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购房被收取巨额“服务费” 找售楼处协调不理睬

诚信乃经商之本,更是做任何事情的基础。如果缺乏诚信,不仅仅是失去合作伙伴,也会受天下人的唾弃。“在2018年8月,我和丈夫出资购买了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里新佳苑小区的一套商品居住房。最近无意中发现,当初售楼部业务员竟然通过隐瞒真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使我们多付了巨额的服务费。这违反了合同法和明码标价原则,亦涉嫌乱收费和偷逃税,监管部门应介入调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居民某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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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资购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里新佳苑的商品居住房一套,因购买房屋服务费用一事所困惑。经多次协商未果,希望通过你们的帮助,为我们平民百姓用一生省吃捡用一辈子的血汗钱去购买的房子所付服务费20多万元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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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份,我和丈夫看中了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里新佳苑小区。2018年8月29日,在售楼部业务员徐某娟的介绍下,我们感觉地段和居住环境还不错,就确定购买一套,所有的交房和手续都是由徐某娟负责办理。当时给我们签了购房合同、装修协议,合同上建筑面积123.07平方米,使用面积103.21平方米的商品住宅房,说房子为精装房,总价为1,092,739.00元,实际我们购买房屋出资费用1,375,037元。当时在在签订合同时刷卡结费675,037元,办了商业贷款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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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们夫妻文化都不高,所以在购买房屋时对合同并未找专业的人确认和了解。当时我们看到合同和我们实际需要购买房屋的费用差异过大,就问业务员徐某娟怎么购买合同上的金额和实际相差这么大,她说是房产公司为了避税,所以合同上的金额会降低,为的是他们少上交税金,对于我们买房没有任何影响。因为我们不懂这个税的计算,所以也就相信了他们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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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交款后开发商和售楼部都没有开具正式的发票,只有几张收据,所以我们根本不清楚房屋的具体费用。就在最近,我们无意间在1818黄金点节目中看到和我同样购买了梅里新佳苑住宅房的支女士说,她购买房屋时付了20多万元服务费的视频,我们才恍然醒悟自己也上当受骗了。因为他们的预售备案均价才8400元/平方米,购房合同上的价格也是8879元/平方米,而实际购买支付单价12000元左右/平方米。
显然,他们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屋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并涉嫌签订虚假合同偷税漏税。为此,我们多次去找售楼处协调,他们都不理睬。也多次找到开发商讨问高额服务费是怎么回事,开发商一位管姓高层领导答复说,他们不知道,那是你们业主跟中介公司的事,与开发商无关,叫业主自己去找中介公司。
我们业主是在售楼部买的一手房,开发商为什么说高额服务费是业主跟中介公司的事。购房合同上明明是开发商自行销售,现在成了业主在中介手中买的二手房。而且,上当受骗的业主多达百分之七八十。受害人数量之多,被骗金额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多人多次上访,甚至起诉都没能为我们讨回公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试问,我们在售楼处买房,何来的高达20%以上的服务费,收服务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开发商违规销售,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签所谓的居间协议是否合情合法?
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将这种违法行为制止,防止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目前我们的诉求:第一,要求售楼部退还不正当的服务费;第二,开发商承诺的精装修房屋,实际收取的装修费用与现在所用材料品质差异太大,要求更换材料或退还装修费用自行装修;第三,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以上两条,应办理退房,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费用。
业内人士指出,购房“服务费”侵犯了业主切身利益,故意偷逃税,变相抬高房价,亦扰乱了房地产销售市场,令政府的调控政策被大打折扣。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不能视而不见,需要进行彻底调查和整顿,督促开发商、房地产经纪公司规范经营,做好明码标价,退还“服务费”,不得擅自额外收费。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jjsn/20201103/15581.html

云南一官员被举报放高利贷获取巨额利益 大学生儿子揽责“勇挑重担”

近日,西部时报官网一则《云南民营企业身陷“高利贷”三角债 背后显现官员身影》的报道,为此次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试点增添了猛料。

报道显示,举报人公开举报原云南省政府副厅级干部丁某某,与其正处级干部的妻子李某某(目前,夫妻两人均已退休),通过第三方机构发放巨额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后又通过法院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其儿子小丁(简称)“勇挑重担”为父母揽责,称不是父母投的钱,是他投的钱。小丁还称,2011年投资企业480万入股,当时他在上大四,利用实习期间的机会经商挣了一百多万,包括和郑某某合作开公司,投入的1304万,都是他向亲戚、朋友借的,怕对方不信任他是个学生,所以有时候让父母出面或用母亲李某某的银行卡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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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道一出,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这不是明显的替其父母揽责吗!一个在校学生,做什么大买卖能挣几千万,还能找到企业投资入股,接受他入股的企业老板是不是脑袋短路了?

舆论的质疑不是没有根据的,但凡有点社会经验的成年人都明白,挣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李天一靠老爸李双江这颗大树,还只是吃老本的份。难道小丁是商业奇才?

问题是,小丁的这套说辞,逻辑关系上看似合理,却经不起任何推敲。他借的钱是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现金,亲戚、朋友都拿着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送过来的?谁家存放这么大额的现金呢?在八年前银行资金管控比较松的年代,存取自由,家里存放大额现金的情况是非常少的。除非亲戚、朋友也是做生意的,偶尔可能存放,这个可以查明的。如果是转账,那更容易查了,现在是大数据时代,每一个账户的收入支出,都显示的很清楚。据报道显示,小丁称可以去法院查,都调查过了,其他部门也调查过,没问题。他所说的其他部门是纪检监察部门,前两年,举报人也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过此情况,最后不了了之。

为什么会不了了之?通过丁家夫妇的职位和背景,能逃过法院和纪委的“审查”,也在“情理之中”。因为有这个能力摆平。但是,事实却令人多处存疑。

据其他媒体报道,丁某某最初是在2013年拿900万向第三方机构转账放高利贷的,2014年拿走700万利息后,抽回了100万本金,剩余的800万继续存放在第三方机构吃利息。2016年,国家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私人高利贷,第三方机构收不回放款,老板跑路了。丁某某就抓住第三方机构的郑某某(介绍人)不放,要求其还款。没办法,本金800万,加上一年多的利息504万,1304万的欠款,郑某某就认了。

而不是像小丁说的,与第三方机构是合作关系,他通过不断向亲戚、朋友借款投入,最后形成的1304万元的债务关系。

假如,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能够调取第三方机构郑某某公司的账款记录,一切都会真相大白!900万应该不会是现金吧!

之前纪委介入,或者法院审理,难道没有去查这些账目吗?假设没有去查,怎能草率下结论定案呢?

另外,小丁入股的480万元,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去查。小丁说的与第三方机构郑某某是合作关系,投入1304万,不可能没有股份占比吧。如果有,应在工商部门查询到占比情况。另外,如此多的投入,也不可能捧着现金去的吧,也应该有账可查。假如工商没有占比记载,单凭小丁的口述,法院和纪委都认可了?

如此的说辞,竟能蒙混过关,的确有辱办案人员和整个社会民众的智商,不知道办案人员向上级部门如何交代的?

报道还显示,因只偿还了800万本金,而504万元的利息,举报人认为利息太高,属于敲诈,不愿意偿还。小丁就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并没听取举报人的建议核实504万元来源的合法性,最后法院强行逮捕举报人,将504万元,连同504万元产生的一百多万利息执行到位。法院涉嫌帮助私人收贷。

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集中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省集中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范围内人员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官方放贷不担心回收问题,其特权就是可以利用“公权”收贷。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也认识到,官员放高利贷的影响和危害,所以开展此次整治活动。

小丁努力地往自己身上揽责,目的就是勇挑重担,让父母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初心可以理解。但是,并不是谁想揽责就能揽的。小丁的这套说辞本身就经不起查,所以也站不住脚。

丁家这900万放贷资金,以及投资入股的480万元的股金,到底是怎么来的?靠丁某某两个公务员不吃不喝积攒的,还是“天才”儿子挣来得?

我们希望纪检监察部门能够重启调查,还事实一个真相,给举报人一个公道,同时给小丁这位商业“奇才”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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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营企业家身陷“高利贷”三角债 背后显现官员身影

http://www.chinatrbc.com/fazhi/20201023/5066.html

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违法征收开发商暴力拆迁视百姓权益为无物!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拆,为了规范征拆过程,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征拆领域更是明确规定,该有的程序必须有,但各地违法征拆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是基层政府部门直接参与、滥用职权、以权压人、非法强拆,给被拆迁人的自身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威胁。

受害人夏国英陈述:

1992年我家由孝感市园林路搬迁至新华街道,旁边是孝感市化工厂的一个臭水沟,周边居民将垃圾倒入此地,气味难闻,1994年当时的梁副市长在孝感对全市环境大整治时,新华街道办事处祝廷书记对我家说∶”你们家现在有点钱,就拿点钱把这个臭水坑买下〞。

当时领导找到我们对我们说土地出让手续按国家正常手续办理,另签订征地三方协议书,但是要把这个臭水坑填好,并要求做好附近下水道。

1994年12月13日我家从丙方新华街道办事处,甲方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文昌阁村委会,乙方周桂安(夏国英丈夫)三方签了征地协议书,签订协议内容为丙方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办事处将原征土地1.62亩的其中451平方转让给乙方,转让定价为 22520.00元,签订协议我们家立即召集人手,通过人工回填土方,打围墙,花费十余万元才有了现在这样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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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供图/自建住宅用土地193.9平方米,现有土地257.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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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手续实施强拆

夏国英讲:2019年11月份,乾坤公司(湖北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人用挖土机推了部分院墙,与之理论时乾坤公司告知受害人自己从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买了这块地,向其索要相关文件却一直未提供。

在未征求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新华街道办事处违法征收土地,将土地卖给乾坤公司,乾坤公司更是“猖狂至极”无所畏惧,一次次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多次使用暴力手段,达到他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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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英罗列:

2020年4月,乾坤公司带人推了受害人围起来的铁皮围栏,并将受害人打伤。

2020年8月,乾坤公司带领20多人对受害人院子进行挖掘并派人对受害人进行反复强制拖拉,致使受害人胳膊腿全部被石头和地上的硬物刮破,同时打伤受害人亲人还威胁说花100万把受害人撞死。

2020年8月13日下午乾坤公司再次对受害人家人进行人身伤害,往身上撒水泥,撒石灰,洒水。

2020年8月14日上午,乾坤公司带领30多人对受害人进行围殴,公然抢走亲人手链,把81岁亲属打到地上起不来,致其心脏病和哮踹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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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乾坤公司对两位老人施暴

在我国征收土地,必须先由管理土地的政府部门拟写征收方案,在报由政府部门核查批准,接着向大众展示征收的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最后再是对土地进行实施征收;而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联合乾坤公司,无疑违反法定征收程序。

于是夏国英老人及其家人向孝感多部门反映,开始了不易的“上访之旅”,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最后给出的处理意见,给到受害人(夏国英)的征地赔偿标准为90每平米,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征地赔偿不得低于周边市场价格,而当地的市场价在10000每平米左右,这种“明抢式”的处理结果令夏国英老人一家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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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夏国英老人提供的视频来看,截止到2020年9月28日,湖北乾坤公司已将原本属于自己的部分“院落”挖成深坑。

国家为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一直提倡依法征拆、文明征拆、阳光征拆、平安征拆,就上述事件经过来看,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与乾坤公司不仅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在对待征收土地一事上,乾坤公司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更是让人痛恶。

在权利和暴力面前,老百姓本就是弱势群体,近日因暴力强拆乡干部打断七根肋骨的事件,再次将“暴力强拆”推到了风口浪尖,无论事件如何反转,政府参与非法暴力强拆的事实值得让人反思。

夏国英老人一家,只是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权益,然而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违背协议、视法律为儿戏、视百姓权益而不顾,开发商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惜违法强拆,究其原因,其目的不外乎“利益”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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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pitradegx.com/a/chengshi/2020101641216.html

吉林德卡公司发公开信痛斥营商环境恶劣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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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卡公司发公开信痛斥营商环境恶劣和司法腐败

尊敬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我公司在投资扶余市以后,遭遇到政府的打赖和司法不公,致使企业濒临倒闭。为了吉林省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希望您在百忙中关注一下我公司的遭遇,为企业主持公道。

我公司是一家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于2006年由原扶余县(后改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全额垫资建一所医院,给政府拆迁建设两块棚户区(政协、华夏),棚户区回迁共计503户,替政府退道路红线拆迁(面积14333平方米),修一条利民路,我公司商业每年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建设一所医院、棚户区改造回迁、退道路红线拆迁、修一条利民路完成后,政府却不兑现会议纪要了,开始公开耍赖,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亿元没有一点回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企业已负债累累,半年多没有开资,欠银行贷款、税款欠税迟纳金每日两万元,公司已经频临倒闭。在走投无路之际,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拖诉、同案不同判、不依据事实判决、关键证据被消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因此,我想给您写这封公开信,结合本企业遭遇谈点个人意见,向您诉说冤情,希望能引起您的关注和重视。

我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当时的扶余县政府给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按照该会议纪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税费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后,德卡公司履行承诺,于2008年将22000多平米的县医院建设完成并装修结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决算报告,但是政府拖延两年时间才给出决算,金额为3651万元。

对于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华夏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政府却以经济适用房为由对我公司限价销售,每平米仅售1250元,使我们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几千万。该棚户区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当时的其他三家棚户区销售价格分别为:龙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财源228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我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

此后,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但是,在长达三年时间里,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承诺,我公司无奈投诉到省纪委软环境办。省纪委明察暗访后,在“吉林卫视”以《聚焦软环境——没有兑现的承诺》为题进行了曝光,多家媒体也同时跟进报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后,中央巡视组又进行督办,这才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重视,处理了八个人。之后在2014年,扶余市委市政府由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长与我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在会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认会议纪要的合法性,推诿扯皮,后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长在会议现场出尔反尔、推诿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瞒下,只兑现了《会议纪要》中的几笔:拆迁款、税和土地出让金部分款,之后就说《会议纪要》违规违法兑现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红线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民营企业没有义务承担。如果说当初的会议纪要违法了,那也应该由政府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没有任何理由让已经付出巨大代价的民营企业来承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扶余政府诉讼至法院:1.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应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2.政府违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价销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赔偿。

对于此案,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却不予立案,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以后,法院却未经审理就以“招商引资事宜发生的争议,应受招商引资的政策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德卡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7(总20)次民事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过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审理,申请要求异地审理,经高院批准由林业中院审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立案,到林业中院审理和评估历时近三年,林业中院终于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决,判决我们胜诉,但我公司对林业中院的一审判决仍有异议,并于2019年6月4日上诉到省高院审理,上诉请求是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用建兴评估报告计算价格是错误的,其理由:①、评估报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没有原件,是复印件;②、评估时效早已超过一年;③建兴的评估报告评估师白鸽既是政府房产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建兴评估公司的股东。

2、一审认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审计的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积没有评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价不知道是怎么来的;②、判决书中,我公司与审计局有1250元签字认可的报告,那是审计我公司对会议纪要里的3573.6万元有没有完成,完成了兑现会议纪要。我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是从零的开始,与审计无任何关系。话说回来,政府既然认可审计,那就应该兑现会议纪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让金、税费即征即退的承诺,我公司也不请求给付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而现在是政府既不兑现会议纪要,也不给付我公司替政府拆迁和修路的钱。

3、一审判决的补偿金给付利息日期与实际时间差距甚远,理由是:①、一审判决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迁完毕交给政府并已修路,有我公司给业户的拆迁协议为证,法院应裁定于2009年开始计算利息;②、一审判决的城市广场2015年11月17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我公司于2013年拆迁完并已交政府,有拆迁协议,法院判决应在2013年给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决,我公司又于2019年上诉至省高院,对该案要求按现时点重新评估,理由是:一审采信的建兴评估公司的人员既是企业股东还是政府公务员,况且评估的报告已超过1年,已失效;高院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该案从一审到高院历时四年不下判决。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居然说“你公司是信访案件(即闹访),要层层汇报”。可是,就在我公司同一个政协区块的吉林银行诉我公司回迁不了房屋的案件,今年7月份,松原中院在没有回迁位置的情况下都能评估,为什么我公司在一审要求有回迁楼房的位置评估却不给评估,案件到高院都已经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的迹象,这是不是法院助力地方政府破坏营商环境、坑害外地投资商?这是不是又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而和我公司属同类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诉梨树县政府行政协议案,同样的案情,同一个律师,从中院到高院仅用了四个月就下了判决,而且是企业胜诉。所不同的是,同一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我公司诉政府时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这次代理的是企业一方,仅仅用了四个月,这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名气还是关系在起作用?而我公司历时四年,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是明显的显失公平!是不是有政府官员干预司法?法院是不是在枉法裁判?这样的案例,只能让企业对人民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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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诉请的要求按现实楼房价格给予评估,有评估才能公平。

2、我公司每天欠税、迟纳金2万元,银行贷款利息1万元,该案件历时四年,企业实在无法承受!请高院尽快评估下判决!

从我们了解到的诸多事例来看,应当说,我公司的遭遇,并不是个例,代表了吉林省内民营企业,尤其是那些没有背景、没有靠山企业的共同命运。而德卡公司的命运,也关系到吉林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劣。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政府都很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我们期盼着吉林营商环境的改善。而司法公正就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没有司法公正,一切都无从谈起!

请徐院长在百忙中对涉及德卡公司的诉讼给予过问和关注。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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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姜永库 18543200667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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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jdrbw.com/Jingji/2178.html

一份刑事判决书曝光河南息县公安局长刘洋“买官记”

河南省息县公安局被河南省公安厅列为河南省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在信阳的试点县。
就在8月17日下午,全省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息县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在息县会议中心召开。
根据官方通报,河南省公安厅、信阳市公安局和息县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各股所队长以及县局教育整顿办、驻县公安局纪检组全体人员参加了大会。
看到息县公安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出了上述消息,我想起了信阳市公安局前局长李长根的判决书里出现的刘某1、刘某2和刘某3。
李长根的判决书显示,2008至2014年,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我遂在微博上转发了息县公安的微博,加了句评语:
经查:2008至2014年,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640
不料息县公安局的官方微博遂将我拉黑。微博被粉丝多的用户拉黑后,就被限制了评论。然后我的微博就收到了下面的私信:
640-1
微博特意提醒我要与博主们友善互动。我玩微博的时间比微信公号长多了,除了拉黑那些随意辱骂的5毛,我还真不随便拉黑人。
让我不解的是,我也没说什么啊。我仅仅把李长根的判决书内容摘抄一句发出来,有什么问题?如何就惹到了息县公安局?
我也不明白的是,你们买官卖官还说不得?我对此表示不服,我只好私信问息县公安:你们还能要点脸吗?
640-2
由于对方设置,你们不能发送消息。很明显,息县公安把我拉黑了。

640-3

很快有网友私信我,他也被息县公安拉黑了。他只因为问了句刘某3是息县公安局的刘洋同志吗?
其实在固始县做过公安局副局长、信阳市公安局做过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做过政委和局长又姓刘的人,在信阳860万人中恐怕找不到第二个。
 
根据老何曾经十几年的媒体从业临床经验判断,刘某3应该就是此次与省厅、市局一众领导端坐在主席台上的现任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
给李长根送16万是什么概念?那会信阳市的房价是多少钱一平米?那会信阳市县级公安局的副局长工资多少钱一个月?
众所周知,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谋取私利。该罪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送16万给李长根,然后获得李长根的提拔,刘洋的行为显然构成行贿犯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90条和司法解释规定,对行贿罪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买官算不算情节严重?超过3万算不算金额较大?而且还是十几年前的16万。买官首先破坏了信阳市公安系统晋升的公平,让那些真正奋战在一线的干警和真正努力工作的领导们无法晋升。
买官后要不要把本钱捞回来?答案是肯定的。收回买官成本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个县乃至一个信阳市的法治被践踏,让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无处伸张,这才是危害了所有人的利益。所以买官是情节最严重最恶劣的行贿犯罪。
请问息县公安,你们有何脸面拉黑我?

别以为你们有更大的腐败分子护体,就能安然无恙。别以为老何被信阳两级法院的审委会枉法裁判,你们就可以继续横行信阳。这事肯定没完。

640-4我告你们的这两个判决也注定成信阳反腐史上的笑话

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不是开玩笑的。你们的护体金刚能否过关,看他的造化都不行。买官也就算了,还那么多,一个地级市十个县区30余位公安局局长,都是买来的。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原文标题:我被息县公安拉黑了

转自:微信公众号《媒律圈》

广东茂名一家二甲医院因管理权纷争引发多起诉讼

本报记者 朱晨辉

茂名石化医院座落于美丽的广东省茂名市小东江畔,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预防于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与我国首座千万吨炼油基地——茂名石化公司紧紧相伴,原为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化公司下属单位。2003年6月,该医院从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化公司改制分流。2009年7月,该院被北京天健华夏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华夏公司)收购。此后,围绕该医院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工程建设项目等,内部外部纷争不断,引发多起诉讼。

历经两次改制,“天健”让医院起死回生

据茂名石化医院现任院长彭剑介绍,2003年,茂名石化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改制,从中石化集团企业母体里剥离。事实上,此次改革并未有解决医院体制上的弊端。改制后,由于股权分散导致医院决策困难、执行力低下,基本上第一次改制并未成功,医院经营状况十分惨淡。

2009年7月,茂名石化医院与天健华夏公司签订了投资权益转让合同,职工持有的医院股份全部被收购,茂名石化医院成为天健华夏公司旗下首家医院。而茂名石化医院保持三个不变:医院的非营利性质不变、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所享受的改制单位优惠政策不变,药械集中采供的模式不变。

正是这个收购之举拯救了当时负债累累、奄奄一息的茂名石化医院。2014年12月31日,经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茂名石化医院全资设立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取得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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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天健华夏公司与茂名石化医院和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权益结构为:天健华夏公司持有茂名石化医院100%权益,茂名石化医院持有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宫瑞忠为天健华夏公司、茂名石化医院和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

此间茂名石化医院发展顺利,天健华夏公司还为医院购置了全新的救护车、DR、CT等设备。“我接手茂名石化医院的时候,这家医院有1.67亿负债,可以说是惨淡经营。而且我们是以市场价6.6倍的价格收购的。”茂名石化医院举办者、天健华夏公司董事长宫瑞忠告诉记者。

天健华夏公司接管后的初期,医院运营效果显著,一年产值接近1个亿。医院设备购置、房屋装修等硬件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同时,职工的待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职工个人收入增长幅度与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公司持平。然而,随着2015年3月天健华夏启动IPO,茂名石化医院的命运开始发生转折,天健华夏自2015年3月启动IPO受阻,而且发现医院巨额资产被侵占,同时爆出诸多严重问题。

改制后,医院出现一系列违规操作

“2006年,茂名石化医院原医院党委副书记王家苏多次找我商谈,希望能够保住他在该医院的位置。”宫瑞忠告诉记者,他最初并不知道王家苏其人,后来才了解到此人曾对原院长唐纯功多次施压,在逼迫唐纯功辞职之后,王家苏担任了医院的主要领导职务。此后,王家苏把持茂化医院数年,期间不断有人反映其存在种种问题。而他通过多种手段骗取了宫瑞忠的信任,于2009年改制后任天健华夏公司副总经理,兼茂名石化医院院长。

令人不解的是,茂化医院相关职务竟然不能正常换届、出现了一系列违规操作,王家苏居然同时兼任茂化医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这为茂化医院后来出现种种严重问题埋下了伏笔。

医院谋求上市受阻,审计发现”蛀虫”

“上市受阻,与王家苏及其背后力量搅局有直接关系。”宫瑞忠称,2013年天健华夏公司开始启动上市计划,同年实现了医院工商注册。2014年12月31日,茂名石化医院全资设立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取得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015年9月,业内公认最难也是最关键的内控审计通过。可以说,我们的上市计划成功在即。然而,由于王家苏等人干扰,上市受到影响。”此后,王家苏涉及财务造假等一系列事件,“最终导致IPO被阻断。”言语间,宫瑞忠流露出些许无奈。

茂名石化医院现任院长彭剑告诉记者,自2010年起至今,茂名名仕文具办公用品批发中心向茂名石化医院供应办公耗材及日用品。之后,发生了虚假发票事件。

“我们医院进行2016年年终结算时,财务审查发现,2016年名仕文具向医院提供的21张发票,经茂南区国税局验证均为虚假发票,金额总计231,086.60元!”彭剑强调。随后,医院马上对2012年-2015年的发票进行了随机抽查。目前发现自2012年至2016年间名仕文具共向医院开具了105张发票,发票总金额为2,079,621.57元,医院共抽查了其中的36张发票,这些发票经茂南区国税局验证均为虚假发票。“经查证,这些是王家苏伙同医院工作人员黄述暗中操作的,已经涉嫌逃税罪。”

后经茂名市国税局对105张发票验证证明,都为假发票。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茂名市公安局经侦第三大队接到报案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原班子多名成员触犯法律被法院处以刑罚

王家苏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利益,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灾难。2016年11月1日,天健华夏公司正式下文,免去王家苏天健华夏总裁及茂名石化医院院长职务。同时任命杨军强为茂名石化医院院长。

此时,王家苏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反而在茂名石化医院鼓动医护人员,意欲夺回医院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干扰破坏医院的正常管理秩序。

副院长吴桂凤及多名医院员工告诉记者,从2016年起,王家苏等人就利用茂名市万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招聘并组织社会人员33名,组成“保安队伍”实施各种干扰医院运营。

“这些人员暴力威胁医院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不准上班,非法打压天健华夏依法聘任的主要管理人员,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吴桂凤称,被免职的王家苏拒绝工作交接,还控制了茂名石化医院和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重要证照和公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重要印章。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2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均显示,“2016年11月1日,茂名石化医院原院长王家苏被其主管部门免去院长职务,期间,王家苏与原副院长黄述、医院设备部主任谭成江等人私藏茂名石化医院及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公司重要证照,利用非法取得的印章伪造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非法将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宫瑞忠变更为王家苏,将原来在工商登记备案的五名董事变更为王家苏、黄述、谭成江三人,并领取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家苏的营业执照。2016年12月14日,王家苏、黄述、谭成江等人因涉嫌故意破坏医院的生产经营及扰乱社会秩序等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2月6日被该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刑罚。”

彭剑介绍称,王家苏等人通过上述一系列违法运作,进而控制了茂名石化医院以及茂名石化医院近1.5亿多的净资产和每年3亿多现金流。

恶意串通承建方,涉嫌两起虚假诉讼

彭剑称,王家苏于2016年11月1日甚至指示其亲信黄述利用非法藏匿的公章,与八建集团吴康保恶意串通伪造了签订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的《赔偿确认书》,约定茂化医院应向八建集团支付医院东院扩建工程停工期间损失4540.6万元。随后八建集团吴康保便利用该伪造的《赔偿确认书》因与茂名石化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茂化医院向其支付高达4540.6万元的停工损失,并申请法院冻结了茂化医院价值4540.6万元的财产。“这给医院经营造成严重的困难和影响可想而知。”彭剑强调。

而后,经过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从高新分局调取了黄述、吴康保等人的询问笔录,最终认定《赔偿确认书》是王家苏、黄述与八建集团吴康保恶意串通伪造的,并且是倒签的,《赔偿确认书》是王家苏、黄述犯罪期间所为,其中茂化医院的印章及黄述的签字不是茂化医院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八建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八建集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4月23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9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但八建集团仍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民终38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60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彭剑介绍,王家苏、黄述、八建集团吴康保等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制造虚假诉讼行为,给茂化医院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茂化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向高新分局报案,高新分局于2017年3月8日立案侦查。

“但截至目前并未实质进行侦查,无任何进展。”他们后来了解到,王家苏、吴康保为逃避刑事责任,大肆托人说情阻碍侦查。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的停滞,使得王家苏等人更加变本加厉。”彭剑称。

彭剑还称,另一起虚假诉讼是,八建集团再次因医院东院扩建工程,于2018年5月21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要求茂化医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高达15333523.65元,八建集团提交了由黄述签字盖章的《拖欠工程款确认书》,确认茂化医院应支付拖欠工程款5730.321795万元给八建集团。

八建集团针对此案,在正式向法院申请立案前,便向法院申请对茂化医院名下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出具(2018)粤0902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茂化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石化支行的银行存款10148200元。该案的《拖欠工程款确认书》与上述《赔偿确认书》同出一辙,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显然也是由王家苏、黄述、八建集团吴康保恶意串通,利用王家苏、黄述非法藏匿的公章所伪造的。

彭剑称,多个证据显示,《拖欠工程款确认书》绝非2016年4月25日所签,是由吴康保、黄述倒签的。

“关于王家苏、黄述、吴康保等人再次制造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茂化医院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报案材料。以上种种恶劣行为,其目的就是通过篡夺医院及医院公司的控制权,企图将医院及医院公司进行变卖,以达到侵占医院及医院公司资产的目的。”

据悉,目前黄述、吴康保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尚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有关部门应追究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显示,2016年12月14日,王家苏、黄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王家苏妻子在其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中石化某领导四处活动,并伪造病例为王家苏骗取了取保候审。”彭剑说,王家苏在取保候审之后,继续以医院党委书记身份威胁医院工作人员,其还挑动茂名市方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访,迫使当地警方释放被抓捕的犯罪分子黄述等人。

由于王家苏等人的犯罪情节严重,且王家苏是首要犯罪嫌疑人,茂名市检察院依据司法程序,对王家苏、黄述、谭成江及梁幸友等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但由于有当地个别官员对此案进行干预,现王家苏仍逍遥法外,未能按司法程序被依法羁押。

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敬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明显存在严重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茂名市有关主要领导不仅为王家苏请托说情,更是强令司法机关“放人”,涉嫌严重违法,相关部门应对这些“保护伞”予以彻查。

“王家苏等人的所作所为,已经给茂名石化医院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我们恳切希望此时能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帮助医院恢复正常的医护秩序,维护医院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还给广大医护人员一片安宁。”最后,医院院长彭剑向记者道出了全体医护人员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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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inance.zqcn.com.cn/redian/122044.html

辽宁金海公司陷虚假诉讼致停产工人何日再就业

2020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检察院作出右中检一检刑不诉【2020】Z1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居民刘某珍涉嫌虚假诉讼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将羁押近10个月的刘某珍释放。决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辽宁省沈阳金海隆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高兴涛、郭鸿雁立即向内蒙古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提出申诉,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追究刘某珍的刑事责任。

案件详情: 2017年1月9日,金海公司和高兴涛对以往借刘某珍的款项进行了全部结算,为刘某珍出具了45万元的借条,约定利息为四分。还款时刘某珍书面要求将款项打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内,金海公司将本息49万元(其中45万元为本金,利息为4万元)先后存入刘某的农行账户内,账号为622845305800025967*,但刘某珍仅认可出具收条的8万元,其余的41万元刘某珍以“不熟悉刘某”为由不承认金海公司偿还。刘某珍将金海公司诉至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院,法院判令金海公司偿还刘某珍本金37万元,自 2017年1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2分计息。金海公司不服上诉至内蒙古兴安盟中级法院,2018年8月13日内蒙古兴安盟中级法院开庭时刘某珍回答审判人员提问:“我不认识刘某;有刘某这个人,跟我是朋友关系,做买卖认识的……但现在我也找不到刘某这个人;挺长时间没有联系了,只有电话号。”为查清事实,金海公司对刘某身份进行调查,经调查得知刘某与刘某珍是亲姐妹关系。又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是乌兰浩特市突泉县教师,是刘某珍的亲姐姐,刘某说:“我只是开卡、销卡人,中间持卡人是刘某珍,我不认识高兴涛、郭鸿雁。”有证据证实刘某珍已经获得了49万元偿还的款项。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刘某珍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科右中旗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4日科右中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科右中旗检察院在不起诉书中认定:“高兴涛于2016年12月签署了一张46万元的欠条,高兴涛对该欠条予以认可”。事实上,2017年1月9日前郭鸿雁和高兴涛对所借刘某珍的款项进行了全部结算,为刘某珍出具了45万元的借条,双方经济往来自此全部结算清楚, 2016年12月份高兴涛也未给刘某珍出具过46万元的借条。

本案的焦点是金海公司偿还刘某珍49万元本息是否收到问题,其中打到刘某卡的8万元刘某珍出具收据予以认可,剩余的41万元刘某珍否认予以偿还,因为刘某珍不承认偿还41万元,所以向乌兰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2018)内2201民初685号判决认定刘某珍未收到,判令金海公司偿还本金37万元。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刘某珍收到37万元本金,构成虚假诉讼,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后科右中旗检察院否定了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刘某珍不能说明其他经济往来账目的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居然认定刘某珍以往所获得的41万元本息是与金海公司其他经济往来,违背事实认定刘某珍不属于虚假诉讼。事实上,2017年1月9日金海公司结算了以往和刘某珍的全部借款总计借款45万元,从此再无其他借款,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所谓的其他经济往来纯属无中生有。令人费解的是:金海公司已偿还本息49万元,因刘某珍虚假诉讼金海公司又被法院强制执行,两条生产线被乌兰浩特市法院采取肢解的方式执行,使设备无法使用。一个拥有120多名工人的出口型企业被迫停产,郭鸿雁被拘留15天。

综上所述,根据乌兰浩特市法院作出的(2018)内2201民初685号判决和兴安盟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内蒙古高级法院作出的裁定,通过银行账目往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侦查结果均印证刘某珍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清楚。高兴涛、郭鸿雁请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依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贯彻党中央“六稳六保”的方针,使金海公司早日恢复生产经营。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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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inriguanzhu.com.cn/art/16328

雷州:一家族多次破坏村民农作物依然逍遥法外

9月23日,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潭龙村委会田西寮村李日郎纠集家族成员砍掉李妃太果树、拔掉李国果树苗(此前曾4次砍拔掉),至今,当地警方一直没有处理结果,致肇事者逍遥法外,当事人百般无奈,令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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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村民小组成员李光良、李堪广等人证明以上园地原属荒地,后来,李文林父子(李妃太、李国系子)开荒,从1985年起,耕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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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英利镇潭龙村委会还出具证明:兹有我村委会田西寮村村民李文林父子在田西寮村村后开垦荒地约8亩,东至三家寮村蔡建华园,南至李聪住宅,西至李密园,北至上贡林场林地。从1985年起,由李文林父子耕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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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2019年9月份起,李日郎藉以“祖公地”为由,依仗家族势力,纠集家族成员想方设法侵占李文林父子开垦的荒地,多次砍拔掉李国的果树,并在李光春(李文林之子)荔枝园上定桩钢管,恶意影响李光春的生产,镇政府以土地纠纷为由(根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证明,根本不存在任何纠纷),迟迟未作出处理结果。当事人每次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均到达现场拍摄取证,但都是不了了之,更加助长了李日郎的嚣张气焰。

9月23日下午,李日郎第五次纠集家族成员李学、陈妃妹、李重、李添等人砍掉李妃太的芒果树约200棵(今年果树可结果),拔掉李国芒果苗约200株,时价16元/株。经5次累计,李国被毁的青苗已经超过了一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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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当事人报警110,并向警方提供了监控视频,英利派出所抵达现场取证拍摄,但事发至今,警方均未给予答复,当事人每天都到派出所讨说法,要求派出所向物价部门提出评估,但尹所长推诿为副所长蔡某新负责该案,授意找其办理,但蔡某新总是避而不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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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令人气愤的是,9月24日,当事人向市长热线投诉,称案情较为复杂,需延期至10月10日。10月9日,当事人再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时,口头称已调解,但处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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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农村家族式黑恶势力,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职能部门绝不能包庇、纵容犯罪分子,遏制农村黑恶势力蔓延,以免祸害一方。

目前,当事人强烈要求派出所向物价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作出物价认定,追究涉案人员应有的责任。(陈斐婷 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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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x198.com/ArticleView_153792.html

辽宁抚顺市望花区 一个案子上诉了20年 我的情况案件事实整理说明 :

原标题:辽宁抚顺市望花区 一个案子上诉了20年


   我的情况案件事实整理说明
 :

编者按:这是群众来信,我们为了展示事情真实的情况,现在我们将事情原文照登,如下:

原 告: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

被 告:抚顺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件事实:

20年没有回迁的房子

现家庭地址

苗培福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外建一号楼北门201室

宋红力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街外建一号楼北门201室

 

一、苗培福于1989年购买位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并于1989年11月7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者为赵俊英,用地面积为28.5平方米,当年对房屋进行了翻盖,建设成为60平方米的住宅,无房屋所有权登记。

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1992年4月14日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注册登记,负责人是赵俊英,系苗培福前妻。

1998年,赵俊英与苗培福离婚,2001年4月10日,苗培福与赵俊英签署家庭分割协定,约定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五交化建材商店的外欠款追回全部归赵俊英及女儿所有,赵俊英将本人名下坐落于望花区和平街9委4组营业房60平米自愿归属苗培福所有,赵俊英自愿放弃因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利益。

1993年6月30日,因房屋拆迁办理停业登记。

二、199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动迁协议书》,协议约定:

1、被告给原告解决营业面积60平方米,产权归原告,使用权归原告,原告不承担一切费用,车棚两侧门面,(以房换房);

2、动迁期间的职工工资补偿由被告承担,补偿费至交房之日起,补偿费由被告在三日内结清一年工资,余款在动迁时一次结清。(九名职工,经理两名,从业七名,计九名)

3、被告动迁原告的电话,暂由被告使用,被告负责电话迁移费用,使用期间的电话费由被告负责缴纳;

4、原告的房屋是建国前的,所以我们要求被告给原告的房屋以合理补偿。(房屋补偿费200元)

其中第4条房屋补偿费,被告已经支付完毕;第1条、第2条第3条,现在没有履行。

三、2000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因《动迁协议书》履行问题引发纠纷,原告依法向望花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并办理立案,受理案号为:(2000)第1238号,负责人赵俊英委托苗培福办理诉讼事宜。

四、2001年3月1日,望花区人民法院张焕格法官出具结案说明,将上述诉讼案件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1年3月19日,张凤琴法官签署“移送案件费用退回或移送。”经原告了解,后该案件退回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1年7月29日,望花区和平街道办事处辽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苗培福到市人大反映被告1993年4月31日动迁至今未回迁问题。

五、2001年7月30日,望花区和平街道办事处辽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苗培福到市人大反映被告1993年4月31日动迁至今未回迁问题。

六、现原告与被告因《动迁协议书》履行问题引发纠纷由原告向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尚未审理结束,至今无合理原因未出具审理结果,且经多次与望花区人民法院沟通联系,望花区人民法院亦未进行开庭的审理。

 

附:相关案件材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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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8年以来一直被人砸,一来就是五,六个人,最多的时候是三,四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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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everyday-news.com.cn/news/xwxx/id/20531.html

中石化官员案:一审判决后检方抗诉 多位法学家认证无罪

文/
  
花艳文

中石化华中分公司调研员段晓虹等人涉刑案,发生已经2年多了,迄今尚未尘埃落定。

就此案,社会各界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争议不断。

据悉,此案前些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完毕,目前等待宣判,对于判决结果,各嫌疑人和家属们拭目以待,社会公众也将继续关注。

一、一审判决引争议

2019年10月16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称: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联系松散,无组织纪律,分工简单,为争取土地补偿最大化而临时纠合在一起,不符合犯罪集团的固定性、目的性、长期性等特征,属一般共同犯罪案件;

本案因土地使用纠纷引起,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等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属事出有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段元文、段元安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段传星、段国华、段元文等虽为阻止仁和矿业施工杜撰、拼凑仁和矿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材料,多次以走访的形式越级到多个相关部门重复上访,但未有过激行为;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段传星组织三十人到九江市政府拉横幅上访的行为,虽然是越级违法上访,但根据九江市特巡警支队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访视频截图及光盘,该上访行为未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未达到寻衅滋事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应以寻衅滋事违法事实评价,对公诉机关此项罪名的指控, 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否定了公诉机关认为的几被告为“涉恶集团”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晓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原本今年即将退休的央企处级领导段晓虹,在此案发生后一夜之间眉发皆白。如果不减刑,他到73岁才能出狱,其本人和家人、律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很不满意,坚决提起上诉。

二、检方抗诉欲加刑

2019年10月24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抗诉书》,称——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段晓虹等人构成恶势力,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瑞昌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土地使用纠纷引起,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等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属于事出有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被告人段晓虹等人以保护祖坟山、老屋场、保护环境等为借口,利用宗族势力,长期以堵路、非法上访等手段,阻止仁和矿业开工,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致使仁和矿业多年来一直未能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段晓虹等人系借故生非,实施的违法犯罪不属于事出有因,明显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应当认定段晓虹等人为恶势力。

瑞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晓虹等人之间联系松散、无组织纪律、分工简单,系临时纠集在一起,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段晓虹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互相配合,被告人段晓虹系纠集者;被告人段传星、段国华系重要成员;被告人段元文、短传杏、段元安、段晓鹏、段元胜、段传木系其他成员,被告人段晓虹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欺压仁和矿业,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段晓虹等人的行为明显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应当认定段晓虹等人为恶势力。
综上所述,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三、专家认证称无罪

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由几位著名法学家组成的专家论证组,于2020年7月26日在北京,对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的段晓虹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论证。

与会论证专家审阅、研究了以上证据材料,听取了委托人对于案情的陈述,经过认真分析、论证,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段晓虹涉嫌三项罪名中:

(1)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仁和矿业无证开路、审批过期、侵占村民土地引发,段家山村民及段晓虹对仁和矿业的违法生产营业进行制止,未造成合法生产营业无法进行的结果;系土地征用纠纷中被侵权主体争取合法权益的维权行为,仁和矿业的开路行为属侵权行为,不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故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关于强迫交易罪,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的行为,不属于买卖商品等五种强迫交易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不属市场交易行为;协议得到了仁和矿业的同意并履行,并不存在强迫性质;并且段晓虹既不是协议主体,也没有非法获利,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3)关于敲诈勒索罪,段晓虹的房屋、祖坟,位于待拆迁的范围之内,存在要求补偿款项的权利基础;其为了获得征收补偿费用而收取涉案款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款项系仁和矿业主动给与、段晓虹被动收受,客观上段晓虹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敲诈勒索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4)段家山部分村民为了获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而阻止仁和矿业违法修路、上访,属典型的因征地拆迁补偿而引发的民事权利纠纷,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该认证书最后写道: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仁和矿业为了谋取短期经济利益,在村民反对的情况之下,仍然占地毁林。有违绿色发展理念,也有违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有违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段晓虹以及涉案段家山村民,反对仁和矿业违法占地毁林,实施阻路、上访行为,尽管带有获得补偿的意图,但也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本村环境的作用。

如果法院能够妥善解决本案,判决段晓虹以及涉案段家山村民无罪,有利于保护段家山村的自然环境,也有利于尊重村民对集体林地的自主自治权,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讲话精神。

四、
律师:另有人涉黑

就此案,二审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2013年9月25日下午4点多,六名男子手持钢管冲入村民段国华的办公室,对其进行殴打。此前一天,参与殴打的三名人员曾闯入段国华家中,威胁段国华要求其不要再举报仁和矿业违法事实,并同意开采,遭拒。段国华案虽最终和稀泥地以治安处罚草草了事,但幕后指使人员并未受到任何惩处。
通过二审法庭调查,段国华已当庭证实,仁和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忠为了让其做通村民工作,曾于2015年亲自登门造访,并亲口承认2013年9月25日的打人事件系其本人指使的,并为此向段国华道歉。
2015年4月15日晚,四名蒙面人员手持木棍、刀具闯入段传彬的店内,对村民段传彬进行砍杀,导致其头破血流,多处受伤。在蒙面人员闯入之前,某人曾亲自登门做工作,要求段传彬支持开矿,遭拒。随后,即发生惨烈的一幕。
段晓虹亦当庭证实,刘丹曾多次通过短信和通过其他人对段晓虹进行威胁,并扬言打断段晓虹独子的腿。
需要强调的是,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段家山诸多村民被涉嫌黑恶的势力威胁、恐吓,甚至砍杀、殴打,到底谁在幕后策划指挥?谁在明码标价地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实施暴力?谁是最大的获益者?谁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谁才是真正的黑恶势力?谁才是扫黑除恶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回避,最终还是要有一个清晰的答案的。
在发表抗诉意见的时候,检察员一再强调大部分村民同意开矿,只有少数村民为谋取不当利益,对仁和矿业的开矿行为进行阻扰,“强奸”了民意,严重损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对此,辩护人认为,检察员的该意见违背了客观事实,且是对法律适用的曲解。事实上,仁和矿业的开矿行为并未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一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错误。
2014年6月,段家山就是否同意开矿进行了投票,投票支持开采的267票,支持率为60.13%。该投票形式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村集体财产处分必须召开村民会议之规定,且投票内容仅是就是否同意开矿进行票决,并未就征地补偿的标准征询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财产的处分,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仁和矿业虽然在2014年2月与段家山村小组组长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但该协议内容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并决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协议依法无效。且在协议签订后,仁和矿业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段家山村集体支付土地租用及补偿费用,仁和矿业法定代表人曹建忠在笔录中也有陈述,“签订协议以后我们就准备付钱,结果当时没有一个人敢收这笔钱,这个协议就这样不了了之,没有实际执行。”
上述投票及协议签订,所指向的是矿区开采所占用的村集体土地,除此之外,仁和矿业修路所需占用的土地均为村民个人林地,与其他村民无关,仁和矿业必须与林地的权利人即村民个体达成征用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款项,除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段传杏、段传木兄弟林地被仁和矿业毁林修路外,案卷证据显示,尚有段传文、段传星、段光明、段传樟、段元山、刘火荣等几十名村民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且2016年4月阻止施工的地点在段传文的林地里。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一些细节和情节,未能一一核实,因而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舆论也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够践行习总书记的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转自:http://www.zxcm-web.com/news/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