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

抚顺新抚区温莎公馆项目被指拖欠木工工资百万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近日,湖北麻城籍农民工蔡盛宏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们2014年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务工,当时木工老板李某锋承诺主体封顶结清工资,但是虽经法院依法判决,目前仍拖欠几百位农民工工资没有结清,其中拖欠一百多位木工兄弟100多万元,拖欠我16万元没有结清。今年11月份,多家媒体对此予以公开报道,但事情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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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经朋友介绍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温莎公馆承建4号楼主体项目。当时,木工老板李某锋承诺主体封顶结清工资。在此期间,李某锋也给了一部分钱,剩余迟迟没给。当年7月份,我们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经劳动局协调又给10万元,还欠我16万元(前年疫情期间,法院从第一责任人沈阳七龙建设有限公司给我转了2万元,作为重灾区生活特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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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向省领导信箱反应这个情况,让我起诉。当年10月26日,将李某锋诉至抚顺市新抚区法院。12月30日,法院作出(2018)辽040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锋给钱。然而,判决到现在法院一直执行不了。因为农民工工资开发商抵给李某锋6套房,这6套房都在李某锋名下,但房产局一直不办手续,房子无法卖,导致法院执行不了,李某锋无钱给我们。
无奈之下,只好向上级领导求助。我的要求挺简单,一是希望抚顺房产局办手续,或者由政府部门收回房子,让我们尽快拿到血汗钱;二是在国家三令五申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对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干部问责。
综上所述,抚顺市新抚区温莎公馆项目欠薪问题,涉及木工、水电工还有抹灰的,是一个典型案例,目前有几百人都没拿上血汗钱。年关将至,期盼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尽快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让广大农民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蔡盛宏)

来源:头条资讯

天津公开退党第一人、维权人士张兰英涉嫌“寻衅滋事”案将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13日,本网获悉:遭羁押近1年的天津公开退党第一人、维权人士张兰英涉嫌“寻衅滋事”案将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

张兰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天津市南开区人,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2号楼6门603号公民,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号居民(被当局强行数年扣押居住),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支行中层干部,维权公民,天津公开发布退党声明第一人,人权捍卫者,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2009年,曾因其私人住宅被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在无任何有效拆迁手续和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而致流离失所,并对其及年迈父母实施了一系列惨无人道的违法迫害,遂被迫走上维权抗争之路;又因屡次上访并支持、帮助他人维权,随遭天津当局强力打压;

2012年,曾因其父母为其遭强拆多次到北京上访,被天津市南开区警方数年关押在时代宾馆103号(实为黑监狱),又因其父母长期被关生病无法医治,尤其是其老父曾多次在黑监狱里摔伤导致脑梗死,极高危高血压,生活己不能自理,政府不管救治,其随无奈而向社会求助,因众人纷纷募捐,

2014年8月28日,其及6名捐款人随被当地派出所警方悉数抓走,其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5天;

2015年8月24日,曾因持续奔走维权而被天津市南开区警方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同年9月30日又被南开区检察院转正式批捕,控其曾利用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随应批捕、判刑;后其被南开区法院冤判3年,直至2018年8月8日才得释放;

据悉,因其多次维权控诉,其丈夫被迫与其离婚;因其被抓判刑,其单位已将其开除,所有应有福利被充公,且无任何手续;其年迈父亲在未见其出狱的前半年,已含冤病逝;其虽刑满释放,但仍被当局警告务必做到三不准,即“不准翻案,不准发声,不准上微博,否则就抓你”;

其家人(老母、女儿、姐姐等)均受牵连,遭当局长期骚扰及恐吓;

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南开区警方再次对其及其姐进行骚扰,出于无奈,12月25日其与河南维权公民邢望力一同前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鸣冤,但当晚即被当地截访人员带回,并被天津市南开区警方传唤;

2020年12月27日,被南开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21年3月4日,又被南开区检察院以同罪名批捕,指控其因在微博发布自己的冤情,引起社会热议,致其该微博转发量多达500+,且网络媒体对其冤情进行追踪报导及其进京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控诉等,其言行属于违法; 2021年12月17日将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张兰英被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对张兰英的境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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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案将于17日开庭

【公民权利网2021年12月12日报道】去年12月25日圣诞节,公开面对镜头退党第一人、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被天津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至今近一年。近日,本网获悉:张兰英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将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据维权网报道: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警员再次打电话给她的姐姐并对其进行骚扰;张兰英被逼无奈,次日她赶往国家信访局进行合法信访后,25日晚17时许,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派出所派出一名警员将她带回天津,22时许,学府街道办事处主任周鹏与其进行短暂的交流,其后张兰英被该派出所警员带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集中办案区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二十四小时,其后以相同罪名刑事拘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原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因自家房屋被南开区政府强拆强占而维权,在当局的迫害下使其家破人亡。2014年7月,张兰英先是向以邮寄信件的方式向中共党组织发送退党申请书,后又以视频和文字等不同方式在公开场合发表《退党声明》。2015年,张被当地法院以莫须有罪名判囚三年,2018年1月,张兰英服刑期间她的父亲含冤去世,至今仍冰冻在殡仪馆无法下葬;2018年8月8日,张兰英刑满释放后得知中国建设银行早已将其除名。目前张兰英仍有九十岁老母无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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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cncivilrights.com/human-rights-watch/4851.html

爱子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突然死亡求公道!

我叫成章勇。我儿子成坤今年如愿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竟然入学不到两个月就突然死亡了!校方在事实面前拒不担责认错,令死者亲人愈加悲愤欲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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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陕西秦巴山区的一个农民,通过他们难以想象的付出和努力,将孩子培养成一位优秀的大学生。今年我17岁的儿子成坤以近600分的成绩考入武汉理工大学2021级计算机系。儿子勤奋好学,身心健康,又能考上211大学,我家和亲友们无不感到高兴和自豪。

2021年10月9日我亲自把儿子送到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大门口。因儿子第一次离开父母这么远,离别后还是不放心,我又电话反复嘱托孩子的辅导员张老师请多加关照,有事及时通知我。

然而,2021年11月25日晚19:21分,我接到辅导员张老师电话,告知成坤在教室上晚自习突然晕倒,正在抢救。我不顾一切往武汉赶,在路上相继接到校方说儿子在武昌医院抢救、死亡的噩耗。到达医院后,看到躺在床上冰凉的儿子,始终不敢相信这个事实,入校时一个健健康康,快快乐乐的孩子,还不到两个月一个鲜活的生命说没就没了。

随后我们查看了儿子成坤到校的生活学习视频和校方提供的资料,发现儿子死因有几个疑问:

一、在入校后,10月16日参加了有学校组织的校内医院体检,结果显示:异常心电图,建议复查(校方提供)。但校方一直未将检查结果告知我们家属。

二、事发后,我们在寝室整理儿子遗物时,发现11月17日校方医院给儿子做的体检结果,医嘱和报告明确显示他心律不齐,建议住院治疗,避免剧烈运动,并盖有休学专用章。但校方和辅导员仍旧没有告知家长孩子身体有问题,并采取行动,按医嘱及时给予孩子进行住院治疗。

三、2021年11月17日第二次体检结果出来后,校方和辅导员依然按照原来的课程表和体能训练要求让学生成坤进行过多次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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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情况和事实充分证明校方在学生身体健康管理上未尽到责任,是造成我儿子成坤死亡的重要原因。

我们几次和校方有关负责人沟通交涉,要求给我儿子死亡一个公平合理的后事处理,但校方或是推托其辞,或是说自己没有责任,出于人道给包括安葬费在内两万六千元。若不同意,叫我们到法院去告。

我们不要人道,我要公道!

人死不能复生。我是个明白事理讲道理的人,我们的要求很朴素:对此事故,武汉理工大学必须诚恳地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认识到自己的那份错误,吸取教训以防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再发生——这才算是给我死去的唯一的儿子一个公道,让他的死有一定价值和意义。

不然,我们亲人不会答应,儿子也死不瞑目。

武汉理工大学2021计算机系一年级学生成坤的父亲:成章勇

2021年12月4日

来源:http://zwfz.net/bxsy/bx/91743.html

南通李明洪轻伤案续:申请再审,共同致害亟追责与赔偿

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害人被多人、多次拖曳、推打、扳倒而头部着地。被害人的伤情经三家权威机构部门鉴定,一致认定该外伤导致右耳听骨链损伤、右耳中度混合性耳聋,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立案侦查中,被告人主动供述案发经过并交待泄愤打人事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一审认定其有自首行为,且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被判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审时,被告人指认其他三四人也参与了加害行为,二审竟改判被告人无罪,并驳回了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本案被害人成了一个有伤残加害之果,却离奇的无一人承担该伤害案相应之责的被白打之人。

对此,被害人已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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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被告人

获从轻量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兵在担任江苏省如东县袁庄镇戴南村村支书期间,因戴南村村民李明洪(女)家老宅附近一榆树影响村内修路,双方关于砍树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亚兵与钱某华等村干部及伐木工人,一起到李明洪家老宅准备锯树,因李明洪不同意锯树并进行阻止。期间,被告人王亚兵及钱某华等人与李明洪多次发生拉扯、推搡等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王亚兵将李明洪推倒,致李明洪仰面摔倒后脑着地,并导致右耳受伤。经如东县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明洪伤情属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兵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提请法院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洪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王亚兵以修路、原告人老宅旁的榆树影响施工为由,纠集多人强行伐树,对原告人实施了20多分钟的持续、轮番暴力殴打(李明洪提供了现场监控视频)。期间,被告人将李明洪多次扳倒、头着地,致李明洪右耳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补等经济损失74000余元。

另据了解,李明洪被致伤及住院治疗后,王亚兵等从未认错与探望过。李明洪当庭表示不同意与被告人进行调解,王亚兵认罪态度极不好,且不予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王亚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并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且,对于被告人王亚兵对李明洪实施加害的行为和事实,由参与者村干部自证为凭(参与者证人有潘某荣、康某兵、姜某存、钱某华,另外还有两名村干部证人顾某祥、丁某红和两名伐木工缪某群、陈某的证言与上述钱某华等人的证言相印证),庭审中均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2019年8月30日,如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亚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如东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被告人王亚兵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明洪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亚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171.51元。

三次鉴定同果,与加害有直接关系

2016年9月26日案发当晚,越发感到腰、颈、头胀痛、恶心呕吐等身体不适的李明洪即赴医院就诊,第二天起至2016年12月5日两个月余间,其因伤情逐步加重至突发性耳聋,先后两次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治,又经前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做双耳听力检测,三次均诊断为右侧砧骨长脚末端少许骨质吸收可能,结合临床和复诊,右侧砧骨变短,确诊右传导性耳聋。

住院诊治期间,李明洪多次报案,警方于2016年10月8日到医院做笔录,李明洪提供了上述医院的就诊病历。

公安机关受案后,对李明洪的伤情进行鉴定。

2017年7月31日,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东公物鉴(法检)字(2016)2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伤者李明洪伤后即出现内耳震荡伤临床症状,表现为眩晕、恶心、呕吐、耳鸣,右耳听力下降明显,排除既往中耳炎史可能。结合其外伤史、伤前听力无异常等资料:李明洪头部外伤史明确,伤后出现内耳震荡的临床表现,乳突CT检查提示右耳砧骨长脚末端少许骨质缺损,脑干诱发电位证实右耳听力下降,且听力下降的类型、程度与损伤机理相符。据此分析,本次外伤导致其右耳听骨链损伤、右耳中度混合性聋依据充分,目前听力检查结果为右耳53dB,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3.4c条之规定,评定李明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李明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王亚兵对上述鉴定不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2018年5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通公物鉴(临床)字(2018)5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李明洪右耳听力下降与头部外力作用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明洪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审理中,为了更加慎重和体现司法公信力,2018年12月19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通检技审(2018)16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认定李明洪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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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悔罪,上诉谋改判合议了什么

先认以求得轻判,后谋划再逃罪,这是何种套路与什么悔罪之犯?!一审判决后,王亚兵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然而案子,在二审法院沉睡了15个月后,2020年12月2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离奇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上诉人王亚兵无罪,并驳回被上诉人李明洪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李明洪右耳受伤系上诉人王亚兵行为所致的证据不足。王亚兵作为组织者,虽然现场处置不够冷静,方法欠妥,但案涉证据证实王亚兵在内的多人在与李明洪发生争执、纠扭的过程中李明洪曾多次倒地,且有头部着地的情形,当场未发现其头部有外伤。虽然李明洪在事发一个多月后出现突发性耳聋症状,经鉴定为右耳听力下降,构成轻伤二级,但认定李明洪的伤情系由本次冲突中王亚兵的行为造成的,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其伤情系本次冲突外的原因形成等合理怀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明洪在法庭上曾陈述,一、关于扩宽修路迟缓,是村干部工作行为怠慢,日常执行力低下所致。无论是多久或怎么讨论决定修路,作为村主要负责人和干部,都应要以稳妥、安全为前提。但本案中,明显暴露出了村官颐指气使、横行霸道之恶(注:王亚兵屡有蛮横暴力殴打村民行为和历史,该村遭王亚兵先后殴打过的五六位村民仍在上告中。另,其因套取危房改费用被处分、利用丧事敛财数十万被诫勉谈话,尚有经济问题正待查)。本案既然双方有了分歧矛盾,就更应该通过正当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解决,而不是唯我独尊,视他人权益不顾,盲然携人强行作为。二审判决只以村修路系集体之事为由,而拉偏架式的打压和剥夺被害人李明洪对于本人正当权益诉求的合理主张,是极其歪斜、荒谬和错误的。

二、从现场监控视频证据中可以充分完全地看到,这是一场至少四对一的恶意加害,整个架梯砍树冲突过程中自始未见实施者及时止纷叫停过。数位村干部是有备而至,且是村支书王亚兵组织、通知,蓄意为之,还指令人员现场手机录像!如果仅仅是砍一棵树用得到那么多人吗,六七位村干部带上梯子还带了两名伐木工,其先后至少被四人既推打又抓脚,既拖曳又鞋击,多次被“推倒”“摔倒”“翻倒”,头着地。尽管李明洪也有错误之处与之互推,但请人试想,一个弱小妇女被至少四个男干部如此粗暴疯 狂的阵势推打、拖曳,多次被推倒、扳倒在水泥地,脑袋触地被击得嗡嗡响,你说这一被有准备的村干部来回支弄得像“陀螺”的妇女,其能有什么体面而不急恼地做下本能反抗?前后持续20多分钟被多人、多次连续群 殴推打、拖曳(李明洪的鞋子还被王亚兵等人拖曳时拖脱掉了)、扳倒,这还不是故意伤害?尤其证人都说到,当李明洪爬梯到一人高时,在场村干部仍没止手,王亚兵和姜某存上前分开将李明洪的左右脚抓住往下拉,仍然放任该预见的危险,人、梯全滑倒,仍在加剧事件与事态升级,直至李明洪再被“翻倒”在地!

村干部的打人加害行为在现场监控视频中清晰可见,除被拖曳、推打、扳翻倒外,李明洪被打倒在树地下时,还有人对其拳击和脚踢,打人行为极其粗暴恶劣,绝非是也难掩盖了他们几位证人证言中所谓的“顺势放倒”“纠扭”“拉扯”“推搡”。肢体频繁接连冲突中,别人怎么能看清或知道他是将人“顺势放倒”的、头没触击到水泥地面?而身体遭翻摔头击水泥地后头是即瞬反弹的。一审法院查明和公安机关侦查材料均证实,王亚兵到案供述承认是“上火”“泄愤”而多次“拖曳”“拽脚”“扳(翻)倒”李明洪。也正如判决书中所称,王亚兵作为组织者,现场处置不够冷静,方法欠妥,应当预见矛盾冲突风.险后果的发生。同时案涉证据也证实,王亚兵在内的多人在与李明洪发生争执、纠扭过程中李明洪曾多次倒地,且有头部着地的情形。尤其在李明洪当时爬梯至一人高时,王亚兵等人仍然各抓其一只脚往下曳,肆意妄为!更何况还有,将李明洪又拖曳着往路旁的水沟里拉,拖拉脱掉了她的鞋子,衣裤几尽翻飞,不可遮体,多人对付一个女人,这是何等的失体失德行为!事态已经恶化、失控,砍树不但不立即息手停止,反而持续架了又架,变本加厉。以上,这完全已经超脱了单纯所谓工作砍树的行为与性质,也正证实了其加害行为的故意。一伙人视村支书王亚兵如此,他们前后也忙乎着交互加手相帮,为制服李明洪同一目的共同实施故意致害,这不是在赤裸裸的往死里加害整人又能是什么?

二审在法院沉睡了15个月,知情人反映许多人为其活动,竟然被告人真的在加害事实结果面前逃脱法律制裁了。15个月,合议 庭合议的本案主体与主题到底是什么?

朔本追源,“合理怀疑”并非是挡箭牌

二审改判后,李明洪对此表示,三家权威鉴定机关均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认定“排除既往中耳炎史可能”“伤前听力无异常”“听力下降的类型、程度与损伤机理相符”“右耳听力下降与头部外力作用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次外伤导致其右耳听骨链损伤、右耳中度混合性聋依据充分”。二审法院在没有新的有效证据推翻上述权威鉴定结论、上诉人也未能提供与之伤害结果无关的相关线索和证据的前提下,凭何依据无视权威鉴定结论和撤销定罪判决?难道仅凭上诉人上诉中凭空而说的“没有证据证明王亚兵打了被害人李明洪或者打了李明洪右耳损害的部位”“伤情鉴定书无法证明推倒与听力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吗?王亚兵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不服提起了重新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仍然一致,且王亚兵对己犯罪事实早已供认不讳,且当庭又认罪认罚。二审一句常规用语“不能排除系……外的原因形成等‘合理怀疑’”,仍在背弃司法权威鉴定结论事实,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却又拿不出证据),为之脱罪作了挡箭牌。然而这一句常规用语,在本案事实、实施加害情形、被告人投案认罪以及三级司法鉴定结果等如此清晰无疑的情况下,根本不适用。

公安机关2018年4月29日出具的发破案记录记载:2016年10月8日,袁庄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李明洪报警称被打伤,2017年8月16日立刑事案件,经对被告人王亚兵进行询问,王亚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查正认为:虽然本案中除王亚兵与李明洪发生肢体冲突外,其他在场人员也有侵害行为,难以厘清谁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被告人王亚兵应当预见到未与李明洪达成补偿协议强行锯树,会激化矛盾甚至产生严重后果,仍带领村干部前往强行锯树,并对李明洪阻止锯树的行为予以还击。被害人李明洪亦指认其伤由王亚兵造成,王亚兵应当对被害人的轻伤后果负责。

关于不排除李明洪原先有听力问题和认为李明洪受伤可能系本案案发之外的情形造成的问题,一审法院也认为:该鉴定意见系有权机关作出,鉴定人有鉴定资格且程序合法,并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王亚兵重新鉴定的异议权,具有证明效力。

在审理期间,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又作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与两次法医鉴定一致。上诉人提出的李明洪可能原来有听力问题及听力问题可能由案外因素造成的情形,均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刑责追诉是司法侦查机关履行的职责。刑案是结果犯罪,法律不打折扣。

焦点:医学释明耳伤症状显循序渐进

专家医师释明,耳内砧骨受伤是颅内伤,表面没有特殊症状,不像耳鼓膜破裂会有出血表征。从医学上讲,砧骨受损引起听力下降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非会立即出现听不见的症状,其表征就是头晕、呕吐、眼睛睁不开等现象。

骨吸收多是因为受伤所致骨折以及一些良性骨病和恶性骨肿瘤等疾病,导致体内的破骨细胞被激活,作用增强,骨折断端以及局部骨皮质和骨松质被溶解吸收,同时成骨细胞活性减弱,成骨作用下降,新骨形成较少,破骨作用大于成骨作用,从而导致局部骨质缺损。

根据以上病理发展进程,在排除李明洪良性骨病和恶性骨肿瘤等疾病后,唯一发生骨吸收可能就是骨折,考虑到骨吸收发生的时间较长,结合李明洪事发后就诊主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完全符合头部伤后内耳震荡的临床表现。

以上这些,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病历记录上,都能得到连贯证明。

李明洪最后表示,关键的是,二审中,王亚兵不仅自己有加害致伤李明洪的事实行为,其还更多的在辩解和指认多位在场村干部实施了对李明洪的加害行为,而恰恰在其他村干部的证人证言中反而指认王亚兵的加害行为轻而少。这些共同参与砍树行为的村干部,是利害关系人,在公诉机关只对组织者、主要加害人王亚兵追责公诉情形下,其余参与的当事人自然要为王亚兵的加害行为说轻说淡说少(其实也为多位共同参与当事者自己留后路,淡化和卸责冲突中实施加害行为程度和状态)。该证人证言因有利害关系除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外,另从王亚兵反强调其他多位参与加害的行为看,本案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了。这些都能从加害形式和庭审供述、证人证言的内容上充分证实体现。二审法院也已经经审理查明,“当日13时许,王亚兵与钱某华等村干部及伐木工人一起到李明洪家老宅附近准备锯树,李明洪上前阻止,期间,王亚兵、钱某华、姜某存等人与其之间存在拉扯、推搡等肢体接触,李明洪有多次跌坐、倒地情形”。然而判决结果怎么能是撤销一审判决、王亚兵无罪?既然确认是王亚兵有加害他人的行为结果,那么王亚兵就得有罪。反之,如果无证据证实王亚兵实施了加害行为,那么王亚兵无罪。但二审又经审理查明王亚兵及其多人共同有加害结果的行为事实,那么王亚兵和其他多人是共同加害者。在李明洪存在被加害结果无法改变的铁证事实面前,他们就是共同犯罪的加害人,而非二审所判全无加害结果犯的怪事。合议庭或审监委,审理中理应有共同加害被告人,按规定,相关检察部门作出司法意见,补充侦查,追加本案被告人,当庭以责辩明定案。而非受内外围人的人为干扰,二审沉睡了15个月后,经多次合议,加害事实和司法权威鉴定结果仍被抛在一旁,却因此作出一否全局的有失公平正义之 判。这难能服众,且也难惩恶行。刑事犯罪,法律从不打折扣,必须追究相关加害人的责任,绳之以法!

被害人李明洪说,按照二审判决结果看,其遭被告人等围打并且致伤害是应该的,合情合理合法?村干部打残老百姓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不需要赔偿任何损失?二审这 样的判决就是支 持粗暴蛮横打人,并且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助长邪恶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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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共同加害作为共犯论处

本案从侦查到一审,被告人王亚兵始终对己犯罪经过和事实供认不讳,自首,且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明洪指认其伤情主要系被告人王亚兵加害所致。现本案缘自被告人王亚兵的出尔反尔,导致原一审“选择性”以单一王亚兵为被告人,为现在二审中骤显多人共同加害的“变异”情形。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损伤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而多人参与的轻伤害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多人伤害一人并致人重伤甚至死亡案件,如无法确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对所有参与伤害的人均作为共犯论处。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只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其犯罪构成中除犯罪结果外都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也应当将所有参与伤害的人均作为共犯论处(诸多判例不胜枚举)。

轻伤害案件的起因大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被害方与加害方往往有着较长较深的分歧矛盾或积怨。冲突过程中,参与人数多、场面混乱、情绪激动,往往是案件的典型特点,所以事后调查的侦查活动很难反应案件的真实过程,直接加害人往往很难查明,甚至根本无法查明,从而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僵局。如果不能明确他们之间的责任,双方根本无法心平气和的接受处理。加害方会以我不是直接加害人为由推卸责任,被害方则会以我是受害人,却得不到保护为由到处上访、申诉。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合理解决,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社会效果,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法律专家与学者严明指出,不论是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又或是司法效果的角度,轻伤害案件存在着共同加害问题。在轻伤害案件中确定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遵循的是一条同普通犯罪相一致的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都出于共同的故意,他们对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在客观方面,则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管他们在具体的犯罪中分工如何、所起的作用如何。只要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属于共同犯罪,均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者如果割裂了主客观的关系,片面地强调行为的客观性而忽略了行为的主观性,最终必将陷入客观定罪论的认识误区。这种误区之直接法律后果是:增大了办案的难度,放纵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本案被告人王亚兵是组织者、主要加害人,其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中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定罪轻判。

然王亚兵不认罪,二审中,已获从轻量刑的王亚兵辩解及陈述他人与己共有加害行为,这就给二审出了一道涉及“共同加害”的审正之题!

案发已经6个年头了,被害人李明洪伤疾在身,一直在多方寻求治疗,但李明洪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合理合法的本案处理结果。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进行司法队伍整顿行动,这是一股倡廉惩恶、弘扬公平正气的浩荡清风。一个村庄,主要村干部多处涉嫌违规违纪,劣根性强,且干群关系长期恶化紧张,甚至还弄权侵害民众权益,社情民风被搞坏。美丽和谐的新乡村如何建设好,事关民生福祉,更关键在于有没有一支高效、亲民、守纪、廉洁的村领导队伍,这尤为重大!发生在戴南村多年来民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不但至今仍没有得到全面清查、解决,而且本案被害人李明洪仍在申诉路上,亟待上级高度重视,秉公监督,纠正错案,维护和营造公正司法环境!

李明洪被人致伤害一案到底如何得到依法公正审判,媒体将继续关注。

来源:法制与社会

高价竞得房产竟成他人“唐僧肉”

高价竞得房产竟成他人“唐僧肉”

——北京一宗房产交易背后的阴霾

一桩看似普通的房产竞拍交易,由于房产租赁方的介入,引发了一系列涉案房产究竟该归谁的争议。高价竞得方认为自己参与竞拍程序正当合法、手续完备,房产出让方及交易平台违规操弄所谓优先购买权并拖延签约,严重损害竞买方合法权益,还会导致国有资产拍卖竞价不充分,给国有资产流失带来风险,损害国家利益;而“老租客”坚持认为自己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孰是孰非,迷团重重。这件源起于2021年盛夏的房产拍卖合同纠纷,在疫情阴霾笼罩之下,仍吸引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目光。

高价竞得房产,平地却起波澜

2021年8月10日,一场网上竞拍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交易平台进行。参与竞拍的是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东里28号楼-1层和1-6层实物资产挂牌转让项目,转让方为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机资产公司”),项目编号为GR2021BJ1002440,交易平台公示该项目起始价为人民币10,701.00万元,交易平台还发布有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经过激烈的竞价,最终,北京京元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元盛华公司”)以人民币11011.00万元的最高报价竞拍成功。随后,建机资产公司向京元盛华公司发送了一份由北交所交易平台在竞拍前已挂网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合同“受让方”处标明为京元盛华公司,交易金额处标注有最高报价人民币11011.00万元。

但就在京元盛华公司与建机资产公司在竞拍当日准备签订正式交易合同时,北交所突然口头告知京元盛华公司,竞拍项目的优先购买权人将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最终可能取得该项目的购买资格。这直接导致京元盛华公司与建机资产公司之间的签约中止。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京元盛华公司感到既震惊又愤怒。认为这是房产出让方建机资产公司和平台方无视交易规则,肆意侵犯京元盛华公司合法权益,并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拍卖竞价不充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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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元盛华起诉维权,北交所连带成被告

8月30日,京元盛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将建机资产公司告上法庭,并将北交所列为诉讼第三人。

对于此次诉讼,京元盛华公司在媒体采访时称,公司完全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交所平台交易规则要求,参与涉案项目的整个竞买流程,并以最高报价竞得涉案资产,参与竞买流程完全符合法律和北交所规则及其公开披露信息要求,其与被告之间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已事实上成立。京元盛华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本案涉案资产,被告作为转让方应当立即与原告签订书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被告及第三人违规进行优先购买权操作流程并拖延与原告签约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原告京元盛华公司合法权益,还导致国有资产拍卖竞价不充分,不但不利于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更增加了交易风险,从而损害国家利益。为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京元盛华公司申请法庭判令被告建机资产公司立即与其签订正式书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判令第三人北交所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协助义务。

京元盛华公司还透露,公司在起诉的同时已向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建机资产公司总价值为110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9月13日,相关部门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机资产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总额人民币110110000元。

涉案房产被查封,企事达被逼现身

这次财产查封,牵出了此案的另一方主体,即北交所口头通知中所称的竞拍项目优先购买权人北京企事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企事达公司”)。

9月18日,企事达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声称2018年4月13日,企事达公司就与建机公司签订了租期从2018至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房产租赁合同,用于办公和经营品牌连锁酒店。2020年底和2021年5月,在得知建机公司将出售案涉房产并在北交所挂牌转让后,企事达公司曾先后两次出具回函明确表示“不放弃”案涉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8月11日,北交所就案涉房产的动态竞价结束后,建机公司向企事达公司发送《关于丰台区青塔东里28号楼-1、1-6层房屋房产优先购买权的征询函》,告知案涉房产竞拍结果,请企事达公司在15日内就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答复。8月23日,企事达公司向建机公司回函,确认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以11011万元购买案涉房产。8月24日,企事达公司按照北交所指示向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支付保证金32,103,000元。同日,北交所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公布企事达公司为北交所公开转让的案涉房产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为11011万元。

企事达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企事达公司作为案涉房产承租人已经在出租人建机公司通知转让案涉房产后,多次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在限期内同意以动态竞价最高价同等条件受让案涉房产,企事达公司己经有效行使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应就案涉房产享有优先于一般竞价人京元盛华公司的地位。

企事达公司称,事实上,他们已按照北交所要求,于2021年8月30日与建机公司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9月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9月6日,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确认企事达公司以11011万元受让案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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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元盛华提出抗辩,申请驳回执行异议

对于企事达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京元盛华公司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京元盛华公司场内报价整个过程中,系统未显示有优先购买权人场内行权。因此,京元盛华公司作为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这是因为:

第一,关于保护企事达优先购买权。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实物资产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关于场内行权的有关规定执行。正是因为企事达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企事达公司就应遵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按时交纳保证金并进场行权。这一要求是在遵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保护了企事达优先购买权的同时,又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效率。

第二,关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效率。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且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该优先购买权人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履行成交手续。同时,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如果企事达公司不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进场行权,那么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降低效率。所以说必须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权,才能充分竞价,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效率。

第三,本项目并非涉及场外行权项目。《动态报价须知》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对于仅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外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这里强调的是只涉及场外行权的项目,不适用于本项目,而且本项目披露信息中未显示此项目“仅涉及场外行权”。

综上,京元盛华公司认为,企事达公司既然并未按交易规则交纳保证金并进场行权,应视为其早已放弃并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且京元盛华公司在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已于2021年9月1日就案涉资产在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异议登记,而被告建机资产公司就案涉资产查封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已被法院裁定驳回。

另外,京元盛华公司提出,由于企事达公司在明知涉案资产转让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仍急于与建机资产公司签订合同并向北交所支付房款等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京元盛华公司将追加企事达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到本案庭审中。因此,企事达公司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目前,案涉资产仍登记于产权人建机资产公司名下,企事达公司并未向建机资产公司直接支付任何购房款,且企事达公司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事存在重大过错,其无权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法院中止或撤销对案涉资产的查封,恳请法院驳回企事达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律专家:应遵循上位规则确定房产受让方

此案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对于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涉案房产受让方究竟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认为:

第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试行)》是总体性规则,是上位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是依据前者制定的。《转让操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实物资产转让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关于场内行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在动态报价活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动态报价须知》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综上,涉案房产受让方的确定,应该以《转让操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更为具体的规则为准。

第二,京元盛华公司知悉《动态报价须知》的内容,但是根据须知,只知道有优先购买权人,但是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行权方式,《动态报价须知》并没有标明。既然没有,那么必须按照《转让操作规则(试行)》来进行。

第三,“动态报价”方式的性质,虽然不是拍卖,但是《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综合以上分析,作为最高报价方的京元盛华公司理应成为案涉房产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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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irmb.cn/news/show-1110.html

关于方城县“三河一廊”项目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刘XX,是兰考四季同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四季同达)的法人。
2018年,方城县为了提升人文居住环境,对辖区内“三河一廊”进行综合治理,当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李XX(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祥奕置业>的实际控制人),他声称方城县无论是县长(当时兼任“三河一廊”项目指挥部指挥长)、还是发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十一局>),或者“三河一廊”项目的总负责人他都非常熟悉,并自称是他把十一局引进方城,才有了“三河一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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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李XX说:他于2017年1月21日用祥奕置业已与十一局签订了《意向协议书》(详见附件1),并且可以完全做主将龙泉公园的绿化工程分包给我,我看了他们签的意向协议后,于2017年11月用四季同达公司与李XX的祥奕置业签订了一个亿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详见附件2)。
2017年由于工程迟迟没有开工,直到2018年10月份双方统一将原协议作废,又补签了一份两个亿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详见附件3)。
2018年10月底我们正式进场施工,直到今年7月1日龙泉公园正式开园,两年零九个月的时间内,两个亿的工程款只给我们结算了7300万(含材料款),其余费用全部是我们公司筹借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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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我们多次找李XX和十一局要剩余工程款,他们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给,无奈之下,我公司将祥奕置业和十一局起诉至法院,由于部分工程量未进行第三方审计,我公司只得将案件分成两部分起诉,即已审计的1亿5千多万剩余未结部分8000万(详见附件4)和未审计的4000多万。
第一个案件我公司律师依照法定程序起诉并保全了十一局的账户,该案件将于12月2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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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我公司律师近日去法院第二个案件(指未审计的4000多万)的起诉事宜,依法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时被拒,法院工作人员说:我们不会再给你们办理保全,第一个案件(指即将开庭的8000万案件)也正在查资料,准备把你们的保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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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经我们私下向法院的知情人了解,我们起诉十一局的案件上面有领导干预。
2021年河南在洪水和疫情的肆虐下,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为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制约,推动河南经济发展,部署开展了“万人助万企”活动,旨在帮助企业找到解决困境的方案,真正帮到点、扶到位。
但是让我们想不明白的是,我们企业作为民营企业,几年来为了这个项目垫付了大量的资金,面临非常大的经营压力,当地政府不更应该助力我们要回工程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吗?为什么我们依法提出保全不给我们办理?反而还要找理由撤销我们依法保全的资产?民营企业的权益该怎样维护?
现请求各位领导,深入调查此事,还我单位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举报人:兰考四季同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 11 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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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的无效合同不予认定 枣庄市两级法院判决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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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现年43岁的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2012年被榴园镇政府以招商引资方式,在该镇曹马村租赁140.6亩的土地。孙健与曹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每亩为1000元,并约定土地用于石榴种植及相关产业,榴园镇政府作为该合同的担保方,由时任镇长王建军签字。

随后,孙健利用该片土地种植石榴、草莓、葡萄、西红柿、火龙果等,并建起高标准的塑料大棚,注册成立了种植、繁育、采摘和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峄城区红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心农场,为此,他投入了巨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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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几年来,孙健及其合作社获得了众多殊荣:2015年8月,被国家旅游局授予“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2016年11月,被枣庄市农业局、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授予“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2017年1月,被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授予“山东省乡村旅游创业之星”。可以说,孙健及其合作社为当地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孙健近年来的遭遇,却使他陷入困境,近乎到了倾家荡产的境地。

“我之所以到这种地步,都是拜镇政府和曹马村委会所赐。因为曹马村委会租赁给我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受到了峄城区有关部门的处罚,使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面对记者的采访,孙健无奈地说。

据了解,孙健租赁曹马村土地后,该村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140.6亩土地, 2016年又强行占用土地修路,实际使用面积不足95亩,而该村村委会仍然以合同面积收取租赁费,并且该村村委会以没钱花为由让其多交3000元,同时,榴园镇政府在其租用土地上建了一处旅游公共厕所,曹马村村委会就以孙健不按合同缴纳租金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为由,通过法院起诉,解除了与孙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随后,孙健委托评估机构对其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了价值评估。

2019年12月31日,受孙健所托,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信源评报字(2019)第0970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孙健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市场价值为380余万元。

早在2016年,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认定孙健所租赁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向其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

孙健认为,曹马村村委会、榴园镇政府把基本农田租赁给自己种植林果,违反了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而如果确认该合同无效,对之前与曹马村委会的合同解除之诉必然产生根本影响。

为此,2020年11月,孙健以曹马村村委会为第一被告、榴园镇政府为第二被告,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人员工资、罚款、租金及其水电费等约计460余万元。

在庭审期间,孙健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徐继珍向政府有关部门调取了峄城区曹马村基本农田图,并将此图作为证据,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2020年12月28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404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孙健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引起了孙健的强烈不满。

孙健气愤地说:“这个判决,纯属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土地管理法》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我们这份《土地租赁合同》上明确写着租赁的土地用于石榴种植和新品种开发。曹马村委会和榴园镇政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以招商引资为嘘头,欺骗我投资租赁土地,他们应当承担依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在诉讼期间,我向徐继珍法官提供了土地租赁合同、基本农田保护图及合法机构的评估报告等证据,而在判决书中,竟然说我方‘未举证证明’,从而驳回了我的起诉,这不是明显地睁眼说瞎话吗!”

孙健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枣庄市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4民终915号判决书,认为,孙健持有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产生多起诉讼案件,孙健现在提出该租赁合同无效,与之前生效的裁判相悖,孙健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孙健仍然不服,却又无可奈何。他坚持认为,自己作为原告的合同无效之诉,与曹马村委会作为原告的合同解除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曹马村委会及榴园镇政府把基本农田租赁出去种植林果,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己的经济损失就必须按无效合同来处理。法官把错误的判决,而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诉讼硬往一块扯,存有袒护被告的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17日,孙健在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朱东徽通电话时,朱东徽法官说,我们中院前期审理的这个案子,确定合同解除。而有效的合同才能解除,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前面法官判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我不能再判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不能出现两个判决打架的现象。

孙健说:“朱东徽法官说得很明白,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支持了先前曹马村委会发起的合同解除之诉,说明初始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现在我再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即使发现这份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他也不能判决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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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北京资深媒体律师葛先生在了解本案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干预确认合同无效。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可以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直接释明或改判。但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同样,在本案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中发现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完全可以依法改判或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反之,则存有渎职的违法嫌疑。

本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孙健在一审、二审时都向法庭提供了合同所涉及的租赁土地为基本农田这一证据,而且该土地租赁合同是把基本农田用于了发展林果业,明细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7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强制性规定。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时,都故意避开这个证据。一审法院说曹马村没有任何违约、过错或侵权行为存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其已向法庭提供了涉案土地是基本农田的证据,一审法院不按法律规定办案。二审法院却干脆对孙健提供的基本农田的证据只字不提,不予置评,顾左右而言其他,说什么该土地租赁合同已产生多起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健提出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与上述生效裁判相悖,依法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朱东徽法官所列的那些所谓的生效判决,其实质都是错误的判决。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所签的合同,一切认定该合同有效的判决,都是错误的判决。所以,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在采访时,孙健还向记者反映,现任村主任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后,自2015年起至2018年,多次带人到其合作社闹事,威胁收地。2016年强行占用孙健所租土地修路,2017年,孙健向镇政府提出变更土地合同以实际亩数缴纳租金,同时也多次同村委会沟通协商,遭到曹马村委会的拒绝,曹马村委会仍按合同收取租金,还多要了孙健3000元。镇政府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建公厕,也让孙健替背锅,法院强制拆除时,执行费也由孙健掏腰包。

对孙健的遭遇,媒体仍将继续关注。

据媒体报道显示,枣庄市峄城区号称“万亩石榴园”,占地面积达10万余亩。当地知情人神秘地告诉记者:“这十余万亩土地,有多少土地不是基本农田?希望记者认真调查一番。”(记者 王达 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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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村委拒不补偿拆迁款 商户财产被侵害

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村北,有成排的多间门面房,均是村集体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均没有用地等审批手续。其中有一家云海休闲浴场是安徽人吴本芝一家人在经营,赵市村村干部突然无理由终止续租合同,导致吴本芝倾家荡产投入的巨额资金无法收回,村委不但不给任何补偿,还捏造理由强行断电,意欲逼迫吴本芝一家无处安身流落街头,更加令人痛心的是在这个家庭中还有两个残疾人,失去了生活来源又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让这个原本困苦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即将陷入艰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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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本芝反映:2015年11月1日,赵市村村民张东明转让云海休闲浴场经营权和张东明自建的400平方米房屋,还一起转租了236平方米村建门面房,吴本芝总计出资60万元购买到了浴场经营权和400平方米的自建房,又投资48万元对浴场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手续。此时,赵市村委完全承认转让有效,并与吴本芝续签了合同。吴本芝不但每年缴纳房屋租金,每年还向村委缴纳几万元不等的400平方米自建房的土地租金。

早在2007年,因梅李镇政府规划决定搬迁张东明原有的东明浴 室,张东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经梅李镇政府同意搬迁至赵市村。但由于村委的门面房面积不够用,无法经营浴室,后同梅李镇和赵市村领导协商同意,在门面房后面废地上自建400平方米房屋,资金全部由张东明投入,使用到政府拆迁为止。政府盖章以特批特办的形式,让张东明的云海休闲浴场在2008年10月1日正式开业。显然,张东明的云海休闲浴场包括新建的400平方米房屋都是经过镇、村两委批准同意的,张东明全部转让给吴本芝也是经过村委同意续签合同的。转让方张东明也明确表示:400平方米自建房屋是先盖好后才建起的云海休闲浴场,是原浴场拆迁后无补偿,经镇政府同意置换到赵市村的,后来一并转让给吴本芝才有现在完全不能分割的云海休闲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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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本芝取得浴室经营权和400平方米的房屋后,经三番五次装修改造,生意刚刚有点好转,投入的本金还没有赚回来,做梦也没想到,2019年5月,在无任何征兆和理由的情况下,赵市村戈学峰书记和温志国主任突然通知收回此处房屋,追问其理由,两人不做任何解释,直言不接待吴本芝,并出言辱骂。2020年1月20号早上9点,村主任温志国会同派出所执法大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对正在营业的云海休闲浴场强制性查封,现场有五十余名穿制服人员参入。吴本芝据理力争,希望继续经营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特别是400平方米自建的房屋,不是村委建设的,并交纳了多年土地租金。但是村委对吴本芝的诉求置之不理,不但不给任何补偿,却采用伪造信息、伪造笔迹、代替盖章等手段起诉到法院强行判决退租并收回土地。但是,400平方米房子是建在租的土地上,是无法分割的,村委只收回土地,房子是让吴本芝背走吗?收回土地实质上也是收回房屋,却打着只收回土地的名义拒不补偿上面的房屋,还理直气壮强制驱赶吴本芝残疾家庭离开。

此事经法院审理后,吴本芝又向最高法递交了申诉材料,申请购买的400平方米自建房及装修装饰等改造给予适当补偿,在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执行局多次来到云海浴场意欲强制执行,但如果强行将吴本芝一家人赶离云海休闲浴场,这一大家子就面临着无处可去流落街头,在这绵绵的雨季,带着两个残疾人和病人的家庭将难以生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吴本芝向法院申请了延期执行,期待在公正的处理结果前能有个安身立命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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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浴场是吴本芝和大弟、二弟变卖自家仅有的住房,倾其所有全部投入到了云海休闲浴场,三个家庭已没有宅基地,也没有任何住处,云海休闲浴场是其生存根本。况且吴本芝大弟一家四口人中有两个残疾人,孙女又患有脊柱侧弯拴系脂肪瘤。又因村委强制关停浴场,导致吴本芝重度焦虑,完全以药支撑。一大家子投入巨资的云海休闲浴场眼看着就要血本无归,到了倾家荡产的境地。吴本芝悲愤地说:“现在政府既没有拆迁规划,又不能说明要回的理由,村委突然中止合同又不给补偿的行为就是村干部坑害老百姓的阴招,是村干部利用权力大搞强权政治,不择手段对付我们小老百姓。我们上告无门,眼看着就要被逼迫到走投无路流落街头,梅李镇政府却不理不睬,我们去哪里讨个公道?”

在赵市村,曾发生了多起强拆不补偿事件。村民陆××、任××等人是在1997年建设的老房子,是经村委同意建造的。2017年,村干部一句话说是违法建筑,就要强拆还不给任何补偿,拿老百姓的财产当儿戏。房屋本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农村建造的房屋,不能轻易认定是违法建筑,如果要拆迁一样要进行补偿。但是,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联合镇政府、派出所、防暴队等实施强拆,导致老百姓多次上访,甚至上访到北京,但是回来就被派出所关押,村干部还将其子女电话骚扰不断、镇政府则以将家属工作调至偏远地区以及不给办理低保等种种手段要挟,逼迫被拆房屋的老百姓放弃维权。同样,吴本芝转让购买到的400平方米自建房当初是经镇、村同意建造的,村里每年收取土地租金,镇、村不但出尔反尔,还选择性执法,此房虽然因各种原因没有办证,理应酌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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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在明知道吴本芝残疾人家庭状况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积极的扶助,反而强制收回购买的自建房,不但不给予合理补偿,还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意欲逼迫残疾人家庭流落街头,难道村委就能公开抢夺吴本芝购买的自建房,致残疾人家庭陷于生存绝境中于不顾?收回房屋既不是政府有拆迁规划,村干部也不能公开要回的理由,强制收回房屋的背后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吴本芝一家向梅李镇政府、常熟市信访局等多个部门反映,甚至在梅李镇政府门口跪地喊冤,但是却没有一个部门关心残疾家庭疾苦,谁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赵市村建的多处门面房、工厂、超市等均没有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也应尽快拆除违法建筑呢?

来源:http://www.3ncy.com/a/laixinfanying/2021/1104/28789.html

辽宁维权人士姜家文被从北京接回丹东后进入“稳控性”隔离状态

2021年11月6日,本网获悉:昨天晚上18点,辽宁维权人士、全国被劳教冠军姜家文先生回到北京的租住处,其门口就有丹东驻京办与辖区派出所警察等6-7人在“恭候”,姜家文很清楚是十九届六中全会的维稳,也就未作任何反抗跟这些人上车回辽宁丹东,给六中全会的“人民公仆”能安心为人民服务腾地。

姜家文先生说:“接我回家的地方维稳人员还是比较尊重我的,给我付了部分房租,还给买了一些水果之类的,在晚上19点出发,但天有不测风云,到20点就出现浓雾,不仅上不了高速,省道也只能缓慢行使,折腾到今天中午才回到丹东。路上,辖区元宝分局七道派出所的刘所长告诉我,说这次回去一定不拘,我问他说的可算数,他说这次绝对算数,找个旅店住七八天就结束了。”

据了解,姜家文先生被接回到丹东后,刘所长可能又接到了上面的指令,将姜家文先生又拉到了丹东市双灵慈善基金会旁边的隔离点,说领导关照了,北京属于疫区,回来了必须隔离,就安排3个维稳人员,与姜家文先生同住一个房间。

姜家文先生很疑惑:既然北京是疫区,我回来需要隔离,那么你刘所长和其他4个陪同我回来的人为什么不统统隔离呢?再说,那有将几个人关一个房价隔离的?自己租住地又不是风险区,自己也没有接触风险区的人,隔离缺乏依据啊。维稳姜家文先生的了这样解释:北京有些地方是疫区,您在北京就属于“时空伴随者”,所以需要隔离。

北京在六中全会前几天恰如其时地来了一波疫情,正好契合刚刚发明的、充满浪漫情调的“时空伴随者”,姜家文先生就这样被隔离了。现在,姜家文先生被隔离的楼外,已有警车停在院内,戒备森严。

姜家文电话:18701419860。

1-172-33-7

来源: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