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

实名举报:安康市博发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违法乱纪问题

贪脏枉法罪恶累累逍遥法外保护伞是谁?

一一实名举报:安康市博发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违法乱纪问题

我们是安康市博发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职工和股东,我公司系国有改制企业。我们实名向社会及媒体举报:我公司原法人董事长违法犯罪事实,希望安康市纪委监委、汉滨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追究及其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责任!

案由与事实:

是我公司原任董事长,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于2011年12月26日骗取《工伤认定书》(汉劳社伤险认决字(2011)39号)。凭此书,不仅骗取了汉滨区人社局的工伤保险金2万余元,还将医保局报销过的所有费用在本公司重复核销,又骗取了11.353847万元!以上事实,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已于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决定书》(汉公刑字(2020)2207号)。但是,事有蹊跷,历经一年,又于2022年1月4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又做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汉公刑撤案字2022.1号)》,堂堂公安机关,这种反复无常,自我打脸的做法令人不能不怀疑走了某人关系,其背后有保护伞!否则,谁有那么大胆量,压案不查,而且撤案?!

主要事实反映:

一、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做出《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社伤险2020.395号)》,决定:1、撤销原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39号《工伤认定书》。2、所受伤害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3、责令退回已经领取的社保基金。4、本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我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汉滨区公安分局责令退回公司赃款11.35万元,并于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决定书》(汉公刑字(2020)2207号)。

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01行初25号)》,认定了假工伤的事实,维持了上述“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的《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人社伤险2020.395号)》”。

四、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行终746号)》,第十页第二行“汉滨区人社局作出汉区人社伤险{2020}395号工伤认定更正决定证据确凿、事实依据充分”,仅仅因为汉滨区人社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责令汉滨区人社局重新做出处理"。

五、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行终746号)》,于2021年9月24日做出《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人社伤险2020.395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六、其它违法犯罪事实:

1,2012年东坝防洪工程征用我公司土地时,合伙他人,虚列征地面积1254平方米,骗取国家防洪专项资金160万元,伙同他人贪污、侵占。

2,擅自以土地入股形式,合伙分脏政府拆迁补偿款777.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款500多万元我公司没有拿到一分钱),且把我公司被征后的剩余国有土地3118.96平方米无偿转让给了安康伊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吉龙直接以此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侵占!

3,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以"职工集资建房"名义在原果园煤场,建设职工楼三栋(果园小区26、27、28号楼),公司至今无土地收入凭证,无售房凭证,所有账目被私自匿藏至今。据悉,汉滨区人社局某洪姓领导却拥一套住房,他既不是我公司职工,也查不出他是否付过购房款(怀疑与假工伤鉴定有关联)!

4、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其他经济问题,于2019年4月16日,被中共安康市汉滨区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其本人退回侵占的公司资金4.9万余元。

5、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合伙他人伪造法律文书,借由各种途径,利用多种手段,逐一将我公司多处共计22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贱卖、拆迁、开发等多种形式变相侵占、侵吞,致使大部分国有土地被掠夺,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流失!目前我公司仅剩国有土地使用权560平方米。

我们向有关部门扣问:

1,从汉滨区人社局领取的“社保基金(工伤赔偿金)"汉滨区人社局“责令退回已领取的社保基金”、汉滨区公安分局责令退回公司11.35万元,是不是事实?既然是事实,为什么汉滨公安分局一年后突然说“没有犯罪事实”于2022年1月4日,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岂不是明目张胆在袒护,执法犯法?

  1. 贪脏枉法,罪恶累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已向安康市委、市政府及汉滨区委区政府、纪委监委、公安局、信访局、检察院等主要领导投诉反映,至今没有得到回音,万般无奈才通过媒体声援,希望引起两级政府(市、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体察民情民困!

我公司现有75个职工,因土地财产被非法侵占,生活遭遇极度困难,我们要求:

1,严肃查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依法追究伙同他人侵占、贪污公司财物的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严肃查处的保护伞,清除公平正义的执法障碍。

3,希望安康市、汉滨区有关部门联合成立调查组,彻查此重案,依法为我公司追回被征用后剩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118.96平方米。

  1. 东坝防洪工程征用我公司土地时,合伙他人,虚列征地面积1254平方米,骗取国家防洪专项资金160万元,应追缴国库!

部分证据材料附后:

  1. 刘从建身份证复印件及退回我公司11.35万元的转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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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社伤险202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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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5日,做出的《立案决定书》(汉公刑字(2020)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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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01行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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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从建原工伤认定调查处理情况的复函(汉区人社函字202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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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行终746号)》做出的《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人社202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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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股东及职工代表签名如下:(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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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不良记录的企业竟然中标!合肥市蜀山区一项目招投标遭质疑

最近,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一项目招投标出现咄咄怪事:一家背负不良记录污点、本无投标资格的企业竟然堂而皇之地中标。此举引发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和强烈不满,而蜀山区政府部门在回应质疑时,刻意回避事实,避重就轻,互相推诿,无人为此次招投标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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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城投•环境经济产业园项目效果图(网络图)

据了解,合肥市蜀山城投环境经济产业园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评定分离),即蜀山城投•环境经济产业园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千丈路与宝月路交口东南角,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80618.53㎡(约合120.93亩),总建筑面积约20.5万㎡,拟建设国际创博中心、柔性制造中心科技产业加速器、专业孵化中心新兴产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环境专业孵化器、创新策源中心、电子信息专业孵化器及配套用房等,投资估算8亿元。

2021年12月,安徽蜀山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山城投)作为招标人、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详细规定了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以及投标时间等,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11时00分,投标文件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系统报送投标文件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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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被处罚证据(截图)

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的关键节点,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同样是2021年12月23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定公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失信行为,记不良记录1次,记15分,并处128万元罚款。而2021年12月27日确立的定标候选人公示名单中,中建四局的名称却赫然在列。2021年12月29日,招标人蜀山城投向定标候选人发征询函,合肥市招标中心回复招标人,再次明确告知:中建四局存在不良记录,已列为政府釆购“黑名单”。正当人们普遍认为中建四局必然中标无望的时候,2022年1月10日,中标结果公示:中建四局中标。

“看到这个中标结果,我们的心里拔凉拔凉的。对政府部门招投标存在的猫腻,我们算是看清了!”一位参与投标的企业负责人沮丧地说。

背负着不良记录,根本没有资格参与投标,而该项目中,中建四局不但参与了投标,还成了中标的企业,成了赢家。也难怪其他投标人发出质疑的声音。

据反映,该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人为设计和操作的痕迹非常明显。

首先,招标、定标模式的设计让暗箱操作看起来合法化。以央企(国企)+本土注册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投标单位。这样的模式设计,即使项目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或违规操作,其他参标单位也无法提出异议,评定分离的模式,又让当权者拿回了定标权而又不受监督制约。这正是明知存在违规舞弊,仍然投诉无门的根本原因。蜀山区招标办、业主蜀山城投在收到市长热线投诉答复时说,定标是在区纪委参与监督下进行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为何没有参与监督呢?难怪该局答复举报人:我们评标没问题,定标有问题,让投诉人去找区政府。可见“评定分离”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漏洞明显,给舞弊留下了空间,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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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其次,招标文件的设计解决了“黑名单”企业的入围资格。中建四局在参与该项目投标、开标的紧要关头,发生了企业违规被处罚的严重问题。要想在此前提下解决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必须要解决“不良记录公告日”和“开标日”的衔接问题。因此,出现了两个日期在同一天的“巧合”。实际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中建四局记不良记录的调查和认定远在12月23日之前,只不过披露的时间被人为拖延到了这一天。解决了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资格的问题,变成合规合法的入围企业之一。这也正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辩称“评标没问题”说辞的来源。

中建四局“带病“中标入围,有关部门难辞其咎。2021年12月27—29日,五家入围企业在合肥市公管局挂网公示。23日的开标日,评标专家进场没有看到中建四局被处罚的公告,情有可原,那么事后公示期呢?这不正是市公管局的失察吗?但面对投诉,他们却说,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单位提出质疑。作为评标方和处罚方,这种说法实在难以服众。

同时,该项目违规违法定标,错上加错。业主蜀山城投按程序对各入围企业进行了征信函调,市公管局回函如实答复:中建四局2021年12月23日被处不良记录记15分,并处128万元罚款。中建四局存在不良记录的事实再次向招标人书面告知,业主单位负责人在明知有错的情况下竟然说出“领导定的”这么不负责任的话。中建四局是进了政府釆购“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且在被处罚期内。但蜀山区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目张胆地“任性”确定中建四局中标,作为监管部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却说,是蜀山区定标出了问题,从而轻松的把监督职责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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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的中标公示(截图)

事发后,舆论一片哗然。多名举报人先后到省、市纪委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工程招投标的举报投诉不在纪委、监委的受理范围,此项职责划归了发改委,而发改委又说他们没有行政执法权,更没有处理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投诉,他们说谁定谁负责,让找蜀山区。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有人拨打市长热线进行反映。反映的内容虽转给了有关部门,但答复的内容不是推卸责任,就是只讲程序不讲问题,互相推诿扯皮。

2021年12月27日,蜀山区委宣传部在发表的一篇题为《投资8亿元!蜀山城投•环境经济产业园春节前开工》的文章中,对本次招标“评定分离”的方式极为赞赏:“由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从最终入围的名单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试问:背负着不良记录的中建四局,是如何被“择优选定”的?对此,媒体将继续关注。(法治观察报)

原文地址:http://q.cyxwv.cn/news/guoji/2022-01-26/3969.html

四川省徳阳市党校迁建项目招投标乱象透视

湘江时报讯(记者 张艺 苏勤):近些年,全国招投市场乱象丛生:腐败、围标、串标、出借资质、违规挂靠、非法转包、分包、贿赂官员、操纵招投标等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藉此,国家加大了招投标市场规范、治理、整顿。2021年以来,四川省也加大了招投标市场治理力度,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保持对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地各行业系统采取积极举措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有效遏制了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易发高发的势头,促进四川省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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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党校迁建项目,第二候标人成都建工在投诉处理阶段就强势入场
可是,至2021年3月以来,多家媒体不断收到四川省德阳市党校迁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多家媒体多路记者深入采访调查,透析予社会大众,望有关部门在社会监督之下,予以查处、纠正。

湖南六建:德阳市党校迁建项目,第一候标人遭恶意投诉,遭非法取消中标资格,还在复议申诉中,就遭第二候标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先入为主”,强占项目,有关方面听之任之、为虎作伥,甚至协助操纵该项目招投标,这些干部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乱作为,涉嫌腐败。

据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建)项目经理陈经理介绍,湖南六建2021年初,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全身心参与到四川省德阳市委党校迁建项目投标之中,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全体参与该项目的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湖南六建取得了德阳市委党校迁建项目第一候标人资格,正当公司上下欢心鼓舞,准备好全部机械,筹备好大量资金,准备又快又好地大干一场时。

突然,2021年3月31日,业主方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发展)说,已报经旌阳区住建局裁定,现通知:经核实,你公司(湖南六建)在本项目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3(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所以取消你公司本项目第一候标人资格。

陈经理介绍,我们湖南六建莸此通知,胜似晴天霹雳,坚决不服此裁定,在法定时间内,马上向旌阳区政府申请复议,还在复议申诉时间内,第二候标人成都建工就先入为主,强制入场,造成即成事实,第一候标人湖南六建向复议单位强烈抗议反应,旌阳区政府有关领导回映称:“为了保证工期,第二候标人先干着,如果法律认定第一候标人没问题,项目还是第一候标人的”。

话音刚落,旌阳区政府复议,认定旌阳区住建局截定“合法”有效。

湖南六建不服旌阳区政府的复议裁定,遂把旌阳区政府、旌阳区住建局,违法取消第一候标人资格的俩被告起诉至旌阳区人民法院。

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被告先陈述,原告律师辩论音像被屏蔽,太蹊跷!

德阳市党校迁建项目,湖南六建被旌阳区住建局,旌阳区政府非法取消第一候标人资格,湖南六建把二被告起诉至旌阳区人民法院,业主德阳发展被列为第三人。2021年12月16日9:00开庭,多家媒体记者参与了旁听。首先,审判长唐某让被告旌阳区住建局先陈述证据,旌阳区住建局陈述:德阳发展根据(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很公司、湖南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终958号判决,认定湖南六建存在转包行为,证据清楚事实充分,该判决生效时间2018年10月10。第一候标人湖南六建,在最近三年存在转包行为,法院有判决,并且我局(旌阳区住建局)向德阳市住建局请示获得明确答复,德阳市住建局有向省发改委、省招标总站电话请示。

被告陈述完毕以后,审判长唐某才让原告陈述控告理由。

原告湖南六建代理律师焦律师:“审判长,原告控告理由都还没陈述,怎么被告就先答辩了?”

审判长唐某:“行政诉讼案,被告先陈述!”

原告焦律师:“是吗?!那针对二被告的陈述,我作三点答辩意见,第一,住建部对招投标有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1.4.3(12)条款,最近三年的解释以行政处罚时间为准,旌阳区住建局向德阳市住建局的请示,不能违背上位法,其取消第一候标人资格是非法的。第二,德阳市住建局向四川省发改委、省招投总站的电话请示,没有依法书面请示,也没有省发改委、省招标总站的书面回复,仅电话请示,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当法律法规使用。第三,被告以鄂民终598号判决为证据,事实是,该判决没有湖南六建受行政处罚的证据,仅仅在裁判文书中提到湖南六建存在分包,没有事实依据,判令中也只字未提,据此断章取义,假以法律之名,却行操控招投标之实”。

原告焦律师正在精彩的陈述事实时,旁听记者注意到书记员屏蔽了原告律师的音像,很是蹊跷!记者很纳闷:“这是为什么呢?难不成原告律师说得不在理?抑或是不把原告律师的辩解怕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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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住建局向德阳市住建请示对招标文件1.4.3(12)释法以做行政裁判依据

旌阳区住建局:“拿捏不准,才请示市局,市局电话向省发改委、省招标总站请示了的”。

旌阳区住建局辩称,正是对招投标文件1.4.3(12)条款“最近三年”拿捏不准,所以才向德阳市住建局请示的,市住建局有向省发改委、省招标总站电话请示,所以德阳市住建局答复旌阳区住建局“近三年”的起算时的解释较一致,认为“应以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的生效时间起算”。

记者也注意到,德阳市住建局答复旌阳区“近三年”的释法没有按程序,没有依法依规、没有证据,仅仅是所谓的电话请示省发改委、省招标总站。不知旌阳区住建局拿到这个囫囵答复,就像拿到尚方宝剑一样,哪来的底气就做出了决定企业生死的行政处罚,依此撤销第一候标人资格的?

而作为更高级别的行政复议机关,旌阳区政府:“我们是依法依规做出复议的”。仅仅简单的一句理直气壮的答复,不知作为政府依的是哪门子法规?把政府信誉,地方营商环境又置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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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住建局称:对招标文件1.4.3(12)释法,向法定释法单位省发改委、省招标总站有请示。俩单位对媒体说没有收到德阳市住建书面请示,也没有书面答复。

德阳市住建局:没有文号,没有存档,办公室主任竟然不知情。

2022年1月5日,记者一行经过多方的努力,经过市委宣传部的协调,终于见到德阳市住建局办公室张主任,当记者说明来意,把盖有德阳市住建局印章对旌阳区住建局的答复给张主任甄别时,记者问张主任:“这个文件怎么没有文号?”,张主任答:“这个事情我不知道,办公室没有存档。”于是,张主任联系了德阳市招标站原负责人,该负责人答:“已退休,不知道这个事情”。张主任又给市招标站孙站长联系,孙站长到办公室解释说:“这是德阳市住建局的章,这个事情我知道,但具体操作是王副站长经办的,他现在在外面办事,只有另找时间向王副站长核实”。

四川省发改委:没有书面请示,没有书面回复,电话请示算数吗?

记者一行到四川省发改委办公室进一步核实德阳市住建局的请示,办公室主任明确说没有收到德阳市住建局的请示,让记者找法规处邓处长,法规处邓处长明确说:“德阳市住建局没有书面请示我处,我们也没有书面答复,你们说他们电话请示,电话请示算数吗?!”

四川省招标总站:对招标文件1.4.3(12)规定“近三年”的解释,以行政处罚时间为准。

2021年12月22日,记者一行来到法定释法招投标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招标总站,请求对招标文件1.4.3(12)规定的事项,予以释法。四川省招投总站招投标监督科周科长介绍:为了避免法律条款打架,理解异议,规避因此导致的社会矛盾,四川省对招投标文件1.4.3(12)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并且,相关指导招投标文件早已下发给各市区县招标站,各地应遵照执行。

四川省法学会专家:德阳市委党校迁建项目招投标此等乱象该休矣!

四川省法学会专事招投标法规的法学教授戢教授详悉德阳市委党校迁建项目招投标种种乱象的情况,拍案而起,无不感慨地说,全国在严肃治理整顿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惩治招投标腐败,德阳方面却顶风而行,旌阳区住建局不依上位法住建部的法规,不桉招标总站的适时规范指导文件,假以过时的(2007)招投标文件条款,假借请示德阳市住建局的答复,而德阳市住建局竟然假以电话请示省发改委、省招标总站为晃子,回个没有文号没有存档,连撑管印鉴、文件备案的办公室主任都不知情,一个市局招标站的副站长就操纵了5个多亿标题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非法取消第一候标人资格,人为制造社会矛盾,其中有多少人违法?多少人参与其中?多少人腐败?望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法纪,严肃查处德阳市委党校迁建项目招投标乱象中违法违纪行为,以正政府职能部门信誉,还社会一个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营商环境!

对此,本网也将持续跟踪报道德阳市党校迁建项目招投标乱象的处理情况。

原文地址:http://www.exjtimes.com/a/xinwen/shehui/2118.html

仪陇县审计局为何七年不给网友贺宗文错审依据

近日网友贺宗文致函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他于2014年的一中标项目(总价包干)修建的仪陇县金城小学教学综合楼。该小学教学于2015年秋季开学前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2017】1号审计报告结果表明,41万元属于错审“予以纠正”。由于审计中出现误审,仪陇具审计局先后进行复审和决定重新审计,但历时七年,至今没有给他结算应得的41万元工程款也没有给他错审41万元的依据。

他多次找到仪陇具审计局领导,但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历时七年没有给他结算工程款?也没有给他错审41万元的依据?而且也未在前后两份《金城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审计报告和决定书审计金额对比表结论》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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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贺宗文反映全文:

关于对仪陇县审计局项目乱审计先后进行复审和决定重新审计仍不纠正,知错不改欺上瞒下,致使年逾七旬的我平白无辜损失数十万元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大媒体领导

您们好!

我叫贺宗文,家住四川省仪陇县张公镇大北街223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4410052014联系电话:18608209043,以愿意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为保证,反映事情的真实性。请求依法解决仪陇县审计局出尔反尔“戏弄”仪陇县金城小学教学综合楼承建人的所作所为希望能引起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们百姓伸冤。

仪陇县金城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是2015年秋季开学前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2017】1号审计报告结果表明,41万属于错审“予以纠正”。由于审计中出现误审,仪陇具审计局先后进行复审和决定重新审计,但直至今日仍原地踏步。历时七年,至今我未结到应得的41万元工程款,至使现在还有18名农民工拿不到工钱。受此影响,年逾七旬的我不仅平白无辜损失数十万元,且弄得身心疲惫。

事实与依据:

一、审计报告数据作假

2017年1月,仪陇县金城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审计报告出炉。报告在其工程的“基本情况”中表述: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新建六层框架结构教学综合楼,建筑面积2158平方米。而该工程承建合同及建设实际面积为2518平方米。审计报告竟然将工程建筑面积少写360平方米,如此低级的错误究竟是疏忽?还是故意为之?正是这份无端“吃”掉360平方米的审计报告,将该工程3208807元的总价认定为279.6825万元,从而审减41.1982万元。

二、工程总价包干合同被据实审计

该工程系2014年一中标项目,我承担此项目修建的合同系总价包干合同,总价2922251元。工程竣工后,校方增加一项外工程,工程价286556元。因此,送审工程总价为3208807元。审计报告审减41.1982万元的内容包括:税费68988元、材料调差148198元、少做工程194795元。该工程明明是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中已包含税费,何来审减税费?同时,材料调差无项目名称、无依据。整个工程按合同、按图纸、按清单完成,且超做32万元。审计局不按总价包干合同审计,采取据实审计。既然是据实审计,超做的部分为何不认,审减的部分也没有依据和明细,这种两头卡的审计做法,符合审体法么?在一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认定书》上面只有仪陇县审计局张刚的签字却没有审计局的公章和审计局其他领导的签字,这份认定书合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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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尔反尔会商决定被食言

该工程第一次审计报告于2017年1月出来,由于出现问题,县审计局于当年3月决定复审。一年零五个月后复审结果出来,称:少做多孔砖237立方,审减款61900元;基础孔桩未达到深度,审减99200元;多孔砖自带替换保温,审减105000元;安全文明费用审减108500元。该工程建筑预算多孔砖总共才507立方,少做了237立方,教学综合楼如何立得起?整个工程没出任何安全事故,为何审减安全文明费?

几年来,我就此审计中的问题多次找到县审计局反映,县审计局及县教科体局、金城小学及我参加,先后举行了4次联席会,研究问题解决办法。2019年11月上旬,上述单位参加的第三次联席会上,与会者经过两天时间的反复磋商决定:对该项目重新决算和重新审计。我与金城小学当场签字。不料,随后出台的重新决算结果不被金城小学认可,重新审计方案也不为县审计局同意。

四、知错不改欺上瞒下

针对此审计中的问题,我多次找到县审计局局长谢代万,他表示审计“有错”,但又“无法纠正”。同时劝我息访。此审计问题发生后,引发媒体的关注。谢代万和县教科体局副局长阳荣接受媒体采访时搪塞:此事已了,向媒体撒谎说我已拿到工程款,但至今我都没有拿到应得的41万元的工程款。

2020年10月,金城小学接县审计局和教科体局通知叫我去领了18万元。这18万元是什么钱?校方说不清楚。我认为是补偿审减款,而事后县审计局叫我不要上访,给我了18万元的“息访费”。

五、不成文的“奖励”政策

该工程 第一次审计时,南充市某审计事务所作为第三方通过竞标参加。听业内人士讲,仪陇县审计局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每审减一万元,奖审计人员400元。我开始对此不大相信。审计报告出来后,我找到一认识参与审计人员的朋友,通过其侧面印证了上面所说属实。

当时,我在场。当那位朋友当面询问:仪陇县审计局此奖励政策兑现没?被询问者–参与审计的王多梦、蒋世全两人均表示:“已领到1.6万元。此奖励政策合理否,我无从得知。不过,在此奖励政策激励下,不排除审计人员受利益驱使违规多审减,从而乱审减。

审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经济监督行为,也是代表国家严把财政收支关。仪陇县审计局在一个普通的工程项目审计中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而且自己也知道该审计有错,但就是不改错,且让当事人奔波数年无从纠正。试问:如果该局此审计没有错,它能一审、复审、重新审么?明知有了错,却又不愿意纠正,如果心中无鬼又是什么?此举,无疑是挑战审计的底线,挑战党纪、政纪、法律的底线。

2020年10月,仪陇县审计局、教科体局、金城小学及施工方再次举行联席会,就此审计遗留问题反复磋商后,县教科体局副局长阳荣宣布磋商决定:中标工程按合同结算下差款,项外工程按审计程序结算。然而时值现在,此决定不见落实。

今年,是建党百年大庆。当下,“学党史、悟思想”活动正轰轰烈烈开展,个中重要一点,就是“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不奢望仪陇县审计局能为我办什么实事,只希望阳荣宣布的事项不要打水漂。

以上举报信所举报内容情况属实,如有不实举报人自愿承担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反映人:贺宗文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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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蜀网
地址:http://www.bashuxw.com/tsjb/2022-01-09/5301.html

河南省人大会议开幕,邢望力之妻被县信访局警告

2022年元月6日,本网获悉:今天是河南省息县县委新任县委书记汪明君接待日,河南省信阳市被羁押维权人士邢望力之妻徐金翠前往息县信访局约见县委书记扑空;该县信访局工作人员付林(音译)警告徐金翠:正愁找不到收拾你的证据。

当日上午,徐金翠孤身一人前往息县信访局约见县委书记反映切身实际困难并请求县委书记履行监管职责。刚到该局,徐金翠便被该局工作人员以扫码等理由各种刁难,刁难结束后,徐金翠又被工作人员付林告知“涉法涉诉”案件不予接待。

然而徐金翠并未向工作人员告知她要反映什么问题?徐见付林对她针对性的录音录像,她也拿出手机对其进行拍照以防止对方陷害;付林强行抢走徐金翠的手机并进行非法操作,他威胁徐金翠:我对你录音录像合法,你对我拍照是犯法行为,正愁找不到收拾你的证据。在付林的唆使下,他的一个女同事向息县110报警要求暴力维稳,息县警方拒绝了该无理要求。

随后,县信访局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将徐金翠劝离现场并告诉徐金翠:汪书记去省里开会了。

事后,徐金翠对本网说:“哪里有这样的事儿,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付林对我非法录音录像,他侵犯了我的公民肖像权、隐私权;他抢夺我的手机的行为是抢劫行为;我来县信访局是反映问题的,不是来闹事的,他们(息县信访局)对我百般刁难,即使110来了,我有理,不怕。”

本网查询:今天是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开幕式,息县县委书记汪明君作为信阳代表团成员出席该会议。

徐金翠的儿子邢鉴说:“前任县委书记金平(现任信阳市人大党组成员)过度开发,他使县财政负债300多亿人民币,汪书记刚上任时就有一百多名大小包工头前往县委请愿讨债,这使汪书记压力倍增。新官上任三把火,应当先从官僚主义、司法腐败下手,立即释放被贪官污吏构陷的邢望力,刮骨疗毒才能保障息县100多万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河南省信阳市维权人士邢望力于 2021年4月份前往信阳市灵山县探望被当局非法软禁两年多的人权律师江天勇,随后遭到息县淮河派出所的威胁,遂前往北京邮寄信件被带回当地,先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五天,期满后5月12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羁押于息县看守所,6月18日被息县检察院检察官刘彦君以涉嫌“诽谤”时任息县县委书记金平(现调任信阳市人大党组成员)、时任息县宣传部长李学超(现调任信阳市师范学院淮河校区党工委书记)、时任息县公安局长刘洋(曾向原信阳市公安局长李长根行贿十六万人民币买官,至今未受刑事追责。)等人批捕,先后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21年12月17日,息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补充卷宗再次到息县检察院,该案件承办检察官也随之由原先的刘彦君变更为毛强。律师多次联系毛强提交无罪辩护并请求释放邢望力,至今未联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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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土皇帝狼狈为奸控邢望力“诽谤” 百般刁难后终获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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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望力案会见情况:举报官员涉嫌“诽谤” 扒裤子打屁股以示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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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来源:维权网

实名举报李申学王庭凯等人为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

实名举报李申学王庭凯等人为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

尊敬的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办公厅、领导:

我们叫李跃进、段爱国、耿要军、马闯、何金柱、李跃明,我们特向贵委实名举报李申学、王庭凯、马国成、刘洪伟为假警察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2019年,全国打黑办第十三巡视组交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公安分局侦查王文贵诈骗一案,朝阳分局局长刘洪伟(已落网)为保护王文贵竟将王文贵犯罪事实,以查无犯罪事实做结论上报上级结案。

2021年1月14日,中央第八巡视组督办,由朝阳分局再将王文贵一案立案侦查,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查实了王文贵种种犯罪事实的证据,并准备将王文贵采取强制措施,刘洪伟又一次将此案压下拖着不办。

2021年8月份,王文贵打砸抢,霸占段爱国的财产,在吉林省省长的督办下,由朝阳分局将其和王文贵诈骗李跃进案并案侦查。

2021年9月20号,新任朝阳区分局长国英波接见李跃进、段爱国二人,当场责成办案人积极展开侦查工作,抓紧把案件落实。同时,他告诉办案人随时向我们说明案件进展情况,而且还委婉的说此案牵扯政府领导,侦破工作可能有很多困难,我们将申请召开“三长”会议,确定方向,让我们回去等待。之后,分局信访办领导和办案人向我们透露:我们的侦查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时任绿园区区长王庭凯、马国成利用并依据一份伪造的《关于绿新大市场审计评估要求的说明》政府公文和一份盗用评估师名章的虚假评估报告,将数十亿国有资产土地评估为零,转让给王文贵,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办案人员认为王庭凯、马国成滥用职权构成犯罪。他们含蓄的说,你们的案子牵扯二位政府官员,我们好像爱莫能助,无能为力。

从朝阳分局查出的王庭凯、马国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重大线索,和2007年6月18号省纪委软办给委里领导的《关于对福建商人李跃进反应的问题了解情况及建议》是吻合的,只是因时任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的干涉下不让继续查,从而使《关于绿新大市场审计评估要求的说明》和《绿新大市场评估报告》两份伪造的文件没有浮出水面。李申学保护并助长了王文贵巧取豪夺巨额国有资产,达到了他们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

2009年间,绿新大市场投资人张开宇向公安部反应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帮王文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和投资人财产和利用职权乱抓人扣押财产的问题。公安部督查下来调查后,发现李申学不但给王文贵签署办案意见,而且还给受害人也签署了意见,用老板姓的话是,李申学厅长既给原告签字又给被告签字。李申学一看自己要沾惹麻烦马上找王文贵让其赶紧和张开宇和解,解除扣押土地,使公安部调查不了了之。这充分体现了李申学乱用职权帮助王文贵巧取豪夺的问题。我们要问,李申学难道没有接受王文贵的钱吗?

在习主席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我们作为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向领导实名反应李申学、王庭凯、马国成、刘宏伟为假警察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热切的期盼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领导下来认真调查此事。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办案人范国君联系电话:13578878777。

下附伪造的政府公文和公安厅公文,这份伪造政府说明,把本应数亿土地价要求不做调整,也就是以地价款为零出售,被他们侵吞了,从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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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举报内容均有证据支持,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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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

张兰英寻滋案开庭律师做无罪辩护

2021年12月17日上午,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寻衅滋事案在天津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兰英的女儿及法院组织的几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张兰英在看守所视频参加了庭审。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刚开始,张兰英询问其中的一个姓肖的辩护人(张兰英女儿委托的)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辩护,肖姓律师讲她有独立辩护权,准备做有罪罪轻辩护,张兰英当场拒绝肖姓律师为她辩护。

另一位律师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常律师认为,因对国家机关处理与其有关的事务不服而在网上表达诉求,被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罕见。这牵涉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公民也有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的申诉权,网上表达是现代互联网时候实现上述权利的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网上发表文章与到国家机关投递申诉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公诉机关却将张兰英在网上的表达诉求的言论认定为不实言论亦即虚假信息,将公民言论的价值判决认定为事实判断。

如果张兰英被判有罪,天津南开地方法院将开公民网上喊冤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先河。

据悉,张兰英曾经是天津市某银行中层领导,因家里房屋拆迁维权,被寻衅滋事判刑,在服刑期间父亲病逝,年迈的母亲无人照顾。2020年12月份张兰英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喊冤被带回羁押,2021年12月17号再次被寻衅滋事开庭审理。

附:常伯阳律师辩护词
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兰英家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张兰英的辩护人,参与张兰英寻衅滋事案的辩护工作,现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的意见是: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其微博言论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其言论正确与否只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控方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
虽然控方举证证明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绑定了天津建行曾配置给张兰英的手机号,但现实中由于手机号码弃用,或为他人所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仅凭绑定的手机号码就认定“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所发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不能让人信服。控方只有举证证明“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的内容出自张兰英的iP地址,才能认定系张兰英所为。
没有证据证明马士付在百度百家平台发布的“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系张兰英所授予发布
法庭调查证明,张兰英因为担心资料被人为干预而遗失,发给谭秀萍让谭秀萍保存,而没有要求谭秀萍对外发布。张兰英和邢鉴、马士付都不认识,控方也没有提供张兰英要求邢鉴、马士付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的证据。控方的这一指控是没有任何证据的。
即便控方所出示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但张兰英微博上的言论也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范围,受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微博上发表的对拆迁不满的意见,对黑监狱的揭露的言论,以及对其刑事判决不服的意见均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以及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判决不服而行使的申诉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不服,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表达诉求。公民当然也有权将本人的诉求发布到互联网,这是科技进步给公民言论表达所带来的便利。试问,张兰英将与本人有关的诉求寄送给国家机关与发布在网联网上有本质的区别吗?其诉求的内容没有因公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改变。既然张兰英将诉求寄给国家机关合法,那发布到网上为什么就违法了,就成了发布“虚假言论”了。
张兰英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就是在微博上表达诉求,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微博上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实言论”,就象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是否是事实,是否符合真理的标准一样,都是主观的东西,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而非事实判断。比如黑监狱,张兰英认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办事处的维稳人员可能不认为是黑监狱,认为是为其安排休闲旅游项目。又比如,拆迁是否合法问题,张兰英认为违法终止听证就是违法,在发改委没有立项前搞拆迁就是违法,还有对之前的刑事判决,张兰英认为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所以以前的刑事判决是徇私枉法的判决,这难道说是“发布不实言论”吗?
纵观目前各地政府出于所谓维稳的需要(实际上是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假借维稳的名义)对上访维权公民刑事追究的现状,尚未出现过因网上喊冤或表达诉求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访群众刑事责任多以上访群众的“行为”(比如到敏感场所非访了,比如要胁维稳人员要钱了等都是具体的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言论”。天津南开检察院以网上喊冤言论追究上访群众寻衅滋罪的刑事责任开了司法恶例。
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张兰英房屋被强拆是事实,张兰英嫌当时政府补偿的价格低(政府给的补偿价是每平方12500元,而当时此地段的二手房价已经接近20000元每平方)也是事实,政府终止听证也是事实,因维稳需要限制张兰英人身自由也是事实,为此,张兰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比如被判刑等都是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张兰英表达不满系事出有因,张兰英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动机。
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 公诉机关指控张兰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情形,而控方指控张兰英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行为。很显然公诉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与张兰英的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里的“公共场所”显然是现实的公共场所,而非虚拟的“公共场所”。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张兰英微博内容存在“不实言论”,只要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虚假恐怖信息罪,也不构成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5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
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而事实上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所发布的信息均不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张兰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不构成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便“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上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也属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张兰英因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希望审判机关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在天津出现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维权群众言论表达权的恶例,建议宣告张兰英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2021年12月18日
来源:民生观察网

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寻衅滋事案庭审情况通报

2021年12月19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17日上午,张兰英寻衅滋事案在天津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兰英的女儿及法院组织的几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

张兰英在看守所视频参加了庭审,庭审刚开始,张兰英询问其中的一个姓肖的辩护人(张兰英女儿委托的)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辩护,肖姓律师讲,她有独立辩护权,准备做有罪罪轻辩护,张兰英当拒绝肖姓律师为她辩护。

另一位律师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常律师认为,因对国家机关处理与其有关的事务不服而在网上表达诉求,被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罕见。这牵涉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公民也有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的申诉权,网上表达是现代互联网时候实现上述权利的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网上发表文章与到国家机关投递申诉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公诉机关却将张兰英在网上的表达诉求的言论认定为不实言论亦即虚假信息,将公民言论的价值判决认定为事实判断。

如果张兰英被判有罪,天津南开地方法院将开公民网上喊冤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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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天津强拆受害者寻衅滋事案开庭 被指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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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20年7月对张兰英强拆案的新闻报导,被指控为“虚假信息”。(网页截图)

12月17日,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被控衅滋事案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张兰英因在网上发布自家商品房被强拆和维权的信息再次面临非法判刑。

自2020去年12月进京上访被抓后,张兰英被关押在南开区看守所已经一年了,鲜有消息传出。根据稍早流传出的律师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张兰英被起诉的所谓“犯罪事实”主要是二项:一是利用微博发布所谓“虚假言论”;二是网上一条“虚假信息”被浏览次数达2.8万余次。

2015年8月,张兰英曾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正是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当时的所谓罪证是,张利用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直至2018年8月8日才得释放。

这一次,当局如法炮制,称其“ 自2018年8月刑满释放后,利用网络注册‘张兰英10’等等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信息16,206条,散布不实言论522条”,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此外,“2020年7月14日,张兰英通过微信,将其拆迁问题的图片、文档传递给谭秀萍等人,将拆迁的虚假信息发布至百度百家平台,虚假信息被浏览次数达2.8万余次、转发138次,评论91次。”

旅居新西兰的河南维权人士邢鉴告诉大纪元记者,这就是属于对言论的打击。所谓发布到百度平台的虚假信息,是一篇新闻报导《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发布于2020年7月。

“当局把这个信息定位为‘虚假信息’,这也太荒谬了,明摆着睁眼说瞎话。那篇文章中,证据是确实的、充分的,其中有两个网页是当局的官方网站上截的图,而且说得确实很明白、证据充分。这也说明当局完全不讲证据,罔顾事实。”他说。

据邢鉴推测,警方当时动用了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封锁这篇报导。因为在这篇报导发布出来之前,当时有一个贵州公交车事件,影响很大,当局有可能就是为了遮掩一些东西。

2020年7月7日中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一辆公交车在行驶时突然90度急转加速,坠入虹山湖水库,造成21人死亡(包括司机),16人受伤。当时正逢高考期间,车上载有当天高考回家的考生。

据媒体报导,事发当天上午,司机张包钢的老宅被强制拆迁。司机薪水两度下降至每月“一两千元”。

邢鉴表示,“那个人也是因为强拆,跟这个案子很相似。他(政府)确实把人逼得没有活路了。”

据他观察,当时删这个文章牵扯了很多人。他举例说,“当时我把链接发给了很多网友,其中一个江苏的网友将文章转载到百度百家号上,一天之内点击量就上万了,评论也很多,警方找到他要求删稿,然后把他带走了,后来给判刑了。这个人跟张兰英互相都不认识的,只是因为传这篇文章。”

当时张兰英被强制旅游。天津警方还找到湖北枣阳谭秀萍做笔录,同时联系了北京、山东等地多省的警方,删除稿件。

邢鉴还从内部获知消息,他被定为“通辑犯”。在张兰英案件中,邢鉴被“另案处理”。

大纪元此前报导,张兰英是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分行的职工。2010年12月,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私有商品房被非法强拆,因此走上上访维权之路。2014年7月通过媒体公开声明退党。

邢鉴介绍说,“去年12月25日,张兰英和他的父亲邢望力前往北京上访,当天晚上被天津南开区学府街派出所一个警员带回去,带到南开分局集中办案区,人就没有出来了。”

“张兰英被关在南开区看守所,还有几天就整一年了。当局为了制造这个冤假错案,几乎封死了所有的消息;其中包括她年迈老母亲的情况。”

张兰英曾告诉记者,2018年她刚出狱的时候就被警告,“一不准翻案,二不准发声,三不准上微博,否则就抓你。现在把我微博能全封了,就是不让我露脸,不让我出天津市。”

张兰英出狱后,已经愤然剃去了一头变白的头发。“他们无法,我就无发吧。”她说。

她表示,当局抓她是为了杀鸡儆猴,她并不害怕,在狱中一直拒绝认罪。唯一遗憾的是父亲在她入狱时不在了,她没有尽孝。母亲已经91岁了,家里没有人照顾老人。

截至发稿,法庭尚没有消息传出。

来源:大纪元新闻网 记者:李新安

河南泌阳县:一家三人被指砸锁强制入住他人房屋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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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亭夫妇和其儿子砸锁强制入住他人房屋,是否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当年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支付了过户费,政府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轻易的撤销吗?”近日,在京务工的河南泌阳籍的曹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泌阳县下碑寺乡下碑寺街村的王某亭和张某云系夫妻关系,和我们是同村村民。2000年,当时王某亭是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我们家的钱通过他存入下碑寺农村合作信用社,他给我爸颁发了一个《股金本》(存折)。2003年我们去下碑寺街信用社取款,才知道《股金本》是真的,但是钱王某亭没有交到信用社。当时县联社领导带着县经警大队干警到下碑寺把王某亭带走。当年其已经涉嫌挪用公款,要负法律责任。
当年如果我们把钱取出来,我们和王某亭家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他为自己的行为,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后,王某亭通过其亲戚找我爸,苦苦求情让我爸把《股金本》交上去,要不然县联社会追究其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我们觉得都是同村邻居,碍于面子,就答应了把《股金本》交了上去。随后,王某亭给我们写了一个《欠条》,内容大致意思就是用房子做抵押,如果还不上钱房子不要了。然后王某亭被放了出来。
当时协商还款周期是两个月,期满后仍然不还款,我爸准备起诉王某亭。王某亭给我爸写一封《道歉信》,让我爸再给他一段时间。
2003年11月18日,王某亭已经外逃躲债,王某亭妻子张某云主动找我们协商,把所住的房屋卖给我们。当年,有县房管局和下碑寺房管局领导在场。也通知了下碑寺街村支书,由下碑寺街村委会提供了撰写协议的纸张。县房管局领导问张某云,你能代表王某亭的意愿吗?张某云说我们已经商量好,我全权代理。然后我们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 《办理房权证过户交易费用协议》。我们交了房屋过户费2800元,测绘费800元,随后县房管局给我们开具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当时气氛友好,有说有笑。2003年12月30日,县房管局给我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我们后来都在北京工作和生活。2021年10月14日,王某亭夫妇和其儿子王某贞在未与我们联系的情况下,私自把早已过户给我们的房子的锁砸掉,他们一家4口人(包括其孙子王某)强行入住进去。随后我就让我妈回老家,找到我们村委会让他们调解。村委会干部去找他们,王某亭夫妇态度蛮横,不予理会。我们多次报案无果,万般无奈起诉他们让其搬出房屋。当庭王某亭夫妇说当年办理房产证不合规,要起诉县房管局撤销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所述,有几个问题希望社会为我们主持公义:其一,当年王某亭涉嫌贪污公款,是否继续承担刑事责任?其二,砸锁强制入住他人房屋,是否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三,当年我们签订了买卖协议和支付了过户费,政府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轻易的撤销吗?恳请上级领导和社会有识之士予以关注,相信法律自有公断,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来源:24小时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