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河南信阳郭海玲控告信阳市中院法官徐大利枉法裁判


(图片来源:网络)

控告人:郭海玲  女   58岁  住河南省信阳市申城大道恒利阳光一号楼   邮编464000  电话18137603061

被控告人:徐大利,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

控告事项:

在(2015)信刑终字第185号案件中,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更改我母亲田贵荣的年龄、枉法裁判的事实。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25日,我因浉河区房管中心下辖下的广安物业公司停水强迫交易投诉无人管与之发生冲突,我的手臂受伤,我报警后将智障女儿送走,当我转回准备接受110出警警察的调查处理时,遭到物业叫来的186954警察暴力抓捕,我投诉他,他杨言”你找胡锦涛告去吧!”做假供,不给我体检,不通知我家人直接拘留我(证据1),造成我家庭的混乱和家人的恐慌,致使第二天家人接到我从拘留所打的电话时惊慌失措,造成我的独生女儿(智障)在去拘留所找我的路上走失23天期间被侵害!(证据2)我因报案公安不立案信访,浉河区房管中心,老城办事处,老城派出所三家责任单位2012年3月31日给我三条处理意见(其中一条是赔偿,证据3),他们不但不落实,不兑现,2012年9月12日,罗山公安局已经抓获了侵害我女儿的罪犯,他们还是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我”上访挣钱,敲诈勒索”!浉河区公检法更是罔顾事实,枉法裁判,2012年9月14日我被抓捕关押,2013年1月8日我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证据4)。此冤案历经磨难于2019年4月平反昭雪!但因为申冤此案,不但我母亲田贵荣被寻衅滋事罪判刑入狱两年,我也再被寻衅滋事罪判刑入狱三年半!

2014年5月25日,我母亲因为我的(敲诈勒索罪〉冤案重审后久拖不判,到天安门找青天,无端陷进裸访事件:那天,息县的何泽英,邢家英身上写满冤情脱去衣服,公安拘留了她俩。我母亲只是站在她俩旁边,我母亲身上没有写字,也没有脱衣服,公安告知我母亲有诉求到国家信访局反映,训戒完就让我母亲走了!后来何泽英,邢家英裸访的事儿被人利用,他们传到网上大肆渲染,搞得沸沸扬扬,因为别有用心的人推波助澜,传到外网上,几个老人的喊冤行为就被炒成了惊动海内外的”5.25“事件!因为都是信阳人,因为我母亲在场,不但我母亲被抓,我也被抓!息县公检法不分青红皂白,眉毛胡子一把抓,就把我们判了!我不服:


(图片来自:网络)

第一:我被敲诈勒索罪判刑是冤案(2019年昭雪),是浉河区法院重审一年多不判,我母亲被迫到天安门找青天为我申冤!我母亲身上没有写字更没有脱衣服!我母亲没有裸访的事实。

第二:邢梅,何泽英,邢家英三人供述我参与预谋策划裸访的时间,地点,内容不一致,并且没有相对应的监控视频佐证。

第三:邢梅的供述是其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办案人员违法将其提外训到浉河区公安局审训将近一个月期间做的!

第四:邢梅,何泽英,邢家英三人两审开庭均己当庭翻供,当庭指出是受办案人员的威逼利诱为自保才按照公安的意思做的假供述!

第五:所谓的”6.26″事件,第一没有北京警方的案件移送通知书,第二南阳张凤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证明了不构成犯罪!

徐大利在(2015)信刑终字第185号判决中,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把我母亲田贵荣的年龄改大三岁,把我变成我母亲的监护人,指使者判我母亲二年,判我三年半。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枉法裁判罪】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请监察部门依法对徐大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郭海玲

2020年10月6日

他们挥手之间犯下的罪,我却历经磨难,耗费九年的心血维权!冤案不但让我和我母亲一个无辜者身陷囹圄,害得我母亲不堪屈辱和摧残含恨而亡!害得我一家饱尝妻离子散之苦,横遭家败人亡之祸!现在,浉河区社保局还停发了我的养老金!平桥区社保局还扣下了我母亲的死亡抚恤金!我母亲临终前住院借的钱没还,我也没钱安葬母亲!我的生活也陷入绝境!我只希望我和我母亲的冤案早日昭雪!

我一定要拿到无罪的判决书告慰我母亲在天之灵!郭海玲☎️18137603061敬请关注!敬请支持!敬请帮助!

原文转自: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3938545&boardid=25

信阳监狱如炼狱 访民被打残 落马官员当大爷

据【大纪元2020年09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新安采访报导)河南省信阳监狱被指是全国最黑的监狱,狱中奴工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狱警还经常打人,致人伤残时有发生。无罪的访民还被虐待、禁止通讯,而贪腐的落马官员因为有钱、有关系在监狱里还能当大爷。

河南信阳(五一农场)监狱被指是全国最黑的监狱。(受访者提供)
定居新西兰的河南维权人士邢鉴告诉记者,他从父亲邢望力处了解到,河南省信阳监狱打人非常严重,把犯人打残、打瞎。“父亲出狱后像个老头。简直是炼狱。”
邢望力出狱后,向儿子邢鉴诉说狱中黑暗。图中为邢望力,右上为邢鉴。(受访者提供)
2018年2月,河南维权人士邢望力因到北京治病,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冤判两年三个月,在信阳监狱待了一年多时间。于今年5月26日出狱。
2018年2月,河南维权人士邢望力因到北京治病,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冤判两年三个月。(受访者提供)
邢鉴说,信阳监狱是河南省最黑的监狱。一天干活十三个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也不让休息,披星戴月地干活。早上天还没亮就出工,晚上顶着月亮收工。
信阳监狱又叫五一农场,因此在监狱里有一句格言:“宁喝无期,不进五一。”犯人劳动任务重,完不成任务就要挨打。找犯人按着,狱警掂着皮棍蹦着打。
检察院来人检察的时候,监狱就安排人员造假,说工作8个小时,只能说好听的。犯人平时连一块肉都吃不上,解大便都困难。
但有关系的犯人在里面可以不干活,吃的还好,肉可以随便吃。牢头狱霸每年向狱警买职务,比如值岗不干活,每年12,000元人民币。教育监区的犯人利用值班监控电脑玩游戏。
多名犯人被打残打瞎
邢鉴了解到,在邢望力关押期间,有多名犯人被打成残废。其中五监区一个人眼睛被打瞎,十监区也有一个人胳膊被打断。有一名叫孙义良的访民被无罪重判,在监狱里挨打,他告诉邢望力他想死的心都有。邢望力给监狱长写信反映,狱方不给解决问题。并且威胁孙义良。
据介绍,孙义良原来是出租车司机,因抗议息县出租车公司乱收费,多次上访,两次遭判刑。孙义良还是残疾人,他的小拇指残疾是在息县看守所遭刑讯逼供,被掰骨折的。
监狱还有一个叫丁俊的访民,也在监狱受到酷刑虐待,经常挨打。
据网上流传的一份“情况反映书”指控,陈友宏本是退伍军人,被诬陷抢劫罪重判12年。2016年8月13日,在信阳监狱十监区二队服刑期间,被管教润海宏殴打致残,家人控监时发现他的手臂不能抬起,也未得到及时救治。家人多次上访久拖不决。

河南信阳退伍军人陈友宏在狱中被打断胳膊,家人多次维权无果。(网路截图)
记者尝试联系陈友宏家人未果。邢鉴表示,当地冤案太多了。但陈家害怕报复,接受媒体采访有顾虑。
邢望力本身也是残疾人,2016年在息县看守所被用钝器击打至颅脑粉碎性骨折,昏迷二十多天。邢望力尽管有残疾在监狱里也要干活,因为头晕,只能咬紧牙关坚持。
此外,信阳监狱不让他打电话、寄信,他只能叫出狱的老乡带信,告诉家里人。2019年5月出狱之前,信阳监狱一吴姓狱警煽他耳光,让他站大堂,只给一个馒头挨饿。邢望力大骂要出去告他,对方才收敛些。
他说,“我已经死过一次了,不在乎,我也不怕死了,那里面暗无天日。”
邢鉴说,父亲还嘱咐他关注孙义良。“孙义良离婚了,一个人好欺负,外面没人声援。但是我们是患难兄弟,一块儿上访,他受到迫害就像迫害我一样。”
落马官员狱中当爷
访民在监狱受酷刑和殴打,但中共落马官员在里面却像大爷。
邢鉴说,监狱里有一个叫李新中的,是原河南驻马店正阳县长,不干活。还有一个三门峡市委书记连子恒,吃得胖胖的,待遇很好。都是河南当地的落马官员。
据陆媒报导,河南原副厅级干部(2016年2月任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书记,官至副厅级)李新中于2018年落马,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新中大肆收受茅台酒,几十箱几十箱收。收钱也有“套路”,如在一个茅台酒箱子,内装50万元现金。
近年来三门峡官场不断爆出买官卖官腐败案,多任市委书记先后落马,连子恒是其中之一。
陆媒报导称,连子恒为人霸道,好喝酒,在三门峡官场和民间,有“敢收”的名声。他共计受贿2,000万,私藏枪支10支、弹药808发,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邢望力称,这些落马官员不干活,还得分,减刑快,狱警拍他的马屁,外面家人可以送食物给他,烟酒都可以带进去。他们通过狱警打电话。
而邢望力等访民在监狱里却无法打电话,同家人会见也不让说什么。入狱二年多,邢望力只给家里打过一次电话,还是在疫情期间监狱怕家里来人,只说了一分钟。
邢望力释放时正赶上开“两会”,不让家人接,早上6点就派人把他送走,监狱里5个狱警押着他,息县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等人把他拉到息县农贸市场附近一个宾馆,打着疫情的旗号隔离数天。
“河南黑暗,官官相护”
邢望力还谈到在息县看守所的生活,有些人连狗吃的都不如,成天吃不饱。牢头狱霸打人,进去了浇凉水,数一百个数,凉水成桶的从头上浇。羁押时邢望力被收走皮鞋等个人财物,至今未归还。
邢望力说,“那狱警就是流氓,连犯人的素质都没有,他们的目的就是让你拉关系,收好处。70岁的老人了,被脱下鞋子,鞋里夹上香皂,啪啪打,警察听不见?打人的目的就是让你给他送钱。”
邢鉴表示,河南黑暗,官官相护,他就是两黑,以黑镇压访民、冤民,以黑来吃黑。打黑除恶都是假的,真正的黑恶势力逍遥法外,息县公检法就是最大的犯罪团伙。
他认为,父亲无罪被判刑三次,申诉几年不给结果,属严重程序违法,等于认可了他们徇私枉法,实际上是违法犯罪、官官相护。警察到邢望力家中抢劫现金3万多,之前的电脑主机,还有一部手提电脑、二部数码相机,到现在未归还。
邢望力还说,息县非常黑,农民有土地补贴,别的县给发下来了,息县至今一分钱补贴款没见到,这是最腐败的现象。息县县委书记打着修路、修桥的旗号,把工程包给别人贪污,套用国家资金、挪用农民补贴。贪污腐败,一片黑暗。

吉林德卡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

吉林德卡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有幸拜读了您在2020年5月25日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感触颇多,现就本企业在吉林省扶余市投资的遭遇,特向您写这封公开信,期望您和中央领导们能够看到。

我们德卡公司是一家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于2006年由原扶余县(后改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全额垫资建一所医院,给政府拆迁建设两块棚户区(政协、华夏),棚户区回迁共计503户,替政府退道路红线拆迁(面积14333平方米),修一条利民路,我公司商业项目每年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建设一所医院、棚户区改造回迁、退道路红线拆迁、修一条利民路完成后,政府却不兑现会议纪要了,开始公开耍赖,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亿元没有一点回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企业已负债累累,半年多没有开资,欠银行贷款、税款欠税迟纳金每日两万元,公司已经频临倒闭。在走投无路之际,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拖诉、同案不同判、不依据事实判决、关键证据丢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因此,我想就您在工作报告里谈到的“谁能闹谁有理”、“谁赖谁有理”等问题,结合本企业遭遇谈点个人的意见,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您谅解。

一、扶余市政府拒不履行承诺,公开打赖的简要情况

我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当时的扶余县政府给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按照该会议纪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税费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后,德卡公司履行承诺,于2008年将22000多平米的县医院建设完成并装修结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决算报告,但是政府拖延两年时间才给出决算,金额为3651万元。

对于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华夏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政府却以经济适用房为由对我公司限价销售,每平米仅售1250元,使我们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几千万。该棚户区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当时的其他三家棚户区销售价格分别为:龙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财源228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我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

此后,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但是,在长达三年时间里,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承诺,我公司无奈投诉到省纪委软环境办。省纪委明察暗访后,在“吉林卫视”以《聚焦软环境——没有兑现的承诺》为题进行了曝光,多家媒体也同时跟进报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后,中央巡视组又进行督办,这才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重视,处理了八个人。之后在2014年由扶余市委市政府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长与我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在会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认会议纪要合法性,推诿扯皮,之后便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长在会议现场出尔反尔、推诿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瞒下,只兑现了《会议纪要》其中的几笔:拆迁款、税和土地出让金部分款,之后就说《会议纪要》违规违法兑现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红线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民营企业没有义务承担。如果说当初的会议纪要违法了,那也应该由政府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没有任何理由让已经付出巨大代价的民营企业来承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扶余政府诉至法院:1.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应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2.政府违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价销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赔偿。

对于此案,在松原市中级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却不予立案,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以后,法院却未经审理就以“招商引资事宜发生的争议,应受招商引资的政策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德卡公司诉请是请求扶余市人民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7(总20)次民事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过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审理,申请要求异地审理,经高院批准由林业中院审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立案,到林业中院审理和评估历时近三年,林业中院终于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决,判决我们胜诉,但我公司对林业中院的一审判决仍有异议,并于2019年6月4日上诉到省高院审理,上诉请求是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被告承担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用建兴评估报告计算价格是错误的,其理由:①、评估报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没有原件,是复印件;②、评估时效早已超过一年;③建兴的评估报告评估师白鸽既是政府房产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建兴评估公司的股东。

2、一审认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审计的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积没有评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价不知道是怎么来的;②、判决书中我公司与审计局有1250元签字认可的报告,那是审计我公司对会议纪要里的3573.6万元有没有完成,完成了兑现会议纪要。我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是从零的开始,与审计无任何关系。话说回来,政府既然认可审计,那就应该兑现会议纪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让金、税费即征即退的承诺,我公司也不请求给付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而现在是政府既不兑现会议纪要,也不给付我公司替政府拆迁和修路的钱。

3、一审判决的补偿金给付利息日期与实际时间差距甚远,理由是:①、一审判决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迁完毕交给政府并已修路,有我公司给业户的拆迁协议为证,法院应裁定于2009年开始计算利息;②、一审判决的城市广场2015年11月17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我公司于2013年拆迁完并已交政府,有拆迁协议,法院判决应在2013年给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决,我公司又于2019年上诉至省高院。对此案,高院早已开庭,但是至今历时四年不下判决。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居然说“你公司是信访案件(即闹访),要层层汇报”,就是不下判决。而和我公司属同类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诉梨树县政府行政协议案,同样的案情,同一个律师,从中院到高院仅用了四个月就下了判决,而且是企业胜诉。所不同的是,同一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我公司诉政府时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这次代理的是企业一方,仅仅用了四个月,这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名气还是关系在起作用?而我公司历时四年,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这是明显的显失公平!这样的案例,简直是让那些没有靠山没有背景的企业对法律丧失信心甚至是绝望!

二、我公司诉政府违法施政限价销售案的诉讼情况

我公司另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于2018年2月15日在松原中院立案,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制原告售楼价格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600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

该案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是:从2007年起,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德卡小区,是政府报请人大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依法依规交纳了相关配套费。但在德卡销售楼房时,政府却强令售价不得超过1250元/平方米,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这一限价行为一直在持续当中。该案中,案涉商品房总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因政府违法限价给我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000多万元,我公司无法承受。我公司认为政府限制原告售楼价格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破坏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当地公司的违法行为。就此事,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给予补偿。2015年8月10日,政府终于同意对我公司提出的限价损失拟补2000万(已拟补800万),按照总损失6000万计算还差我公司5200多万及利息至今没有兑现。我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5月30日,松原中院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已超过法律条款关于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我公司遂于2019年6月11日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已给予立案,上诉请求是原裁定认定行政诉讼已超过5年诉讼时效,事实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定。

我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裁定已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开发的商品房进行了限价,但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法院对政府限价造成6000多万元的损失给予审理,一审却裁决诉讼时效过期,偏离了上诉人对补偿金额的请求。

原审中,上诉人举证的证据十三《关于德卡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为中共扶余市委市政府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给与被上诉人的)第五条二款明确写明:2015年8月10日,被上诉人单方面同意对上诉人的限价损失补偿2000万元,已实际补偿抵顶土地出让金800万元,我公司对拟补的2000万至今不同意。理由是:当时同期棚户区改造的财源、龙嘉和隆昌商品房销售价格每平方米最低是2280元、2728元和3380元,而我公司的商品房限价销售是每平米1250元,总商品房销售面积是41500平米,每平方米差价2130元,总计应差6000多万元,与政府给的2000万差距巨大,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原审法院竟置上诉人的证据与事实于不顾,在政府已经于2015年8月10日在《关于德卡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承认限价行为错误,双方只是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竟以“行政诉讼时效过期”的理由给予驳回,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的错误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但是,吉林省高院却于2020年6月4日做出(2019)吉行终333号裁定,再次裁定德卡公司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其理由居然是“在扶余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明确答复后,德卡公司如有异议,应及时行使诉权,而德卡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于政府限价销售问题,我公司一直认为政府严重违法,一直通过多种途径反映包括通过媒体曝光,并且扶余市委市政府已经于2015年8月10日做出了《关于德卡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承诺给予德卡公司补偿,只是因为其再次背信弃义、撕毁承诺,我公司才起诉至法院,怎么能说我公司“如有异议,应及时行使诉权”呢?事实上,我公司的诉求具有连续性,从未间断过,我们也在法庭上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诉求的连续性,但省高院居然枉法裁判我公司“如有异议,应及时行使诉权”!真是岂有此理!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我公司一直在诉求却判我们过了诉讼时效,而在王恩鹏补偿案中,群众举报王恩鹏违法施工建设没有批件,扶余市政府2012年10月11日做出认定其改扩建部分为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并得到了松原市政府行政复议的维持。此事已经过去近6年,王恩鹏却向松原法院申请撤销两级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复议。该事情虽然已经过去6年,严重超过诉讼时效,但松原中级法院不仅立案,更以两级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两级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复议!随后,王恩鹏起诉我公司要求补偿巨额拆迁差价款,松原中院竟然又神奇的给立案了,他的案件却没有诉讼时效!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目前正等待判决中。该案的立案和裁定再次证明,松原中院的做法是制造社会矛盾,纯属用秋后算账手段坑害外来投资企业,也证明了松原中院是在执行同案不同判的双重标准!请问周院长,这是什么样的法院?什么样的法官?这是不是典型的破环营商环境和同案不同判?是不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松原中级法院是不是与国家出台的营商环境政策背道而驰?!和最近澎湃新闻题为“法院10法官内斗:不送钱一定赢不了官司,一提拔就有举报信”的报道是否类似?因此,我公司强烈恳求周强院长和司法部门的领导对于类似案件予以重视。

三、我公司在其它几起案件中也遭到严重的不公正裁判:

1、我公司2006年全额垫资建县医院,2008年就已交付使用,政府欠款至今不还。我公司在松原中院起诉后,松原中院依据合同事实,判令给付欠款和根据合同约定按农村信用社利率计算利息,合计500多万元和利息。政府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刘阳法官则罔顾事实,不按合同约定裁判,医院2008年就已交付使用,但是,刘阳法官竟把由扶余县政府、财政局、卫生局承诺担保工程签定的合同否掉,是对企业极不公平的判决,纯属枉法裁判:①、将本应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为888141元,余下的4516844元又说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支付;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合同上明确约定按农村信合同期利率计算。省高院的刘阳法官竟完全不顾事实,随意改判。在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确立了垫资合同的有效处理原则。《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难道省高院的法官对最高法下发的条例规定不知道?还是明知故犯包庇袒护政府?省高级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是不是成了政府耍赖故意破坏营商环境的帮凶?法官的改判是否有贿赂行为?

2、在我公司与李学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审我公司胜诉,对方申请再审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用一审埋下的伏笔给予改判。在复印案卷中,我公司发现对方一审举的所谓证据竟然没有加盖公章,纯属假证,高院不仅对于明显的假证却给予采信,而我公司举的关键证据——购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之后,宋雨洛法官竟用模棱两可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改判我公司败诉。之后,我公司在梳理案卷时发现,申请再审一方聘请的律师竟然是吉林中院某院长的老婆!该案件在一审就埋下了伏笔,在高院证据被消失后,法官竟然用推测性语言改判!只有这些人才能做到如此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坑害我们没有背景和关系的企业。对此案,希望最高法和省高院给予彻查,还企业一个公道,查一查是否也涉嫌贿赂行为。

3、一起拙劣的王晶虚假诉讼案,使我公司背负四年半诉累及500万并不存在的债务。王晶(松原市人大代表)诉我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5月4日立案。2016年3月5日,松原中院一审判决德卡公司败诉,给付王晶工程款507.31万元。对于德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银行汇款支付的500万元,松原中院判决称另行告诉,可笑的是原法定代表人另外银行汇款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却成为原法定代表人与德卡公司资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德卡公司2016年5月10日就王晶案上诉。2016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院发回松原中院再审,松原中院将该案拖了整整两年半,直到2019年6月5日才草草做出了判决。该判决关于原法定代表人给付王晶的500万元是什么性质竟没有论述。后我公司再次申请二次上诉,在开庭审理中,高院的法官倾向性十分明显。那次开庭审理中,参加旁听的媒体记者也亲眼看到了事实的存在。在庭审后第二天,大量网络媒体就以《吉林松原:人大代表王晶账上来了500万竟然说不清楚?》为题,对此案进行了广泛报道。后来,恰巧王晶的保护伞省公安厅某刘姓高官落马,高院才给了企业一个公平的判决。对于王晶雇社会闲散人员砸坏公司财物、恐吓、跳楼威逼等违法犯罪事实,我公司多次报案,但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王晶还诬告我公司涉黑拆迁和偷漏税,其虚假诉讼竟拖诉长达五年之久!另一方面,公安厅签批以扫黑的名义派地方公安多次来我公司调查,本来是普通的问询,却把我公司人员关进铁笼子里审讯、恐吓和拘留。税务局多次核查,王晶的保护伞势力庞大,有松原中院主管副院长、审判庭长、省公安厅刘某和地方公安局的保护,他才敢以身试法。尊敬的周院长,没有背景和势力,谁敢虚假诉讼?可王晶的虚假诉讼得到了松原中院及公安部门貌似合法的保护,这是否是典型的公检法与社会人合伙谋害企业?我公司已将此事向政法委和全国扫黑办实名举报。

4、扶余市两部门被指出具假证,一日内同时成为被告。2019年3月19日,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文件(扶住建字【2019】6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公开造假;2019年9月26日,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出《情况说明》,公然违背事实做假证。对于这两份假证,扶余法院竟然全部采信,并以此为据判我公司18起案件败诉,我公司仅诉讼费就花掉几十万,且导致26个商户起诉我公司!针对两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事情,我公司将以上两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竟说没有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我公司现已上诉至松原中院。这起诉讼,将引起购买我公司房屋的280多商户的诉讼。更有甚者,在2018年,扶余市法院公然“鼓励”对我公司的起诉,凡是诉我公司的,诉讼费可以打欠条,使企业陷入无尽的诉讼之中。

在另一起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地方职能部门买我公司二楼商铺,必须让我公司给代租10年而且必须写上租赁价格,可这代租租赁价格与实际租赁价格相差10-20倍,我公司承担不起这么大的差价,没办法诉讼解除代租合同,可法院刁难近两个月不予立案,最后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可是至今还没有审理!

这,是不是法院成为政府破坏营商环境欺负外来投资商帮凶的案件?!

5、2020年2月24日,我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一份,内容为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和疫情的影响,扶余市现有宾馆过剩,现申请将扶余市德卡城市广场已竣工的2号楼原有的部分宾馆面积减少改为住宅进行使用,其中8-17层为住宅,5-7层为宾馆,请批示。但申请已过半年,政府职能部门至今仍没有给批复,被告也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在这期间,我公司多次去找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方却以去外地学习考察为由搪塞我们,我公司没有办法,才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法院审理中,对方竟拿1988年的旧规搪塞企业,法院竟依据政府提供的旧文件判我公司败诉。法院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明明知道国家出台了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改革,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实现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申请人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实现“只跑一次”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项目录。而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却对德卡公司的申请半年不做答复也不予办理,显然是有违中央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新政策规定的,甚至可以说是与当前形势格格不入的,严重障碍经济与发展。媒体对此事也非常关注并进行了广泛报道(详见百度搜素《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竟然用旧规对抗营商环境新政策?》)。

6,我公司的前身是做工业的,2004年,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想转型,当时有1500万贷款,是用5000多万的资产做的抵押。我公司想把这1500万还上后转型,但银行不同意,要1700万元。之后,永吉县法院将我公司当时价值5000多万的资产予以查封,至到16年后的2020年才走拍卖程序,却以极低的价格评估、拍卖,连同我公司的资产,五个资产包才卖了1600万。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我公司一个资产包当时就给他1500万元,银行却不干。而他们后来拍卖时,包括我公司的资产包,五个资产包才卖了1600万元!而且也未通知我公司。更令人愤慨的是,2004年查封之时,我公司用于抵押住宅的价格是每平米1200多元,现在市值已经涨到每平米4000多元了,房价已经翻了三倍,但由于法院以极低的价格评估、拍卖,加上16年的利息滚到现在,我公司原来用做抵押的5000万资产不仅不够偿还1500万元贷款,还需另外加钱。这不纯粹是对企业财产的掠夺吗?

综上,我公司在扶余市的遭遇足以说明,我们德卡公司是在正常维权,不是在“闹”也不是在“闹访”,更不是您所说的“谁能闹谁有理”那种情况。我们实实在在是被扶余市政府逼的没有出路了,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和媒体维权。在扶余,类似我公司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由于我公司没有背景和靠山,不断遭遇到司法不公甚至是枉法裁判、拖诉、虚假诉讼、同案不同判、判决采用双重标准、证据灭失、用模棱两可推测性语言下判决等等非正常司法险境。扶余市政府欺上瞒下、公开耍赖、背信弃义,法院不仅没有为我们主持公道,反而却为地方政府的恶行做帮凶,极尽袒护、包庇、背书之能事!我们找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没人接待,甚至连电话都无人接听;我们实名举报,也没有任何回复;我们通过媒体曝光,这本是我们企业的无奈之举,也没有人找我们解决问题,却有吉林省高法一位领导,说我们是信访案件,对我公司案件判决需要逐级汇报!请问周院长,我们还要怎样做呢?我们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正常维权,怎么能说企业“谁闹谁有理”呢?作为一个民营企业,投资后考虑的是怎么管理好企业,怎么能做大做强。可是,在扶余,企业投资后却是官司连天如海,弄不好还要坐牢!请问,有哪个企业愿意闹?闹的原因是什么呢?一个企业遇到这么多问题还有心思去搞生产经营吗?请领导查明原因,切切实实的帮助企业排解难处和无奈。铁的事实证明:没有严重失信的政府,没有枉法裁判的法院,就不会有企业的无奈和上访维权!只要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法院恪守承诺,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办案,就不会有您所谓的“闹”的企业!

今天,我作为一名没有靠山和背景的民营企业老板,斗胆说出这些话,可能要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可能会因此坐大牢,但这些话,在我心中已经憋了很久了,实在是不吐不快!假如因为写这封公开信遭到什么不测,为了这个国家民营企业的发展,为了营商环境的改善,为了企业的生存,我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尊敬的周强院长,一个在2008年投资近亿元的企业,只是因为政府违背承诺,不但没有回报且投入的本金都打了水漂,却维权无门。我们找有关领导反映问题,连人都见不到,电话打不通;我们对涉嫌徇私枉法的宋雨洛、刘阳两名法官实名举报到省高院纪检部门,高院连个回复都不给,甚至我们多次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举报信息,也没得到高院的回应。我们实在是没有其他出路了,才给您写这封公开信,请您理解我们身在底层的企业老板的心情。假如是您遭遇到这种境遇,会做何感想呢?您是不是也会坚决为自己维权呢?所以,作为一名民营企业老板,我斗胆向您进一言,能不能到基层做一下认真的调查研究?看看那些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企业是怎么打官司的?怎样生存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到底是个什么样子?为什么吉林省高院的安检比机场还严格呢?他们怕什么?最好不要轻言某某“闹”,某某“闹访”和“谁能闹谁有理”,因为真的没有哪个企业老板愿意闲着没事去“闹”!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营商环境非常重视,最高法、最高检及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很多营造宽松营商环境的政策,这,使企业看到了希望。但是,为什么还有人我行无素?为什么扶余政府依旧不讲诚信?为什么法院依旧在枉法裁判?对这些破坏营商环境的事实,我们希望您能认真的做一下调研,真正查办一些枉法办案的政府官员和法官,切切实实的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好政策落到实处。果能如此,我将代表没有背景的民营企业向你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永库

2020年9月20日

转自:http://news.wgjnews.com/fazhi/745.html

河北固安:小村官大问题

许国胜现为河北省固安县柳泉镇东洋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操纵选举工作。
选举时,许国胜强迫李志国(党之部成员)和许双全(党支部成员)对未到场的选民,让二人把手中所有选票,全部选许国胜,当时本村村民许文生和许永生在场亲眼所见,许国胜这种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

网络图

据当时在场村民许文生阐述,选举当天临近中午,选票不足半数,在场的乡领导向上级请示是否接着继续选举,请示完毕后上级领导让选举进行下去,此时,在场乡领导让许国胜继续通知未到场的选民前来选举,这时乡领导去了外院,期间没有录像,在这期间许国胜拿出空白选票,交给许双全数十张,强迫许双全填选许国胜本人为村主任,紧接着又拿数十张空白选票交给李志国,用上述同样办法填选许国胜,之后许国胜看选票不够票数,紧接着又拿出选票,用同样办法,让许、李二人填选许国胜本人,在下午唱票期间,许国胜亲哥哥念选票,许国胜亲姐夫在黑板上记票。最终许国胜当选了村主任。
另外,许国胜在位期间,让其亲哥哥许国义身兼数职(管理自来水,村里电工,管理燃气),让其亲姐夫管理村里卫生和村中零活。让其亲姐夫朱国财, 亲哥哥许国义, 徒弟史朝阳,邵建雷,许兴华,许永生,朱国宽,李维周等并没有通过村民选举,而是由许国胜指定担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们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查还老百姓一片蓝天。
反应人:固安县柳泉镇东洋屯村村民张海宽、高树林、邵彦民、史景生等。

吉林一企业实名举报省高级法院两法官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我们德卡公司的两个官司,在一审、二审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可是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遭遇枉法裁判,法官实在找不出理由和证据判我们败诉,就干脆用作废的材料作证据使用,用推测性语言判案!这在中国司法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可是,我们举报两个月了,没有任何结果,到底是什么人在保护枉法裁判的法官?难道吉林省高院已经烂到了这种程度?这样的司法环境下,企业还怎么生存发展?”日前,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老总姜先生深有感慨的说。

法官宋雨洛被指涉嫌销毁证据采信假证作废证据

据德卡公司提供的材料,他们举报的第一个省高院法官是宋雨洛,其经办的案子是李学志购房纠纷案。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02年10月29日,当时还在吉林省永吉县的德卡公司与李学志签订了《永新小区购房协议》,按照该购房协议,李应按照约定分18年分期给付购房款。但李学志只给付了2002至2003年的购房款后其余房款至今未给。在这期间,德卡多次向其催缴,并向其送达催款函,明确告知如逾期缴纳剩余购房款,德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李接到催款函后,仍未履行给付剩余房款义务。德卡公司遂诉至永吉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永新小区购房协议》,并要求李返还房屋。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做出的判决和二审法院吉林市中级法院2017年11月6日做出的判决,均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李学志返还给德卡公司房屋。

李学志不服,到省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2002年12月27日在未通知李学志的情况下,德卡公司用该房屋办理了按揭贷款,至今未偿还给银行。以宋雨洛任主审的省高院竟以不安抗辩的理由可以成立为由,认定不能认定李学志违约,德卡公司关于李学志严重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德卡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并判决撤销吉林市中级法院(2017)吉02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及永吉县法院(2017)吉02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驳回德卡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卡公司认为,省高院办案人宋雨洛涉嫌严重违法,其理由是:

一,高院判决不顾事实,枉顾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1,购房的协议第二项明确约定:乙方李学志需首付人民币30000元,余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交21,565.08元,分18年交清。乙方交齐购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合同签订的是分18年交清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18年分期付款享有使用权,交齐房款后享有该房屋所有权;3,李学志就交了2002至2003年的两年房款,就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说无法办理,而省法院认定先违约的是德卡公司,属于严重歪曲事实。

二,高院用早已失效的抵押合同判决是混淆是非。此案中,李学志的说法是,在2002年12月27日,德卡公司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用该房屋办理了按揭贷款,至今未偿还给银行。实际情况是:1,德卡公司与永丰信用合作社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五条约定:抵押期限5年,从2002年12月17日起到2007年12月17日止,也就是说抵押的合同五年早已到期并自动解除,属于作废的合同。2、此抵押合同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德卡公司从未用涉案房屋贷款,五年到期(即2007年),应去房产办理解除手续,由于德卡公司迁走至外地忘记办理该手续,高院竟用已经作废了的合同作为证据判德卡公司违约,实属枉法裁判。

三,更令德卡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在高院关键证据居然被消失,法官竟采信假证,用模糊性、推测性语言下判决。高院的判决决书称:“本院再审认为,德卡公司在房屋已卖给李学志,李也依约付款的情况下,未经李学志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李学志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交易目的因案外人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而处于可能无法实现的危险状态,足以使李学志对德卡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李学志不交纳剩余房款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不安抗辩可以成立,不能认定其违约,德卡公司关于李学志逾期支付分期购房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严重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德卡公司诉请解除其与李学志签订的购房协议、李学志向其返还案涉房屋、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法官宋雨洛使用了两个推测性的用词“可能”、“合理怀疑”。德卡公司认为: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允许使用可能、大概、差不多等推测性语言的,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居然使用“可能”、“合理怀疑”,来推定李学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成立!法官在没有证据证明德卡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却依据推测如此评判,岂不令人大跌眼镜?

更令德卡公司不解的是,他们在高院找遍卷宗也没有找到《永新小区购房协议》这个关键证据,高院的判决书从头至尾也没有提到这个协议。那么,这个关键证据哪里去了呢?是被消失了吗?为什么这份重要证据消失了呢?到底是何人所为?证据消失后,法官又为什么用模糊不清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呢?

四,李学志将房屋出租谋取暴利却不续交房款,在省高院内关键证据被消失法官居然采信假证判案。德卡公司称:现李学志仍在霸占使用诉争房屋,2002年至今已经18年,现价值200多万元,他每年出租该房屋租金高达12万。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一审、二审均做出了比较公正的判决后,高院法官宋雨洛竟给予恶势力、地痞流氓充当保护伞,助其巧取豪夺,这是典型的涉黑涉恶案件,令人不能容忍。

不仅如此,在省高院,不仅关键证据——购房协议被消失,法官居然还采信假证。此案中,所谓“永丰信用社的通知”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是假的!但是,居然被一审、二审甚至省高院采信了,一审、二审还能各打五十大板,而省高院直接将关键证据消失,并依据假证和法官的推测判德卡公司败诉!真是堪称奇葩,滑天下之大稽!

至此,德卡公司感到已经没有其他办法维权了,只有通过媒体曝光和举报来维权了。于是,2020年7月10日,德卡公司姜先生将宋雨洛实名举报到省高院纪检委等有关部门,但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刘阳法官既认定合同应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约定的条款

德卡公司实名举报的另一名省高院法官是刘阳。刘阳主办的案子是德卡公司与扶余市政府关于建设县医院的经济纠纷案。

一,政府主导下形成的历史事实

根据吉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民终392号)的记载:2006年5月18日,扶余市政府形成的《关于扶余县人民医院移址建设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意见: 1.同意县卫生局及县人民医院以置换方式进行县人民医院移址开发建设。2.批准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承担县人民医院移址建设工程。3.成立县人民医院移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程建设期间相关事宜,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德卡公司将工程建完后,于2008年7月2日,与扶余市医院、扶余市卫生局三方办理了《扶余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交接单》。同日,扶余市政府作为担保人、扶余市卫生局作为承诺方为德卡公司出具了《承诺书》。2011年6月2,扶余市医院出具《欠据》:欠德卡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425597.8元。

2013年扶余县撤县变市。

2016年4月26日,扶余市医院出具《德卡公司债务说明》载明:……至今尚欠德卡公司5404985元。2017年5月5日,双方形成了对账函,截止该日期,扶余市医院欠德卡公司5404985元。

二,一审判决尊重了历史和双方约定

为了促使对方履行合同、要回垫付的工程款,德卡公司诉至松原市中级法院。松原中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 (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被告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404928元及利息(此款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高院法官刘阳既认定合同应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约定

松原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做出后,被告扶余市政府、扶余市卫生局不服,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令德卡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一致的,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省高院(2019)吉民终392号判决书称:“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扶余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高院遂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88814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这一判决,德卡公司称:难以接受,高院法官刘阳竟然无视当事双方签订并由政府和财政局担保的已成既定事实的原始合同并给否掉了,实在是令人费解。

记者从高院的判决书中看到,对于双方的原始合同,高院的判决书也称“认定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于2008年7月2日交付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利息应该如何支付问题却又称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判决书的解释是:“现《委托开发合同》因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而被认定无效,故合同中第六条第二款‘甲方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不能付款,必须承担欠款额的利息损失(按农村信合当期利率计算)’的约定亦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应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未作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扶余市人民医院应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德卡公司欠付工程款888141元的利息。对于欠付的剩余部分工程款4516844元,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应计付利息。

对于高院对双方所签订合同既认定“应予支持”又认定其约定条款无效的矛盾说法,德卡公司认为不可思议:我们的合同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是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政府主导下企业全额垫资的合同,既然认定该合同“应予支持”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做判决,怎么能既认定合同“应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的原始约定内容呢?这不是随心所欲的判决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德卡与市医院当初是有约定的,而且合同由政府和财政局担保已经实际履行,法院理应按照这个合同判决,而且高院已经认定该合同“应予支持”了,却又说合同对于利息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以没有约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付,这简直是太滑稽了 !

不仅如此,本来合同约定扶余市医院每年需偿还德卡公司200万元,但是高院的判决却称还款期限还没有到期,把医院应该偿还5404985改成了888141元。德卡公司认为,高院的判决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从2008年7月验收交工,至2019年已经过去11年之久,扶余市医院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偿还200万元的话,2200万元的欠款早就应该偿还完毕了,但是他们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我们才诉讼到法院。高院居然认为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还要扶余医院慢慢的拖,这不是要把我们拖垮吗?同时,高院的判决还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但是,对于一审判决究竟在哪条法律上“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却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德卡公司认为,这应该是刘阳法官的一个借口或称托辞,作为法律文书,必须是严谨的和经得起推敲的,刘阳法官用这样令人摸不着头脑的语言下判决,十分不当,我们认为这个判决肯定藏有猫腻,其对企业是十分不公正的。在政府主导之下,医院和企业签订合同,企业很显然是处于下风的弱势一方。按照合同约定,交工后医院只需每年给付200万,现在县医院已经赚了好几个建医院的钱了,可到了省高院,企业连每年的200万也得不到了,刘阳法官直接把合同给否掉了,将整个工程给付的工程款全部算进去来裁定,合同约定的利息是按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计算,刘阳却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以上的判决书来看,双方约定的合同在省高院是没有用的。

据介绍,德卡公司根据“判后答疑”的审判原则,曾经多次约见刘阳法官,并在该法院一楼多次用内部电话与刘阳沟通,可是刘阳却拒绝接听和见面。企业多次打电话后,刘阳才终于接了电话并告知德卡公司,让他们向上走程序。姜先生气愤的说:这是何等的荒唐?都走到省高院了,还往哪走程序?刘阳法官的做法明显是想让企业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于是,德卡公司在将宋雨洛法官实名举报后,又于2020年7月初将法官刘阳实名举报到省高院纪检部门,但是依然是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德卡公司负责人称:以上两位法官,罔顾事实和证据,竟然敢枉法裁判,如果不是收了对方的好处,是绝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绝伦的判决的。即使是稍微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从判决书中找出很多瑕疵甚至是硬伤,他们作为省高级法院法官竟然模棱两可罔顾事实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随心所欲的改判,作为企业的负责人难以相信这样的事实。最近,我还看到澎湃新闻一篇“法院10法官内斗:不送钱一定赢不了官司,一提拔就有举报信”的新闻,此事是否与我们的遭遇类似?连我们的实名举报都不给回复,这是不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该负责人最后表示:为了企业的生存,为了没有背景没有靠山企业的共同命运,我一定要维权到底,直至告到中央!

对于德卡公司的举报,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杨光 劲松)
转自:http://www.fzyshcn.com/inve/C6310316WS6Y.shtml

生效判决十年不落实 股东利益受损谁来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司法公正。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是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永福公司”)的股东。2010年11月1日,永福公司股权纠纷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区领导宁某贤、赵某明以及司法局、信访办、煤管局、维权代表都参加的座谈会上,表示争取在年底召开股东大会,尽快落实判决。不久宁某贤调离永川,以后落实永福公司的判决被搁置。马上10年过去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仍未得到落实,几百名股东一直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老子死亡,儿子被违规推上董事长宝座

曾经有568名职工的永福公司原来是重庆市永川县属国有企业,生产优质原煤、洗精煤、焦炭等产品。企业从来没有亏损过。1994年10月,永福煤矿被改制为永福煤焦有限公司。由永川市体改委和国资部门主导进行改制。
永福煤矿的净资产评估为167.49万元,其中92.59万元为国有资产,由企业568名职工认购,作为股份入股参与经营企业。余下74.9万元是企业产权,作为568名国有制职工的安置费量化给职工,每名量化了1100元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合计量化62.48万元,余下12.42万元作为企业集体所有。也就是说,568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都成为了企业股东。
可是,当年担任永福煤矿矿长的凌某荣涉嫌弄虚作假,安排了40个亲戚、亲信作为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在其一手遮天和暗箱操作下,改制后从未召开过全体股东大会,股东的合法权利被无端剥夺。
为了将永福煤矿变成其私有财产,凌某荣处心积虑的用各种手段开除职工股东,不买断工龄,不进行任何补偿净身走人,达到侵占国家分给职工股东的量化股份,说职工股东离开企业或者死亡、退休就没有量化股份了。从永福离开的职工股东不如一个失地农民的待遇,是很悲惨凄凉的,被遗弃的。很多职工股东被开除后弄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从1994年企业改制到2001年期间,煤炭行业不景气,销路不畅,产出大于销售,企业积累了大量焦煤,每月上千吨的堆积。2000年过后,由于国家的“关停并转”等政策,这些焦煤由原来的每吨360元直接涨价到每吨3000元左右。这批焦炭盈利的资金有一部分用于改造机焦、兴建电厂、化工厂等,还剩余大量资金。
作为股东,我们从来没有听见凌某荣和永福公司说过资金不足,也没听说过要股东们出钱增资搞建设。与此同时,资金充足的永福实业拿出835万元收购了永川麻杆林煤矿(连胜煤矿),拿出800万元收购了铜梁共和煤矿。
2005年8月 凌某荣因病死亡,区里某个领导指示要其子凌某源继任董事长。凌某源母子左手倒右手,568名股东的企业就变为他家的了。
凌某源是何许人也?2002年凌某源年仅21岁,刚进永福公司供销经营部工作,根本不懂生产经营管理。2005年未经过选举,在区里某个领导授意下,没有经过股东大会选举凌某源就违规当上了董事长。他将其父亲凌某荣代表的其他不确定的14.2个股东的股份转让在自己头上,继续凌某荣那套打压职工股东的手段和方法,侵占其他职工股东资产。
24岁违规当上了董事长的凌某源,他的能耐更多体现在对企业的洗钱。2005年指使秘书游某泽用原始注册40个股东的假签名增资1400多万元,增加九个注册股东(包括自己的绍荣公司、妻子伍某和母亲郑某玉等)。2008年增资800多万元。这2303万元在法院庭审时查实没有资金到位,不是实际出资。
2005年凌某源一上任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占永福公司资金, 用空转账假验资的方式,自己未出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将他个人股份增资到近600万元。凌某源的母亲郑某玉也以同样的方式增资到600多万元。他们母子的股份增大达1200多万元。
凌某源以母亲郑某玉名义,用50万元资金成立了绍荣咨询服务公司,将他母子的股份转让到这家小公司,让一个50万元的小公司控股永福这个大公司,对永福公司大肆洗钱,单是红利就非法取得上亿元。
2008年,凌某源又以同样手段增资800多万元,使股本总额达到2470万元,达到了霸占企业、稀释原始职工股东股份、侵吞几百名原始职工股东资产的目的。1994年到1998年短短几年就开除了370多个职工股东,到2008年加上退休50多个、死亡50多个职工股东,400多个改制时持有国家安置费转为的量化股份被凌某源几人剥夺侵占。
2007年7月,永福公司凌某源在未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私自用永福公司100万元注册资本成立重庆铭赋贸易公司。一个月左右,就把公司又以100万元转让给其母亲郑某玉,几百名股东至今未认可。
从那年起,永福公司的焦炭都经此公司转手卖给真正的用户。同样的办事人员、办公场地,实际上就多了一道手续而已。
重庆铭赋贸易公司从永福公司以每吨1000.90元买进焦煤,以每吨3000元左右卖给实际用户,每吨焦煤净赚2000元左右,几年就获利几亿元。本来属于永福公司几百名股东的资产一转手,就变成了凌家母子的了。
2008年,为了掩盖他的侵占行为,用40个原始注册股东的假签名(其中法院查出40个股东中的张某伦1999年死亡、赵某2004年死亡,他们一直到2008年多次使用他们的名字签名),将公司名称“永福煤焦有限公司”改名为“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2007年—2009年,凌某源以私人名义用永福公司的资金购买渝中区和平路新民花园房产18套,直到2009年有可能成为烂尾楼才挂到永福公司账上,说是永福公司购买的房产。
2009年他与妻舅伍某文(重庆力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私自出资1.13亿元控股重庆力杨实业百分之30几,一直到现在没有投资收益回永福公司。永福资产实际上被伍某文控制。

10年判决成空文,法院生效判决落实难

永川区法院是公平公正进行判决的。经过多次公开大审判庭开庭,请了多名永川区人大代表、上级法院代表等参加,按照公开程序进行的审判。2010年11月1日,永川区法院下达判决,确认永福实业在2005年7月29日形成的同意凌某荣将其股权转让给凌某源的四届八次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5年12月1日形成的新增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5年12月5日形成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永川区法院确认永福实业在2006年12月5日形成的同意股东凌某源、郑某玉将股权转让给重庆绍荣管理咨询服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8年7月28日形成的同意并确认2005年12月1日新增公司股东、同意并确认2005年12月5日新增公司注册资本、同意享受量化安置款离职职工的1100元量化安置款补充分配公司的分红款和同意公司回购原未量化集体股12.42万元的三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永川区法院确认永福实业确认在2008年7月29日形成的同意享受量化安置款离职职工的1100元量化安置款补充分配公司的分红款和同意公司回购原未量化集体股12.42万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8年10月24日形成的同意冯启忠等11位股东受让陈德建等23位股东转让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8年10月24日形成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017年,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仍然维持了这一判决。以上共计十次股东会及决议无效。
法院的判决,使永福公司的股份总额恢复到了改制时的167.49万元,确认了凌某源母子等人违规增资又没有资金到位的2303万元增资股份无效,确认了改制时职工安置费转为的安置股份仍然有效。
法院判决生效后,2011年12月16日,永川区煤管局局长凌某等领导提出,将永福公司改制时公司股份总额167.49万元溢价作为股权,将两院判决永福公司违规增资扩股的2303万元硬要作为股份叫我们承认,并说是上边的意思。我们坚决不承认,导致至今两院判决当地有关部门不给我们落实。
法院判决后,维权股东报经区领导在2012年7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应到股东558人,实到466人,全会一致通过决议,罢免了原董事会、监事会及成员职务,重新选举了新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成员,重新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程序合法。
按照有关规定,60天后永福公司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自然生效。60天期满后,区里某领导却表态称“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要经过权威部门确认”,不支持新的班子交接,致使交接不成功。并支持永福公司凌某源提出的强买方案“永福公司净资产2.5个亿,股份总额2400多万元为基准的测算方法,量化股份转让价值93500元”。
实际上永福公司净资产没有进行评估,2.5个亿净资产也是凌某源单方面提出的,并没有经过职工股东商议确定。按照判决股本总额也只有167.49万元,股本总额悬殊十几倍。
两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到今天,凌某源为达到长期控制永福公司,在区煤管局某些领导的为支持下,委派镇街、居委会人员到股东居住地协助凌某源收购股份。并纵容凌某源用永福公司的公章签署“承诺书”,致使不明真相的职工股东的股份陆续被低价收购,至今还有百余人持有职工股东股份,但是不低价转让给凌某源,至今也没有分到一分钱的红利,更没有出具股权证。
在一次相关部门和股东代表协商一致的原被除名股东“退钱恢复股东身份”共同起草的协议在决定时,区煤管局领导徐某武故意偏袒凌某源,将该句删掉,并加上需要仲裁的要求,达到有利于凌某源长期耍赖的目的。

股东呼吁落实判决,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股东们反映凌某源等人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区法院委托审计公司进行了司法审计,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反映,新增注册资本2303万元并未有相应的财务记录。
2012年,区公安局委托审计公司对永福实业1994年1月至2009年12月经营情况进行了司法审计。这次审计,更加揭开了凌某源等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黑洞。凌某源等涉嫌巨额的职务侵占,两次用虚假资料注册资本等等。
2010年10月,永川区法院在审理永福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时,发现凌某源涉嫌有涉巨额侵占时,法院将其查封的帐册全部移交公安立案侦察,审计报告审查出凌某源涉嫌巨额侵占4300余万元。
白条做帐合法:公司的巨额现金被凌某源提走,不交单据到财务做帐合法;另立公司下的子公司,子公司将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的价差几亿元不交回到公司合法;对外多处巨额投资多年,年终分红不纳入公司帐内合法;将离退休人员未统筹安置费200多万元国有资本转为凌某源等人个人股份合法……
从企业资本(企业资本主要是由计提的维检费、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等资金列入资本公积金后转入)转入形成凌某源自己的股份。这其中的配股9610623.85元就有200多万是离退休人员安置费。这笔安置费本应该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凌某源等人却配成了他们私人拥有的股份,这也是对原国有职工股份的强占。至于煤矿的维检费作为入资配成他们的股份,也是对集体资产的强占。
现在,永川区人民法院对于我们的所有诉求均不再立案受理。他们已经判决永福公司十次股东会及决议无效,确认永福公司股份已恢复到167.49万元。现在区里却仍然支持凌某源用2400多万元股本总额来低价收购股份,其中2303万元是法院判决无效的没有真实资金到位的增资,股本总额只有167.49万元,悬殊十几倍。我们信访到政府,政府安排永川能源局处理,能源局叫我们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徐某某说他喊不动凌谋源。这个事情就在法院和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让我们转圈圈,得不到落实。
如今,法院生效了的判决十年得不到落实,几百个股东上访多年无门。试问,落实法院的生效判决,难道真的很难吗?
希望此事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院生效判决:落实我们的股东权利,查阅历年公司相关财务账目;落实按法院判决生效的167.49万元股份分配红利;落实按167.49万元股份确认股东的股份价值转让股份。一切不按167.49万元股份总额进行分配红利和转让股份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828/14234.html

德卡公司向吉林省高级法院发公开信痛诉企业遭遇要求司法公正

德卡公司向吉林省高级法院发公开信痛诉企业遭遇要求司法公正

尊敬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我公司在投资扶余市以后,遭遇到政府的打赖和司法不公,致使企业濒临倒闭。为了吉林省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希望您在百忙中关注一下我公司的遭遇,为企业主持公道。

我公司是一家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于2006年由原扶余县(后改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全额垫资建一所医院,给政府拆迁建设两块棚户区(政协、华夏),棚户区回迁共计503户,替政府退道路红线拆迁(面积14333平方米),修一条利民路,我公司商业每年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建设一所医院、棚户区改造回迁、退道路红线拆迁、修一条利民路完成后,政府却不兑现会议纪要了,开始公开耍赖,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亿元没有一点回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企业已负债累累,半年多没有开资,欠银行贷款、税款欠税迟纳金每日两万元,公司已经频临倒闭。在走投无路之际,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拖诉、同案不同判、不依据事实判决、关键证据被消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因此,我想给您写这封公开信,结合本企业遭遇谈点个人意见,向您诉说冤情,希望能引起您的关注和重视。

我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当时的扶余县政府给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按照该会议纪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税费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后,德卡公司履行承诺,于2008年将22000多平米的县医院建设完成并装修结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决算报告,但是政府拖延两年时间才给出决算,金额为3651万元。

对于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华夏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政府却以经济适用房为由对我公司限价销售,每平米仅售1250元,使我们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几千万。该棚户区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当时的其他三家棚户区销售价格分别为:龙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财源228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我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

此后,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但是,在长达三年时间里,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承诺,我公司无奈投诉到省纪委软环境办。省纪委明察暗访后,在“吉林卫视”以《聚焦软环境——没有兑现的承诺》为题进行了曝光,多家媒体也同时跟进报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后,中央巡视组又进行督办,这才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重视,处理了八个人。之后在2014年,扶余市委市政府由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长与我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在会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认会议纪要的合法性,推诿扯皮,后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长在会议现场出尔反尔、推诿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瞒下,只兑现了《会议纪要》中的几笔:拆迁款、税和土地出让金部分款,之后就说《会议纪要》违规违法兑现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红线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民营企业没有义务承担。如果说当初的会议纪要违法了,那也应该由政府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没有任何理由让已经付出巨大代价的民营企业来承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扶余政府诉讼至法院:1.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应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2.政府违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价销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赔偿。

对于此案,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却不予立案,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以后,法院却未经审理就以“招商引资事宜发生的争议,应受招商引资的政策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德卡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7(总20)次民事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过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审理,申请要求异地审理,经高院批准由林业中院审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立案,到林业中院审理和评估历时近三年,林业中院终于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决,判决我们胜诉,但我公司对林业中院的一审判决仍有异议,并于2019年6月4日上诉到省高院审理,上诉请求是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用建兴评估报告计算价格是错误的,其理由:①、评估报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没有原件,是复印件;②、评估时效早已超过一年;③建兴的评估报告评估师白鸽既是政府房产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建兴评估公司的股东。

2、一审认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审计的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积没有评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价不知道是怎么来的;②、判决书中,我公司与审计局有1250元签字认可的报告,那是审计我公司对会议纪要里的3573.6万元有没有完成,完成了兑现会议纪要。我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是从零的开始,与审计无任何关系。话说回来,政府既然认可审计,那就应该兑现会议纪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让金、税费即征即退的承诺,我公司也不请求给付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而现在是政府既不兑现会议纪要,也不给付我公司替政府拆迁和修路的钱。

3、一审判决的补偿金给付利息日期与实际时间差距甚远,理由是:①、一审判决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迁完毕交给政府并已修路,有我公司给业户的拆迁协议为证,法院应裁定于2009年开始计算利息;②、一审判决的城市广场2015年11月17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我公司于2013年拆迁完并已交政府,有拆迁协议,法院判决应在2013年给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决,我公司又于2019年上诉至省高院,对该案要求按现时点重新评估,理由是:一审采信的建兴评估公司的人员既是企业股东还是政府公务员,况且评估的报告已超过1年,已失效;高院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该案从一审到高院历时四年不下判决。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居然说“你公司是信访案件(即闹访),要层层汇报”。可是,就在我公司同一个政协区块的吉林银行诉我公司回迁不了房屋的案件,今年7月份,松原中院在没有回迁位置的情况下都能评估,为什么我公司在一审要求有回迁楼房的位置评估却不给评估,案件到高院都已经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的迹象,这是不是法院助力地方政府破坏营商环境、坑害外地投资商?这是不是又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而和我公司属同类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诉梨树县政府行政协议案,同样的案情,同一个律师,从中院到高院仅用了四个月就下了判决,而且是企业胜诉。所不同的是,同一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我公司诉政府时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这次代理的是企业一方,仅仅用了四个月,这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名气还是关系在起作用?而我公司历时四年,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是明显的显失公平!是不是有政府官员干预司法?法院是不是在枉法裁判?这样的案例,只能让企业对人民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丧失信心!

1、我公司诉请的要求按现实楼房价格给予评估,有评估才能公平。

2、我公司每天欠税、迟纳金2万元,银行贷款利息1万元,该案件历时四年,企业实在无法承受!请高院尽快下判决!

从我们了解到的诸多事例来看,应当说,我公司的遭遇,并不是个例,代表了吉林省内民营企业,尤其是那些没有背景、没有靠山企业的共同命运。而德卡公司的命运,也关系到吉林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劣。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政府都很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我们期盼着吉林营商环境的改善。而司法公正就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没有司法公正,一切都无从谈起!

请徐院长在百忙中对涉及德卡公司的诉讼给予过问和关注。

此致!

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姜永库

2020年8月27日

多家媒体给予报道,请点击链接继续访问:副县长面对镜头爆粗口、摔门,牛!

视频链接:https://video.tudou.com/v/XMjA2MDAyNTYyNA==.html?__fr=oldtd

原文来自西祠胡同:https://3g.xici.net/#/newPages/postDetail/newPostDetail?post_id=5f4bb5850ce023101c6c9592&boardId=1601181

从百亿企业家万新良的涉黑辩护词看执法的儿戏

 认识万新良是在三年前的一次朋友聚会上,他皮肤白皙,温文尔雅。那天他给我的印象极好,朋友也介绍说他已是百亿身家,在常州是顶天立地的人物。谁曾想一年后,他竟然以涉黑罪名,被限制自由。我当时感叹人世的无常;还问朋友说,是不是执法部门把案子办错了。
 果不其然,就在前几天,常州微信朋友圈子里就疯传出万总的一份涉黑辩护词。这份辩护词内容充实、逻辑严密、入情入理。不但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阐明了万总构不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就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提出了相关意见。我立感大快人心,同时对执法的儿戏,我愈加深恶痛绝。于是,对于这份辩护词,我便又深耕细读了一次。我发现,至少从三个方面能看出,执法机关在万总相关涉黑的案件中,已经不仅仅是儿戏了,而是失职、渎职、徇私舞弊。
所谓的功臣龚建良涉嫌恶意举报为何不查
辩护词中有这样一段话:由于龚建良与万新良因债务纠纷积怨很深,他在2017年11月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万新良是黑社会,并通过有关报纸、网络制造舆论。从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初查到立案再到边控有关人员的一般工作流程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龚建良是万新良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功臣。遗憾的是,龚建良这些导致万新良被立案侦查的举报信,自以为向社会和有关机关爆出了猛料,但是,举报信中这些猛料,没有一件被检察院写进指控万新良涉黑犯罪的起诉书。也就是说,龚建良用了一些完全不属于违法犯罪的事实,把万新良告成了“黑社会”。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恶意举报,每个企业家、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因这种恶意举报面临刑事风险,值得法庭关注和查实。
这段论述中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那就是“举报信中这些猛料,没有一件写进指控万新良涉黑犯罪的起诉书”。这就是说,龚建良所谓的举报都是虚构的,或者是证据不足,或者根本就是为了构陷万总。如此恶意举报,竟然没有引起相关执法部门的重视,这让民众怎么想?
万新良、张腊生本是同案,因何分案办理
辩护词中指出,张腊生深度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内犯罪和其他多起犯罪,但张腊生却另案处理,未被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仅涉嫌恶势力犯罪。对比张腊生和万新良的事实,倘若张腊生都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万新良更不应当构成该罪。
具体而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地下放贷业务”,起诉书指控万新良团伙放贷交易金额达15.3亿元,其中张腊生团伙放贷就占了9亿,占比达到百分之六十。张腊生个人放贷,不仅放高利贷,还采用暴力手段催收。张腊生的犯罪手段、犯罪数量、暴力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团伙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在万新良之上。若张腊生团伙仅构成恶势力,全部是软暴力手段的万新良团伙,更不应当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万新良、张腊生本是同案,把张腊生分出去,办成涉恶,却独把万总办成涉黑,这公平吗?或许相关执法者另有深意吧!
没有保护伞,怎能草率定性黑社会
辩护词中还指出:黑社会是在保护伞的庇护下逐步成长起来的。可以说,有黑社会,就有保护伞;没有保护伞,黑社会不可能形成。为了打击黑社会保护伞,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是,本案中,至今为止,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起诉。起诉书指控万新良腐蚀、拉拢谢国勤、王海、巢军等国家工作人员,以支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指控相关事件中,时任常州市新北区区长的张东海放任万新良等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暴力索债。但是,根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起诉书,谢国勤、巢军、张东海均只是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并没有被指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被把控徇私枉法罪或滥用职权罪。因此,本案不存在保护伞。
没有保护伞,哪来黑社会?相关执法机关对于万总违法行为的定性也未免太草率了吧!请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出保护伞以后,再对常州市著名的企业家采取相关措施。
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违,公道自在人心。是红的,终究要照亮天际;是黑的,终究会被人们唾弃。也许真相由于人为的掩盖和保护,会暂时遮蔽我们的双眼,而我们坚信,正义和公平依然存在于我们眼前。
“案件终身制”是一把利剑,该查的不查,该追的不追,或许能瞒得一时,但并不代表能瞒一世。法律是那么神圣和威严,我们有何理由让执法成为儿戏?
转自:http://www.w0rkercn.cn/gundong/812.html

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

我公司是一家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于2006年由原扶余县(后改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全额垫资建一所医院,给政府拆迁建设两块棚户区(政协、华夏),棚户区回迁共计503户,替政府退道路红线拆迁(面积14333平方米),修一条利民路,我公司商业每年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建设一所医院、棚户区改造回迁、退道路红线拆迁、修一条利民路完成后,政府却不兑现会议纪要了,开始公开耍赖,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亿元没有一点回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企业已负债累累,半年多没有开资,欠银行贷款、税款欠税迟纳金每日两万元,公司已经频临倒闭。在走投无路之际,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拖诉、同案不同判、不依据事实判决、关键证据被消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因此,我想给您写这封公开信,结合本企业遭遇谈点个人意见,希望您在百忙中关注一下,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我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当时的扶余县政府给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按照该会议纪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税费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后,德卡公司履行承诺,于2008年将22000多平米的县医院建设完成并装修结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决算报告,但是政府拖延两年时间才给出决算,金额为3651万元。

对于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华夏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政府却以经济适用房为由对我公司限价销售,每平米仅售1250元,使我们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几千万。该棚户区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当时的其他三家棚户区销售价格分别为:龙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财源228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我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

此后,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但是,在长达三年时间里,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承诺,我公司无奈投诉到省纪委软环境办。省纪委明察暗访后,在“吉林卫视”以《聚焦软环境——没有兑现的承诺》为题进行了曝光,多家媒体也同时跟进报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后,中央巡视组又进行督办,这才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重视,处理了八个人。之后在2014年,扶余市委市政府由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长与我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在会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认会议纪要的合法性,推诿扯皮,后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长在会议现场出尔反尔、推诿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瞒下,只兑现了《会议纪要》中的几笔:拆迁款、税和土地出让金部分款,之后就说《会议纪要》违规违法兑现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红线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民营企业没有义务承担。如果说当初的会议纪要违法了,那也应该由政府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没有任何理由让已经付出巨大代价的民营企业来承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扶余政府诉讼至法院:1.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应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2.政府违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价销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赔偿。

对于此案,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却不予立案,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以后,法院却未经审理就以“招商引资事宜发生的争议,应受招商引资的政策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德卡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7(总20)次民事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过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审理,申请要求异地审理,经高院批准由林业中院审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立案,到林业中院审理和评估历时近三年,林业中院终于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决,判决我们胜诉,但我公司对林业中院的一审判决仍有异议,并于2019年6月4日上诉到省高院审理,上诉请求是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用建兴评估报告计算价格是错误的,其理由:①、评估报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没有原件,是复印件;②、评估时效早已超过一年;③建兴的评估报告评估师白鸽既是政府房产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建兴评估公司的股东。

2、一审认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审计的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积没有评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价不知道是怎么来的;②、判决书中,我公司与审计局有1250元签字认可的报告,那是审计我公司对会议纪要里的3573.6万元有没有完成,完成了兑现会议纪要。我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是从零的开始,与审计无任何关系。话说回来,政府既然认可审计,那就应该兑现会议纪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让金、税费即征即退的承诺,我公司也不请求给付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而现在是政府既不兑现会议纪要,也不给付我公司替政府拆迁和修路的钱。

3、一审判决的补偿金给付利息日期与实际时间差距甚远,理由是:①、一审判决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迁完毕交给政府并已修路,有我公司给业户的拆迁协议为证,法院应裁定于2009年开始计算利息;②、一审判决的城市广场2015年11月17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我公司于2013年拆迁完并已交政府,有拆迁协议,法院判决应在2013年给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决,我公司又于2019年上诉至省高院,对该案要求按现时点重新评估,理由是:一审采信的建兴评估公司的人员既是企业股东还是政府公务员,况且评估的报告已超过1年,已失效;高院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该案从一审到高院历时四年不下判决。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居然说“你公司是信访案件(即闹访),要层层汇报”。可是,就在我公司同一个政协区块的吉林银行诉我公司回迁不了房屋的案件,今年7月份,松原中院在没有回迁位置的情况下都能评估,为什么我公司在一审要求有回迁楼房的位置评估却不给评估,案件到高院都已经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的迹象,这是不是法院助力地方政府破坏营商环境、坑害外地投资商?这是不是又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而和我公司属同类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诉梨树县政府行政协议案,同样的案情,同一个律师,从中院到高院仅用了四个月就下了判决,而且是企业胜诉。所不同的是,同一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我公司诉政府时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这次代理的是企业一方,仅仅用了四个月,这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名气还是关系在起作用?而我公司历时四年,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是明显的显失公平!是不是有政府官员干预司法?法院是不是在枉法裁判?这样的案例,简直是让那些没有靠山没有背景的企业对中国的法律绝望!

1、我公司诉请的要求按现实楼房价格给予评估,有评估才能公平。

2、我公司每天欠税、迟纳金2万元,银行贷款利息1万元,该案件历时四年,企业实在无法承受!请高院尽快下判决!

请徐院长在百忙中给予过问。

此致!

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姜永库

2020年8月26日

多家媒体给予报道,请点击链接继续访问:副县长面对镜头爆粗口、摔门,牛!

视频链接:

作者:`づ。。。

链接:https://www.lofter.com/lpost/4b767518_1ca5af024?from=singlemessage

来源:LO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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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lofter.com/lpost/4b767518_1ca5af024?from=singlemessage

被害人上诉的刑附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无抗诉权?

上期推出了著名刑辩律师张金武的实战案例,形成的推文《老律师的新难题:奇!两级检察院坚持违法抗诉无效一审判决,怎样制止?》

对由此决定书引出的推文和倾向性意见,有几位朋友提出不同的意见。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当事人上诉引发二审后,二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有无抗诉权?这本不该是个问题。目前却实在成为了问题。从争鸣角度来看,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查明真相工作目的与不告不理工作性质冲突,检察机关刑事办案规则、刑事诉讼法解释与刑事诉讼事冲突的选择问题,更直接地说,则是对条文的片面刻板理解与把握法治精髓的格局差异问题。
所有的朋友,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门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认为一审判决书的刑事部分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却没有去看《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条的“但书”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和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所涉法律条文的关键词: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精读之下,其意自现。意味着真正生效的是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隐含着的兼顾不告不理原则,追求事实真相目的之间,发现错误,将启动由本院发现的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两案一判”,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利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以同一判决、裁定进行裁判,有着刑主民从的关系。
无刑则无民,刑变民必变。一旦对刑事部分抗诉,往往就是全案抗诉,而不仅仅是刑事部分。比如此案。而诉讼权利不足的民事赔偿当事人,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也往往意味着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解决对刑事部分的认定问题。不正视此点,就可能忽视因法信访等后续问题。
还不能理解?那么,我们预先设想抗诉成功的场面——法院尴尬了。对同一件事出现两份完全相反的有效审理结果,一份是二审终审,一份是审判监督中的抗诉提起,均出现在中级法院。如何协调?
(也有的朋友提出“无效”的说法不正确,而应当是未生效。对于非明确法言法语的词语含义有不同理解,在此,暂且不谈。)
因民事赔偿当事人上诉而引发的二审,与二审法院同级别的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实质也就是说第一审判决未生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当然包括民事部分的基础——刑事部分,生效的当然也是二审判决或裁定。尽管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可能提前生效,但后续被二审判决或裁定确认效力,自然覆盖。

为何要全面审查?理由如下:

第一、是保持上级监督严肃性的需要。对于检察机关或者刑事被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抗诉或者上诉,司法实践中应当采取全面审查原则没有分歧。但是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单独上诉的,要不要连同刑事部门一并审查,存有不同认识。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那就是必须“全面审查”,对刑事部分审查无异议的,对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民事部分处置正确的,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来处理。虽然没有明告,但是,全面审查的潜台词含有着如果刑事部分不正确,则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性,从而体现上级监督。
第二、是体现特殊案件特殊性的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具有双重身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其作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部分的判决并无上诉权,只享有向检察机关的请求抗诉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往往以对民事部分判决提起上诉为由,旨在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的刑事判决。此种情况的客观存在,要求二审法院必须全面审查案件,方能作出决定。比如此案,没有刑事部分责任划分再认定,就不会产生民事赔偿的变化。
第三、是兼顾司法诉讼效率性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正如前面所述,一审刑事部分在民事赔偿当事人上诉引发的二审过程中,在上诉期满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未审结,一审已生效。这是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才能存在的情况。其实质是尊重不告不理原则,与追求事实真相法院工作目的之间,对效率性的选择。在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未生效前,在全面审查过程中,发现刑事部分确在错误,能不能纠正,或者直接发回重审呢?这种情况实践中不乏存在。另外,此条二款的“但书”,暂停被告人送监,是为监督审判程序留白的考虑。故此,无论是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表明是全案审结,还是二审结果重新对民事部分的处理,均是对一审判决的重新确认。
正如前述:如果此次检察机关抗诉成功,会出现怎样的局面。那必然是中法针对一事有两份有效的审理结果。一份是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一份是完全推翻一审判决由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结果。
这个结果怎么处理?难道本法院需要以检察院抗诉为由,以裁定的方式撤销原二审裁定吗?
不要忘记,针对本法院生效审理结果的抗诉原本应当来自于上级检察院,这是《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明文规定。
毫无疑问,解释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源法律,一旦出现与源头法律的理解有歧义的时候,当然应当以源头法律为准。检察机关的《刑事办案规程》服从于《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诉讼法解释》服从于《刑事诉讼法》。
综上,从理论以及实务来看,刑附民当事人上诉形成终审结果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现在确实不能理解,为何南宁人民检察院不能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再审,给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将原审错误予以裁定撤销的机会,或者依据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通过内部流程,提请广西高院进行抗诉?
案在主要关注点在于法律条文的内部冲突如何解决,无异于分析具体案件。所以,略化案件过程。并特别注意不呈现律师方提供的证据。
据悉,在被害人通过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同时,被告人也对当时现场视频进行了重新鉴定,提出了无罪的证据,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在此情况下,更为超然的较高审级无疑更令人心服。

特别备注:张金武律师对资料真实性负诚实义务。另对司法鉴定的再启动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疑问。对具体案件未经法庭认定的争议情况,不予发布。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0819/14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