合作伙伴

上世纪90年代,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大量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原海拉尔区物资局由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在此政策推动下改制为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

改制后的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生产经营仍旧十分困难,工人发不了工资常年上访。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有一条铁路专用线,为了使企业能够获得“新生”,2001年,根据中俄两国的经贸发展势头,海拉尔区政府决定利用铁路专运线的优势招商引资,在海拉尔建设一个大型国际物流中心。

现年55岁的常金宏是海拉尔当地人,他年轻时敢闯敢干,跟着父亲鉴宝收古董,在呼伦贝尔开建材商场 ,办边境贸易公司……生意做的风生水起、红红火火。到本世纪初,虽然只有30多岁,他已经是呼伦贝尔市有名的民营企业家了。海拉尔区领导为了盘活新兴物资销售中心这块资产,经过商务部门的再三筛选对接,30多岁的常金宏“常鼓捣”被选择为海拉尔区政府建设大型物流中心项目的合作人。

在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主导下,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和长春市名丰集团联合组建龙腾公司,常金宏作为合伙投资人担任了龙腾公司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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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腾公司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商业中心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新兴物资销售中心提供占地74573平方米的原物资局大院作为经营场地,常金宏代表名丰集团出资,龙腾公司要在大院里投资建设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前期投资3000万元,总投资达46亿元。 双方联合经营时间50年,从2001年12月1日到2051年12月1日。

2002年8月16日,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和名丰集团又一次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这一次签订的合同,大院里的土地成为合资经营的投资物,合同规定名丰集团在一个月之内将第一笔款项打到龙腾公司,而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在一个月之内依法办理土地的产权转移手续到龙腾公司名下。

此后,因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作推进速度比较慢,于是在海拉尔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进一歩明确了龙腾公司的投资款到位时间和基地的建设进度。总之一句话,就是要督促龙腾公司加快进度“上马”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

为什么这么着急呢?因为这个项目是当时的海拉尔区委书记赵玺成亲自抓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把手”特别重视,项目自然就得到快速推进。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2003年6月份,海拉尔区政府还成立了以区长王伟为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诺帮助龙腾公司办理手续。

项目建设需要政府多个管理部门盖章,截至2003年6月,龙腾公司的建设项目已经通过了多个政府部门审批,还剩下土地和人防两个部门没有盖章,需要政绩的领导们都等不及了,要求龙腾公司的项目“先上车后补票”,剩余2个证件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办理。

在海拉尔区领导的催促下,2003年6月28日,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奠基开工。常金宏说,开工剪彩的阵势很大,呼伦贝尔市和海拉尔区两级政府多名领导出席了奠基仪式,当地多家媒体进行了集中报道,龙腾公司还登上了海拉尔区和呼伦贝尔市年鉴的头版。

红红火火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改为房地产

项目规划最先建设的是蔬菜水果仓储保温库,2004年6月初,保温库的地基已经建好,地上也修建了一部分。但就在这时龙腾公司突然接到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连续两次停工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补证。

停工通知书给了常金宏当头一棒,他怎么也想不明白,不是政府让他“先上车后补票”的吗?证件不是由项目领导小组给办理吗?现在怎么又让紧急停工?要求停工的阵势很大,甚至出动了警力到大院封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戛然而止。

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为什么被紧急叫停了?难道只是因为缺手续吗?其实不是。2004年,海拉尔区委书记赵玺成被调走,海拉尔区区长王伟升任书记。王伟担任海拉尔区的一把手后,改变了打造国际“物流园区”的想法,他要在此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一名来自北京的老板喜欢海拉尔,想投资开发这块地。相对物流园区的贸易,开发房地产项目更能带来快速利益和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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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规划图

物流园区建设项目被叫停后,更让常金宏傻眼的事情发生了。2004年5月31日,海拉尔区警方对常金宏以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罪立案调查,同年11月8日对常金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八天之后,常金宏又被释放,经过几次变更强制措施,直到2005年12月,海拉尔区法院判决常金宏无罪。

投资物流园区的老板被抓,震惊了北京投资商,发现海拉尔的“水土硬”,地方领导的决策改变比翻书本还快,一换新领导就会出台“新政策”,根本没有政策的连惯性,投资房地产也非一两年能够完成,一旦换了领导其命运与龙腾公司一样。于是,北京的地产商走了,不敢在这块“是非之地”动土。而常金宏也在无奈之下,只能利用大院开办农贸市场。由于地处海拉尔区的繁华地段,租赁场地价格又合理,大量商户涌来,生意最好时大院里开车掉头都困难。

虽然农贸市场生意不错,但常金宏仍然惦记着“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几乎每年他都去找海拉尔区政府领导,但区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就是没有哪个领导去履行当初签下的合同。

黑社会老大和腐败官员联手折腾企业

到了2014年,当地一位房地产商马某祥想在“大院”开发房地产,马某祥把常金宏叫到办公室,表示要用3亿元收购大院。但常金宏仍然做着国际物流园区梦,他一口拒绝了马某祥的建议。马某祥是一位黑白两道通吃的人物,在与常金宏谈判未果后,马某祥很快找到区政府领导,在海拉尔城边审批并建设了一个物流园。

马某祥建物流园干什么?他要粉碎常金宏的物流园区梦。马某祥的物流园建成后,就让社会人员在通往常金宏的农贸市场的八个路口设卡拦截运菜的商贩,阻止商贩进入农贸市场。迫于社会人员的压力,商贩们被迫前往马某祥的物流园。此外,马某祥还将农贸市场的大商户以高价“请”到他的物流园。

马某祥的做法,原本是想打垮常金宏,使其乖乖就范、交出“大院”,让其开发房地产。但常金宏也是一条汉子,他的理想还是国际物流园区项目,明知道马某祥的社会背景,有官员的支持和保护,他默默忍气吞咽苦果,尽管农贸市场被折腾黄了,也不向马某祥低头让步,硬是咬牙坚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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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呼伦贝尔和海拉尔两级政府领导出席龙腾公司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奠基

切断了物流客商,物流园区还挺着。2014年6月27日凌晨,龙腾公司的办公楼突然着了一把大火,这把大火把常金宏多年收购存放的古董宝贝“收藏物”几乎全部烧毁。当地消防部门给出的结论是不排除人为纵火,也不排除电路老化造成火灾。但来自公安部的消防专家在现场没有找到因电路问题烧焦的电线铜珠,此案最终也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而常金宏站在一堆废墟前却想:这也许是有人想把他“烧离”大院。除去不正当竞争对龙腾公司造成的破坏,政府更是随意更改规划,把给龙腾公司预留的二期项目用地批做房地产用地,如今已经建成小区。

常金宏虽然遭遇接二连三的打击,但他仍旧没有放弃国际物流园区的梦想,在找到又一任海拉尔区委书记张玉军后,张玉军承诺让常金宏重新申报一个果品蔬菜市场项目,政府帮助将海拉尔新丰市场搬到龙腾公司大院。得到领导的批复后,常金宏又投资600万元在大院中盖起了一个市场,但是最后新丰市场的商户却没能搬到新建的市场。张玉军说:商户不愿意来,政府也没办法。

海拉尔区政府又一次爽约,常金宏也习惯了领导背信。新建的市场不能白白浪费,2014年,常金宏在呼伦贝尔市工商局(现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呼伦贝尔市龙腾古玩艺术品博览交易中心。

常金宏的一次次退让换来的却是政府部门的变本加厉,2017年,在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下,呼伦贝尔市工商局将其名称更改为呼伦贝尔市龙腾古玩艺术品博览中心,并将其注册登记机关变更为海拉尔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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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一年后被叫停,施工现场如今破败不堪

去掉了“交易”二字,就意味着常金宏不能提供交易服务,也就意味着他新建的市场不能收取管理费。“不收费就不收费”,为了争一口气,常金宏将场地免费提供给收售古旧物品的小商贩使用,到现在商贩们已经免费使用了4年。

但事情并没有完结,2019年,常金宏发现,从2015年起工商部门就禁止商户在大院中注册登记,工商部门给出的答复是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平房禁止注册。但这个理由并不能让常金宏信服,一是这7万多平方米的大院不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二是从2020年开始“棚户区”改造工程就已经结束,工商部门凭什么不让商户注册?

2020年,海拉尔区委书记换成了杨国宏,常金宏又去汇报工作,听完他的汇报之后,杨国宏表示,这个项目将是海拉尔区的重点项目,马上就开会讨论,让常金宏回去准备材料,但是没过多久,杨国宏被查处,项目又一次搁置。

也就是在这次汇报中,常金宏得知早在他的项目开工不久,大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已经办到了海拉尔国有资产投资中心名下,海拉尔区财政局相关人员声称大院以1313万元价格卖给了国有资产投资中心,并且给常金宏看了一张手写的收据。

土地证在开工后就换了名字,常金宏这才明白原来领导早就决定不履行合约,任他万般努力也不会有什么结果。

常金宏的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曾是一个很有前景的外贸项目,它不仅可以和蒙古国、俄罗斯进行贸易,而且还可以将本地的蔬菜果品价格降低,但由于后期上任的领导干部只围绕自己的利益和政绩打算盘,而不去支持帮助一个拥有长期效益的项目,导致这个项目停工近20年难以启动,如今坐落在海拉尔区商业核心区,成为一块伤疤。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曾主政海拉尔区的赵玺成、张玉军、杨国宏等纷纷落马,当地“大哥大”马某祥也因“涉黑”被抓,但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给当地企业和经济造成的伤害永远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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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之星汤计典频。

河南洛阳:众人反映徐六生团伙害惨多家企业要求追查其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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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近日,本网接到河南省洛阳市多个企业负责人的实名举报,反映原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河南春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徐六生及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精心设计“套路贷”,恶意侵占公司和他人财物,使洛阳市等地众多民营企业损失惨重濒临破产,导致众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的罪恶行径。徐六生虽然已经被判刑,但是公检法在办案中遗漏了这些罪行,他们强烈要求追究其余罪。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徐六生因实施“套路贷”诈骗财产之罪,已经被新安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虽然徐六生被判刑,但法院定罪的事实却只是徐六生所犯罪行的一少部分,其所犯罪行远未清算(新安县检察院也因此抗诉)。而且,徐六生目前依然气焰嚣张,对自己所犯下的累累罪行并没有诚恳认罪,却百般抵赖,其保护伞极其帮凶依然在为其脱罪努力。为了进一步揭露徐六生犯罪团伙利用“套路贷”坑害企业和他人的罪行,现将部分企业受害情况公布于众,以期引起各级领导及公检法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为查处徐六生犯罪团伙利用“套路贷”坑害企业和他人的罪行提供证据,并警示广大的企业家和投资人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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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文忠向媒体举报: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洛阳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向徐六生借款共计1271万元。徐六生通过“套路贷”手段,至2014年12月就将借款虚增到了25,504,941元,并以此借款逼迫金地公司与徐六生控制的春蕾公司签署了债权转换为购房款的协议,将金地公司价值4700多万元的109套房产和价值2000多万的商铺预售登记在了春蕾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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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徐六生又以借用金地公司部分股权成立集团公司为名,欺骗田文忠将金地公司55%的股权无偿转让登记在其控制的中洋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后,当田文忠要追回股权时,徐六生先是推拖,后直接否认借用,还一口咬定是赠送的;2016年11月,徐六生指使中洋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骗取的金地公司股份,私自变更金地公司法人,私刻公司印章,盗用金地公司名义与其控制的春蕾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将金地公司开发的“盛世印象”项目2号楼31套房产登记在其同伙名下,非法侵占金地公司房产价值达1500多万元。此后,徐六生利用诈骗的股权肆意干扰、破坏金地公司的经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致公司几乎倒闭。

二,曹某向媒体举报:2014年10月,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名义上徐六生向其经营者曹某借款300万元,但借款当天,徐六生就要求曹某支付8.4万元利息,实际借款只有291.6万元。到2015年10月将近一年时间,除曹某已经支付的58.96万元还款和利息外,徐六生以“砍头息”、重复计息、借新还旧、更换债权人等手段,把借款快速累高到了440万元,并恐吓逼迫曹某签订虚假协议书,明确要求曹某将名下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办理在徐六生名下。2016年5月9日,刘妍妍在徐六生的安排下,在汝阳法院把曹某及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人起诉了,要求偿还440万元本金及利息37.75万元。2017年4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326民初929号判决(判决书),曹某和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目前仍在维权中。徐六生团伙通过更换借款协议和出借人等手段将债务虚增,并通过诉讼、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虚假的债务合法化,以此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房产土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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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徐国忠向媒体举报:2014年8月27日,徐国忠的洛阳希恩公司,因需归还银行贷款,向徐六生借款600万元。后因银行未放贷,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徐六生就将利息虚增到了200万元。2014年12月,徐六生团伙得知徐国忠的关联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有安置房,就用虚假借据和虚假转账“套路贷”的手段,把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变成借款人,诱使炼化公司以价值4000多万元的房产所有权抵债。之后,徐六生将“套路贷”的非法所得,通过法院判决变成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几个月时间里,就非法获利3000多万元。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由此被逼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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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5日,开发商洛阳宇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瑞公司)与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膜公司)签定《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其中约定拉膜公司所拥有的30.634亩的土地交由宇瑞公司开发,宇瑞公司采取以第一期第一批9337平方房屋置换的方式对拉膜公司进行补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涧西区人民法院、西工区人民法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以及吉利区人民法院都先后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房产对1号楼进行查封。难道两级六个法院都对《安置补偿协议》理解错了吗?难道两级六个法院都查封错了吗?难道只有开发商找的法官理解是对的吗?开发商宇瑞公司因不打算履行交付安置补偿房的义务,因为徐六生“套路贷”的原因,宇瑞公司于2018年末,在洛阳市吉利区法院对拉膜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均不完整、全面地把握《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在审理中断章取义,将必须在第一期第一批投资建设用于置换安置补偿房的条款摒弃,把拉膜公司应得的安置补偿房判定在既未规划又未开建的空地上,这种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闻所未闻,使得开发商以“合法的名义”,白捡了一亿多元的资产,而拉膜公司只剩下一纸协议。一百多位受害人和债权人翘首以待的安置补偿房没有了着落,所有债权人不得不到处上访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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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在2020年8月“一点资讯”曾以《上百人安置房被“合法”吞噬》为题报道了此事,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四,众多举报人反映,还有众多企业被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的“套路贷”所迫害,例如:徐六生对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造的700万假证据案;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没有抵押物就可以诉讼保全案;河南金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徐六生利用假的租赁合同,恶意侵占5号车间和相关设备案;洛阳市金梦家具有限公司,向徐六生借款200万,几个月时间被虚增利息90万,徐六生为逼债还打伤了金梦公司的司机,抢走轿车一辆,等等。其在河南洛阳多地被起诉的案件多达四五百起。但是,用徐六生自己的话说:“无论什么案件我都可以发回重审,想赢的官司就能赢,判决书自己就可以写。”事实证明确实如此。

田文忠、曹某、徐国忠等实名举报人介绍:总观徐六生犯罪团伙“套路贷”的作案手法如下:一是,利用洛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长的特殊身份,诱骗企业加入会员收取会费,打着给企业担保贷款、帮助解决企业资金困难的幌子借给企业资金;二是,利用“砍头息”、重复计息、借新还旧等手段快速把借款利息虚增垒高,并逼迫受害企业将虚增后的本息总数,与更换的新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三是,逼迫受害人用关联企业的房产做抵押,以达到最终侵占受害企业资产的目的;四是,利用原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洛阳市政协委员的身份干预案件审理,采取虚假诉讼手段,不断地将“套路贷”的非法所得,通过法院的恶意裁决变成自己“合法”的财产,从而达到快速敛财的目的。

有资深法律界人士认为: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的“套路贷”,是经过精心设计,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骗局,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极坏。徐六生作为原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本应该为企业家献计献策提供帮助,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带头侵害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在是国法难容。徐六生的保护伞和恶棍律师,还有洛阳市两级法院的个别法官,为了一己私利,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帮助徐六生骗取受害公司和他人财产,与帮助犯罪团伙洗黑钱无二,使得广大老百姓对政府的公信力及法律的公平性产生了信任危机,危害极大。

众多举报人说:河南洛阳这个被誉为“九朝古都”的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如今被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的“套路贷”骗得众多企业损失惨重、官司缠身、无力经营,有的已经申请破产,有的濒临破产,还有众多的投资人血本无归,也给洛阳这个被誉为“九朝古都”的世界历史文化名城抹了黑,对洛阳市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些案件可谓是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在此,受害人也提醒广大的企业家和投资人,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擦亮眼睛谨防诈骗,多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众多举报人也恳请洛阳市领导和公检法相关职能部门,对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用“套路贷”诈骗公司和他人财产的犯罪事实,认真查处从严制裁,追究其余罪、漏罪,挽回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尽早还众多受害人一个公道。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适时进行追踪报道。(记者李和平 赵明生 徐修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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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1016A06L7H00

内蒙古科左中旗法院巴达拉呼罔顾事实下达判决被指开发商肩客

本站讯 近年来,开发商千方百计耍赖的事情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是像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简称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那样罔顾事实帮助开发商耍赖的却很少见,尤其是在上级法院已经做出正确判决纠正其错误后,其仍旧继续做出错误裁决,这样的法院、法官可以说少之又少。但这事真的就发生在科左中旗法院了!

补充协议成了开发商耍赖的借口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14年4月初,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外发包,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公司)承接了该项目,项目名称为吉地华府小区,工程建筑总面积为87696.82平方米。

吉林省伊通人徐凤琴先是与国君公司法人赵国君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徐凤琴)对吉地华府小区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由乙方全额垫资施工,售楼款、预售款由乙方收取,包括个人购房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后来,国君公司由于股东内部产生分歧,将公司挂靠到通辽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地产)名下,并同意向其缴纳管理费。

就在开发单位换成金源地产之后,科左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找到徐凤琴,要求她提供建筑资质另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听说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具备建筑一级资质后,她便联系到了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举。王俊举同意在收取管理费的条件下出借资质,以运达公司名义与金源地产签订吉地华府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

2015年8月10日,运达公司与金源地产签订了《吉地华府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相较徐凤琴与国君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建筑面积与资金给付没有大的改动,只是每平方米的工程结算价格从原有合同的1900元降至1700元。

之后,徐凤琴以工程负责人的身份带队继续施工。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金源地产又将吉地华府小区中45047.28平方米建设任务转给了通辽市淇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奥公司),徐凤琴又与淇奥公司签订了吉地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期间,在金源地产工程快结尾的时候,双方就一些收尾工程等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收尾工程每平米造价为1600元。就是这个补充协议为开发商耍赖找到了借口。

法官巴达拉呼罔顾事实下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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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8年10月1日,吉地华府小区完工,但金源地产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却屡屡在工程造价上做文章,竟想以收尾工程每平米1600的造价结算工程,于是双方产生纠纷。为了解决问题,科左中旗政法委书记莫日根巴特尔,要求双方到其办公室谈判。据徐凤琴介绍,该书记倾向每平米1600元,徐凤琴不认可,莫书记则明确表态,你们如果不认可我的意见,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结果在科左中旗法院引发了一场诉讼。第一次诉讼,2020年10月份,金源地产在科左中旗法院起诉徐凤琴工程单价每平米1600元。在法院开庭时,开发商未到庭参加诉讼,科左中旗法院下达了(2020)内0521民初996号民裁定书,按原告金源地产自动撤诉处理。开发商又提起第二次诉讼,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开庭时,徐凤琴向科左中旗法院提供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了工程单价每平米1700元。可是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罔顾事实,公然对抗上级法院判决,悍然下达了(2020)内0521民初6407民事判决书,判决工程单价每平米1600元,做出这一判决的法官正是法官巴达拉呼。令人感到怪异的是,这份判决书下达后并没有给徐凤琴送达。徐凤琴因此怀疑,在此次诉讼的幕后,疑似有一只黑手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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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份,徐凤琴与开发商进行了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将1–12号楼全部交给开发商。可是开发商就是不给工程款,徐凤琴在无奈的情况下,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查封了徐凤琴承建的吉地华府小区价值6000多万元的房产。在诉讼交换证据时,通辽中院主审法官向徐凤琴出示了开发商提供了科左中旗法院(2020)内052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该判决书认定工程单价每平米1600元。徐凤琴和她的律师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后,带着该判决书去科左中旗法院找主审法官巴达拉呼,质问其:为什么不给送达?法官巴达拉呼看事情败露了,当着徐凤琴的面表示,现在给你送达判决书可以不?徐凤琴说可以,结果法官巴达拉呼拿出一个送达回证让徐凤琴签收,徐凤琴签收送达回证后,当着法官巴达拉呼的面表示上诉,并递交了上诉状。科左中旗法院巴达拉呼之所以瞒天过海的做出这一违法判决,目的何在?徐凤琴说: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公然违背客观事实,与上级法院对抗,帮助开发商打赖,其行为根本就不像法官,而更像一个掮客。

通辽中院坚决纠正下级法院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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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琴上诉后,通辽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在先后做出(2019)内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民终605号民事裁定书后,2021年9月1日,又做出(2021)内05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规,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造价按照每平米1700元计算单价,再次坚决次纠正了科左中旗法院关于吉地华府工程承包单价的违法判决!做出这一公正判决法官的名字是审判长白丽、审判员张雷、董明华,这一公正判决,为徐凤琴直接挽回损失800万元!

徐凤琴虽然最终在通辽中院赢了这场造价闹剧官司,但是,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的做法,却不禁引人深思——在这场闹剧的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究竟是什么人在充当保护伞?目前,徐凤琴诉开发商给付工程款一案,正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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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outiao.com/i7017802491106443815/

吉林白山:购房八年居然拿不到房,住建局答复引起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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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现在的怪事、奇葩事真是层出不穷,但是像吉林省白山市这样的事儿,恐怕大多数人都没有听说过:购房款已经交了八年多了,房子也建好了,政府部门就是不给办理产权和入住手续,问其原因,住建局竟称购房户当初的购房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小额贷、没有银行流水、当初的房价太低了等等。几十个购房户手里拿着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眼看着房子,就是得不到房!你说怪不?

购房款交了八年却只能望房兴叹

2021年10月初,记者收到白山市维多利亚花园一些购房户的投诉信,看到这一投诉信,记者怎么也不敢相信,于是前往白山市调查核实。购房户们在给记者提供的投诉信中说:

我们是白山市的普通老百姓,我们这些人分别在2012年至2015年不同时间,在维多利亚花园小区购买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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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维多利亚小区由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潘航的华邦建筑公司承建,但是经过长达近10年的建设过程中,因为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有矛盾,工期一拖再拖,直到白山市政府接盘,由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城开公司)出面,该小区才得以建设完毕,大部分回迁户、集资户、购房户得以入住。但是我们这些人,拿着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却不让我们办理入住,说我们购房的金额较低、是小额贷等,找出诸多借口,不予认可。买房是老百姓一生中最大的事情,我们辛辛苦苦大半辈子,买个新房子,是何等的艰难,这种失落的心情是何等的痛楚?

2019年开始,我们通过白山市信访办上访,白山信访办让我们到白山市住建局反映情况,住建局的信访接待人员又让我们到城开公司找公司宋经理解决问题。城开公司的宋经理给我们的答复是,你们这些人,在谁那里交的钱,买的房子,你们就应该去找谁。我们这些人又照着宋经理的话,又找到原维多利亚的开发商公司的鞠总,在鞠总的配合下,我们又找到了城开公司,城开公司宋经理看着我们手里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在开发商的见证下,还是不予办理入住,给我们的答复是走法律程序。

上访维权的过程是漫长和艰辛的,一晃就过了近3年的时间,在这3年的时间里,我们上访多次,答复全部都不能让我们老百姓信服和满意,我们拿着真金白银,辛辛苦苦的血汗钱,怎么就成了小额贷,怎么就购房目的不明确了?

购房户们还同时给记者提供了大量的购房合同、购房交款收据等。

住建局的答复令人一头雾水

维多利亚小区为何会发生这种怪事?购房户们介绍,本来是不会出现这种怪事的,因为开发商鞠某中间出了事被判了刑,之后白山市政府将维多利亚小区接盘,由政府组建的城开公司接着开发,才发生了这种事。记者于是想去白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实一下此事的真伪。但是,购房户们给记者提供的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算是政府部门有了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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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白山市住建局针对闫忠杰代表15户购房户的上访,做出了“关于闫忠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白山建信访字[2021]112号)。该意见书称:“经核实,涉及15位信访人系持有维多利亚花园(住宅)预定协议一份。经公安机关甄别,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现金购买的涉房户无法提供转账凭证或银行提款凭证;2、以烟、酒顶房源;3、高利贷或借款抵押房源等。”“处理结果: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指示精神,除善意购房户(满足以下条件:能够提供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相关凭证;单价不低于市场价等)外,涉及城开公司接盘建设后原华邦公司或者合陆公司自行违规销售、抵顶、借款等方式产生的房源纠纷,由原销售单位进行解答、自行处理;涉及违法的,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受理。城开公司已当面回复信访人,并为其解答未办理入户原因,建议信访人联系原销售单位或通过司法诉讼。”

购房户强烈质疑信访答复  律师认为政府部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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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白山市住建局的信访答复,购房户们提出了强烈质疑:维多利亚小区当时卖的是预售房,我们交的是预售款,因为当时是允许预售的,只能按照当时的市价交款购房,后来房价涨了,那是市场变化的结果,只能依据当时的合同履行,现在说我们当时的购买价格低了,那不是强词夺理吗?如果现在房价下降了,还给我们找钱不成?住建局说我们“无法提供转账凭证或银行提款凭证”更是没有任何道理,难道我们交现金就不合法吗?还说我们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小额贷款、不是善意购买等等,如果我们违法犯罪了,必须要拿出证据,还可以把我们抓进去判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住建局和经侦说我们资金来源不合法,这简直就是信口雌黄!购房户闫忠杰向记者证实:他去要房子时,对方就说他资金来源不合法,他就找出来自己的交易记录和银行还贷流水,以证明自己是正常的贷款买房,对方却找出其他理由,还是不给办理产权和入住。购房户王滨告诉记者:她家购房时,还交了停车场的钱,房子建好了以后,却没有停车场了。还有几个购房户反映,有几户已经提供了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也不给办理产权和入户。总之,他们就是想方设法不给我们房子,我们怎么都不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权威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只要合同签订的当时,双方都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任何一方受到了胁迫、威胁等,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就应该按照合同签订的条款去履行,因为当时的市场行情才产生了当时的合同。而且,白山市住建局既然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些购房合同是违法的、购房户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是善意取得,那么购房合同、资金来源等就是合法的,其购房就是善意取得,总之,一切都必须以证据说话。白山市政府或住建局的做法是典型的用公权力干预市场正常交易,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涉嫌与民争利,应该及时纠正。

据购房户们介绍,像他们这样有合法购房合同不给房的,原来有50多户,现在参与维权的越来越少了,只有闫忠杰(合同上名为倪金鸿)、王滨、于凌、王学华、辛长丽、贾秀玲6人还在坚持。他们猜测,可能是有人通过找人做了工作,已经拿到了房子,就剩下这些没有门路的购房户了,真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回本来属于我们的房子!

我们希望白山市政府和住建局能够尊重历史事实、尊重法律,依法早日解决好此事。对于此事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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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7018718972208054788/

山东青岛高级女记者李宁勤神通广大坐吃空饷骗巨款

尊敬的山东省及青岛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大媒体:

我们是程晓清、傅荷瑛、朱培美、单丽。我们4人实名举报山东省青岛日报社高级记者李宁勤常年吃空饷,利用记者身份,在外招摇撞骗,骗取大众存款及迫害受害者的真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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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勤常年居住在淄博,她虽常年不上班,但青岛日报社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及各种补贴样样都享受。李宁勤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共产党员,不但能吃空饷,还能不断变换多种身份在外撒谎行骗:有时自称是青岛日报社退休职工(判决书为证),有时又宣称自己是淄博日报社职工(有案宗为证,张检一部刑诉2021,186号);她还在外有多个兼职,如:担任淄博振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有判决书为证,2014淇滨刑初字第248号);她还在外注册经营多家公司,如:本溪天富碎石加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青岛金鹈鹕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企查查并附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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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勤拿着国家的空饷不上班,这些年却把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以理财为幌子,骗取大众的存款上。2016年,她到处宜称她丈夫是证券公司老总,撒谎称她丈夫公司考察且投资过的(SMT和UC摩根等)网络优质项目,是百年一遇只赚不赔的金矿,让大家把钱打到她银行卡上。得手后,她又谎称:平台关闭,大家的本钱要不回来了。可她却瞒着所有受害者,以个人名义起诉SMT和UC摩根项目方,官司贏了之后,将属于UC摩根众多受害者的200多万元据为己有(有法院裁判文书为证,2016鲁0303民初6612号),始终不返还给受害人。尝到甜头后,2017年11月,李宁勤瞒着大家又以个人名义把SMT项目方告上法庭,2018年年初,有受害者发现后把李宁勤告上法庭,眼看骗术暴露。2018年8月,她以替大家要钱和将委托书放入案宗为由,诱骗受害者必须按照她拟好的模板补写委托书,但是,这些委托书她却从来没有上呈给法庭,导致受害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企图再次侵吞受害人的400余万元钱款,逃脱自己的刑事责任。李宁勤通过这些行骗手段,发起组织了好几个类似的骗局(有微信截屏为证)。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她购买了多套房产(有的转在她儿子许尧名下)。其中青岛崂山区山水名园2套豪宅,共计280多平米,价值千万余元。她在青岛还有其它房产。她自己还讲,她在淄博人民公园附近的商务楼(原中信证券办公场所),和别人共同投资拥有商业房产。李宁勤和她丈夫都是国家公职工薪阶层,她儿子曾在国外私立大学读书几年,花费巨大,作为工薪阶层,如何能拥有这么多的巨额财产,就不言而喻了。

李宁勤曾对外声称,她在公检法各部门都有关系,事实的的确确证明了她的说法。短短几年,与李宁勤相关联的公检法案件就多达二十几件,无论是当原告还是当被告李宁勤都能贏得官司。受害者因为UC摩根被诈骗去报案,警察在打电话核实情况时,她栽赃陷害受害人,打着认识公安局领导的旗号,动用各种关系阻扰有关部门正常工作,并谎称有经济纠纷掩盖其刑事责任(有证人程晓清为证)。在UC摩根项目方(张金凯、梁娟案)中,警方问询她,这个案子的钱是不是她个人的?她觉得询问笔录对她不利,过后她找关系,去公安局把笔录拿出来给撕毁了(有自述录音为证)。她还利用各种手段打击迫害被她骗过的受害者,为了报复受害人揭发她的罪行,她用假证言迷惑警察,硬把民事纠纷搞成刑事案件(有程晓清刑事案件可以追溯);受害人若想揭发她,她就用微信恐吓对方说某法官被抓,某某人也将被抓,她期待下一个等等,可以说狂妄至极(有微信截屏为证)。诸多受害者迫于她的关系网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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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反映的情况绝对属实,如不属实,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强烈呼吁青岛报业集团对李宁勤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处理,请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

程晓清(370304××××××××1627)

电话13285332707

傅荷瑛(310106××××××××4024)

电话15950924318

朱培美(370202××××××××1822)

电话18561410553

单丽(370303××××××××1644)

电话13285332732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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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金在线:http://mp.cnfol.com/54617/article/1631096366-140037775.html

致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大连中级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级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尊敬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青院长

尊敬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焱院长:

您好!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汇报会召开, 周院长在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部署,全力做好接受督导工作,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不断向纵深发展。严格落实督导组各项要求,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举措,全力支持配合督导组工作,推动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走稳。狠抓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于督导中指出的问题立行立改、立即整改,对于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落实,逐项提出解决方案。要以接受督导为契机,进一步铸牢忠诚之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深入整治顽瘴痼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成效,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看到这篇报道后,我们心情非常激动,周院长对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态度非常坚决、话语切中有害,我们觉得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虚假破产的案子有盼头了。

百利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3899万元,其中截止到2006年6月,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持股(国有企业)30%,深圳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持股 62.94%,自然人张洪刚持股4.49%, 大连百利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2.56%,我们是前三个股东。赵卿全系百利公司经理。

2019年3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做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清偿37.8万元债务为由,向大连中院提出的对百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任延光、曲强、高明伟(以下简称“三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审理该破产案件。

2021年2月3日,大连中院做出了2019辽02(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的权益归零,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

该案系典型的虚假破产案件。下面向领导做一下简要汇报:

一、案件事实经过。

2006年7月1日,赵卿全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非法方式,将广新公司持有的百利公司62.94%股权转让到赵卿全个人名下(2017年,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同日,赵卿全利用相同方式,将大连百利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百利公司 2.56%的股权,转到其个人名下,完成了第一步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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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赵卿全利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伪造杜汶彦(原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局长)身份证、结婚证、签名等方式,将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持有的百利公司30%的股权,转让到赵卿全个人名下(吉公鉴(文检)字【2013】034-1号,034-2号,034-3号)做出鉴定,得出结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白河林业局公章及杜汶彦签名等均系伪造),完成了第二步职务侵占。

也就是说,在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赵卿全利用职务便利,共侵占了百利公司三个股东、共计95.51%的股权,实现了对百利公司的绝对控制。

2018年12月28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4041号判决书认定:赵卿全与广新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2017年10月,随着调查的深入,吉林省林业公安局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甘井子分局”)。甘井子分局立案侦查后对百利公司的账簿进行了司法审计,发现,赵卿全涉嫌挪用公司资金1.6亿元,骗取银行贷款4000万元,对邹伟行贿150万元,遂对赵卿全予以刑事拘留。

然而,事情出现了反转。赵卿全利用其在大连市强大的能量,使甘井子分局不但未对其提请批捕,反而违法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给赵卿全后续制造虚假债务、虚假诉讼、虚假破产等犯罪行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随后,赵卿全与陈茂芝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制造了虚假债务1.3亿元,骗取了广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百利公司承担了1.3亿元的担保责任(陈茂芝自认该债权系虚假,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机构鉴定,该借款合同系伪造,经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借款流水系虚构)。广东拓达公司与赵卿全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虚构债务1.024亿元 (后经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该笔债务系虚构),赵卿全制造了百利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

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虚构了对百利公司的37.8万元债权,并以百利公司不能清偿该笔债务为由,于2019年3月,向大连中院申请百利公司破产。

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三法官,不顾多方多次提醒,明知虚假破产,依然枉法裁判。

1.甘井子分局警官正式通知三法官,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三法官置之不理。

2018年,甘井子分局对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侦察,委托大华瑞华鉴定公司对百利公司财务账进行了审计,结果是:百利公司净资产达5000余万元。然而,事隔一年,2019年大连中院委托进行审计时,百利公司净资产达-4000余万元。而2018-2019年间,百利公司营业额达1.2亿元左右,其非但没有创造出利润,竟然创造出了共计1亿元的亏损,有悖常理,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

赵卿全持有的百利公司95.51%的股权,经公安机关鉴定涉嫌职务侵占,赵卿全并非百利公司真实股东,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

桑迪警官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大连中院三法官:百利公司案涉股权涉嫌职务侵占,多笔债务涉嫌虚构,本案涉嫌虚假破产,建议中止审理该案件,但三法官均未理睬。

2.我们多次函告三法官,百利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三法官置之不理。

(1)因37.8万元债务申请百利公司破产,明显不符合常理。

机电公司自称拥有百利公司37.8万元债权,可在申请百利公司破产之前,从未以任何形式主张过权利,有悖常理!

机电公司以区区37.8万元的所谓债权,申请市值近5个亿的正常营业的企业破产,明显是蜉蚍撼树!

按照普通诉讼程序,机电公司的37.8万元债权,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受偿。而机电公司不走寻常路,非要走破产程序,花着近20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难道就为了拿回那1.8万元(中国的企业破产受偿率仅为5%左右,37.8万元*5%=1.8万元),再做一次赔本的买卖?机电公司的目的分明不是要百利公司的钱,而是要它的命!

而事实上,百利公司破产后,机电公司确实非但没有索要回所谓37.8万元债权,反而真的又赔了20万元的相关费用。试想,企业真正的债权人会不会一拍脑门,动辄申请债务人破产,置某公司于死地?是不是应当好好算算账再决定?

经公安机关调查,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称其对该笔37.8万元债权不知情,全是律师给办的,而当询问其律师时,律师称是受大开大宇公司委托办理的,王伟和律师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的态度有力地说明了所谓的37.8万元的债务是不存在的。

在我们多次函告提出书面异议下,大连中院三法官依然置之不理。

(2)我们多次提醒大连中院三法官,赵卿全与陈茂芝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制造了虚假债务1.3亿元,三法官置之不理。

陈茂芝称于2017年3月24日与赵卿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卿全个人向陈茂芝借款13030万元。《借款合同》上还列明担保人为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但二公司均没有在合同尾部的担保人处加盖公章,该《借款合同》二担保人处均系赵卿全个人的签字。

陈茂芝于2018年9月将赵卿全和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赵卿全向其偿还借款13030万元及利息,要求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赵卿全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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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陈茂芝诉赵卿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茂芝和赵卿全均未出庭,而是由两名律师出庭。在庭上双方均主动要求和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的和解内容作出了(2018)粤0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

经我们举报,在甘井子分局对该案调查过程中,委托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机构,该《借款合同》系伪造。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公安分局在调查过程中,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陈茂芝出借给赵卿全的款项流水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陈茂芝在将款项支付给赵卿全后,赵卿全又通过了多种途径,将全部借款最终返还到了陈茂芝的指定账户中。

公安机关向陈茂芝了解情况时,陈茂芝自述不存借款事实,签合同和起诉等所有的一切都是赵卿全安排他做的。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卿全与陈茂芝案涉嫌虚假诉讼,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8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提起再审。

我们将以上事实多次向大连中院三法官进行反映,三法官始终置之不理。

(3)我们多次向大连中院三法官反映,广东拓达公司与赵卿全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虚构债务1.024亿元,三法官置之不理。

经我们举报,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审计事务所对该笔借款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该笔借款系伪造。

广东拓达公司负责人张健在接受甘井子分局调查时承认,该笔债权系虚假。

我们将上述事实向大连中院三法官多次反映,三法官依然置之不理。

综上,大连中院三法官枉顾甘井子分局和我们的多次书面正式提醒,一意孤行将百利公司虚假破产。

三、大连中院三法官明知案件系虚假破产,仍然配合赵卿全做出枉法裁判。

2019年3月,机电公司以所谓37.8万元债权申请百利公司破产,百利公司向法院书面复函,同意百利公司破产。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的破产相当于解散,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机电公司申请百利公司破产后,百利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才能同意或否定该破产申请。

百利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更未形成股东会决议。我们已经向大连中院三法官反映该情况。

甘井子分局桑迪警官正式通知三法官,案涉股权涉嫌职务侵占,赵卿全并非百利公司真正的股东,其不具备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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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将(2018)吉0104民初4041号判决书,送达大连中院三法官,证明赵卿全持有的百利公司95.51%股权系无效。

经我们的多次函告提醒,大连中院三法官对本案事实系明知,但仍然违法受理了百利公司破产案件,并违法破产了百利公司。

四、大连中院三法官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2021年2月3日,曲强法官径自做出(2019)辽02破03-2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在百利公司的权益调整为零。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依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强制执行,而曲强法官做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之前,直至今日,我们股东没有收到任何的判决或裁定书,要求我们将百利公司的股权过户给他人,我们到官方网站查阅,亦无相关记载。因此,《协助执行通知书》系违法下达。

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19)辽02破3-4号、辽02破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百利公司和禾甜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中止重整程序。法院审查认为两家公司出资人组均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杜汶彦、张洪刚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具名的股东,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本应设立出资人组,听取出资人意见,抛开广新公司及白河林业局实际股东的身份不说,破产管理人就是走形式,也要通知杜汶彦和张洪刚吧,而二人的联系方式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已经掌握,但杜汶彦直到2021年元旦后去世,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张洪刚也是如此。

破产管理人和大连中院在明知赵卿全持有的95.51%股权,系职务侵占而取得,涉嫌虚假破产的情况下,不召开出资人会议,不通知出资人列席重整草案表决会议,将申请人的股权价值直接调整为零,系枉法裁判。

五、维权之路。

1.百利公司破产后,我们数次向大连中院申请复议,大连中院不予理睬。

我们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利公司的破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们的律师将材料当面提交曲强法官的助理,其勉强收下。

没过几天,曲强法官来电,让我们去大连面谈。我们以为事情出现了转机,兴冲冲从四面八方奔赴大连。结果,我们非但没见到法官真容,反倒被法官助理将已经收下的材料原路退回,随后,不容分说,拔腿就走。此后,曲强法官电话已无人接听。

曲强法官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法》第七条第(三)(五)(七)项的规定,使我们救济无门。

2.我们聘请律师,调取百利公司破产相关卷宗,但曲强法官不理睬。

在委托手续完整齐备的情况下,曲强法官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强行要求张洪刚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证明文件——要求张洪刚证明自己是百利公司股东。这就好像要求当事人证明“你妈是你妈”一样的笑话,试想,如果大连市中院不能确认张洪刚的股东身份,如何将其股东权益调整为零?这让人啼笑皆非的举动,让身为百利公司股东的我们情何以堪?

补完了证据后,我们又找到曲强法官,要求调卷,曲强法官仍然不予调卷。

我们又找到任延光,任延光通知我们按照正常程序,到档案室调取卷宗。可到了档案室后,管理人员告诉我们,曲强法官没有将案卷归档。

于是我们再一次找到曲强法官……

如此循环往复,在曲强、任延光、档案室之间辗转多次,至今仍然没有调取到卷宗。

2.在获悉百利公司重整计划得到法院批准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刚等到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处进行了解,希望看到出资人组表决的文件,遭到拒绝。

3.我们曾多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监督,辽宁省高院不理睬。

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后,我们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监督申请。

当我们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舟车劳顿赶到辽宁省高院立案庭后,一位贾姓法官接待了我们,他拿着材料楼上楼下地与他人请示研究后,给我们的答复是:不予立案。我们问为什么,答案是:院长不让立。

这“因为不能立案,所以不能立案”的理由是“相当的充分”。我们不敢相信贾姓法官所说的“院长不让立案”的直白解释,更不愿相信这是辽宁省高院院长的真实意图。但,这确实给我们的维权之路挖出了一道难以逾越鸿沟,使我们至今望“沟”兴叹。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因此,我们有权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提起破产监督申请,辽宁省高院应当予以立案。

4.我们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请破产监督,但同样遭到拒绝。

在辽宁省高院无故拒绝我们的合理诉求后,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请破产监督,立案窗口明确告知我们:不予受理。我们问:为什么不予受理,其不予解答。

我们将《破产法》相关规定向巡回法庭立案窗口出示后,依然不受理。我们继续据理力争,法警将我们驱逐出法庭。

5.我们多次向大连市中院,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映情况,但最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在通过正常渠道走不通后,我们陆续向大连市中院监察室、辽宁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大法官网反映情况,仍然石沉大海;最后,我们不得不向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写信进行交流,前后100余封信件发出后,至今杳无音讯。

尊敬的周强院长:“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深入整治顽瘴痼疾”是您的庄严承诺,那么面对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您是否能够践行诺言——刀刃向内、刮骨疗毒?

尊敬的郑青院长:“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工作”是您的心声。而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的背后,涉及多少利益纠葛,有多少“病人”需要拯救,您知道吗?

尊敬的周焱院长:“要不折不扣将优化营商环境理念要求贯彻到审判执行每一个案件,落实到执法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是您的主导思想。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做为国有企业,在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中损失数亿元,其它股东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大连中院是否已经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应有作用?

百利公司破产案件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国有资产、波及多方利益、甚至牵扯各级法院保护伞的重大案件。一方神通广大,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践踏法律红线,瞒天过海,巧取豪夺;而另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多年来奋笔疾书,奔走相告,却未能改写百利公司破产的命运——实际出资人权益归零,国有资产不再姓“国”,而改姓了“赵”。

若三级法院以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的破产监督为突破口,大刀阔斧、立案查处,定能拔出萝卜带出泥,不仅能查证大连中院三法官涉嫌虚假破产、枉法裁判的相关事实与证据,也能找到百利公司经理赵卿全涉嫌十一宗犯罪仍然逍遥法外的证据,更能使国有企业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在虚假破产案件中的数亿元实际损失得以挽回,防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有案不立,与当下教育整顿之宗旨背道而驰!我们不相信在法院系统也会出现“灯下黑”的事情。百利公司的破产监督如果不能立案,请给出合理理由,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再苦再难,我们都会继续维权;如果符合立案条件,请通知我们:人民法院践行承诺,有案必立!让我们相信,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上,仍然有一股清流,在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系统教育整顿,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希望几位领导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本着对国有资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彻查此案,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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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电话:18043716963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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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0927A0D2V800

黑龙江抚远:张广道案现“双凶”“真凶”现身称“领导让干的”

本网讯 黑龙江省抚远市(原抚远县)地处东北边陲,隶属佳木斯市,是中国陆地最东端的县级行政区,也是我国最早看见太阳升起的地方。这里有着广袤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分布在这里。

张广道,1953年出生于抚远县浓桥镇,提前退休后于2001年在浓桥镇新海村“老知青”陈文斌手里流转土地近200公顷,实际经营137公顷。几年来,张广道陆续雇佣张彦、赵立宝、汪海涛等人生产经营,每到农忙季节他们都在田里忙忙碌碌,过着普通百姓的生活,土地给张广道平静的生活增添了希望。然而,也正是土地彻底改变了张广道的人生轨迹。

2009年6月5日,张广道、张彦、赵立宝三人去自家的地头种大豆时,分别被三江自然保护区公安局田振峰、清水河保护站李红军、王明亮、赵洪亮等人带走。张广道这一去却在监狱中度过了三年灰暗的人生。最终,张广道被抚远县法院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张彦、赵立宝、汪海涛以相同罪名被抚远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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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土地换来“牢狱之灾”

张广道告诉记者:“我是2009年6月5日早上在自家地窝棚前被三江自然保护区公安局田振峰、保护站长李红军抓走的,他们把我带上警车,直接送到三江保护区进行关押,一整天也没有对我进行询问。大约晚上6点左右,突然来了一个人,他自称是抚远县公安局的张凯,在没有核实我的身份、不询问、不录口供、不做笔录的情况下,告诉我被刑拘了,同时拿出刑事拘留通知书让我签字。我说,我犯什么法了,我不签字。办案人员不容分说把我送进了抚远县看守所。抚远县公安局从6月5日对我刑拘,到抚远县检察院7月6日对我批捕,公安局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对我进行过5次提审,奇怪的是公安局从未带我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我也没有在涉案地块损坏林地,我耕种的土地是合法的,所以我不承认自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是保护区李红军、保护区公安局田振峰等人精心策划的一起冤案。我们四人涉案,三人当庭翻供,张彦还当庭陈述抚远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骗供、诱供,让他按公安局的意思供诉,骗他说可以放他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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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远县人民法院(2010)抚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

张广道说:“当年抚远县公、检、法机关存在栽赃陷害,严重违法办案问题。我被冤屈10多年了,精神遭受到严重打击,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经济损失惨重,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现在吃饭都成了问题,只要我还有一口气,我就得告他们,还我一个清白。我的案件出现了陈德军、王贵山,这是我意想不到的事儿,巧合的是陈德军是抚远市(原抚远县)公安局副局长樊亚飞的亲表哥,而樊亚飞正是这起案子的主管副局长。”

羁押240天检察院“零提审”即公诉

张广道对抚远县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强烈质疑,他气愤地说:“我被羁押在抚远县看守所长达8个月时间里,不知道为什么抚远县检察院一次都没有对我进行提审,就直接公诉,我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我是在法庭公诉席上第一次见到检察官的,我认为检察院严重失职,没有对案件起到监督作用,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审查程序严重违法,为公安局制造冤案推波助澜,明目张胆违法办案,在这起冤案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看守所施“吊刑”律师会见遭拒绝

2010年1月22日,张广道在抚远县看守所里收到抚远县法院(2010)抚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后,曾多次向抚远县看守所管教提出要笔和纸写上诉状,每次都遭到看守所的拒绝。

张广道回忆说:“由于我在看守所里多次提出上诉请求,每次向管教要笔和纸都遭到拒绝。有一次,我向管教王宝昌要笔和纸时,王宝昌训斥我说,你是不是欠收拾了,随后就对我实施了酷刑。王宝昌把我双手后背用手铐铐住,然后再把我吊在窗框上,看守所里叫‘苏秦背剑’,面对其他嫌疑人对我进行3个多小时的体罚,我的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和折磨,看守所逼迫我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同室的多名在押嫌疑人纷纷为我作证,并写下签字证明。我的家人为我请到律师后,看守所却利用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与我会见,我的上诉权利被剥夺,律师还为此写下抚远县看守所不允许会见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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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证明

自行“破案”找到“真凶”

2012年3月,张广道减刑出狱已经3个多月,为了证明自己无罪,张广道多方打听寻找当年涉案地块的经营人,最终确定此人是陈德军和亲家王贵山。张广道还了解到,陈德军是抚远县公安局副局长樊亚飞的亲表哥,他经营的涉案地块并没有承包合同。

从2009年6月5日被抓,直至减刑释放出狱,张广道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也一直认为是被人为“栽赃陷害”,公、检、法“违法办案”。

张广道说:“我出狱后坚持申诉、抗诉、控告,我发现我的案子出现陈德军、王贵山后,我就找到抚远县法院并报告。2013年3月29日,抚远县法院组织公、检、法、人大、政协、政法、保护区等多部门人员开案件听证会。法院当庭传唤陈德军到听证会现场,陈德军当庭承认涉案地块是他经营耕种的,他的亲家王贵山帮助经营。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另外两个嫌疑人,这让听证会上所有单位代表都感到惊讶。当时,抚远县人大代表当着庭长的面说,这案子有问题,必须查清陈德军、王贵山是否有犯罪事实,并提出要求法院依法改判我无罪。但抚远县法院并不采信新的证据,听证会就是走了个过场,抚远县法院在该案出现新证据,陈德军、王贵山当庭承认涉案地块是其所耕种的情况下,可以说是铁证如山,抚远县法院依然坚持错误判决不予以重审,让我失望的是各级法院相继下达了不予以重审的通知。我是天大的冤枉,这是正义缺席啊!”

陈德军:“地是领导让我种的”

2021年7月7日,陈德军,王贵山亲笔为张广道写下证明:“2009年春在同抚公路154公里南,张广道地窝棚东侧有18.607公顷地(18.474公顷)是我耕种的,不是张广道耕种的,此地西靠王二地(王德福)特此证明”。陈德军、王贵山在证明书上签字,并留下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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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德军、王贵山为张广道出具的证明

张广道、陈德军、王贵山三人曾两次到案发地进行辨认,对当年涉案现场拍照指认。陈德军、王贵山始终承认涉案地块是其二人所为,和张广道没有任何关系。陈德军、王贵山所证明耕种的地块与《佳木斯市林业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抚远县居民张广道开垦林地时间、面积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鉴定位置相互吻合。人证、物证、书证齐全,足以证明张广道案存在重大疑点,公、检、法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但是,抚远市(原抚远县)公、检、法机关却置若罔闻。张广道更是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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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林业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抚远县居民张广道开垦林地时间、面积鉴定检验报告书》

一案“双凶”,坚定了张广道追讨司法公正的信心。出狱7年来,张广道无数次往返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理由是此案存在重大疑点,当年抚远县法院涉嫌“枉法裁判”。张广道强烈要求抚远市法院改判他无罪。

2021年8月5日,张广道、陈德军、王贵山三人再次来到当年张广道涉案地块指认现场。陈德军、王贵山手指一片草地说,2009年这块18公顷左右的土地是我们种的大豆,我们6月4日种完地就走了,5日早上张广道就被公安局抓了,我们也不知道张广道为啥被抓,这块地确实和张广道没有关系。张广道手举陈德军、王贵山的证明,三人在涉案地里合影为证。陈德军说:“当时我和保护区也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这块地是三江保护区李红军站长让我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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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广道、陈德军、王贵山辨认涉案现场。(左王贵山、中张广道、右陈德军)

抚远市法院:“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早以生效”

为核实张广道案的最新进展情况,2021年9月16日,记者致电抚远市法院当年张广道案的审判长祝令合,向其了解张广道案的最新情况。祝法官称:“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早已经生效了,至于出现的新证据和张广道还在到处告状的事情,我并不知道,也不太清楚,我建议你到法院档案室查一下。”

法律专家: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界专家表示:本案时至今日已长达10年之久,本案被告人张广道一直在上诉、申诉、控告,不服判决。这足已说明该案的定案存在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涉案地块到底是不是被告人所为。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侦办本案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带被告人到作案现场进行辨认,这在侦办刑事案件中并不多见。指认现场是侦办机关固定核实犯罪证据的办案程序,因为本案中涉案土地面积较大,被告人没有辨认作案现场就很难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确切位置,固定核实犯罪证据。接下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该发现这一问题,及时向侦查机关就此问题提出补充侦查,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并没有这么做。从这一点看显然存在证据模糊或者证据不足等疑点,同时也削弱了侦查机关固定核实犯罪证据的准确性。本案中,侦查机关虽然委托林业鉴定机构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地点、时间、面积等鉴定,但是并不能足以证明这块被非法破坏占用的土地就是被告人所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案卷中,侦查机关只对当年抓捕被告人的过程记录在案,却对被告人现场辨认只字未提,如果本案被告人确实没有指认辨认作案现场,这说明该案件从侦查阶段就没有完全定准、做实,相反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也没有现场核实涉案地块的准确位置,这必然会导致本案办案程序出现缺失,证据链出现断裂。然而,侦查机关委托林业鉴定机构鉴定张广道实施犯罪地块的准确坐标位置,却出现了另外两个实际经营者陈德军、王贵山,即“一案双凶”的情况,这说明当年定案的案件是存在程序、实体等诸多瑕疵和疑点的。

本案中检察机关不提审被告人,就直接下起诉,这显然不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如果本案检察机关确实没有提审讯问被告人就直接起诉,那么,检察机关涉嫌违法。

现在本案的焦点是“一案双凶”新证据的出现,充分暴露了该案件存在重大瑕疵,这也加深了陈年旧案的复杂性。陈德军、王贵山在本案发生10年后出现,而且愿意为本案被告人张广道作证,并两次陪同张广道到涉案现场指认,始终承认其二人经营的地块和抚远县检察院指控张广道实施犯罪的地块为同一地块,为此陈德军、王贵山还为张广道写下证明。那么,就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出现“一案双凶”新证据,并具有相关性,理应引起相关办案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视为案件出现新证据,应依法起动相应再审程序,真正还原案件事实,查清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合理、经得起法律推敲的公正判决。

抚远市张广道案出现一案“双凶”,给案件本身覆盖了谜团。张广道“喊冤”十年坚持自己无罪,称“栽赃陷害”。陈德军之所以自认其为却“逍遥法外”,因为陈德军在涉案地种大豆虽然没有承包合同,确是保护区领导同意的。看似清晰明了的一桩因土地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着实让人扑朔迷离。张广道告了十年依然没有结果,法律救助渠道也走到了尽头。如今张广道已经是一位白发苍苍的七旬老人,他说留给他自己的时间也不多了,但是他讨要公道的脚步不会停止。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更坚信法律一定会还他一个清白。(记者劲松 秦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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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omn/20210916/20210916A083XJ00.html

四川乐至县兴城商混涉违法占地,职能部门监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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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四川省乐至县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商混)位于童家镇318国道一侧,其原租用县交通局童家镇养路段建设场地作为本县五星级酒店项目的临时搅拌站,预拌混凝土产品仅限于内供,不能对外销售。

2020年3月,县交通局收回场地后,兴城商混在其旁边的童家镇白果村一、六组占地面积25.46亩(其中占用国有土地面积15.39亩,租用集体土地面积10.07亩)新建商混站。在事先未取得土地、环评、资质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生产经营,直至2021年3月,共占用土地面积25.46亩,其中只办理了15.39亩土地使用权证,租用的10.07亩耕地至今没有任何相关合法手续,更未复耕,交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该公司在事先未办理资质,要求内供,不能外卖的情况下,竟公然对外销售,为工程建设项目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谁来为此承担责任?

据了解,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一年时间,兴城商混从开工建设到部分土地变“非法”为“合法”,期间,其土地、资质、环评等相关手续,当地职能部门是如何监管到位的呢?又是谁在背后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呢?

《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住建部有关散装水泥等明确规定,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报边建。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据调查,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占地租用童家镇1、6两个组14户村民10.07亩,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租金支付给村民。由此可见,兴城商混占用耕地修建搅拌站及其办公和厂房显然涉嫌土地、环评、资质等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此并非不知情。兴城商混长达一年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却能存在并生产经营,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失和姑息纵容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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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硬化的道路及租地上用料依旧未清理完毕,更未复耕,恢复土地原状,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们为此感到十分忧虑,他们期待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引起重视,及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查处兴城商混涉嫌违法占地、环保、安评、资质、规划建设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监管缺失的责任,还当地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市场环境。

兴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否复耕、恢复土地原状?涉及环评、安评、资质等其它相关手续是否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被追责?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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