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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竞得房产竟成他人“唐僧肉”

高价竞得房产竟成他人“唐僧肉”

——北京一宗房产交易背后的阴霾

一桩看似普通的房产竞拍交易,由于房产租赁方的介入,引发了一系列涉案房产究竟该归谁的争议。高价竞得方认为自己参与竞拍程序正当合法、手续完备,房产出让方及交易平台违规操弄所谓优先购买权并拖延签约,严重损害竞买方合法权益,还会导致国有资产拍卖竞价不充分,给国有资产流失带来风险,损害国家利益;而“老租客”坚持认为自己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孰是孰非,迷团重重。这件源起于2021年盛夏的房产拍卖合同纠纷,在疫情阴霾笼罩之下,仍吸引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目光。

高价竞得房产,平地却起波澜

2021年8月10日,一场网上竞拍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交易平台进行。参与竞拍的是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东里28号楼-1层和1-6层实物资产挂牌转让项目,转让方为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机资产公司”),项目编号为GR2021BJ1002440,交易平台公示该项目起始价为人民币10,701.00万元,交易平台还发布有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经过激烈的竞价,最终,北京京元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元盛华公司”)以人民币11011.00万元的最高报价竞拍成功。随后,建机资产公司向京元盛华公司发送了一份由北交所交易平台在竞拍前已挂网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合同“受让方”处标明为京元盛华公司,交易金额处标注有最高报价人民币11011.00万元。

但就在京元盛华公司与建机资产公司在竞拍当日准备签订正式交易合同时,北交所突然口头告知京元盛华公司,竞拍项目的优先购买权人将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最终可能取得该项目的购买资格。这直接导致京元盛华公司与建机资产公司之间的签约中止。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京元盛华公司感到既震惊又愤怒。认为这是房产出让方建机资产公司和平台方无视交易规则,肆意侵犯京元盛华公司合法权益,并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拍卖竞价不充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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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元盛华起诉维权,北交所连带成被告

8月30日,京元盛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将建机资产公司告上法庭,并将北交所列为诉讼第三人。

对于此次诉讼,京元盛华公司在媒体采访时称,公司完全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交所平台交易规则要求,参与涉案项目的整个竞买流程,并以最高报价竞得涉案资产,参与竞买流程完全符合法律和北交所规则及其公开披露信息要求,其与被告之间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已事实上成立。京元盛华公司应当依法取得本案涉案资产,被告作为转让方应当立即与原告签订书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被告及第三人违规进行优先购买权操作流程并拖延与原告签约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原告京元盛华公司合法权益,还导致国有资产拍卖竞价不充分,不但不利于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更增加了交易风险,从而损害国家利益。为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京元盛华公司申请法庭判令被告建机资产公司立即与其签订正式书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判令第三人北交所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协助义务。

京元盛华公司还透露,公司在起诉的同时已向司法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建机资产公司总价值为110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9月13日,相关部门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机资产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总额人民币110110000元。

涉案房产被查封,企事达被逼现身

这次财产查封,牵出了此案的另一方主体,即北交所口头通知中所称的竞拍项目优先购买权人北京企事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企事达公司”)。

9月18日,企事达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声称2018年4月13日,企事达公司就与建机公司签订了租期从2018至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房产租赁合同,用于办公和经营品牌连锁酒店。2020年底和2021年5月,在得知建机公司将出售案涉房产并在北交所挂牌转让后,企事达公司曾先后两次出具回函明确表示“不放弃”案涉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8月11日,北交所就案涉房产的动态竞价结束后,建机公司向企事达公司发送《关于丰台区青塔东里28号楼-1、1-6层房屋房产优先购买权的征询函》,告知案涉房产竞拍结果,请企事达公司在15日内就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答复。8月23日,企事达公司向建机公司回函,确认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以11011万元购买案涉房产。8月24日,企事达公司按照北交所指示向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支付保证金32,103,000元。同日,北交所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公布企事达公司为北交所公开转让的案涉房产的受让方,成交价格为11011万元。

企事达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企事达公司作为案涉房产承租人已经在出租人建机公司通知转让案涉房产后,多次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在限期内同意以动态竞价最高价同等条件受让案涉房产,企事达公司己经有效行使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应就案涉房产享有优先于一般竞价人京元盛华公司的地位。

企事达公司称,事实上,他们已按照北交所要求,于2021年8月30日与建机公司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9月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9月6日,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确认企事达公司以11011万元受让案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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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元盛华提出抗辩,申请驳回执行异议

对于企事达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京元盛华公司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京元盛华公司场内报价整个过程中,系统未显示有优先购买权人场内行权。因此,京元盛华公司作为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这是因为:

第一,关于保护企事达优先购买权。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实物资产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关于场内行权的有关规定执行。正是因为企事达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企事达公司就应遵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按时交纳保证金并进场行权。这一要求是在遵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保护了企事达优先购买权的同时,又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效率。

第二,关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效率。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且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该优先购买权人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履行成交手续。同时,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如果企事达公司不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进场行权,那么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降低效率。所以说必须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交纳保证金,进场行权,才能充分竞价,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交易效率。

第三,本项目并非涉及场外行权项目。《动态报价须知》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对于仅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外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这里强调的是只涉及场外行权的项目,不适用于本项目,而且本项目披露信息中未显示此项目“仅涉及场外行权”。

综上,京元盛华公司认为,企事达公司既然并未按交易规则交纳保证金并进场行权,应视为其早已放弃并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且京元盛华公司在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已于2021年9月1日就案涉资产在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异议登记,而被告建机资产公司就案涉资产查封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已被法院裁定驳回。

另外,京元盛华公司提出,由于企事达公司在明知涉案资产转让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仍急于与建机资产公司签订合同并向北交所支付房款等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京元盛华公司将追加企事达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到本案庭审中。因此,企事达公司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目前,案涉资产仍登记于产权人建机资产公司名下,企事达公司并未向建机资产公司直接支付任何购房款,且企事达公司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事存在重大过错,其无权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法院中止或撤销对案涉资产的查封,恳请法院驳回企事达公司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律专家:应遵循上位规则确定房产受让方

此案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对于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涉案房产受让方究竟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认为:

第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试行)》是总体性规则,是上位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是依据前者制定的。《转让操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实物资产转让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关于场内行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在动态报价活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动态报价须知》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综上,涉案房产受让方的确定,应该以《转让操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更为具体的规则为准。

第二,京元盛华公司知悉《动态报价须知》的内容,但是根据须知,只知道有优先购买权人,但是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行权方式,《动态报价须知》并没有标明。既然没有,那么必须按照《转让操作规则(试行)》来进行。

第三,“动态报价”方式的性质,虽然不是拍卖,但是《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综合以上分析,作为最高报价方的京元盛华公司理应成为案涉房产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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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irmb.cn/news/show-1110.html

关于方城县“三河一廊”项目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刘XX,是兰考四季同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四季同达)的法人。
2018年,方城县为了提升人文居住环境,对辖区内“三河一廊”进行综合治理,当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李XX(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祥奕置业>的实际控制人),他声称方城县无论是县长(当时兼任“三河一廊”项目指挥部指挥长)、还是发包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十一局>),或者“三河一廊”项目的总负责人他都非常熟悉,并自称是他把十一局引进方城,才有了“三河一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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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李XX说:他于2017年1月21日用祥奕置业已与十一局签订了《意向协议书》(详见附件1),并且可以完全做主将龙泉公园的绿化工程分包给我,我看了他们签的意向协议后,于2017年11月用四季同达公司与李XX的祥奕置业签订了一个亿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详见附件2)。
2017年由于工程迟迟没有开工,直到2018年10月份双方统一将原协议作废,又补签了一份两个亿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协议书》(详见附件3)。
2018年10月底我们正式进场施工,直到今年7月1日龙泉公园正式开园,两年零九个月的时间内,两个亿的工程款只给我们结算了7300万(含材料款),其余费用全部是我们公司筹借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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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我们多次找李XX和十一局要剩余工程款,他们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给,无奈之下,我公司将祥奕置业和十一局起诉至法院,由于部分工程量未进行第三方审计,我公司只得将案件分成两部分起诉,即已审计的1亿5千多万剩余未结部分8000万(详见附件4)和未审计的4000多万。
第一个案件我公司律师依照法定程序起诉并保全了十一局的账户,该案件将于12月2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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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我公司律师近日去法院第二个案件(指未审计的4000多万)的起诉事宜,依法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时被拒,法院工作人员说:我们不会再给你们办理保全,第一个案件(指即将开庭的8000万案件)也正在查资料,准备把你们的保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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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经我们私下向法院的知情人了解,我们起诉十一局的案件上面有领导干预。
2021年河南在洪水和疫情的肆虐下,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为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制约,推动河南经济发展,部署开展了“万人助万企”活动,旨在帮助企业找到解决困境的方案,真正帮到点、扶到位。
但是让我们想不明白的是,我们企业作为民营企业,几年来为了这个项目垫付了大量的资金,面临非常大的经营压力,当地政府不更应该助力我们要回工程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吗?为什么我们依法提出保全不给我们办理?反而还要找理由撤销我们依法保全的资产?民营企业的权益该怎样维护?
现请求各位领导,深入调查此事,还我单位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举报人:兰考四季同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 11 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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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卑斯糖果河南区域高经理指示业务员与经销恶意竞争,手段恶劣

2021年11月25日,百荣世贸商城商户反映:河南各地区不凡帝范梅勒(阿尔卑斯)厂家销售业务,竟然卖起了喔喔、金丝猴、旺仔等竞品厂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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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区域经理更是声称可以挪用本公司的费用来大额补贴其他竞品厂家价格,以明显低于其他厂家出厂价的价格来冲击市场,造成其他厂家经销商损失惨重,不知道是不凡帝(阿尔卑斯)的新型营销手段,还是河南省区域经理利用职权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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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对不凡帝公司此次大额补贴竞品厂家价格的事情,是否存在垄断?厂家是否知情?用自己公司的费用补贴其他公司的产品是否涉嫌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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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大家关注报道!

来源:https://www.sohu.com/a/503746394_121127807

仨土皇帝狼狈为奸控邢望力“诽谤” 百般刁难后终获会见

2021年11月19日,本网获悉:河南省信阳市维权人士邢望力涉嫌“诽谤”时任息县县委书记金平(现调任信阳市人大党组成员)、原息县宣传部长李学超(现调任信阳市师范学院淮河校区党工委书记)、原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曾向原信阳市公安局长李长根行贿十六万人民币买官,至今未受刑事追责。)等人一案,自9月18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0月18日再次移送检察院,近日,家属陪同律师了解案情遭受百般刁难。

2021年11月17日上午11点许,邢望力妻子徐金翠陪同彭律师前往息县检察院,律师查阅该案件补充侦查的卷宗材料后并约见检察官刘彦君。徐金翠和律师与检察官刘彦君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徐表示不能继续关押、冤枉好人并希望当局尽快放人。检察官表示上午刚提讯过邢望力,会依法办理。

下午14点许,二人赶往息县看守所等待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值班人员告知律师:因彭律师来自郑州,属于疫情区;目前执行三级疫情防控指令须持7日核酸检测结果,必须持三次核酸证明,最后一次不超过48小时。律师出示了最近7日内的2次核酸证明,看守所值班人员以核酸证明不够次数为由将律师拒之门外,经与值班领导交涉后,仍未获通行。随后律师不得不赶往息县人民医院进行新冠疫情核酸检测。

18日上午,律师前往医院领取检测报告,但未出结果。在徐金翠的陪同下前往息县公安局联系办案人员,该局门岗联系办案人员后告知原办案人员王志友已退居二线,不参与工作了,让去公安信访反映;信访接待人员推诿称联系是门岗的职责,让二人再去门岗联系办案人员。无奈之下彭律师联系了治安大队长张强,张强又让联系罗洛局长,门岗联系罗局,罗称不了解案件。最后律师不得不再次联系张强队长表示要见案件承办人,表达案涉之刘洋局长已经调离,理应尽快释放邢望力,避免继续激化矛盾。张队长又称办案人员去援疆了,具体案件会向领导汇报。经多次沟通无果,律师前往医院领取核酸报告。当日下午,彭律师持核酸检测报告再次前往息县看守所会见邢望力,15点10分,彭律师终于会见到邢望力。邢望力精神状态还可以,称17日上午检察院提讯他了;他重申不具备上网的能力,网上关于诽谤罪中提到的“一封求助信”的目的,是诉说自家冤情,是正当的。16:30分结束会见。家属和律师再次赶往息县检察院提交律师法律意见。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法》将“诽谤罪”原则上归类为自诉案件,在没有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检法不应该滥用公权力随意刑囚公民。

对此,邢望力的儿子邢鉴表示:“金平、李学超、刘洋等人狼狈为奸霸占一方,将国家律法玩于股掌之中。现他们树倒猢狲散,奉劝那些爪牙们悬崖勒马、停止迫害,立即释放邢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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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望力案情况通报:土匪强盗一起上 邢妻在家被强行拖走并软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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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望力案最新进展:退回公安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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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证据确凿的无效合同不予认定 枣庄市两级法院判决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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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现年43岁的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2012年被榴园镇政府以招商引资方式,在该镇曹马村租赁140.6亩的土地。孙健与曹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每亩为1000元,并约定土地用于石榴种植及相关产业,榴园镇政府作为该合同的担保方,由时任镇长王建军签字。

随后,孙健利用该片土地种植石榴、草莓、葡萄、西红柿、火龙果等,并建起高标准的塑料大棚,注册成立了种植、繁育、采摘和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峄城区红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心农场,为此,他投入了巨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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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几年来,孙健及其合作社获得了众多殊荣:2015年8月,被国家旅游局授予“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2016年11月,被枣庄市农业局、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授予“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2017年1月,被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授予“山东省乡村旅游创业之星”。可以说,孙健及其合作社为当地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孙健近年来的遭遇,却使他陷入困境,近乎到了倾家荡产的境地。

“我之所以到这种地步,都是拜镇政府和曹马村委会所赐。因为曹马村委会租赁给我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受到了峄城区有关部门的处罚,使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面对记者的采访,孙健无奈地说。

据了解,孙健租赁曹马村土地后,该村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140.6亩土地, 2016年又强行占用土地修路,实际使用面积不足95亩,而该村村委会仍然以合同面积收取租赁费,并且该村村委会以没钱花为由让其多交3000元,同时,榴园镇政府在其租用土地上建了一处旅游公共厕所,曹马村村委会就以孙健不按合同缴纳租金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为由,通过法院起诉,解除了与孙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随后,孙健委托评估机构对其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了价值评估。

2019年12月31日,受孙健所托,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信源评报字(2019)第0970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孙健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市场价值为380余万元。

早在2016年,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认定孙健所租赁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向其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

孙健认为,曹马村村委会、榴园镇政府把基本农田租赁给自己种植林果,违反了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而如果确认该合同无效,对之前与曹马村委会的合同解除之诉必然产生根本影响。

为此,2020年11月,孙健以曹马村村委会为第一被告、榴园镇政府为第二被告,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人员工资、罚款、租金及其水电费等约计460余万元。

在庭审期间,孙健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徐继珍向政府有关部门调取了峄城区曹马村基本农田图,并将此图作为证据,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2020年12月28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404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孙健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引起了孙健的强烈不满。

孙健气愤地说:“这个判决,纯属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土地管理法》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我们这份《土地租赁合同》上明确写着租赁的土地用于石榴种植和新品种开发。曹马村委会和榴园镇政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以招商引资为嘘头,欺骗我投资租赁土地,他们应当承担依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在诉讼期间,我向徐继珍法官提供了土地租赁合同、基本农田保护图及合法机构的评估报告等证据,而在判决书中,竟然说我方‘未举证证明’,从而驳回了我的起诉,这不是明显地睁眼说瞎话吗!”

孙健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枣庄市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4民终915号判决书,认为,孙健持有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产生多起诉讼案件,孙健现在提出该租赁合同无效,与之前生效的裁判相悖,孙健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孙健仍然不服,却又无可奈何。他坚持认为,自己作为原告的合同无效之诉,与曹马村委会作为原告的合同解除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曹马村委会及榴园镇政府把基本农田租赁出去种植林果,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己的经济损失就必须按无效合同来处理。法官把错误的判决,而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诉讼硬往一块扯,存有袒护被告的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17日,孙健在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朱东徽通电话时,朱东徽法官说,我们中院前期审理的这个案子,确定合同解除。而有效的合同才能解除,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前面法官判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我不能再判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不能出现两个判决打架的现象。

孙健说:“朱东徽法官说得很明白,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支持了先前曹马村委会发起的合同解除之诉,说明初始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现在我再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即使发现这份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他也不能判决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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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北京资深媒体律师葛先生在了解本案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干预确认合同无效。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可以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直接释明或改判。但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同样,在本案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中发现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完全可以依法改判或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反之,则存有渎职的违法嫌疑。

本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孙健在一审、二审时都向法庭提供了合同所涉及的租赁土地为基本农田这一证据,而且该土地租赁合同是把基本农田用于了发展林果业,明细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7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强制性规定。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时,都故意避开这个证据。一审法院说曹马村没有任何违约、过错或侵权行为存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其已向法庭提供了涉案土地是基本农田的证据,一审法院不按法律规定办案。二审法院却干脆对孙健提供的基本农田的证据只字不提,不予置评,顾左右而言其他,说什么该土地租赁合同已产生多起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健提出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与上述生效裁判相悖,依法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朱东徽法官所列的那些所谓的生效判决,其实质都是错误的判决。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所签的合同,一切认定该合同有效的判决,都是错误的判决。所以,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在采访时,孙健还向记者反映,现任村主任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后,自2015年起至2018年,多次带人到其合作社闹事,威胁收地。2016年强行占用孙健所租土地修路,2017年,孙健向镇政府提出变更土地合同以实际亩数缴纳租金,同时也多次同村委会沟通协商,遭到曹马村委会的拒绝,曹马村委会仍按合同收取租金,还多要了孙健3000元。镇政府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建公厕,也让孙健替背锅,法院强制拆除时,执行费也由孙健掏腰包。

对孙健的遭遇,媒体仍将继续关注。

据媒体报道显示,枣庄市峄城区号称“万亩石榴园”,占地面积达10万余亩。当地知情人神秘地告诉记者:“这十余万亩土地,有多少土地不是基本农田?希望记者认真调查一番。”(记者 王达 知秋)

原文地址:http://www.jjtqw.cn/jiating/shenghuo/2021-11-15/5192.html

江苏常熟::村委拒不补偿拆迁款 商户财产被侵害

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村北,有成排的多间门面房,均是村集体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均没有用地等审批手续。其中有一家云海休闲浴场是安徽人吴本芝一家人在经营,赵市村村干部突然无理由终止续租合同,导致吴本芝倾家荡产投入的巨额资金无法收回,村委不但不给任何补偿,还捏造理由强行断电,意欲逼迫吴本芝一家无处安身流落街头,更加令人痛心的是在这个家庭中还有两个残疾人,失去了生活来源又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让这个原本困苦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即将陷入艰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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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本芝反映:2015年11月1日,赵市村村民张东明转让云海休闲浴场经营权和张东明自建的400平方米房屋,还一起转租了236平方米村建门面房,吴本芝总计出资60万元购买到了浴场经营权和400平方米的自建房,又投资48万元对浴场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手续。此时,赵市村委完全承认转让有效,并与吴本芝续签了合同。吴本芝不但每年缴纳房屋租金,每年还向村委缴纳几万元不等的400平方米自建房的土地租金。

早在2007年,因梅李镇政府规划决定搬迁张东明原有的东明浴 室,张东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经梅李镇政府同意搬迁至赵市村。但由于村委的门面房面积不够用,无法经营浴室,后同梅李镇和赵市村领导协商同意,在门面房后面废地上自建400平方米房屋,资金全部由张东明投入,使用到政府拆迁为止。政府盖章以特批特办的形式,让张东明的云海休闲浴场在2008年10月1日正式开业。显然,张东明的云海休闲浴场包括新建的400平方米房屋都是经过镇、村两委批准同意的,张东明全部转让给吴本芝也是经过村委同意续签合同的。转让方张东明也明确表示:400平方米自建房屋是先盖好后才建起的云海休闲浴场,是原浴场拆迁后无补偿,经镇政府同意置换到赵市村的,后来一并转让给吴本芝才有现在完全不能分割的云海休闲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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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本芝取得浴室经营权和400平方米的房屋后,经三番五次装修改造,生意刚刚有点好转,投入的本金还没有赚回来,做梦也没想到,2019年5月,在无任何征兆和理由的情况下,赵市村戈学峰书记和温志国主任突然通知收回此处房屋,追问其理由,两人不做任何解释,直言不接待吴本芝,并出言辱骂。2020年1月20号早上9点,村主任温志国会同派出所执法大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对正在营业的云海休闲浴场强制性查封,现场有五十余名穿制服人员参入。吴本芝据理力争,希望继续经营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特别是400平方米自建的房屋,不是村委建设的,并交纳了多年土地租金。但是村委对吴本芝的诉求置之不理,不但不给任何补偿,却采用伪造信息、伪造笔迹、代替盖章等手段起诉到法院强行判决退租并收回土地。但是,400平方米房子是建在租的土地上,是无法分割的,村委只收回土地,房子是让吴本芝背走吗?收回土地实质上也是收回房屋,却打着只收回土地的名义拒不补偿上面的房屋,还理直气壮强制驱赶吴本芝残疾家庭离开。

此事经法院审理后,吴本芝又向最高法递交了申诉材料,申请购买的400平方米自建房及装修装饰等改造给予适当补偿,在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执行局多次来到云海浴场意欲强制执行,但如果强行将吴本芝一家人赶离云海休闲浴场,这一大家子就面临着无处可去流落街头,在这绵绵的雨季,带着两个残疾人和病人的家庭将难以生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吴本芝向法院申请了延期执行,期待在公正的处理结果前能有个安身立命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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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浴场是吴本芝和大弟、二弟变卖自家仅有的住房,倾其所有全部投入到了云海休闲浴场,三个家庭已没有宅基地,也没有任何住处,云海休闲浴场是其生存根本。况且吴本芝大弟一家四口人中有两个残疾人,孙女又患有脊柱侧弯拴系脂肪瘤。又因村委强制关停浴场,导致吴本芝重度焦虑,完全以药支撑。一大家子投入巨资的云海休闲浴场眼看着就要血本无归,到了倾家荡产的境地。吴本芝悲愤地说:“现在政府既没有拆迁规划,又不能说明要回的理由,村委突然中止合同又不给补偿的行为就是村干部坑害老百姓的阴招,是村干部利用权力大搞强权政治,不择手段对付我们小老百姓。我们上告无门,眼看着就要被逼迫到走投无路流落街头,梅李镇政府却不理不睬,我们去哪里讨个公道?”

在赵市村,曾发生了多起强拆不补偿事件。村民陆××、任××等人是在1997年建设的老房子,是经村委同意建造的。2017年,村干部一句话说是违法建筑,就要强拆还不给任何补偿,拿老百姓的财产当儿戏。房屋本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农村建造的房屋,不能轻易认定是违法建筑,如果要拆迁一样要进行补偿。但是,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联合镇政府、派出所、防暴队等实施强拆,导致老百姓多次上访,甚至上访到北京,但是回来就被派出所关押,村干部还将其子女电话骚扰不断、镇政府则以将家属工作调至偏远地区以及不给办理低保等种种手段要挟,逼迫被拆房屋的老百姓放弃维权。同样,吴本芝转让购买到的400平方米自建房当初是经镇、村同意建造的,村里每年收取土地租金,镇、村不但出尔反尔,还选择性执法,此房虽然因各种原因没有办证,理应酌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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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在明知道吴本芝残疾人家庭状况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积极的扶助,反而强制收回购买的自建房,不但不给予合理补偿,还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意欲逼迫残疾人家庭流落街头,难道村委就能公开抢夺吴本芝购买的自建房,致残疾人家庭陷于生存绝境中于不顾?收回房屋既不是政府有拆迁规划,村干部也不能公开要回的理由,强制收回房屋的背后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吴本芝一家向梅李镇政府、常熟市信访局等多个部门反映,甚至在梅李镇政府门口跪地喊冤,但是却没有一个部门关心残疾家庭疾苦,谁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赵市村建的多处门面房、工厂、超市等均没有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也应尽快拆除违法建筑呢?

来源:http://www.3ncy.com/a/laixinfanying/2021/1104/28789.html

辽宁维权人士姜家文被从北京接回丹东后进入“稳控性”隔离状态

2021年11月6日,本网获悉:昨天晚上18点,辽宁维权人士、全国被劳教冠军姜家文先生回到北京的租住处,其门口就有丹东驻京办与辖区派出所警察等6-7人在“恭候”,姜家文很清楚是十九届六中全会的维稳,也就未作任何反抗跟这些人上车回辽宁丹东,给六中全会的“人民公仆”能安心为人民服务腾地。

姜家文先生说:“接我回家的地方维稳人员还是比较尊重我的,给我付了部分房租,还给买了一些水果之类的,在晚上19点出发,但天有不测风云,到20点就出现浓雾,不仅上不了高速,省道也只能缓慢行使,折腾到今天中午才回到丹东。路上,辖区元宝分局七道派出所的刘所长告诉我,说这次回去一定不拘,我问他说的可算数,他说这次绝对算数,找个旅店住七八天就结束了。”

据了解,姜家文先生被接回到丹东后,刘所长可能又接到了上面的指令,将姜家文先生又拉到了丹东市双灵慈善基金会旁边的隔离点,说领导关照了,北京属于疫区,回来了必须隔离,就安排3个维稳人员,与姜家文先生同住一个房间。

姜家文先生很疑惑:既然北京是疫区,我回来需要隔离,那么你刘所长和其他4个陪同我回来的人为什么不统统隔离呢?再说,那有将几个人关一个房价隔离的?自己租住地又不是风险区,自己也没有接触风险区的人,隔离缺乏依据啊。维稳姜家文先生的了这样解释:北京有些地方是疫区,您在北京就属于“时空伴随者”,所以需要隔离。

北京在六中全会前几天恰如其时地来了一波疫情,正好契合刚刚发明的、充满浪漫情调的“时空伴随者”,姜家文先生就这样被隔离了。现在,姜家文先生被隔离的楼外,已有警车停在院内,戒备森严。

姜家文电话:1870141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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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邢望力案情况通报:土匪强盗一起上 邢妻在家被强行拖走并软禁

2021年11月06日,本网获悉:2021年11月5日18时许,河南省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驻曹园社区干部姜成、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官敏等人前往邢家对其在家务农的妻子徐金翠进行骚扰并要带她去宾馆休息。

徐金翠对他们说:“邢望力无罪被关在看守所,家里农活没人干;今天四点多,我和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就起床下地干农活了;我累了,要休息了,你们走吧。”姜成、官敏等人像癞皮狗一样赖在邢家不走,并说:“你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

18点40分许,息县淮河派出所派出三名协警进入邢家,三个大老爷们儿硬是强行将徐金翠从家里拖走、抬上车押到县城某宾馆非法软禁。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0日,邢望力夫妇前往河南罗山县看望被非法软禁超过两年的人权律师江天勇,当时邢望力夫妇也遭到当地国保的非法盘查。4月23日,河南息县淮河派出所所长、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等官员将邢望力夫妇诱骗至村委会对其进行恐吓,27日邢望力在北京邮寄信件时被前门派出所警员扣押转交息县驻京办,当局将其绑架回息县后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五天,期满后以相同罪名转为刑事拘留。6月18日由涉嫌“寻衅滋事罪”转为“诽谤罪”批捕。9月18日,息县检察院决定: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目前,邢望力已在息县看守所度过178个日日夜夜。

邢望力妻子 徐金翠电话:17629982233

strong>邢望力儿子邢鉴Email:[email protected]

原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行贿原信阳市公安局长李长根16万元买官,其中六万元公款报销,至今未受刑事追责。)电话: 13903974655

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强电话:13507615985

息县淮河派出所所长 张振华电话13683762666

河南省息县淮河派出所副所长 房涛电话:13633975656

河南省息县淮河办事处驻曹园社区干部 姜诚电话:15039775266、18237665597

河南省息县淮河办事处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官敏电话:13937630566

相关报道:

邢望力案最新进展:退回公安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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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望力案会见情况:举报官员涉嫌“诽谤” 扒裤子打屁股以示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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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望力案最新进展:由涉嫌“寻衅滋事罪”转为“诽谤罪”已执行逮捕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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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法人“金蝉脱壳”?债务面临“暴雷”!-巴中“外滩烂尾项目”有待法律“破解”

湘江时报讯(记者 张翼):是法律难题还是执法问题?一桩由企业第二任法人指控第一任法人抽逃注册资金、职务侵占股本金、在建项目资金、施工保证金等的案件,被某地相关机关不予立案。让报案指控人纠结的是,数百农民工、数十项目材料供应商的无助和项目烂尾的社会问题……
项目风波——股权投资还是资本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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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的“外滩●璀璨明珠”项目、屹立河岸、家喻户晓。项目接近尾声却戛然停摆,数百农民工讨薪、数十材料商追债,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而这一场风波的背后故事,却让现任法人指控得让人叹为观止。
现任法人李永胜自爆是“替罪羊”!巴中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和地产”),曾经辉煌唯一的巴中“外滩”项目,现在仅剩下一栋栋建筑物在那里诉说辛酸。李永胜介绍说,“正和地产”现在是负债累累,不是因为项目亏损,而是公司首任法人林裕科非法转移、套走了公司资金,留下公司一个“壳”。他面对数百讨薪的农民工和数十讨债的材料商,欲坚守一颗良心和正义,而得不到受案单位巴中市执法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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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外滩”项目,于2014年筹备落地,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和设计风格,吸引了不少市民和商业精英眼球。项目公司“正和地产”当时也在巴中城市里“独领风骚”,时任公司的法人林裕科,也是在巴中的商业大佬圈里“独占鳌头”。2015年5月12日,项目正火爆的时候,“正和地产”公司突然“换帅”,公司法人林裕科“卸任”,公司高管李永胜被“出任”法人。接下来,“正和地产”突然出现债务危机,集中爆发农民工讨薪、材料商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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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显示:“正和地产”于2013年9月5日注册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系自然人林裕科实缴900万人民币持股90%、李瑛实缴100万元人民币持股10%,共同投资组建。
“正和地产”刚组建成立,2013年9月27日,时任法人林裕科与公司高管李永胜及股东李瑛就签定了一份约定股权转让事宜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林裕科以7,100万元“天价”转让其90%全部股份,李永胜称该《协议》因自己无力履行而作废。
为控股“正和地产”而生?2013年10月30日,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同汇万方”)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飞;2013年11月13日,“同汇万方”与“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签定了一份《委托持股协议》,记载林裕科代“同汇万方”持股正和公司90%股份。然而,“同汇万方”控股股东却是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汇投资”),持股“同汇万方”70%。“同汇投资”法人彭建成、监事王飞、董事林裕科;他们原本也是“一家人”。
2014年12月24日,“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与自然人陈进再次签定一份约定股份转让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再次以7,100万元人民币转让在“正和地产”所持90%股份。后来,陈进以895万人民币购得“正和地产”25%股份。2014年12月28日,“正和地产”《股东会决议》记载,“正和地产”股东林裕科、陈瑛确认林裕科与陈进之间的股份转让事宜。
“正和地产”现任法人李永胜指控:“正和地产”首任法人、控股股东林裕科,巴中“外滩”项目公司投资人林裕科,在“外滩”项目启动及后续在建中,不是以项目建设“赚钱”,而是以投资项目为名、抱着“圈钱捞金”的目的而来。李永胜称:自己的“正和地产”法人身份,是“正和地产”原法人林裕科赠与自己的5%股份安排出任。
据“正和地产”财务资料显示,2014年1月13日,“正和地产”唯一“外滩”项目在建设中,该公司财务名目为“股本金及分红”的1,000万资金被转到林裕科私人卡上。李永胜称这笔款项系“正和地产”股东入股股本金。2013年11月14日,“正和地产”《会议纪要》载明:巴中项目和龙泉项目,由万方置业和成都同汇经营管理层共同投资4,5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决定从巴中项目回收资金4,500万元按出让55%股权比例出让给管理层。收回资金回到“成都同汇”视同股东利润分红,属经营管理层冲抵在同汇的个人借款。
据李永胜介绍,“同汇万方”系”同汇投资”控股的独立核算子公司,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正和地产”系“同汇万方”控股的独立子公司,巴中“外滩”项目系“正和地产”开发经营,在法律上这些企业之间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然而,这看似一场自家内部经营管理的行为,却更赤裸裸的暗藏了“圈钱”游戏,“资本”与“股权”结合上演了涉嫌违法犯罪的“故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除不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系独立自主、独立核算的企业主体,谁控股仅针对各自主体之间的股权而立,各自企业主体所产生的项目或业务由各自主体承担义务并享受权益。“正和房产”所产生的巴中外滩项目,由“正和房产”资产承担义务及享受权益。“正和房产”未经独立核算却“傻傻不分”,决定将“正和房产”巴中外滩和龙泉项目长期股权投资4,500万资金从巴中项目收回,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正和房产”现任法人李永胜非常质疑:一方面,收回项目长期股权投资资金“视同”股东分红、冲抵个人借款,在巴中外滩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没有收益,何来股东分红?冲抵哪来的借款?公司管理决定就可以无视法律法规?看似“同汇投资集团”的“自家事”,然而更像“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等人,在巴中“外滩”项目的实施和经营行为中埋下了的一颗“雷”。2015年内患凸显,2016年集中“暴雷”,建设中的巴中外滩项目最终停摆烂尾,欠下高额债务、农民工血汗钱,项目竣工时间、项目质量等保障问题,被无情漠视。
“我是被“顶包”的”,李永胜称“林裕科系资本套路,他“金蝉脱壳”,套走正和房产上亿资金,把六千多万高额债务和责任甩给“正和公司”,“正和公司”现在就是一个“空壳”,这即将给当地政府撂下一个“烂摊子”!我李永胜自己现在也搭上了上千万债务,自己实在顶下去了,我愧对巴中乡亲和毫无怨言资金支持的朋友和家人。”
2019年期间,李永胜报案指控林欲科在任“正和房产”法人期间,未经过相关资金使用程序和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公司账户非法转款到林裕科私人账户,共计涉案金额高达5,5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13日转款1,000万元(股本投资),2014年1月21日转款2,000万元(施工保证金),2014年1月23日转款1,500万元(所谓借款)。同时,2013年至2015年林裕科私自转走其它款项共计23笔,总金额达1,000万元。
同时,李永胜还称,“正和房产”及本人还遭遇一连串所谓“债主”的“虚假诉讼”,涉案金额高达6,000万人民币左右。成都同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同汇文化)诉请所谓的6,000多万债权,因为疫情发生,李永胜未及时主张权利,被生效判决约3,300多万债务。此案在审理中,未发现有借款交易财务凭据,但是有李永胜签字、“正和公司”盖章的《借款确认及偿还协议书》等资料。四川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飞建设”),诉请退还2,000万施工保证金,李永胜指控这笔款项系被“正和房产”原法人林裕科私自转走。还有一笔约定的500万债务也被起诉。“所谓的同汇文化、同汇万方、同汇投资及中飞建设,说穿了就是一伙人”李永胜气愤地说,“这就是一个圈套”。
报案风波——法律盲区还是执法任性?
据李永胜曝料,2020年8月11日,他到当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2020年9月22日,大队将案件分给中队长陈浩办理。2020年11月30日,接通知后李永胜到陈浩办公室,陈浩口头告之称林裕科已涉嫌犯罪。2021年1月17日,该局蔡教导口头告诉李永胜称林裕科已涉嫌犯罪。2021年2月22日,李永胜收到了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
2021年2月23日,李永胜向该分局提出了复议申请。当日在他强烈要求下,区分局在七楼会议室安排了一次证据核查会。会上,李永胜要求调查证人。之后,证人李某某告诉李永胜称陈警官告诫他别自找麻烦。另一证人孙某某也告诉李永胜称陈警官在劝告他别参与进来。会议结束时,陈浩说不管是股权投资款还是借款都不够成犯罪,该局张警官却立即补充强调说是陈浩个人意见,要求报案人李永胜不要在网上炒作。
之后,报案人李永胜找到巴州区法制队长要求更换案件承办人,法制队长当即让张警官一起向领导汇报此事。几天后,张警官让报案人李永胜写了《复议申请》,但申请未通过。后来李永胜向市局申请立案复议,同样未获得通过。
今年9月,四川法治与社会研究会相关调研员调查该案立案情况,被巴中市公安局电话告知,不予立案没有任何问题,其他请求不方便接受。新华社参考消息社区编辑部就该情况反映给巴中市市委、政府,目前该单位也未收到明确回复意见。
官司风波——虚假诉讼背藏“空手套狼”?
据有关资料显示,“正和房产”法人李永胜系“名义法人及股东”,李永胜也自嘲系被人设计“顶雷”了!
2015年4月27日,“正和地产”的《股东会决议》载明:由于召集人(林裕科)个人原因、导致正和公司无法正常运行,为了应付债权人,以林裕科个人赠送给李永胜5%的管理股,把正和公司的法人由林裕科变更成李永胜。2015年5月12日,“正和地产”法人进行了变更登记,由林裕科变更成了李永胜。
2016年7月26,“正和地产”的《会议备忘录》记载:“本公司对外融资、资产处置、管理层人事变更、财务审计、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由大股东(本案一审原告)林裕科决定。因同汇公司长期被债权人干扰,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林裕科(本案一审原告)以虚假退出公司……所签定的内容真实与否,李永胜(本案一审被告)都无条件执行,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如有不利后果,由林裕科承担。”
李永胜介绍道,2016年期间,“正和地产”因财务问题无法正常运转,“外滩”项目停工。林裕科再次以实际控股人的身份逼迫名义法人李永胜,在以上的书面保证下,于2016年7月29日,同日虚假签定了“同汇文化”与“正和地产”、李永胜之间的《借款确认及偿还协议》、《股权确认及代持协议》、《监管协议》,又于2017年11月30日签定(《股权确认及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据当日现场人口述称,他当时受林裕科安排组织人员威胁李永胜签字,事后他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现在感到非常后悔。李永胜称,《借款确认及偿还协议》既没有载明、也没有附件这21笔借款明细,也没有借款交易财务证明,更没有“正和地产”财务流向账目。
李永胜报案称:“正和地产”银行交易账单和财务凭证显示,林裕科转入“正和房产”资金共计6300万元,从“正和房产”转入林裕科私人资金是5,500万元,该资金是今天转进明天转出,且未用于“正和房产”开支。资金金额显示,林裕科在“正和房产”资金仅剩800万左右。资金性质显示,林裕科转入资金是长期股权投资款。公司财务单据资金用途记载,林裕科转入的资金是购买“正和房产”开发外滩项目土地款和公司运营款。“同汇投资”的《公司会议纪要》,以及同汇万方公司财务凭证附件,也明文记载只有投资和分红名目。
然而现实中,“同汇文化”和所谓的出借人邓宇森等,向成都相关法院起诉的“正和房产”三起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总共涉嫌金额近六千万元的借款从何而来?借款交易流水记录何在?借款流向何去?
李永胜指控称,巴中“外滩”在建项目企业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居然可以唯一分红给股东林裕科。“正和房产”财务凭证显示:5,500万大额资金是今天进明天出,财务账目显示主要以三种处置方式,股东分红、还借款和白条领款。股东分红?“正和房产”没有任何收益,何来红利分红给林裕科一个股东!私人借款?“正和房产”是今天借林裕科的钱,明天转给林裕科,本质上是林裕科的钱在“正和房产”旅游了一圈,然后债务甩给了“正和房产”。白条形转出?更不符合财务、税务法律法规。
暗流涌动——投资套路是否法外之地?
以小博大,系商业惯性思维,这是针对遵循市场规律合法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言。然而,把利益自私化、责任缺位、留下祸患,这不但是市场规律所不容许,而且应该业是法律和政策禁止的。
“正和房产”公司前任法人林裕科及相关的所谓“借款人”,以股权投资资本入账企业,以“借款、分红、白条”转出巨额公司资本,再以法人及占持控股股东身份掏空企业,让“空壳”企业留下一屁股债务及严重遗留社会问题,然后换一个法人“顶雷”。或许他们认为企业是有限责任,法律上是以企业的资产承担义务和责任,账就甩给了“正和房产”,最后的结局就是“破产”,资不抵债了跟他们私人没法律关系。
不是法律无据、而是执法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法人在履职期间,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目前,巴中“外滩”项目,“正和房产”早已经给当地政府埋下一个“雷”。农民工的血汗钱、材料商的家底以及项目烂尾的各种遗留问题都亟待解决。治本还得治根,我们期待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的智慧。

突击违法迁户万余户,骗取国家补偿数十亿 广安拆迁腐败案触目惊心

湘江时报讯(记者 田英  孟飞 ):日前,本网接连收到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数十名群众的联名举报信,诉称在2013年前后修建成渝高铁广安南站及物流园区拆迁安置过程中,当地众多部门官员将其作为其个人发财致富的契机,互相勾结,弄虚作假拆迁补偿信息,违规违法突击迁户、分户,以此大肆搜刮民脂民膏、骗取巨额国家资金,打击报复上访群众。其中,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现为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枣山街道办事处)涉及突击违法迁户逾万户,骗取国家补偿资金数十亿元……为此,记者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深入调查和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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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四人12个户  一个普通村干部替人迁户获利数十万元

据调查,2013年前后,为配合修建成都到重庆高铁修建广安南站,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现为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枣山街道办事处)9个村的田地和农房被拆迁。为了配合这次拆迁,广安市制定了统一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而且国家花费了巨额资金,目的就在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过渡费、社保、房屋安置、财产及附属物赔偿等等。可是这次大面积拆迁却被当地众多官员和乡村干部视为一次个人发财致富的机会,他们利用拆迁安置补偿和突击非法迁户而大发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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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采访过程中,记者首先调查的是枣山镇木桥村。据了解,2013年上半年在杨远生担任枣山镇木桥村党支部书记初,木桥村全村人口只有380多户,由于征地增改为700多户,可到了下半年,该村实际被拆迁安置补偿的村民却突然猛增到了1,400多户。村社与户政部门个别干部互相勾结,让所有从外村迁入木桥村的人员,每人必须缴纳上户费18,000-22,000元。而这些突击迁入该村的村民与原住民可一样享受每人7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其它相应补偿款。

为方便操作,杨远生就把该村10个村民小组的公章全部收归其个人保管,随意盖章使用。有人估算,仅此安置补偿一项,杨远生为国家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杨远生个人从上户费中直接获得的非法利益达200多万元。

曾任木桥村治安员和3组组长的唐银波利用自己通过“开后门”在枣山镇派出所当临时工的便利,非法迁入16户到木桥村10组,每户收取22,000元,从中个人获得非法收入352,000元。同时,这些非法迁户人员,每人还分得一套房屋,并领取村上集体款买的社保,仅此一项就导致国家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

不仅如此,唐银波通过三次户口非法迁入迁出的手段,为自己一家四口人,各自上了三个户口,也就是说唐银波一家四人总共就虚造了12个户口,12倍地骗取了国家的拆迁补偿。仅房屋安置补偿一项,70平方一套,12套,市场价每平方4,500元,唐银波一家套取骗取3,780,000元。

拆迁就是“唐僧肉”  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坑国家

时任村主任杨远生与时任村支书张洪明一手策划,将位于滴水岩处的一套70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在五保户老人陈明友名下,不久陈明友死后。二人便以五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转卖给了原村支书兼文书刘道福,所得款项由张、杨二人私分了。

时任村主任杨远生与时任村支书张洪明,伙同一位刘姓老板骗取国家种树款1,000多万元。

木桥村6组养殖户刘福林获得拆迁补偿300多万元,该款项由刘福林和拆迁办官员私分。

岳池县一位杨姓老板到木桥村传播种菜技术和卖豆腐生意,其搭建的牛毛毡棚被拆迁时获得国家补偿款300多万元,其中一半被村干部私吞了。

同时,时任村主任杨远生与时任村支书张洪明弄虚作假,给本村村民刘德林搞了一个养猪场,给一位姓杨的外地私人老板搞了一个豆腐坊,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00多万元。

该村第10村民小组组长李有相利用职权将本不在拆迁范围的女婿唐建华一家6人全部从广门乡迁入到木桥村10组,并非法获得安置房210平方米,土地补偿费3.6万多元,养老保险费4万多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骗得国家补偿和社保后,唐建华一家6人又立即将户口从枣山镇木桥村重新迁回原籍广门乡。

特别严重的是,李有相的女婿唐建华勾结不法官员,利用自家的烧腊房冒充冷冻库,骗取国家补偿金600多万元,实际上唐建华个人从中获得300多万元,其余的全被不法官员分赃。

唐建华利用不法手段骗取的巨额国家拆迁补偿款,在广门乡修建了四通两座四楼一底还有地下室的大院住房及1,000多平方米的钢棚房,以此冒充养殖骗取国家补助和补偿资金。

此外,还有沟渠、河道、水井、石桥、条石、堰塘、果树、村委会办公室等众多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款都被杨远生、李有相等村组干部贪污侵占。

另据了解,杨远生与枣山镇书记李小林、镇长肖树平,以及园区的个别领导还控制了拆迁建渣的处置项目,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政策是摆设利益是纽带 安置补偿有亲疏

虽然村上的新老干部们之间也有存在不少矛盾,但是在拆迁安置补偿这件事上,历任村干部,却基本能做到互相贪污,互相包庇,互相掩护,利益均沾。原村支书兼文书刘道福就曾安排李有相拿出20万元去打点园区领导。

当然,为了贪污和诈骗更多的钱,而且“吃得稳”,这些村干部也没少给园区和镇上的干部们进贡,于是他们变互相勾结,以至于当地老百姓怎么告状也告不准。

李有相曾亲自将20万元现金贿赂给园区干部,自然在拆迁过程中被占土地和房屋多量多算等便宜她自然也就没少占。

李有相及其儿子的房子在丈量过程中,本来只有100平方米的房子却最终按400平方米房屋获得超四倍的安置补偿。

原村支书郑安红,家中10人,自由房屋长三间,两楼一底,获得安置房7套,还有现金补偿100多万元。

村干部唐作文请拆迁办的人“进馆子”(酒店宴请)并当面送现金50万元,后获得拆迁补偿100万元。

原村支书兼文书刘道福私下给了拆迁办不少好处,后超额获得4套安置房,还有80万元的补偿款。

曾任村治安员和3组组长的唐银波,将自家4个人分立了4个户,从而获得12套安置房,分别位于广安三中、旭岩、滴水岩等安置小区。

原村支书张洪明,现任村支书杨远生,两人分别在广安城南中桥枣山万贯集团买有门市15-16套。另张洪明在成都还买有两套商品房。

据不完全统计,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木桥村党支部书记杨远生、10组组长李有相等人贪污国家财产2,000余万元,国家遭受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因亲人上访残疾人低保资格被取消  镇长:钱用光了就不上访了

对于村干部的违法行为,木桥村10组村民袁昌良对村干部不召开群众大会就拆迁提出质疑。同时,对当地村镇个别干部在拆迁中的不法行为向区、市、省、中央等党政相关部门逐级进行了实名举报。对此,当地村镇个别干部对袁昌良恨之入骨,并对其实施打击报复。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对袁昌良家的房屋、土地明显存在少量、少补和漏补的现象。更恶劣的是,袁昌良大儿子袁道平一家四口均为残疾人,本来政府給予了三个人的低保指标。但因袁昌良被称为村社干部的眼中钉后,当即停发了袁昌良大儿子袁道平一家三个残疾人的低保生活补助费,至今仍没有恢复其低保待遇。

“我向上级部门实名举报了杨远生、李有相等村社干部在拆迁中贪赃枉法、骗取和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等行为,枣山镇纪委得到消息后就向杨远生透露了消息,杨远生就把我儿子喊道他面前说:‘你老汉(父亲)又在告我们的状了哦,这回你那低保恐怕是保不住了!’”袁昌良告诉记者,不仅是,枣山镇纪委干部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枣山镇镇长肖素平还直接指点杨远生:“你就把他(袁昌良)儿子三个人的低保生活补助费停了,他只能往省上和中央跑,把他那两个钱跑光了,他就再也跑不动了!”

诚如肖素平所言,袁昌良等群众向当地政府反映的问题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他们唯一的希望就只能是向省上和中央举报。

据当地群众讲,在袁昌良等众多群众不断向中央和四川省相关部门举报后,广安市纪委曾经把杨远生等进行了隔离审查,可是半个月后杨远生又回到了村里,而且还依然当他的村支书。

回到村里,杨远生神气地向他的同伙们吹嘘说:“我在纪委关了半个月时间,又挨了打,打得我尾椎骨现在还在痛,并叫我把钱退出来,咋可能?他们打死我都不会承认的,也不会退钱,更不会连累朋友的,充其量我一个人顶着多坐几年牢,出来了依旧是好汉!”

至今,杨远生等人的嚣张气焰不知为什么不减反涨,对反映问题群众的打击报复力度也更大。

2021年8月16日,就在新闻媒体到当地采访期间,杨远生个人的保镖、木桥村党支部副书记刘龙兄弟俩在该村集中安置房石谷梁子社区大门口大骂并几欲动手殴打袁昌良,二人指着袁昌良的鼻子说:“你娃若再到处去告(状),老子就直接弄死你!”

老子上访儿连坐 现役军人妻儿上不了户

与袁昌良一样被受打击报复的还有木桥村二组村民刘德田一家。其独子刘红林作为现役军人,2013年7月与广安区广门镇方墩村女青年李红川结婚(2013年11月木桥村二组开始拆迁),至今结婚8年多了儿媳妇李红川连同其婚后生育的两个小孩,依然没有如愿迁户到夫家所在的木桥村二组,作为军属,丈夫在外保家卫国,户籍迁不到夫家,孩子读书,照顾年老的丈夫父母也成了具体问题,当然就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待遇了。

为了儿媳和两孙女的入户及安置补偿问题,刘德田先后多次到镇、区、市、省的政府、公安、信访、纪检,甚至到北京上访,但是至今始终问题得不到解决。期间,在北京上访过程中,广安驻京办的“邓局长”等诓骗刘德田说,他们是专程来接刘德田回广安解决问题的,只要一回去,政府及马上给她解决问题。可是,当刘德田一回到广安,枣山园区某局的曹局长、镇副书记陈燕、李建强等就将其强行带到枣山派出所,众多民警提着手枪和手铐,恶狠狠地说:“不管你那么说,我们就是不得解决,我们也解决不到你的问题!”

虽然刘德田8年多来一直从未间断地为此上访维权,其间还有儿子刘红林所在部队和广安市武装部也曾向当地有关部门发过公函,要求按政策给予解决,以维护现役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在当地某些当权者的眼中,刘德田就是一个专门跟村社干部作对、揭短的“刁民”,他们非但不解决问题,反而威胁说:“你就是告到中央,最后解决问题的还不是靠我们?!即使说你刘德田天不怕地不怕,但是你儿媳妇还在当地生活上班,孙子还要上学,这些难道我们就管不了啦?还有你儿子总不能当一辈子兵吧?以后他复员转业到地方总还得求我们不是?”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刘德田的遭遇其实不是个案,当地很多群众反映他们正常婚娶、婚育生子到派出所上户,往往都需要缴费,标准是每上一个人的户口一万元。

然而,与刘德田儿媳、孙子等正常婚娶和婚育生子一直上不了户口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组一位名叫刘贵玲的女子本已出嫁到重庆,却在户口早已冻结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15日将其夫妻二人的户口从重庆返迁回木桥村2组,并如愿获得国家相应补偿后,又立即变卖了刚获得的70平方米安置房,并将夫妻两人的户籍再次重新迁回了重庆。据知情人透露,为办成此事,刘贵玲家人曾在广安思源广场,包租了一只游艇请派出所田某某所长等人嫖娼、跳艳舞,还送给了对方10多万元的礼金。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记者发现广安南站建设中涉嫌拆迁腐败的背后牵涉面很广,涉案人员多,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此,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来源:湘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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