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辽宁调兵山一村书记被指侵占村民耕地、贿选等被众村民集体举报

近日,家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晓南镇锁龙沟村的王清和、付文忠、李桂兰、项贵、刘玉民、赵振山等村民反映;

他们镇的副书记兼村书记高某奇在二十年来把持基层政权涉嫌存在以权谋私欺压村民抢夺村民和集体利益,侵占骗取27户村民耕地100 多亩违法倒卖从中获取暴利,对他们违法违纪的事情村民多人多次去晓南镇,调兵山市多部门举报都是互相推诿、遮遮掩掩。

因为这些年高某奇、陈某华哥俩利用村集体资金和耕地在铁岭市和调兵市形成了强大的关系网,现在村民办红白喜事高某奇喝点酒就骂;“想告我,爱他妈哪告哪告,告哪都没有用你们等着”!到如今村里的企业还被他们霸占着。

2010 年沈阳市法库县栢家沟乡泡子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高某奇大舅哥李某权参选村主任,在海选时高某奇出资20 万元人民币为李红权拉票贿选,动用20 多辆小轿车,带40多打手携带管制刀具对村民威逼利诱破坏基层选举,在自然屯小夏堡给村民发钱买票贿选执行人有:王某、 刘某财,在泡子沿给村民发钱贿选的执行人有:彭某、霍某华、李某彬,在海选后的二次选举中高某奇又带30 多打手到选举现场对村民威逼利诱,并声称谁不选李某权就打死谁,就把他家砸了,以上贿选这些事泡子沿村村民百分之七十都可以作证,村民们都不明白泡子沿村归沈阳市法库县,锁龙沟村归铁岭市、调兵山市怎么都对高某奇奈何不了,他究竟什么来头?

图片由反映人提供

根据村民提供的材料,高某奇和陈某华哥俩在锁龙沟村主要违法违纪的事实如下:

一、村民房屋土地拆迁上级包给他哥俩从中获取暴利村民不同意签字就指派几个打手去村民家骂打砸,2004 年8月育才中学附近4户村民18亩耕地村里私自卖给私企建厂房当时是没办征地手续,村民孙某彬、孙某吉、李某春、房某文不同意签字,高某奇就指使人晚上将18亩玉米种子全都砍倒。

2、村民彭某真小孩没分到承包土地去各部门反映,调兵山市领导当着彭某真面问高某奇,你能处理不,高万奇说能处理,回家第二天晚上高某奇派6个打手在2006 年8月20 曰晚9点半将彭某真双手打成骨折。

3 、在2008 年选举中村民刘某笑在村民面前议论选举时不能选高某奇,他不会为村民做事的,高某奇听到后晚上派人将四间房一面玻璃砸碎。

4、在2013 年村民牟某良家葡萄园拆迁给的钱少不同意签字,晚上高某奇派人用铲车将两间看护间推倒,后又将牟某良在村子里住的房子玻璃派人砸碎,拿监控去了派出所报案高某奇用村里钱摆平了事。

5、2015 年6月修路拆迁户江某因拆迁安置费给的钱少不同意签字,高某奇、陈某华派打手带一帮人天天去骂骂咧咧好几天,晚上这伙人把江某在住的房子玻璃砸碎。

6、2015 年8月拆迁户孙某吉因拆迁安置费给的钱少,不同意签字,高某奇、陈某华派一帮打手去闹了好几天,领头的走后说,你晚上等着,果然晚上十一点多孙某吉院子被扔进爆炸物,当时非常响火光冲天,当时就报了警,当晚孙某吉爱人吓的,心脏病住进医院,至今也没查到是谁干的。

7、2016 年村民张某葡萄园拆迁补偿给的钱少不同意签字,高某奇、陈某华派三个打手每人手里拿着砍刀进张家屋骂着说:不签字给你多少你花着了吗,不整你大人整你孩子,当时把三口人吓坏了,打电话给亲属人托人后,陈某华开车来把三个拿砍刀人叫走。

8、2015 年4至6月村民翟某家拆迁安置补偿费给的少不同意签字,高、陈二人派打手一帮人天天去闹连骂有的带着纹身,翟某走哪打手跟到哪,有时陈某华也在场。

二、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买卖,为搞关系网保护伞在耕地基本农田上建多处大院房屋,有的村出资修建。

1、高某奇公路边不到100平房子改建300多平,村民家建行他自己建就行。

2、高某奇把村14亩耕地私自卖给双燕盖楼做物流,所卖4百多万元占为已有。

3、高某奇把三户村民在耕头开荒地以村里名收回,他自建了房子修了大院卖给好哥们杀猪菜饭店老板,现在还营业中。

4、高某奇在本村自然屯违法占基本农田,为自己建村中一流大院和房屋,由村里出工出料及工程队建筑。

5、高某奇买张某清14亩果园,买到手后增加和私自扩建变成360 多亩范围,而且砍掉七百棵树改变成猪圈,破坏植被改水泥路面两千平米,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于锋带队3人开车来现场勘查两天说违法,十天内答复,一个月后去于峰办公室没上班,给他打电话,他说早就休假了我不管问别人吧,同办公室人说不是我们办的不知道什么情况管不了。

6、高某奇在村西头为调兵山市某领导违法占用四户村民9亩基本农田,由村里出资出工程队建大院和房屋。

7、 高、陈二人在2013 年派人到村民刘某民家买果园刘某民不卖,哥俩果园没买到手,带人往果树地里栽杨树强行收回。刘某民一家三口人不让栽,高、陈二人打电话叫来一帮刚喝完酒的打手将刘某民一家三口打倒。

8、高某奇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村委会的名义骗取27户村民100多亩耕地补偿款,给村民每亩3 万元,自己每亩剩余10 多万元,

9、村民赵某山2008 年在自己种了6年地的荒山上栽了450 棵果树,有苹果树和李子树。到2010 年高某奇、陈某华以没有承包合同为由把果园收归村里,实际是赵某山去村里多次做合同不给做,土地收回后在2016 年高某奇、陈某华将这片约有10多亩地用大型装载机和大型翻斗车将山坡土拉走卖村砖厂烧砖。违法谋取私利破坏山体植被水土流失,留下一个十米深,百米长的大坑,村民种地不行栽树不行,高某奇镇党委副书记兼村书记和亲姑舅弟村主任陈某华把土连树拉走卖钱能行。

10、高某奇、陈某华借口国家青山工程退耕还林政策,把80多户村民种了多年开荒地强行收回,然后他们将大伙退回地数加在一起归自己在山名叫长岭山的山上把大片树木砍伐几千棵,放火烧山2天,两台大型抓钩干了18天,还没把树抓完,高、陈二人和市林业局某领导共同建起千亩榛子园,大量贴归自己,村里却出钱修路拉电。

图片由反映人提供

三、工程、这些年村里工程都是高某奇、陈某华自己人干,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1、村里建批发市场承包给正规施工队张某千预算2800 万元,没等基础砌完不让干了,又承包给开四轮好哥们高某玺还追加到了3000 万元,多出的钱不知去向。

2、村建砖厂高某奇、陈某华在代表会上说5000 多万建个砖厂为村里和村民增加收入,可是从建厂开始高某奇哥俩就没安好心,开建、投产、到现在厂长是高某奇连襟,会计出纳是高某奇表弟,其实建这个砖厂连2500 万也用不到。

3 、村建15栋大棚和羽毛球馆还有老年活动中心,建长廊等,二人都是为了中饱私囊,村民敢怒不敢言。

4、2018 年10 月17 日晓南镇和市农经局共同在锁龙沟村召开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由韩镇长主持会议,当会议开始时村民代表班某杰举手发言,韩镇长问你有什么事:班某杰说:从打有这个村就这十多年好点,村里进了几个亿每个工程花多少钱,收入怎么样,国家三令五申公开账目,今天三级政府和60位村民代表都在,当时高某奇起身阻止两次,村里三个人拿手机照相,当班某杰拿出手机照相时高某奇突然抢过手机,恶狠狠将手机摔在地上,把4000 元手机摔碎,到现在没有任何说法。

图片由反映人提供

村民们最后说;我们是农民文化不高但我们知礼懂法,可就是不明白各种宣传让举报还有奖我们不要奖,多人次实名举报二年没有结果,不到1千户人家,村里近几年得有6000 千万元之多不知去向,村民从未发过钱和东西,现在还有外债,恳请上级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以上所述如有诬告陷害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反映人:王清和、付文忠、李桂兰、项贵、刘玉民、赵振山)

转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5139712869192459&wfr=spider&for=pc

女子诉称被打伤致残 鉴定为轻微伤引质疑

“自2018年9月以来,杨某一家多次寻衅滋事,并于2018年11月3日将我殴打致残,终生不能负重,至今活动受限,整个腰骶疼痛,不能正常走路,也走不远路。但两次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对此实在难以认可。”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的于钰儿(化名)女士近日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出生于1978年6月,汉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人,事发地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2017年9月,我在威海机场独自承包聚富德饭庄,上下两层近200平方米,整个店所有的采购食材,配菜,炒菜,上菜,面点,收银,皆我一人独自操作,身体一直健康,楼上楼下健步如飞,从未就医。国内国外游客打车导航前来就餐。
2017年底,我购买店附近华新园小区2号楼某室与210车库各一套。当时因工作忙,直到2018年9月才开始筹备装修,并发现我家门外一直到楼上台阶全都被杨某一家堆满了杂物,以至于我都进不了自己家。而杨某一家全是当地房地产员工,其妻子母女二人都是该小区的物业人员。而他们竟然因为我让其搬走垃圾,多次来我店里寻衅滋事,并叫嚣我家门沿以外是公共场所,如果不让他们在我家门外放东西就找人把楼道用砖封起来,不让我走楼道回家。
2018年11月3日上午8点多,杨某再次寻衅滋事,多次断电,封门堵路,不许装修工人进楼宇门,更别提进家门了(装修工人一直住在室内,但我回家被杨某欺凌殴打时,室内空无一人)。期间杨某团伙成员曾非法侵入我的住宅,驱赶从业人员。连我回自己的家,杨某一伙都不许。预谋且已经实施于2018年11月3日中午1点多,多次袭击将我殴打致残。至今伤情未愈,连平路都不能正常走路,上下台阶困难。而杨某在将我殴打致残住院后,仍未收手,于半夜12点多砸门驱赶从业人员(是砸门不是敲门)。装修人员怕影响其他邻居休息,被逼开门(装修工人住在室内)。
在杨某后台势力的操作下,其毫发未伤反而用假病历向我敲诈1万多元。而我的真实伤情是:1、骨盆错位;2、腰4、腰5腰骶1中央突出压迫硬膜囊,且双侧神经根全部压迫;3、多发软组织挫伤;4、应激障碍;5、骨盆向内倾斜旋转;6、右卵巢受伤。伤情如此严重,却两次鉴定为轻微伤。我所有的伤,北京医院也都检查的清清楚楚的。北京专家明确告知,即使是手术成功,也不能负重,不能用力例如跑步。我相信科学会给我们一个公开公正的答案。
目前的我,腰好疼,躺着一动不动也在疼。受伤前的健康状况,国内国外所有顾客,以及当地百姓有目共睹,而受伤当晚我就动不了,至今活动受限,完全失去工作能力。难道治疗两年,北京那么多专家医生的诊断也全是假的吗?我只知道一辈子的伤残,即便法律再有漏洞我也绝不是轻微伤。因此,只有公开这一切,才能将小说也写不出来的荒诞情节,所有事实真相全部摆到桌面上,不然我一个弱女子真的无能为力。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msrd/20200816/13973.html

辽宁丹东一副局长屡建功勋 为何被判10年牢狱?

原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副局长季洪生从1997年5月至2017年3月先后获得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多次。其中2013年6月, 破获挂牌督办大鹿岛案件荣立个人一等功,2017年3月,破获挂牌督办涉密案件得到国家领导奖励批示的个人一等功,2018年已批复。
季洪生女儿说:我父亲是原丹东市公安局副局长,2018年因为刑满释放人员周某某(此人先前也在公安队伍工作,因犯罪被判入狱,恼恨当时的局领导,出狱后遂产生打击报复的念头,目前在丹东资产过亿)的打击报复。其买通辽宁省某些官员,只是我父亲被冤入狱,我可以给你提供案件相关信息。我父亲清正廉洁一生,多次荣立一、二等功,身患二种癌症依然坚持在一线工作,万万没想到会被他人打击报复,含冤入狱。我父亲在2017年3月还破获中央挂牌督办的涉密案件并荣立一等功,但因被打击报复、被冤入狱,至今未颁发。
据判决书显示,季洪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依法追缴受贿罪所涉赃款人民币63.1579万元;追缴贪污罪所涉赃款人民币9.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
被告人季洪生自1999年3月至案发前,在其主办和参与查办的案件中,向涉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泄露案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多次收受请托人贿赂。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320.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并借公车改革之机,侵占公共财物。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凤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季洪生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据季洪生女儿提供的申诉资料显示:申诉人季某纪因父亲季洪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理由如下:季洪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季洪生帮助宋琦逃避处罚罪的事实不成立。
《刑法》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在本案中,宋某仅仅是“12.12”盛吉贵被枪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两个人的讯问笔录中,均明确说明,季洪生不知道宋某涉案的犯罪事实,这一点与季洪生的讯问笔录完全一致,应当认定该事实。在此前提下如果季洪生就没有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即使存在无意泄露案件信息的情况,也应当是一般违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虽然在讯问笔录中,宋某两兄弟均指证季洪生透露案件信息,导致宋某逃避处罚,但是其二人的该种说法与季洪生不知道宋某犯罪又相互矛盾,且二人在该起事件中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二人的口供与季洪生的口供又相互矛盾,宋氏兄弟的指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帮助王某远逃避打击不能成立犯罪

王某远系列案是纪委专案,季洪生是配合工作,没有案件的决定和主导权,根据宋某、王某远的证言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可以清楚地证实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宋某确有提出要求照顾下王某远,季洪生做的只有和王某远在送押期间和关押期间,带领王某远一起吃过两次饭,季洪生的行为仅仅是一般违规,既没有帮助王某远逃避打击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帮助王成远逃避打击的行为,绝不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季洪生帮助王某成的行为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首先,王某成只是吸毒行为,吸毒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季洪生仅仅打电话给丹东市监管支队支队长郑某某问王某成能不能请假出来,后来王某成从戒毒所出来,是因为自身有丙肝疾病所致,有病例及检查报告证实。没有证据证实是因为季洪生的请托导致。
其次、季洪生2015年9月在振兴公安分局任局长职务,并没有查禁吸毒的职责,其打电话的行为只是利用熟人关系进行请托,并不是在自己的查禁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对违法分子的帮助行为。
综上,季洪生既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客观行为,且王某成的吸毒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季洪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季洪生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季洪生2000年收受宋鹏9万元系接受朱文杰局长委派,执行秘密侦查任务所收取。
此部分钱款为季洪生执行朱文杰局长交办的秘密侦查任务,为获取宋氏兄弟信任而收受的,并可通过调取季洪生前往朝向的出入境记录或办案记录进行核实。目前虽无直接证据证实,但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退一步讲,即便认定此部分为受贿款项,该罪名也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应当对2000年3月份季洪生收受宋鹏9万元这一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季洪生收受9万元所对应的追诉期限应当为五年。本案指控季洪生所有犯罪行为均发生于2005年3月之后,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因此,追诉期限经过,无论案件事实如何,均无须追究季洪生收受此部分款项的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对此9万元依然认定为受贿数额明显失当。
季洪生自2009年至2018年分别收受宋某兄弟二人的7万元、9万元人民币属于人情往来,非贿赂款,季洪生收取该部分款项不构成受贿罪。
首先,季洪生不是索贿,是宋氏兄弟主动送的。
该部分钱款单笔数额不大,没有请托事项,季洪生也有还礼,即使存在宋氏兄弟逢迎巴结的故意,也是他们的单方想法,不存在不法利益交换,应当认定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作犯罪处理。
崔某发在2002年至2017年收受宋某的共计13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礼金而非行贿款,不予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而季洪生从2009年开始收受的节日礼金却被认定为感谢近十年前帮助宋琦逃避处罚的贿赂款,明显错误。

季洪生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单笔160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季洪生必须挪用的是“公款”方可构成犯罪,如果挪用的不是公款自然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款属于公共财产范围,也应当根据《刑法》九十一条的界定涉案的160.6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公款。
季洪生个人从郭某手中接管的、王某远等人的暂扣款项160.6万元,既不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不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更不是国家机关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私人款项,季洪生个人保管虽然违规,但是只要保证在王成远等人的案件需要时及时归还,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其保管的后果和郭松保管的后果是一样的。这部分款项绝不属于公款的范围,季洪生自行保管160万元暂扣款并挪用炒股,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自然也应当按照其在公安账户支取的160万计算,自己保管并挪用的个人款项不应计入挪用数额的范围。

季洪生不构成贪污罪

首先,季洪生是否构成贪污罪,必须确定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即别克牌轿车的所有权到底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季洪生是否构成贪污罪。
丹东市振兴区警察协会是经过民政局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属于该协会,不属于国家,更不属于集体。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别克轿车也属于振兴区警察协会所有,不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季洪生购买振兴协会拍卖的轿车,不论价格高低均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拍卖振兴区警察协会的别克牌轿车是警察协会全体理事共同开会决定的事项,在拍卖的过程中,拍卖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季洪生授意甚至暗示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在其他竞拍者竞拍时告知季洪生参与拍卖的事实,导致没有人参与竞拍,季洪生以保留价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在整个的过程中季洪生没有利用其职务地位及便利条件,更没有利用职权影响拍卖,客观上没有任何贪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季洪生的身份是振兴区警察协会名誉会长,在其任职期间其使用警察协会的别克牌轿车天经地义,只要其不卸任,持续使用,没有任何问题。即使卸任了,是否交回协会,是他个人与协会之间的关系,既损害不了国家的利益,又损害不了集体的利益,不构成任何犯罪。反观本案,季洪生因为自己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错误解读,把警察协会的财产,当作了国家的财产,经警察协会全体理事同意,把本不应该参与公车拍卖的协会资产参与了拍卖。导致了所谓贪污案的发生。
如果季洪生构成贪污罪,那么存在法律基本逻辑的错误,季洪生不花费个人钱款持续使用别克轿车无罪,自己花费88000块钱拍卖来了轿车构成了犯罪。通过犯罪不但没有获得收益,反倒在不影响使用权的情况下损失了88000块钱,是不是有点荒唐和可笑?
季洪生即使是犯罪分子,其财产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如果季洪生构成贪污罪,其贪污金额为9.2万元。别克牌轿车的所有权属于季洪生,在追缴赃款9.2万元后,别克牌轿车的产权理所当然属于季洪生所有。可是法院判决追赃9.2万元账款后,继续追缴牌号为辽FY000号的别克牌轿车。明显属于判决错误,牌号为辽FY000号的别克牌SGX7248LYAA黑色轿车应该依法返还季洪生。
综合上述,季洪生不构成贪污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罪;受贿罪数额和挪用公款罪数额计算明显错误,加重了对季洪生的处罚;判决追缴别克牌轿车明显错误;原二审裁定和原一审判决应当撤销。

季洪生的女儿希望他父亲的案件希望有一个公正的结果,他们不想看到一个多次荣立功勋而且身体患有癌症的人,遭到如此的打击,期盼相关领导和有部门关注本案并启动再审程序,别让老父亲在狱中离去! (图片由申诉人提供)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0810/13846.html

近日,接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实名反映称:湖北省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建设该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的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了达到其牟取私利的目的,几次流标、废标,最终导致以彭某虎挂靠的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标。该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嫌贪腐、施工中彭某虎纵容黑恶势力巧取豪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高某反映:湖北省十堰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中标通知书显示为2018年4月10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工期为365天,竣工日期计划为2019年5月1日。中标方为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公司,而中标方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为90天,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这些时间上的差异作为业主方的十堰市住建局是不知情,还是故意为之?
交通压力。就是这样的民心工程,作为业主的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怎能如此儿戏?这里边存在什么猫腻?
湖北省十堰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的中标方为核工业华东建设集团公司。该公司法人江某元授权彭某虎为代理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事宜。可彭某虎并没有资金来启动该项目,却将该工程转包给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的中标价为56635118.22元,隧道工程长度418米,转包给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为3200万元。其中差价为24635118.22元,还不包括合同中预留的变更预算资金1000多万元。这种巨额利润的背后说明了什么?转包给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后,以缴纳600万元保证金为借口,才准许湖北省高志建设有限公司进入工地施工为诱饵,设置圈套,雇佣黑恶势力及两劳释放人员企图将欠高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据为己有,采取了种种卑鄙的手段对该公司员工非法拘禁、恐吓殴打,勾结当地派出所肆意妄为,意图将该工程转包他人。
据高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高某介绍:彭某虎多次对人说,他为此工程花费了1200万元的巨额资金,这么多的资金究竟流进了谁的腰包?正是因为这笔巨额资金的存在,才导致签订的工程合同内有许多条款都是空白项,这种“奇葩”的工程中标合同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利的可乘之机!而且十堰市住建局的某领导的两台挖掘机就在施工工地,说明了什么?十堰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彭某虎采取恶意竞标、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背后又有什么保护伞在为其中标保驾护航!

近些年来,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在不少地方屡有发生,一项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现象屡见不鲜,为少数掌握工程决定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空间。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建设公开招投标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有的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有的表明倾向,度身招标;挂靠高资质企业,骗取中标;收买相关人员合谋中标;组成临时联盟围标串标,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等现象。

湖北省十堰市京东路延长线隧道工程存在猫腻多的现象绝非什么罕见的个例,而是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舞弊乱象的一个典型代表,令人惊讶的是,该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流标”“废标”等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最后竟然让彭某虎顺利中标,整个监管体系在这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竟然完全失灵!不得不让人咂舌!

工程建设领域是当前我国的重点投资领域,同时也是滋生腐败的高发领域。2018年1月发布的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腐败问题”。为此,希望招投标领域的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招投标业务及相关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强对各类招投标舞弊行为的灵敏嗅觉,依法及时监督到位,防止公权成为某些人碗里的“肥肉”。

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

TNT新闻网(记者 郝建)报道:威廉二世曾说:“农夫的茅舍再破旧,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国王的士兵决不能进!”而这句经典的言论却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红桥支行职工张兰英的遭遇形成强烈的对比,她的房舍,风没有进去,雨没有进去,但是拆迁队进去了!最终导致一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21世纪初,中国房地产市场兴起,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2009年3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政府与天津市禄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现更名为: 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泰达会馆签约,将美湖里土地整理项目交予该司进行土地整理,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将建设商业酒店、写字楼和酒店型公寓等。

2009年12月11日,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给天津市南开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核发津国土房拆许字(2009)第12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张兰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分别向天津市发改委、南开区发改委申请公开“关于白堤路美湖里地块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经该委查询:未批复过该项目。

2010年8月11日,张兰英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分行下班回家,看到家内一片狼藉:门窗已经尽失,装修被毁,大衣柜被撬,其它财物尽数丢失,立即向110报警,半小时后南开区学府街派出所警号为300729的民警到达案发现场,一不做笔录、二不调查取证匆匆离开。

强拆、逼迁数月后,2010年12月11日,“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美湖里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该小区进行公示以每平方12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补偿;据原美湖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住户讲:“美湖里土地整理项目涉及1-3号楼面积达两万多平方米,这种不平等的补偿协议将导致被拆迁户共损失近亿元人民币,而当时南开区新建商品房的售价已经达到14000-18000元/平方米,即使拿到补偿款我们也无法在当地生存下去。”

从此张兰英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其所在单位领导不断对其时任分行行长的丈夫施压“回去,管好你老婆!管不了你的老婆,就不用上班了。”在领导的施压下,张兰英被迫与丈夫离婚。

据本网调查天津张兰英所涉拆迁房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2号楼6门603室其房屋手续齐全,该地理位置极佳,方圆三公里内有学校、体育中心、银行、商城、数码广场、医院等,该地块极具升值空间。

关于该事件发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四川新都: 村民哄抢民营鱼塘案或成悬案?

东亚新闻网报道:近日,本网披露的四川省新都区一民营渔场遭村民哄抢的恶性案件,引起全国网友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留言对吕德超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又对当地公安机关的态度表示愤懑和质疑。


网友“会飞的鱼儿”留言说,吕德超从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鱼塘的承包人黄荣先手上转包鱼塘,将其改建为南方大口鲶繁育基地——新都区袁家祠渔场,并且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曾一度收取吕德超的承包费,于情于理于法《转包鱼塘协议书》都是有效的,即使该《协议书》无效,也应该由吕德超和黄荣先协商处理,而绝非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旃檀村8社单方决定。

网友“风儿轻轻吹”留言说,2010年元月25日、26日、27日、28日,吕德超经营的新都区袁家祠鱼场连续遭到旃檀村8社村民的打、砸、抢,鱼场的鱼苗全部被抢光,房屋被砸烂,屋内的电视机、冰箱、锅碗、床及其它物品全部被砸烂,鱼场的设施用具、饲料等被全部抢光,这种恶劣行径若单定性为承包纠纷明显有瑕玼,而当地警方接警赶到现场后却不作笔录,实在让人费解。

近年来,吕德超先后向全国扫黑办、四川省公安厅扫黑办、成都市公安局扫黑办举报。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镇派出所才对袁家祠鱼塘被破坏生产经营案进行立案侦察。

7月2日,吕德超打电话给负责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镇派出所的向警官,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向警官称,至今案件尚无任何进展。

“派出所是迫于自己向各级实名举报的压力才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但立案已经快8个月了,却没有任何进展,明显有敷衍的嫌疑。此案照这样拖下去,会不会成为一个悬案?”吕德超说。

此案最终如何了结?我们将继续关注。

前期报道:

四川新都:民营渔场遭村民哄抢古稀老人上告无门

http://www.eastasianews.org/news/fazhi/1102.html

注销合法与否?“莘县建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文反映人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邹温学

本文涉及房产在此楼三楼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合同。

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莘县宏盛广场项目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安装两部分工程。

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臧加铭。

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现对工程审计结算、工程款数额、部分工程交付等存在争议,而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向发包方(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索要审计报告中确定的未支付的工程款3068814.72元(部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走向了法庭,经一审、二审,最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下达了最终裁定,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再审程序,现已受理。

(一)起诉:

2015年,山东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独资企业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加铭告上了法庭,2004年3月10日,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臧加铭签订了承揽宏盛(莘县)购物广场项目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结后已投入使用进入结算阶段。2009年7月29日,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散并予以注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所以臧家铭理应为被告。根据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报告及合同约定,臧家铭还应向莘县建设工程公司支付494万元工程款。

同时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还提交了一份总造价为22265600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中,臧家铭不予认同,认为该合同并未履行且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臧加铭实际履行且已备案的合同签订双方为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认定,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据实际履行且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来主张权利,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未实际履行且未备案的合同起诉臧加铭属被告不适格,依法驳回了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再起诉:

再驳回。

(三)上诉:

2019年7月20日,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莘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前提下,仅在2009年6月12日在《山东侨报》进行公告,清算报告最后记载“截止2009年6月20日,公司已清算完毕,并经股东会确认”,落款时间为2009年6月20日,另臧加铭于2008年11月28日在清算前,已将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房地产以个人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虚构事实进行公司注销。根据法律规定,臧加铭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作为被告适格。无论是青岛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项目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两公司基于关联公司在项目尚的混用,实际是由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臧加铭作为已注销的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臧加铭作为被告适格,应承担偿还工程款的义务,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次诉讼虽然主张的数额不同,但诉讼标的实质不同,已构成了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无权进行实体审理,莘县建设工程公司诉求二审改判臧加铭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定。

申请再审:

2020年2月14日,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再审申请书,2020年6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2020)鲁民申5287号受理通知书。

根据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的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白伟、张传俊律师说:原审裁定缺乏基本的事实证据证明。二审庭审时提交了“山东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材料”、“涉案工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2019年9月6日莘县公安局对莘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妨害清算一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三份证据,上诉证据充分证明臧加铭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而二审法院却认为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并未对其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所以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也缺乏证据证明。

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在2015年起诉过臧加铭,但民事裁定书以“起诉的施工合同未备案未实际履行”为由,认定臧加铭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起诉,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法院未处理案件事实进行再次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2017)鲁1522民初230号民事裁定未认定此案是重复起诉,而是以“未依法清算即注销”没有证据的理由,以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也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对诉求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仅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诉讼请求,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综合以上所述,媒体律师界同仁认为:此案不构成重复起诉,臧加铭是此案唯一的适格被告,二审法院的裁定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适格被告希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错,指令原审法院再行审理,以实现当事人诉求为盼,同时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正义与合法。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707/13219.html

河南延津农商行职工诈骗百万获刑 受害者向银行追偿

7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关于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津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该行原职工曾骗取百万资金获刑罚,因无力向受害者退赔,现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延津农商行偿还借款。

据了解,延津农商行职工段志鹏以投资防腐工程为名,虚构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屯信用社为借款人及担保人,骗取杨丽红资金。延津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726刑初5号刑事判决,判处段志鹏刑罚,并责令段志鹏退赔杨丽红136.91万元。

虽然段志鹏涉嫌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已经被作出生效判决,杨丽红未通过行使退赔程序获得任何赔偿,段志鹏无能力向杨丽红退赔。基于与延津农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杨丽红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延津农商行偿还杨丽红借款110万元整,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日的利息126.9933万元,并要求按照月息2%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延津农商行提交意见称,段志鹏骗取杨丽红资金的行为系个人犯罪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延津农商行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杨丽红与段志鹏之间的每次“借款”、支付“利息”、“还款”的款项均是通过段志鹏所指定的个人账户进行,未将款项打入延津农商行账户,杨丽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段志鹏的犯罪行为对延津农商行依法不构成表见代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延津农商行与段志鹏系不同主体,段志鹏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杨丽红与延津农商行之间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延津农商行应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通过民事案件审理加以认定。且杨丽红第一次起诉时,一、二审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院(2016)豫民申747号民事裁定认为,杨丽红应当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实现权利,对于不能实现的部分,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原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结果不妥。杨丽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指令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延津农商行职工诈骗获刑,或暴露了其内控管理薄弱与监管不足。本网记者还发现,2019年2月,延津农商行还曾因存在购买理财产品未按照“穿透”原则对最终用款企业实行统一授信,造成授信集中度超标的违法违规事实,被新乡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武楠 王鑫)

转自:https://www.toutiao.com/i6846584496579019278

长春一法官审理合同纠纷案 涉关键证据被离奇“搁置”

本站讯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将关键证人出具的证据弃之不审,仅凭原被告双方当庭的表述下达判决书,并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该证据的存在,被当事一方举报至事发法院纪委。
一“份”口头合同的产生
2017年5月,吉林市的任某某找到吉林省某记者站的记者葛某,称其经营的企业设备10年前因债务纠纷被他人拆毁,多次向当地警方举报未予立案,恳请媒体予以关注。
葛某打电话约来从事法律工作的代某某前来分析案情,在葛某的办公室,代某某听完任某某的讲述后表示,案发至今10年有余,警方未予立案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需要做进一步了解,仅凭任某某单方面说法很难认定。
任某某要求葛某在报纸上对该事件进行报道,被葛某一口回绝,葛某建议任某某可通过代某某从法律的角度写成文稿在网上披露。
任某某问代某某能否在网上曝光,代某某称,让他写成文稿在网上披露可以,但是,前提条件是,涉事企业必须委托代某某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才行。
最后,在葛某的见证下,任某某与代某某二人达成口头协议:
由代某某为任某某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任某某承诺一旦索赔成功,将企业赔偿款拿出30%作为代某某的报酬;代某某答应将企业遭遇写成文稿,在国内10家网站上公开披露,费用3万元由任某某企业支付。
中间人葛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提供)
在2017年6月25日和2017年10月24日,任某某分两次汇款共计3万至代某某指定账户。
2017年12月26日,代某某通过10家网站将任某某的企业遭遇公开报道,并将网站的发文链接发给了葛某。2018年末在代某某的提议下,任某某委托评估单位对其企业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评估。
3万元引发的诉讼
据代某某称,2019年4月,在得知评估单位评出企业损失结果之后,代某某将任某某约至长春,要求任某某按照当初的口头约定与其形成文字合同,任某某看了代某某草拟的合同之后,答应回去和副厂长邢某林商量后再来长春签字。
2019年下半年,任某某向当地辖区派出所报案,称代某某诈骗其3万元款项拒绝退还,派出所民警找到代某某核实,又找到中间人葛某了解详细情况后未予立案。
2020年1月13日,任某某将代某某起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代某某没有履行约定为由要求代某某返还其交付的3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向其要求将事情刊登在报纸上并在全国10个城市发行……被告却未履行登报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追问此事,被告一拖再拖。”
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代某某第一时间给葛某打电话要求葛某出庭,葛某称其在黑龙江的“疫区”刚刚返回长春,正处在“隔离”状态,无法到庭出证,愿意将亲自签名的书证交给代某某,由代某某当庭呈给庭审法官,葛某在书证上留下了本人的联系电话。
2020年4月23日,代某某按照传票留下的联系方式给法官打电话,问是否按照举证通知书要求提前提交证据?接电话的赵法官称:“由于疫情原因,证据可以在庭审时一并向法官提交。”
法官“搁置”重要证据
2020年4月26日上午9点,在法官于海亮的主持下,双方就原被告之间争论的“刊登报纸发行全国10个城市”还是“刊登在国内10家网站”及“代某某主张30%报酬是否提供法律服务”等问题展开争论。
原告任某某和邢某林向法庭出具的证据是汇款回执单。
被告代某某出具的证据是曾经转发给原告邢某林的10家网站上的发文链接的手机截图,以及邢某林在微信中向代某某表示感谢的留言。
对于代某某提交的微信截图及留言,二原告均称系其伪造,坚称两个人从来就没有微信号也不会使用微信。
原告邢某林向法官讲述了他和任某某二人在葛某办公室见到被告代某某的经过,称代某某是当着葛某面亲口答应“刊登报纸发行全国10个城市”。
被告则向法官称,任某某是一个人来到葛某办公室与其达成委托代理及“刊登在国内10家网站”约定的,并向法官提交了葛某的证据证言。
法官看过葛某提交的证据后,没有当庭给中间人葛某打电话或发视频核实。
判决书内容“短斤少两”
2020年6月3日下午5点,代某某接到了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称:2017年5月,任某某与葛某(案外人)相识,遂葛某介绍代某某与任某某、邢某林相识……双方达成协议,但未签书面协议。“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与服务合同属非要式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本案中,任某某、邢某林与代

宽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某某口头协议关于由代某某实际调查、根据事实真相撰写文章属代某某提供服务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代某某主张在十家网站已经刊发曝光文章,但提供的链接不能访问、浏览,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解除任某某、邢某林与代某某的口头协议,代某某向任某某、邢某林返还2.1万元,且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以2.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
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关键证人葛某的证据证词,也只字未提代某某作为原告的被委托人是否应得到企业30%报酬这一重要事实。
2020年6月4日,代某某当着记者的面给法官于海亮打电话,问于法官为何不审理重要证人葛某的证言?
于法官回答,根据民诉法规定,单方面提供的证人证言在证人没出庭的情况下不能当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代某某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或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关键证人葛某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庭,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可以使用书证的范畴。
代某某表示,宽城区法院法官于海亮不顾被告人已经履行完合同这一真实情况,在当庭接到中间人葛某的证据证言后,不查不审,称原告对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直接判定解除合同,已经构成滥用职权,其本人已经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纪委纪检组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
针对以上情况,记者采访了吉林某律师事务所的王立君律师,王律师表示,关键证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庭,作为法官应该当庭打电话或者通过视频的方式对证人证词进行核实,或者当庭向举证人明示证词存在的问题,即使不采信也应该在判决书中阐明该证据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理由。
对于该案件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文/舒陌)

转自:https://item.btime.com/418m0lk2d9k96jrif7grhpbssq3?page=1

恶势力老赖年收入千万 多级法院判决却成空文

安徽灵璧县惊爆“法院奇葩执行案”

习近平总书记三令五申强调:严格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似乎到了腐败事件频发、乃至塌方式腐败的“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就成了过眼云烟——历经八年血泪维权,终于拿到胜诉判决的李玉款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令他痛心疾首的是:恶势力老赖年收入千万,自己却难讨胜诉判决款,这就是发生在安徽省灵璧县法院的一桩震惊全国的奇葩执行案!

恶势力霸占多人财产长达八年

受害人反映:恶势力老赖名叫胡桂彬(身份证号342224197210180075,灵璧县灵城镇东北村后吕组人),强行霸占李玉款、赵巍、张玉军等多人投资的校产资源长达八年之久,既不按约支付使用费,又不返还他人财产,实现无偿侵占他人财产的阴谋,致使李玉款等投资人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受害人多次与侵害人理论无果,反遭黑恶势力威胁、恐吓和暴力伤害……朗朗乾坤,恶势力何以如此明目张胆、肆无忌惮?

深受恶势力欺凌之苦的受害人,从此被逼上了漫长的维权路……

老赖年收入千万元 法院判决却成空文

“打官司难,孰料胜诉后的执行更难!”李玉款手捧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2898号、355号,灵璧县法院(2017)民初1209号、4745号,安徽省高级法院(2018)皖民申1463号等胜诉判决书,委屈地告诉记者:“他无数次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胡桂彬采取‘拘留’、‘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无数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巨额财产线索,无数次祈请法院强制执行老赖胡桂彬的财产……受害人一次次的苦苦诉求均石沉大海……执行法官任凭恶势力老赖随心所欲地转移财产,案件执行被无限期拖延,无数次痛失执行良机,导致省市县多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成了废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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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设蓝图 法官成玩偶

胡桂彬个人独自经营的办学、食堂超市、托管服务、房地产开发等,每年创收千万元(法院判决可证实)……被执行人每年如此巨额的经营收入怎么可能被转移得无影无踪?稍有正义感责任心的法官,能查不到老赖蓄意隐匿的巨额财产吗?

大量的证据显示,老赖胡桂彬有足够的财产一次履行判决支付义务,可被执行人竟然屡屡成功地为法院设计可笑的还款计划”,屡屡成功地拖延执行转移财产。更令人震惊的是,执行法官却一次又一次地对恶势力老赖的坑骗蓝图言听计从……

更令人费解的是:受害人李玉款一次又一次的苦苦相求,法院为何至今没有对老赖胡桂彬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为何至今没有将老赖列入失信黑名单?为何至今不对“胡桂彬向法院一副院长承诺的房产”予以拍卖执行?幕后究竟是谁绞尽脑汁为黑恶势力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拖延执行创造条件,留有机会?是执行法官还是恶势力老赖背后更大的保护黑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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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叫嚣:公检法遇“他钱大爷”就是个“孙”

霸占多人财产的恶势力老赖胡桂彬肆无忌惮叫嚣:我就是靠坑蒙拐骗起家的,什么×公检法,砸他十万八万,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公检法遇“我钱大爷”就是个“孙”…… 果真如恶势力老赖胡桂彬所言:民何以生?公道正义何在?法律何存?

——受害人惊恐不安地向媒体透露着老赖的“硬实力”!!!

执法暧昧令人质疑

近日,执行法官对“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说辞:该执行案件属于市管案件,需要有宿州中院执行部门的批文后才能执行……受害人不禁要问:已由灵璧法院立案受理几年的执行案件咋又瞬间成了“市管案件了”?本该原审法院对老赖采取拘留、列入失信、限制消费、强制老赖履行义务还须经中院执行部门同意吗?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执行有必要“踢皮球式的”玩推诿吗?

如此荒谬的“为官不为”实在令人咋舌……

更令人瞩目的是:“有钱能使磨推鬼”的怪象会不会在腐败案件频发的宿州市灵璧县继续重现再演?老赖能否继续随心所欲地拖延执行转移财产?年收入千万的被执行老赖能否继续让多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为尴尬的废纸空文?面对财大气粗的被执行人,历经多年血泪维权的受害人何时能讨回胜诉判决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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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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