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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供电部门造谣“观音山高压线致人触电伤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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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高压线塔

自从东莞市供电局10月11日向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及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投诉,造谣称:因观音山景区的原因,已导致人身触电伤亡及樟木头镇等周边片区大规模停电。该事件已经过去了42天。

本是一起简单的供电纠纷,为何争吵这般久?以至发酵成为全网关注的舆情热点?

 

一问

为何造谣称已导致人身触电伤亡?

 

2021年7月27日,东莞观音山方面发函敦促东莞市供电局,尽快依法依规对观音山公园内因违法架建而导致山体塌方形成的倾斜电塔的塔基进行维护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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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是一起简单的对山体塔方形成的倾斜电塔的塔基进行维护加固的事,应该是供电部门的维修义务。然而,供电部门不仅直接拒收观音山方的信函,反而于10月11日向樟木头人民政府发函称:观音山公园不自行维护,在我局主动要求维护的情况下,还阻扰我局对影响杆塔安全的边坡进行维修。并称由于观音山的原因已导致人身触电伤亡及周边大规模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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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观音山方向东莞供电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上述安全事故的主要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成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信息、死伤者可识别身份信息、死者遗体的处理信息、该局支付死伤者家属的赔偿账单信息、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信息、该局与该事故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信息、该局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信息、安监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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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市供电局回函称:我说的是你观音山的原因,已致人触电伤亡的安全隐患。并不是真的有电力安全事故。

第一,既然不是有真实的安全事故,为什么要发函造谣称:已导致人身触电伤亡?

第二,市供电局向相关部门发函称,观音山方阻扰供电部门维修。观音山方既然在7月27日向供电部门发函提醒需要进行维修加固,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进行阻扰?

第三,按照《电力法》电塔塔基进行维护加固,本应是供电部门的维修义务,怎么成了一家景区的责任?

第四,景区如果要对本需要电力专业工人维修的电塔塔基进行维修,出了事故谁负责?

第五,如果景区可以维修?那要你供电部门干什么?

 

二问

民营企业供电有多难?

 

据网络媒体报道,2005年12月23日经原guo家林业局批准观音山森林公园升格为广东观音山guo家森林公园(林场许准[2005]954号),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这样一个东莞市旅游民企+旅游名企,从1999年至今的22年时间里,甚至连一个最基本的“村村通”的用电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公园80%面积没有电力供应,都是公园自发用柴油发电机解决。

根据《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guo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本是一起简单的供电义务问题,为什么供电部门22年就是不给观音山景区供电?谁下的命令?此事又该谁担责?为什么报道出来这么久,至今还解决不了?

 

三问

南方电网东莞重点项目为何可以未批先建?

 

之前有人民网转发《经济参考报》报道,“南方电网东莞重点项目未批先建,强制架设高压线”,因高压线路架建将直接影响到公园景观,并担心施工可能会导致山体松动造成水土流失,易形成山体塌方,架建工程一度曾遭到观音山方面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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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观音山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2年开始,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供电局在未经公园同意,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先后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架设在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

目前,有七组高压线路,十余座高压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园内。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征占用guo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须先征得经营管理方的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同意,最终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

而在这七组高压线中,除一组是在公园建园之前就存在的,另一组为观音山公园同意架设的外,其余的五组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厅、原guo家林业局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危险异常。

第一,按照《经济参考报》的报道,既然手续不全为何能在观音山进行落地建设?谁负责的项目?谁下的执行命令?谁该担责?

第二,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为何不征得经营管理方的同意,就强行搭建?谁给的权利?这是国有企业该有的行事方式,还是觉得民营企业好欺负?

第三,既然搭建了高压线塔,为什么要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的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致游客行人生命安全而不顾?

 

四问

东莞的营商环境能好一点吗?

 

该起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微博的讨论量高达6000多万,还在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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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事件发生了这么久,为什么相关部门无动于衷?为什么没有人去实地帮助解决民营企业碰到的困难?

事实上,在提及营商环境发展存在问题时,2020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曾指出,与guo际一流和先进地区相比,营商环境仍然有待优化。

根据梳理发现,广州、东莞、清远、湛江、汕尾、惠州、云浮、珠海和揭阳9市在当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及,营商环境仍需继续优化,比如提到存在改革不彻底、实体经济面临困难、行政效率不足以及政府工作作风有待改进等问题。

据观音山公园管理方介绍,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把以上问题反映至主管部门,但都没有得到处理。我们在看到我guo优化营商环境丰硕成果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一流水平相比,我guo某些省份营商环境在市场化、法治化、一流化、便利化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对标对表决策部署要求,对标对表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目前取得的成效还只是初步的,面临的改革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仍然需要继续付出艰苦努力。

我们也衷心的期待东莞的营商环境会越来越好,用更大的成绩和贡献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和老百姓。

辽宁巡特警总队副总队长吴越参与策划多起诈骗至今逍遥法外!

尊敬的中纪委、监察委和辽宁省纪委:

我叫方丽,女,60岁,身份证号210105196206303423。现在我实名举报辽宁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副总队长吴越组织策划多起诈骗活动的犯罪事实。

2019年至今,我弟弟几十次向沈阳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省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了辽宁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副总队长吴越伙同姚坤林(已被法院一审判处诈骗罪有期徒刑11年)、陈正文(吴越亲家,已刑事立案)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但,2020年1月,辽宁省公安厅纪委在调查核实了吴越伙同姚坤林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并收受姚坤林现金、消费卡等利益后,没等案件侦查终结,公安厅纪委便草草对吴越做诫勉谈话处理,辽宁省公安厅一直在包庇纵容吴越违纪违法。因为辽宁省公安厅姑息养奸,促成了吴越又一次组织策划实施诈骗犯罪,造成我个人财产损失巨大、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具体内容如下。

一、吴越伙同姚坤林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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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间,吴越在隐瞒诈骗犯姚坤林已被列入“老赖”,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带着姚坤林找到我弟弟以姚坤林工地施工用钢材的名义,先后向我弟弟借款200万元。4月18日,吴越又带着姚坤林以省领导张某某安排的浑南北京师范大学沈阳分校工程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名义又借款105万元。吴越在200万元借款的两张借条上均签字担保(证据见附件)。吴越和姚坤林向我弟弟借款时虚构三个事实:一是吴越、姚坤林伪造两套位于皇姑区嘉陵江街的房产承诺书作抵押担保(虚假房产已经法院核实),吴越在借款协议上担保人签字,使我弟弟相信吴越借款抵押担保是真实的;二是吴越虚构皇姑区政府欠姚坤林7000万元工程款事实(证据见附件),又以公安厅法制总队领导身份作为担保,让我们相信姚坤林有偿还借款能力;三是吴越和姚坤林虚构借款用途是施工购钢材、浑南沈阳分校项目投标等(证据见附件),让我们相信姚坤林借款后具备偿还借款能力。姚坤林收取诈骗款后,吴越先后以消费卡、现金和白宝马车等形式支取了诈骗钱款(证据见李靖账户支出明细、公安机关电子物证)。2018年3月14日,吴越和姚坤林又以施工用钢材名义向我弟弟借款,我弟弟提供了一套藏宝斋玉文化博物馆名下位于和平区市府大路49巷2号200平米门市房,用于吴越、姚坤林向李靖(实际是姚坤林会计)抵顶钢材款,吴越在借款担保人签字(详情见附件)。借款到期后,姚坤林既不还钱,也不归还原房产,在我弟弟多次催要款后,2019年7月中旬,吴越、姚坤林分两次用假支票欺骗我弟弟(见附件),而且,吴越继续编造姚坤林在皇姑区政府有7000万元应收工程款的谎言(证据见附件)。

姚坤林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公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而吴越只是被诫勉谈话。在吴越、姚坤林案发后,除省公安厅纪委明显包庇纵容吴越违纪违法外,沈阳市公安局控申处处长庞某也为吴越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吴越逃避处罚,再有纪委干部为吴越传递信息,参与办案的警官通风报信,因此,才有后来吴越对我和我弟妹董华3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后果。

在吴越伙同姚坤林进行诈骗犯罪期间,除了利用诈骗赃款购买了消费卡、玉石和宝马汽车外,吴越还用诈骗赃款在自己女朋友手中购买了价值几十万元违禁保健品送相关领导干部,拉拢关系,牟取私利。吴越和女朋友非法传销违禁保健品长达近两个月。

二、吴越伙同亲家犯罪嫌疑人陈正文诈骗3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份,在我弟弟配合纪委调查期间,吴越通过纪委干部为其通风报信后,找到我弟妹董华和我,谎称自己认识中纪委大领导能把人捞出来,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正文组织策划了对我和董华实施诈骗犯罪。吴越是公安厅处级领导,自称认识中纪委大领导,还说和省里个别领导都有特殊关系,而且,又当我面用免提给市公安局领导打电话证明自己,所以,我和董华相信了吴越,按吴越要求先后两次送给吴越人民币300万元(证据见附件)。第一次是2020年11月3日,我和董华借了200万元现金按吴越指定的地址,由我和董华、何宏(我爱人)把钱交给吴越。第二次是2020年11月7日,吴越再次找到董华和我,说“我哥的事太大了,200万元不够口,大领导让再拿100万元,否则,我哥一个月内回不来”。我和董华又借了100万元,按照吴越的要求我和董华、马志把钱交给吴越。两次交钱都在同一个地址,收完钱吴越亲手写的收条,他让自己亲家陈正文签的字。在约定的一个月期限内,2020年11月28日,吴越在电话里明确告诉董华,“我哥下周一办手续,肯定回来。他们是大官,管不了那么具体,但能决定事情走向”(证据见附件)。过了和吴越约定的期限后,我和董华开始找吴越要钱,吴越先是躲避,然后直接告诉我和董华,“钱都交给中纪委大领导了,如果要钱的话,我哥的事情更加重了,武、宋就是很好的例子”,继续恐吓我和董华。吴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恐吓我和董华,采用“剧本杀”的诈骗手法,骗取现金300万元占为己有。最为恶劣的是因为吴越的诈骗行为,我着急上火身患肺癌,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董华因承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脑部肿瘤复发,也在医院接受治疗。吴越几乎让我们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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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我让我爱人何宏到沈阳皇姑区公安分局新乐派出所报案,新乐派出所以吴越是省公安厅领导身份特殊为由不予立案。第二天我们打110报警,派出所让把犯罪嫌疑人改成陈正文,5月13日新乐派出所通知我正式立案。立案后,新乐派出所、刑侦一中队先是立而不侦,然后敷衍办案,案件毫无进展。经过我们从派出所到分局,到市局,再到公安厅,连续三个月上访后,皇姑分局刑侦一中队才通知我们做笔录。之后,办案警官不对犯罪嫌疑人陈正文、吴越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传唤了陈正文后,又将其放走,陈正文一直在逃。另一嫌疑人吴越利用自己的人脉和专业技术逃避法律制裁。上访期间,市公安局控申处长庞某为吴越通风报信;皇姑分局办案警官帮助吴越拖延时间,而且又把吴越嫌疑人身份变成了证人身份,导致公安机关报送检察机关的诈骗犯罪案卷证据不足,又一次为吴越、陈正文串供、灭失证据争取到了时间。

以上是吴越违法违纪的事实经过,上述案件都是吴越策划、导演的,几起案件中吴越既是总策划,又是男一号,案件涉及到的证人证言都是吴越教授的,这就是吴越侵淫辽宁省公安系统几十年的成果。

目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还在进行中,我们多次向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和省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吴越违法犯罪事实,但至今没有结果,是我举报的问题不属实?还是吴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辽宁省公安系统不算问题?辽宁省公安厅纪委依据什么对吴越做诫勉谈话?我们不认识陈正文,事情是吴越做的,钱也是按吴越要求办的,为何皇姑公安分局刑侦一中队把吴越改变成证人?为何立案后皇姑公安分局新乐派出所、刑侦一中队不对吴越采取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们串供灭失证据提供时间?吴越利用自己职务影响力进行多起诈骗犯罪(另有一起涉及吴越的诈骗1000万元犯罪案子也已在皇姑公安分局立案),皇姑公安分局不敢对吴越采取手段,为何又不把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在辽宁调查一个处级公安系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就这么难吗?我们再一次恳求相关领导和部门能依法依纪严肃认真调查核实,让吴越尽快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也让为吴越而徇私枉法的同行们适可而止,早日还辽宁人民清明、公正的法治环境。最后,我强烈要求更换办案单位、更换办案人,因为现在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真是从受案、立案、侦案,做到了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帮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上述内容如不属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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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方 丽

电话:15040249777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

核心提示:曾经的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帆,使用公章和检察长法人章,犹如探囊取物;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众多企业老板还是不放心,在政府网站上查到检察院的公示后,才纷纷与其指定公司签订合同,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公司账号;杨帆事发,却不认罪并当庭翻供,然而法院对杨帆的当庭翻供未予理睬,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给其定罪;而在企业起诉检察院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和法院则依据刑事判决,将一切责任推给了杨帆……被害企业老板们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此案背后的水很深。

本站讯 最近一段时间,在吉林省长春市,杨帆诈骗案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一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居然骗了10家企业老板2400万!这些看上去精明强干甚至鬼精鬼灵的人,怎么就让一个很普通的人给骗得这样苦?杨帆到底有什么本事能把这些人都装进了自己的骗局呢?

众多被害企业向媒体透露:其实这些人哪个都不傻,合同上、验收单上都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有的还加盖了法人名章,而且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他们都是因为信任了检察院才上的当,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的公司账号。但是,杨帆因为诈骗罪被判了无期徒刑,而提供公章和法人名章的检察院及其领导们却连一点责任都没摊上!当仔细研读了杨帆的刑事判决书和企业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民事判决书后,他们才发现,这桩案子很诡异,这里面的水很深、很深!

杨帆签合同盖的都是检察院的公章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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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0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朝阳区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朝阳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朝阳区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朝阳区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0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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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被害企业老板还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也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告还挂在政府网站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朝阳区检察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后,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合同被认定合法有效但起诉却遭驳回

杨帆出事后,10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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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凯希公司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事实和理由是:2018年8月6日,被告称有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涉密不需要招投标,原告有涉密资质可直接与被告签订采购协议。经协商原、被告签订采购协议,并由被告加盖公章,约定合同金额为543800元。原告依约将543800元打到指定账户,后经办人杨帆涉嫌诈骗被判刑。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称其工作人员杨帆自行收取的钱款,被告单位并未收到设备,杨帆涉嫌诈骗。对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全部协议均是在被告单位加盖公章,杨帆并非直接保管公章的人员,其每次加盖公章时并没有人阻止,且原告支付了价款。基于此,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设备采购项目的真实合理性、公章的真实有效性。对于杨帆是否涉嫌犯罪应是被告追究其相关责任的问题,不影响被告作为合同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合同付款义务。

朝阳区检察院则辩称:原告诉求的金额中没有扣除刑事追缴退赔和其他救济途径能挽回的损失金额。原告与盛鼎公司签订合同被骗,盛鼎公司负有返还货款义务。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善意无过失要件,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保密资质和案涉项目必须政府采购招投标,却轻信杨帆被骗,主观存在一定过错;不具备表见代理民事行为有效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行为不具备有效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的货款系依据其与案外人盛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支付给盛鼎公司,被告没有收到该笔货款,故没有支付该货款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待原告刑事退赔追缴,及追究盛鼎公司和杨金才责任的案件结束后,再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与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日前,希凯公司因不服(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出上诉。

更加诡异的是杨帆并不认罪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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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事实:“2017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垫资的事实,伪造分级保密合同,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骗取被害单位信任,后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或者盛鼎公司签订《涉密终端购销合同》,由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者杨帆指定的其他公司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杨帆在人民币二千五百零三万九千五百六十三元二角范围内退赔各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其中,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在案扣押的车牌号为黑AOLL60黑色JBBP吉普车依法处置后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不足部分,从被告人杨帆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中继续追缴。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我们不知道杨帆会不会继续申诉。

被害企业认为检察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于长春市朝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此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多次在一审法庭质证,被上诉人并无异议,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并未对上诉人证言证词证据加以引用,一审法庭违反了法律程序。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公职人员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1月3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的庭审笔录记载着这样的对话:

审:被告(注:朝阳区检察院),依据你方所提供的证据三载明日期为2019.10.15的确认单显示,你方认可原告方在你处安装相关设备的数量及名称,上述设备现在是否仍在你院安装及使用?

被告:此案建议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数量因当时有正规招投标公司进入我院,与原告公司工程有重叠之处,所以数量、型号、价格无法确定。代理人回去核实,7日内提交书面确认的,我方所提交的该确认单中还有那(注:应为哪)些设备存在我单位的。

审:本案已经向长春公安机关提供,但卷宗未被接收,另外你方作为检查机关如认为本案涉及刑事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已经经过近三年你方是否就本案向公安机关举报过?是否有公安机关给你方出具的相应结论或口头答复?

被告:杨帆案发生以后,我方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具体案件,本案从开庭到现在没有移交过,之前不清楚。

审:原、被,对于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一合同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

原告:我方认可,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根据杨帆刑事案件判决书体现,此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极其相似,属杨帆个人行为,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案涉合同公章为你院公章,且本案并未在你方所主张的刑事案件判决所载明的涉案方式范围内,你方是否有证据本案与你方所主张的案件为同一类案件?

被告:我院提交的招标及保密法和我院重大事项的规定。此案如此巨大数额,未经过正规途径,进入我院施工,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相似,实际我院从未授权过杨帆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工程,所以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八货物验收单上加盖的公章确系你方公章,依据该验收单你方已经收到相关货物,该验收单上所显示的三台扫描仪现在是否仍在你处?

被告:杨帆与原告签订合同及加盖公章,均系杨帆个人行为,未经我院授权,属于杨帆诈骗范围内。三台扫描仪我院从未收到。

审:被告,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调取单位的相关录像,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杨帆在单位负责录像、监控设备,所以在杨帆案发后,相关录像、监控均出现故障。

审:被告,你单位系政府机关,应有24小时安保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与相关人员核实,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我方7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些参加旁听的被害企业老板称:从庭审情况看,庭审中认定的证据,已经十分清楚的证明检察院收到了鑫谷公司的设备并已经安装使用至今,检察院试图否认其在合同和验收单上加盖过公章,却又拿不出来证据证明,于是一到审判长问到关键问题时,就支支吾吾,啥也说不清楚,只好说七天内给法庭提供书面答复,再不就推向杨帆的刑事案子。而在此前审理希凯公司诉检察院一案时,检察院也是如法炮制,声称七天内提供书面材料,却并没有提供出来。但是,检察院与法院本来就是和穿一条裤子,他们赢官司根本就不需要靠证据和庭审,“庭后沟通”就足以胜诉,希凯公司的败诉就是明证!

他们还说:这起案子简直太诡异了,幕后的水太深,可能藏着天大的秘密。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我们誓死也要讨个公道。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想用法律程序拖垮企业?扶余市一府一局被举报虚假诉讼

本站讯 不管有理没理,动不动就起诉、用法律程序玩弄企业,搞得企业应接不暇、苦不堪言?2021年11月10日,德卡公司(全称: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封实名举报信令记者感到十分震惊。这封举报信称:“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才导致华夏区块棚改回迁户十五年都不能回迁,我公司根本就没有违约,扶余市政府却起诉我们根本违约,企图用这种手段推卸责任。同时,我公司也并不拖欠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该局只是为了无限期拖延给付政府欠钱才提起诉讼。这两起诉讼都构成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想用法律程序拖垮企业!由于遭遇政府的严重违约和司法腐败的双重、接连不断的打击,我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为企业做主!”

扶余市政府不履责反而起诉企业?

德卡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市(原扶余县)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驻扶余,2007年全额垫资建设扶余市医院、改造两块棚户区、拆迁修路退道路红线,累计投入近2亿元人民币,为扶余市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为当地解决2000多人就业。但投资完成后,扶余市政府却拒不兑现承诺,反而与德卡公司打起了多起官司。

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扶余市政府起诉德卡公司根本违约一案起始于2007年。当年10月30日,扶余市政府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了“产权调换”事宜:扶余市政府将商贸招待所(283.98平方米)、轻工商厦(2455.59平方米)、肉类大厅(1298.9平方米)、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5000平方米)等合计10237.03平方米房屋交付德卡公司,德卡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交付新建房屋12053.8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该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用地位于华夏棚户区,但由于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拆迁,导致产权调换迟延至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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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政府文件等证据证明,华夏棚户区是2007年3月30日扶余市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通过定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扶余市住建局2007年6月21日发布棚户区拆迁公告,开始实施拆迁。扶余市政府于2015年1月14日再次发布了关于《扶余市城区德卡华夏(原德卡小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方案》的公示。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10户没有完成拆迁,其主要原因是公检法官员家属带头当钉子户,其中,刘秉林是原扶余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刘春水的父亲,现在是扶余最大的地产商,苗月华则是原扶余市法院常务院长王安军的夫人。无奈之下,德卡公司向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反映情况。省软办在长春组织召开了一次协调会,要求主要领导参加,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竟说代表政府参加协调会,当时被省软办领导赶了出去,此次协调会无始而终。2019年3月份,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再次到松原协调此事,省软办和松原市、扶余市主要领导以及大成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参加了会议。经过省软办领导协调,扶余市政府承诺在2020年3月份前完成拆迁。令人感到十分不解的是,至今扶余市政府也没有完成拆迁,导致棚户区十五年没有拆迁,回迁户叫苦不迭。对于此事,央广新闻、法制与社会、北京时间、今日头条等诸多媒体曾多次跟踪报道,而扶余市政府依然我行我素,没有将其拆迁完成。作为扶余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明知政府是无理之诉,却为了获取200多万高额的律师费,竟鼓动政府将德卡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费用高达87万元,请求解除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德卡公司支付近1.7亿的补偿款。根据公开的政府文件等证据,德卡公司认为:拆迁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华夏区块棚改十五年不能回迁,从而导致企业与政府的置换协议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扶余市政府,是政府不能完成拆迁造成的,德卡公司并没有任何责任,政府不去履行法定责任,反而起诉德卡公司,这是典型的猪八戒摔耙子——倒打一耙,也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无理之诉,其目的,就是想把回迁户不能回迁的责任推给企业。

自然资源局竟用起诉拖延政府还钱?

如果说扶余市政府起诉德卡公司是倒打一耙的无理之诉的话,那么,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德卡公司2007投资近亿元,对扶余市华夏区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但在销售过程中,政府只针对德卡公司限价1250元/平方米销售,而同期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销售价格都在300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德卡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2008年,德卡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投资完成后,扶余政府拒不兑现承诺,不讲诚信,公开耍赖。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德卡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将扶余政府告到法院。扶余政府则聘请全球知名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颖、肖金波)做代理,律师费高达200多万元。庭审中,大成所律师百般抵赖,对政府出具的重要文件和证据全部矢口否认。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历时4年漫长的诉讼程序,德卡公司终于胜诉(见【2019】吉行终31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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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德卡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就在政府败诉之后,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对德卡提起诉讼(案号【2021】吉07民初6号),手里拿着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有着明确规定的2014年7月21日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容积率9.06),竟起诉德卡公司超容积率,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5400多万!

在德卡公司看来,该局的这一起诉,很容易令人联想到扶余市政府欠德卡公司48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松原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德卡公司举出大量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做依据,称自己并不欠缴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第2条确有明文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2007年11月14日,当时的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实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扶余市政府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实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也是12.29万平方米,而资源局的起诉书上,竟十分荒唐的认定德卡公司在此地块的容积率9.06为超标!

依据以上证据,德卡公司并不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其容积率也未超出,为什么资源局还要起诉德卡公司追“”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呢?也许德卡公司的说法有一些道理。而松原中级法院正应了扶余政府的心愿,其做出的(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对德卡公司苦苦维权多年终于胜诉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一冻结就是三年!而且开庭之后拖诉不下判决,现已超限审理,可谓是“府院联动”坑害企业!

企业无奈上访希望领导协调解决问题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这令企业再次看到了一丝希望,德卡公司立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扶余市人民政府棚户区十五年不给拆迁和虚假及无理诉讼的上访信》,呼吁上级政府、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彻底整治扶余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利用虚假诉讼坑害企业问题。在上访信中,德卡公司称:扶余市政府和其自然资源局的这两次起诉纯属虚假诉讼,政府很明显是要继续耍赖。松原市中级法院不仅没有化解纠纷,反而配合自然资源局将德卡公司的执行款冻结三年(【2021】吉民初6号裁定),并且拖诉不下判决。这等于是掐断了企业的血脉,我们不知道什么企业能够承受!由于屡遭政府失信和枉法裁判的双重打击,我公司已经濒临倒闭,员工已经半年没发工资,陆续离职,企业举步维艰,无法经营,商场已经关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都十分重视企业营商环境建设问题,出台了很多好的政策。但在扶余,政府欠企业钱不仅不给,反而花费五六百万聘请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打官司,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律师更是为了利益违背职业道德,对政府发布的文件矢口否认,坑害企业。我们恳请纪检、监察、信访、司法部门领导查明事实,公平解决问题,化解纠纷:①敦促政府尽快将华夏棚户区拆迁完成;②扶余市政府的无理诉讼案件尽快审理做出公正判决;③自然资源局虚假诉讼和拖诉的案件尽快作出公正判决。我们希望相关领导能够尽快给予协调,使企业能够得以经营发展,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在实名举报一府一局的同时,德卡公司还向司法部门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名举报了大成律所的长春律师,指控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对于德卡公司今后的命运和扶余这两起德卡公司所称的虚假诉讼及其对大成长春律师实名举报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苍松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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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1114A07I3E00

在“夹缝”中倔强生长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核心提示:提起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也许很多人都知道,也去玩过。但要是聊到它与当地政府部门微妙而又复杂的关系,恐怕外人了解的就不多了。
不过,关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人可能都还记得当初曾任东莞市委书记的刘志庚,在广东省副省长任上落马的消息传开时,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大门口放鞭炮庆祝的情形。
曾经主政一方的官员落马,何以让一个旅游景区如此弹冠相庆?其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故事和隐情呢?说来话长,恐怕还要从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诞生和曲折发展历程一一聊起。
从1999年接手建园开发到2021年,22年的时间,观音山累计投入园区旅游开发建设超10亿元,年游客量突破百万大关,完成了从一座荒山到“南天灵秀胜境,森林康养福地”的蜕变,已然成为享誉中外、声名远播的旅游胜地,成为集康养福地、文化体验、姻缘许愿、网红打卡为一体的国家级AAAA旅游景区,成为珠三角地区休闲旅游的重要目的地。先后被广东省林业局、旅游局评为“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被联合国相关组织评为“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成为了全国发展森林文化旅游事业的成功典范。
但22年来,观音山也经历了太多苦难、挫折与不公正,其中不乏有诸多不为人知的内幕故事,更有险象环生的生存往事。
据承包人黄淦波称,自从2006年6月樟木头镇政府提出低价回购公园被他拒绝后,公园的发展之路就一直阻力和麻烦不断,遭遇了一波又一波的生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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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公园门楼。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董大虎报道
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遇阻 地方政府不支持也不承认
观音山的发展从一开始就不是那么顺利。
1999年11月30日,经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批准,樟木头镇石新村委与黄淦波签订《东莞观音山联合开发合同书》,由黄淦波独立承包开发经营管理集体林地成为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面积约为10000亩,经营权承包期为2000年至2049年。
2000年12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银屏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等16个森林公园问题的复函》,函中表示,市政府同意建立银屏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森林公园等16个森林公园,其中含观音山森林公园,公园面积为26178亩。
2004年起,为提升品牌价值和管理水平,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始着手准备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并于2005年初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了有关申报材料,请求批准和支持,但东莞市林业局以没有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等理由不同意申报。
2005年3月,观音山森林公园先后三次向樟木头镇政府书面报告有关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情况和面临的困难,请求镇政府向市林业局报送有关资料,支持公园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镇政府却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
由于得不到市林业局和镇政府的支持,观音山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最终经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审核,2005年12月23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正式成立,但当地政府不予承认。
据黄淦波介绍,2005年观音山成功申报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时任东莞市林业局局长的罗松茂却多次到省林业厅要求撤销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称号,“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东莞林业局时任领导属于严重违纪渎职。”
另外,樟木头镇政府还以观音山申报国家森林公园未得到镇政府和市林业局的批准为由向国家林业局申诉,欲取消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称号和现有经营公司的权益,还在多次行文中,拒绝承认观音山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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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广场全景图。
地方官员被指“眼红”景区发展势头 多次欲强行收购
观音山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摸索和建设,景区发展越来越好,名气越来越大,按理说旅游业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当地政府应该高兴和支持才对。然而观音山公园却深陷当地政府强行收购风波。
黄淦波称,在外人看来,这个逻辑似乎很荒谬,但恰恰是事实,也体现了中国人的劣根性,见不得别人好,缺少契约精神。
据介绍,2006年初,在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樟木头镇政府对观音山公园做了规划,并于6月8日下发文件,以“民营企业不能投资旅游产业”为由,要强行收购观音山公园。时任樟木头镇政府常务副镇长罗伟伦口头通知3000万元收购观音山,并且不是给现金,而是用一间约1万平方米的旧厂房抵价,其实际价值不到1500万元,而观音山公园此时的投资已过亿元人民币。观音山负责人当场表示拒绝。
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又上报文件《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示》,请求东莞市政府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山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中。
2006年11月11日,东莞市政府下发《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称:“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中,由市规划局重新规划、概算,镇政府负责涉及收回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及征地的补偿问题,并由市、镇两级分担其工程建设资金。”
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下发《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通知公园方,“观音山森林公园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于近日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相关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而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即观音山公园管理和经营主体的变更必须由国家林业局进行批准。针对东莞市政府及樟木头镇政府的单方要求,观音山公园只得向广东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求助。

观音山公园内风景图。
“东莞市政府、樟木头镇政府意欲强行收购,导致公园经营陷入了困境。我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只能多次以文件形式向上级部门反映。”黄淦波告诉记者,200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该文件称,“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权属,剥夺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将十分不利森林公园行业的发展”。
为此,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方面的关注下,2007年4月东莞市政府在《东府办复》(〔2007〕264号)中明确表示:改变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权属、经营权等变更问题,樟木头镇政府应与石新社区、承包经营方协商解决。一时之间,观音山公园的困境得到了相对缓解。
然而消停没多久,2008年9月强行收购风波再起。观音山公园经营者称,樟木头镇政府多次开会强调要强行“收回”公园。
据黄淦波回忆,2009年3月16日,时任樟木头镇委书记李满堂对他称,根据东莞市委市政府的意见,樟木镇打算“收购”观音山公园,作价在1亿元左右。公园明确婉拒。2009年4月16日下午4时,镇政府领导在电话中对黄淦波再次表达了“收购”观音山的决定。
黄淦波表示,按照国家林业局2007年批准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发展规划,观音山森林公园内会展中心周围的1500亩区域可进行旅游附属设施建设。如果按2.0的容积率进行建设,1500亩土地性质改变后可开发近2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此外,公园外西侧还有一处20多万平方米的果园,可进行商业、住宅开发,价值不菲。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遭到一些人的窥视。而当时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盛行,这是观音山多次遭遇“收购”的真正原因。
尽管当地政府强行收购公园的行为,后来在上级部门的干预下暂时停止了,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却不可估量,严重影响了公园的内外形象,公园内部的恐慌,员工的大量流失,加大了管理难度,经营成本增加,以及在社会上引发的种种猜疑,严重损害了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影响了公园对外招商引资,对公园未来的发展形成极大的威胁。

密集的高压线横穿观音山,给游客造成巨大的威胁。

落马副省长授意低价收购不成 欲通过司法手段夺取经营权
观音山公园经营方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后来证实公园遭遇的强行收购行为和接下来的通过司法手段夺取经营权案,都与原广东省副省长和原东莞市市委书记刘志庚有直接的关系。
公开信息显示,刘志庚自2004年2月调入东莞,从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一路干到市委书记 ,自2006年3月起到2011年11月,在东莞市委书记的位置上干了五年零八个月。2011年11月上调省里,担任副省长,一直到2016年2月落马。2016年4月,刘志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5月3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刘志庚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观音山公园经营者称,刘志庚早已腐败变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法庭查明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达近一亿元。其在担任东莞市委书记期间,先是授意地方政府低价收购观音山公园,未得逞后又指使地方政府和社区,试图通过司法手段夺取公园经营权。
据黄淦波介绍,2009年3月16日,时任樟木头镇党委书记的李满堂(现任东莞市人大副主任)将他叫到办公室说:根据市委书记刘志庚的意见,镇里打算收购观音山公园,作价在1亿元左右。而此时公园投资和招资已超过6亿元。收购再次遭到拒绝后,2009年3月16日,李满堂电话告知他若不答应收购,就责令石新社区到法院起诉,到时则一分钱也不给。但又一次了遭到他的严词拒绝。樟木头镇委后来果然召开党委会议,“指使”石新社区起诉观音山公司,并说明了具体理由。
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归还观音山经营权,要求法庭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作废,将观音山降格为市级森林公园。
2010年5月7日,基于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黄淦波、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请求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3亿元。
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高院决定受理,并将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的案件一并移送高院并案审理。
2010年9月20日,石新社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改“解除双方合同”为请求判决确认石新社区与黄淦波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无效。9月27日,法院组织开庭质证。庭审阶段,石新社区提供了一份2010年4月16日由多名村民签字的意见书,称黄淦波和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村民权益,强烈要求收回公园经营管理权。
对此,黄淦波认为,2010年的村民意见书不能代表1999年的村民意见,而当时国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就观音山承包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提出相关规定。
为了证明观音山景区在合同期间受到当地社区非法侵害,黄淦波提交了一份2005年石新社区的复函,该复函内容主要反映当时景区私砍林木种果树的问题。黄淦波还提交了有人在观音山私自兴建别墅的资料,石新社区则默许观音山上违规建别墅等事实。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黄淦波于2002年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就是观音山的投资;2005年观音山获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均说明观音山公司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合法性。
2012年11月,广东省高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石新居委会(石新社区)与黄淦波分别于1999年11月30日、2001年9月3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驳回石新社区诉讼请求;驳回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石新社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石新社区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复核审查,并组织专家多次质证、举证研判,于2014年3月30日对观音山经营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驳回石新社区居委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就这样,持续8年之久的观音山公园经营权之争,终以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得以完全确定。
观音山公园经营方认为,纵观整个事件,都是在贪腐官员刘志庚的主导下,指使樟木头镇委书记李满堂对民营企业设计的巨大阴谋。刘志庚以为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及期间内,按照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可以利用党赋予的职位和权力影响力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干预并指使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合同和协议无效,从而夺取黄淦波及观音山公司投资开发了十余年的观音山景区经营权。同时通过诉讼官司,让景区员工人心浮动,管理混乱,让观音山形成诸多的困难,内忧外患,迫使黄淦波疲于奔波,心力交瘁,方寸大乱。而对于石新社区的基本上没有风险,反正是政府基层管理单位;对少数贪官污吏更没有风险,阴谋得逞可以把酒言欢分其利,未得逞背后有人也可调任一方,推得一干二净。
“当时假如其愿,恐怕我们现在都还在暗无天日的申诉之路上。好在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道路,公正的司法审判战胜了强权,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结果。是公理胜过了强权,公平战胜了邪恶。再次让民营企业获得新生,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黄淦波称,虽然赢了官司,但过程中的艰辛并不是所有人可以承受的。景区一边要经营和发展,一边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打官司。由于当时官司还在进行中,导致景区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景区发展出现了诸多困难,很多合作伙伴停止了合作,景区的投资建设也无法按总体规划进行。他只能顶住压力,带领观音山人,一起战胜一个又一个的困难和挑战,使景区在艰难中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对当年观音山得知刘志庚落马后在景区门口大放鞭炮庆祝的行为,不会再感觉诧异了吧。
“其心不正,所动悉邪”,“上梁不正下梁歪”。观音山方面认为,刘志庚对当时东莞的政治生态影响是巨大的。刘志庚的所作所为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审判,但是其迫害许多企业的事实并没能深究,其同伙如李满堂等人还没有被挖出来接受法律的惩处。

西气东输事件。
人为制造供电障碍 景区二十余年靠自主发电“保命”
多年来,观音山公园不仅饱受经营权之争纠缠,而且深受电力供应不足的困扰。
据了解,观音山公园作为重要的景区,每年接待超百万游客,但景区仅有山脚下的门楼至慈云阁办公楼大概就是三四百米这个区域才有基本电力保障,其余占地超80%的大部分旅游景点区域自百鸟园至山顶观音广场,一直以来都没有电力供应。特别是观音广场作为公园的核心景点,无论严寒酷暑每天都有百余名工作人员在无电的岗位上为成千上万的游客服务。观音寺僧众们也同样过着白天无电、晚上漆黑的生活。这22年来都是公园自筹资金购买发电设备、柴油,维护维修设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发电,累计投资超1000万元。同时,因为电力不足,电力保障脆弱,一直制约着公园的正常发展。“公园开办了22年,就用柴油机发了22年的电,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在全国都非常罕见的!”
这么大一个国家森林公园,何以二十多年来无电可用?据观音山公园经营者透露,原因之一就是前述当地政府想低价回购公园遭到拒绝,于是公园就被有针对性的“关照”。2007年7月至8月,当地供电公司连续对公园无故停电45天,就是为了配合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抢夺”公园。之后,公园方面多次申请增加对公园区域扩大供电也没有解决。
没有电用的第二个原因,据经营者介绍,是公园方坚决反对南方电网违反《森林保护法》,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在公园内架设四组高压线塔。因为此举对整个景观产生破坏,也破坏了生态,影响了公园未来的发展,游客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公园方曾明确向东莞市供电局复函不同意在公园内非法架设高压线,后供电局强行在公园内毁林施工。于是公园就向镇、市、省及国务院、中纪委等多个机关发去紧急报告。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此提出质疑。
在电力部门强行架设高压线的情况下,公园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一是赔偿50万元的绿化费;二是两年内把线塔全部搬走。
当年5月份,供电局收到了起诉材料。6月1日,公园就收到了樟木头供电分局发来的《樟木头镇错峰轮休的通知》,要求公园在6月1日至30日的7:30-22:30停止使用网电,后提示7月无通知继续执行轮休停电。
这样一来,公园就被“选择性”地执行错峰停电,而公园附近其他的酒店、旅游景点和工厂等都没有被实行错峰用电。
公园方多次向当地多个政府部门及党政领导提交报告,要求供电,几次协调都没有结果。
观音山公园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当地镇政府与供电局协调,供电局的意思是说可以协调,但前提是公园得同意南方电网从公园内过,“我们就一口回绝了,我说这是两码事。你们违法是违法,不能拿违法的东西来作为利益交换,他们意思就是说通电可以,但你得要让他们通行。”
对此,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席志国教授认为,作为森林公园,公司拥有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有一个在先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任何人不能侵害,不管是国家电网还是其他第三人,都不得侵害。而且后设立的物权也不能侵害先设立的物权,《民法典》第246条规定的很清楚,如果干涉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威胁。供电局没有经过公园的同意架设电网,首先涉及到侵害公园方的物权。《民法典》第246条及原《物权法》第35条规定的很清楚,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可以按照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现在的《民法典》第1165条,要求电力部门进行损害赔偿,最重要的还是要求排除妨碍。
而关于公园供电问题,席志国称,根据《电力法》以及国务院的实施条例,规定的非常清晰,现在的《民法典》第648条也规定的非常清晰,向社会公众供电,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具体到一个森林公园,一个旅游景区,保障旅游景区正常的运营所需要的用电是合理的。公园要求供电,应该没有任何问题。有一个是强制缔约义务,只要提出缔约,不用承诺,合同就能成立。如果合同成立,供电局停止供电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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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公园豪华坟墓。
多个工程穿山过境 严重破坏生态影响公园总体规划
观音山公园经营者称,不仅仅是国家电网不停在强行进入山上施工,还有西气东输、从莞高速等工程施工方都在虎视眈眈地盯着观音山,多次强行挖山违法施工。
据了解,西气东输二线东莞段全长38.098公里,经过樟木头镇区长度约6公里。根据2008年国家环保部在环审〔2008〕318号批文中规定:中石油天然气管道沿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西侧边缘通过,不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2010年3月1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收到樟木头镇政府转来的“有关西气东输二线广深支干线要求穿越观音山”的文件。该文件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广深支干线规划路线拟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私自变更工程方案,强行改道穿越观音山核心景区。
2010年3月3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致函西气东输广深支干线粤桂项目分部称,该工程在观音山的建设不仅意味着水土、景点以及环境的破坏,同时施工过程也将影响公园正常营业,而且线路所占用的地面无法再做建筑或其他用途。故此该工程破坏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严重影响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公园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给游客带来巨大的威胁。
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为此,观音山森林公园多次致函西气东输广深支干线粤桂项目分部、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部门,并声明“不同意该工程线路从观音山公园经过,恳请有关方面能重新考虑西气东输二线广深支干线工程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方案。”
观音山方面称,西气东输广深支干线粤桂项目分部及相关部门并未正视公园的合理诉求,对因施工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却置若罔闻,敷衍回应公园的质疑。随后在长达近1年时间里,该部及施工单位一直未能与公园正面有效协商。
自2011年2月23日起,尽管广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协调多次,也始终未制定一个较为妥当的赔偿及施工方案。
2011年8月-11月期间,项目部在未与公园方充分协商,未提供任何部门同意该段工程施工的批复文件情况下,多次组织工人及机械在公园内佛光路两侧砍伐林木,毁掉林地,强行施工。
观音山森林公园对此强行施工行为极为不满,并多次向省市政府、林业、旅游、宗教、环保等部门致函反映情况。后来讨论来讨论去,确定的方案还是要在公园内施工。
据观音山公园方有关负责人回忆,施工方最为“暴力”的一次是,2012年2月15日早上7点,施工方强行施工,引起公园员工强烈不满,并有多位员工自发到现场抗议,结果有51名员工被带走,其中13名管理人员分别被行政拘留10-15天不等。
强行施工毁林100多亩,导致公园内植被惨遭破坏,山体水土流失。虽然经观音山向环保部信访,广东省环保厅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变更环评获得批复前不得施工,但收效甚微,没过多久,该项目部又继续施工作业,就这样有人管就停两天,没人管就继续施工。
两年后的2014年,从观音山公园的慈云阁上向东望去,观音山主峰笔架山的背脊裸露出的一道宽约30米、长约3公里的“疤痕”相当刺眼。当年埋设输气管线的泥土大部分仍呈裸露状,被雨水冲刷的沟壑十分明显。
公园方面负责人表示,施工段已经出现地表沉陷,路基裂缝等状况,给来往游客的安全以及附近居民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利国利民,但留给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却是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山体,永久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
“山上铺天然气管道,山里面还有高速公路穿过,现在的观音山就像一个空心人一样,每天背负着沉重的包袱,喘不过气来!”观音山公园有关负责人介绍称,2008年11月6日,公园接到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函告,称即将筹建的从莞高速公路清溪支线将以3公里隧道的形式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并将以爆破的方式开挖隧道。
2009年8月,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樟木头镇政府以及东莞市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协商从莞高速公路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方案。对此公园方面表示拒绝。2010年始,从莞高速公路项目在未经科学论证、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强行以爆破方式建造3公里隧道,贯穿观音山主体,整条隧道从观音山山体中间穿过,两边出入口离地面10多米。
观音山公园认为,这些基础设施建设,使观音山公园变成了一个容纳工业设施的场所,丧失了自然景观的属性,将森林资源置于很大的风险中,森林资产的价值也打了很大折扣,对观音山公园的整体森林生态系统都造成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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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公园内墓地群。
有关部门被质疑“对人不对事” 选择性执法
观音山公园内“惊现豪华坟墓”事件,相信很多游客都知道。据公园经营者介绍,自1999年11月开始,公园内就时常出现毁林违建豪华坟墓的情况,而且屡禁不止。公园管理方多次向东莞市林业局、东莞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反映。东莞市民政局承认那些“豪华坟墓”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纯属违建。相关部门也承认是违建,但就是不作为,公园内20多处占地面积50到300多平方米不等的大小墓地,至今仍未被依法拆除或迁出。
公园管理方告诉媒体,园内不仅有这么多违建坟墓,而且还有很多的违建别墅和违章建筑。
据公园管理方介绍,香港居民潘某某在石新社区书记蔡树生的支持下,擅自强行在公园内吉祥路旁霸占了宅基地违建6层约2000平方米的别墅颐雅山房。香港居民余某2005年买下了别人位于观音山公园里的一幢别墅,2009年强行砍了约1000平方米森林,并扩大使用面积约1500平方米,又建起了一栋别墅。2009年,石新社区书记蔡树生等人在公园内核心区违法强行推毁林地近6亩,建了二幢大型别墅,各占地约300平方米。后因毁林施工导致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才被迫于2020年6月份拆除了一栋。另外,观音山公园内门楼到仙泉水库区毁林违建工厂、会所、农家乐、住宅60多处。自2004年到2020年,在石新社区书记蔡树生等人的包庇纵容下,仙泉烧鸡店、草莓园、信鹏彩石厂、熏蒸养生会所4处经营性项目、多家临时商铺、住宅等超60处的违法建筑在观音山公园内拔地而起。
2019年,观音山公园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和处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10月27日,观音山公园突然收到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下达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是对公园内一些基础服务设施作出的处罚。告知书上的罚款条目,林林总总一共开出了高达55万多元的巨额罚款,且每一项内容都是顶格处罚。同时,告知书内还决定没收观音山森林公园里三处合计1.43平方米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一处为0.08平方米。
“我们反映别人违建的情况,他们不查不处理,反倒调查和处罚我们。”观音山公园管理方认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仅针对观音山公园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明显是选择性执法。同时,在有关媒体报道观音山公园大量违建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份,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和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等部门,又多次对观音山公园“选择性执法报复”,对公园的一些旅游服务基础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滥用职权。
公园管理方告诉媒体,当地有关部门“针对性”执法还体现在对园内两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上。
2003年9月21日,载有11名游客的公园外包旅游专线客车下山途中,因刹车系统突然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1人受伤。随后,东莞市交警部门对公园佛光路段和会展中心路段进行了封禁处理。被封禁路程共5.5公里,占整个公园主干道路的93%。且被封的道路是公园唯一的上下山道路。
道路整改完毕后,东莞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小组迟迟不予解除封闭,并提出了一系列不切实际的整改措施。公园为此多方反映,直至被封了11个月后才同意解封。在此期间,公园停业,数百名员工每天均需步行2个多小时才能上山。
道路好不容易解封,后来公园观光车的解封又遭到了“刁难”。
2016年10月30日下午,观音山公园内发生一起观光车交通事故,车上3名游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园方积极安排受伤游客治疗,立即采取安全整改及善后处理等一系列措施,并对事故车辆的司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东莞市质监部门认为涉案观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公园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决定查封事故观光车,“其它内燃观光车在调查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对此,公园方面多次致函东莞市质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请求“将非涉事其他观光车解封并投入运营,尽快恢复公园正常运营秩序”,但未获批准。“整个园区处于无车运营状态,游客只能步行登山,景区的旅游业务遭受严重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间接损失达1000万元。”
2017年3月7日,东莞市质监局向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为了尽量减小事故影响,维护公园的正常运行,公园缴纳了罚款,但对于东莞市质监局对本次事故认定、处理方式、处罚结果等保留意见,认为其查封行为程序违法,且有执法过度之嫌。
另外,为了更好的解决森林防火问题,景区自费建设防火通道,硬化消防路面,本来是利国利园的好事,但也遭到东莞市林业局的行政处罚。
公园管理方称,当地有关部门还在行政审批、政策优惠等方面,对公园区别对待,无视公园合理合法的诉求。
观音山公园自建园以来完全依靠自主经营。初期门票仅为2元,45元门票价格自2006年执行以来,艰难经营了16年。21年来公园累计投入园区旅游建设超10亿元,2010年成为国家A4级旅游风景区后,门票还是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从未调价。由于经营压力巨大,观音山多次要求提价或恢复自主定价,均被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而周边的龙凤山庄景区2012年获国家4A级旅游景区,当时门票价格为每人次60元,现已被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提升为每人次78元。
同时,尽管观音山公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用于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市镇两级政府对此并未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及扶持。连市政府“农村集体非经济林每年每亩可获得100元的生态补贴”林业惠民政策也从未得到落实。国家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业补贴和财政支持更是闻所未闻。
尤为甚之的是,2005年东莞市林业局和石新社区不顾1999年《联合开发合同》,在未知会公园、未经公园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园范围内的近万亩林权证办在社区的名下,造成公园所有建设无法完善手续,直接导致2007年由省林业厅批准的《总规》无法顺利实施,严重制约着观音山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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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山公园内豪华别墅。

地方滋扰事件不断 景区多次发生村民毁林和防火事件
观音山公园管理方称,自从公园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出现嫌隙后,公园所遭遇的滋扰不断。自2004年开始,公园内的仙泉水库四周及正门楼的两侧区域和会展中心与半山酒店交汇处等区域的森林,因石新社区领导的放纵或参与,东莞市林业局的查处不力,被大面积砍伐,改种上荔枝树等经济林木和蔬菜等,导致公园的核心生态保护区内的大片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尽管公园方多年来无数次以书面、电话和当面等多种形式向东莞市林业局报案反映。但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农林水务局及森林公安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或敷衍搪塞。
另据了解,观音山公园开园以来发生了多起火灾,原因各不相同。园方管理人员称,其中有一些疑似有人故意纵火,还有的是村民在公园内祭祖燃香引发,而石新社区居委会和时任樟木头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领导又疏于管理,致使景区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据说不光公园发展受到滋扰,公园负责人黄淦波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黄淦波称,自他开始承接经营观音山以来,经常被黑恶势力恐吓、威胁,电话及行踪被长期非法监听跟踪。特别是自2006年刘志庚主政东莞,李满堂2008年主政樟木头镇期间至今,十几年来他在多个场合遭遇了二十几次的暗杀和绑架。有个别官员曾当面威胁他说,“早点把观音山交出来,否则没你好过。”
公园总体规划修编遭人为干预 延期四年无果

据了解,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于2017年7月30日到期,需进行修编并报批。
公园管理方告诉媒体,之后应广东省林业局邀请,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接受观音山公司委托曾两次到东莞市林业局希望配合勘界工作,均遭拒绝。2018年3月9日,针对观音山公园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广东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邀请东莞市林业局和观音山公园共同参加商讨。根据 2017年7月17日的督导通知精神,会议要求东莞市林业局应发挥林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督导、协调和指导观音山公园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完善森林公园各项配套建设手续。
但是当地林业部门接下来并没有落实这次会议要求。据园方负责人介绍,2018年9月26日下午,东莞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叶永昌来到观音山公园,就公园总规修编和四个社区提出的“合作模式和价格问题”进行要挟,并向观音山公园提出必须同意高压线开工;必须同意接受四个社区开出的合作及赔偿条件并签订协议等苛刻条件。如果不接受他们提出的条件,将不支持配合观音山公园总规修编。
“东莞市林业局将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当做生意一样谈判,以公权力和强权要挟民营企业就范,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
而观音山公园总规修编如果延误,国家林业局就有可能取消国家森林公园称号,这就给观音山公园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和两难的选择。”园方认为,东莞市林业局应当充分鼓励观音山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支持市级森林公园申报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完成森林公园的华丽转型,让观音山成为全国的森林公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成功典范和生态样本。但他们却违背国家发展战略,毫无大局意识和战略意识,过度干预,激化矛盾,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给观音山的进一步发展和《总规》编修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
2018年10月,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再次应邀到东莞市林业局勘查观音山公园边界,却遭东莞市林业局单方临时取消,不成立的理由则是该公园四界不清。
2020年5月19日,观音山公园根据东莞市林业局致函通知精神,委托北京时代天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配合修编,并前往东莞市林业局希望配合完成修编所需事项,仍遭拒绝,理由仍是该公园四界不清。
观音山公司认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从东莞市政府批准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到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及广东省林业局批准的总体规划,均有清楚的四界范围,怎么修编时在东莞市林业局那里就成了“四界不清”呢?明显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对抗上级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近几年,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又曾多次向樟木头镇党委、政府和东莞市委、市政府、市林业局书面申请并反映情况,以求尽快修编,均无结果,导致修编工作延期四年一直无法完成,直接影响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样板景区的升级和发展。
黄淦波表示,22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由一座寂寂无名的荒山建设成为享誉岭南的“森林氧吧”和“绿色明珠”,成为东莞城市“绿肺”,倾注了自己和很多同事的心血,尽管发展坎坷,处境艰难,但他相信在省林业部门和东莞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一定能解决好公园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誓把观音山打造成为广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典范,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贡献。

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新增两处豪华坟墓

2017年12月份,有媒体报道在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水库旁山体上有一座圆形“豪华坟墓”坐落其间,颇具规模,大煞风景。近来,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出现两处“豪华坟墓”,其中一处占地面积多达68平米,另一处多达60平米,周边的林木全部被毁,为此,公园管委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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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海拉尔多名官员“前腐后继”致一家外贸企业“水深火热”20年

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句话用在过去20年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部分领导身上很贴切,这些父母官只考虑眼前的政绩,不去履行和招商引资回来的企业的合约,于是,呼伦贝尔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腾公司”)就成了直接受害者,不仅企业在过去的20年里备受折磨,也给呼伦贝尔市政府所在地——海拉尔区的中心位置留下一块刺眼伤疤。如今,当年主政海拉尔区的多名父母官相继落马,而龙腾公司能否腾飞仍是一个未知数。

给活不下去的物资销售中心找合作伙伴

上世纪90年代,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大量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原海拉尔区物资局由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在此政策推动下改制为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

改制后的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生产经营仍旧十分困难,工人发不了工资常年上访。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有一条铁路专用线,为了使企业能够获得“新生”,2001年,根据中俄两国的经贸发展势头,海拉尔区政府决定利用铁路专运线的优势招商引资,在海拉尔建设一个大型国际物流中心。

现年55岁的常金宏是海拉尔当地人,他年轻时敢闯敢干,跟着父亲鉴宝收古董,在呼伦贝尔开建材商场 ,办边境贸易公司……生意做的风生水起、红红火火。到本世纪初,虽然只有30多岁,他已经是呼伦贝尔市有名的民营企业家了。海拉尔区领导为了盘活新兴物资销售中心这块资产,经过商务部门的再三筛选对接,30多岁的常金宏“常鼓捣”被选择为海拉尔区政府建设大型物流中心项目的合作人。

在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主导下,海拉尔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和长春市名丰集团联合组建龙腾公司,常金宏作为合伙投资人担任了龙腾公司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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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腾公司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商业中心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新兴物资销售中心提供占地74573平方米的原物资局大院作为经营场地,常金宏代表名丰集团出资,龙腾公司要在大院里投资建设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前期投资3000万元,总投资达46亿元。 双方联合经营时间50年,从2001年12月1日到2051年12月1日。

2002年8月16日,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和名丰集团又一次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这一次签订的合同,大院里的土地成为合资经营的投资物,合同规定名丰集团在一个月之内将第一笔款项打到龙腾公司,而新兴物资销售中心在一个月之内依法办理土地的产权转移手续到龙腾公司名下。

此后,因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作推进速度比较慢,于是在海拉尔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进一歩明确了龙腾公司的投资款到位时间和基地的建设进度。总之一句话,就是要督促龙腾公司加快进度“上马”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

为什么这么着急呢?因为这个项目是当时的海拉尔区委书记赵玺成亲自抓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把手”特别重视,项目自然就得到快速推进。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2003年6月份,海拉尔区政府还成立了以区长王伟为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诺帮助龙腾公司办理手续。

项目建设需要政府多个管理部门盖章,截至2003年6月,龙腾公司的建设项目已经通过了多个政府部门审批,还剩下土地和人防两个部门没有盖章,需要政绩的领导们都等不及了,要求龙腾公司的项目“先上车后补票”,剩余2个证件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办理。

在海拉尔区领导的催促下,2003年6月28日,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奠基开工。常金宏说,开工剪彩的阵势很大,呼伦贝尔市和海拉尔区两级政府多名领导出席了奠基仪式,当地多家媒体进行了集中报道,龙腾公司还登上了海拉尔区和呼伦贝尔市年鉴的头版。

红红火火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改为房地产

项目规划最先建设的是蔬菜水果仓储保温库,2004年6月初,保温库的地基已经建好,地上也修建了一部分。但就在这时龙腾公司突然接到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连续两次停工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补证。

停工通知书给了常金宏当头一棒,他怎么也想不明白,不是政府让他“先上车后补票”的吗?证件不是由项目领导小组给办理吗?现在怎么又让紧急停工?要求停工的阵势很大,甚至出动了警力到大院封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戛然而止。

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为什么被紧急叫停了?难道只是因为缺手续吗?其实不是。2004年,海拉尔区委书记赵玺成被调走,海拉尔区区长王伟升任书记。王伟担任海拉尔区的一把手后,改变了打造国际“物流园区”的想法,他要在此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一名来自北京的老板喜欢海拉尔,想投资开发这块地。相对物流园区的贸易,开发房地产项目更能带来快速利益和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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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规划图

物流园区建设项目被叫停后,更让常金宏傻眼的事情发生了。2004年5月31日,海拉尔区警方对常金宏以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罪立案调查,同年11月8日对常金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八天之后,常金宏又被释放,经过几次变更强制措施,直到2005年12月,海拉尔区法院判决常金宏无罪。

投资物流园区的老板被抓,震惊了北京投资商,发现海拉尔的“水土硬”,地方领导的决策改变比翻书本还快,一换新领导就会出台“新政策”,根本没有政策的连惯性,投资房地产也非一两年能够完成,一旦换了领导其命运与龙腾公司一样。于是,北京的地产商走了,不敢在这块“是非之地”动土。而常金宏也在无奈之下,只能利用大院开办农贸市场。由于地处海拉尔区的繁华地段,租赁场地价格又合理,大量商户涌来,生意最好时大院里开车掉头都困难。

虽然农贸市场生意不错,但常金宏仍然惦记着“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几乎每年他都去找海拉尔区政府领导,但区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就是没有哪个领导去履行当初签下的合同。

黑社会老大和腐败官员联手折腾企业

到了2014年,当地一位房地产商马某祥想在“大院”开发房地产,马某祥把常金宏叫到办公室,表示要用3亿元收购大院。但常金宏仍然做着国际物流园区梦,他一口拒绝了马某祥的建议。马某祥是一位黑白两道通吃的人物,在与常金宏谈判未果后,马某祥很快找到区政府领导,在海拉尔城边审批并建设了一个物流园。

马某祥建物流园干什么?他要粉碎常金宏的物流园区梦。马某祥的物流园建成后,就让社会人员在通往常金宏的农贸市场的八个路口设卡拦截运菜的商贩,阻止商贩进入农贸市场。迫于社会人员的压力,商贩们被迫前往马某祥的物流园。此外,马某祥还将农贸市场的大商户以高价“请”到他的物流园。

马某祥的做法,原本是想打垮常金宏,使其乖乖就范、交出“大院”,让其开发房地产。但常金宏也是一条汉子,他的理想还是国际物流园区项目,明知道马某祥的社会背景,有官员的支持和保护,他默默忍气吞咽苦果,尽管农贸市场被折腾黄了,也不向马某祥低头让步,硬是咬牙坚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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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呼伦贝尔和海拉尔两级政府领导出席龙腾公司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奠基

切断了物流客商,物流园区还挺着。2014年6月27日凌晨,龙腾公司的办公楼突然着了一把大火,这把大火把常金宏多年收购存放的古董宝贝“收藏物”几乎全部烧毁。当地消防部门给出的结论是不排除人为纵火,也不排除电路老化造成火灾。但来自公安部的消防专家在现场没有找到因电路问题烧焦的电线铜珠,此案最终也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而常金宏站在一堆废墟前却想:这也许是有人想把他“烧离”大院。除去不正当竞争对龙腾公司造成的破坏,政府更是随意更改规划,把给龙腾公司预留的二期项目用地批做房地产用地,如今已经建成小区。

常金宏虽然遭遇接二连三的打击,但他仍旧没有放弃国际物流园区的梦想,在找到又一任海拉尔区委书记张玉军后,张玉军承诺让常金宏重新申报一个果品蔬菜市场项目,政府帮助将海拉尔新丰市场搬到龙腾公司大院。得到领导的批复后,常金宏又投资600万元在大院中盖起了一个市场,但是最后新丰市场的商户却没能搬到新建的市场。张玉军说:商户不愿意来,政府也没办法。

海拉尔区政府又一次爽约,常金宏也习惯了领导背信。新建的市场不能白白浪费,2014年,常金宏在呼伦贝尔市工商局(现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呼伦贝尔市龙腾古玩艺术品博览交易中心。

常金宏的一次次退让换来的却是政府部门的变本加厉,2017年,在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下,呼伦贝尔市工商局将其名称更改为呼伦贝尔市龙腾古玩艺术品博览中心,并将其注册登记机关变更为海拉尔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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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一年后被叫停,施工现场如今破败不堪

去掉了“交易”二字,就意味着常金宏不能提供交易服务,也就意味着他新建的市场不能收取管理费。“不收费就不收费”,为了争一口气,常金宏将场地免费提供给收售古旧物品的小商贩使用,到现在商贩们已经免费使用了4年。

但事情并没有完结,2019年,常金宏发现,从2015年起工商部门就禁止商户在大院中注册登记,工商部门给出的答复是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平房禁止注册。但这个理由并不能让常金宏信服,一是这7万多平方米的大院不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二是从2020年开始“棚户区”改造工程就已经结束,工商部门凭什么不让商户注册?

2020年,海拉尔区委书记换成了杨国宏,常金宏又去汇报工作,听完他的汇报之后,杨国宏表示,这个项目将是海拉尔区的重点项目,马上就开会讨论,让常金宏回去准备材料,但是没过多久,杨国宏被查处,项目又一次搁置。

也就是在这次汇报中,常金宏得知早在他的项目开工不久,大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已经办到了海拉尔国有资产投资中心名下,海拉尔区财政局相关人员声称大院以1313万元价格卖给了国有资产投资中心,并且给常金宏看了一张手写的收据。

土地证在开工后就换了名字,常金宏这才明白原来领导早就决定不履行合约,任他万般努力也不会有什么结果。

常金宏的海拉尔蔬菜果品进出口深加工基地项目曾是一个很有前景的外贸项目,它不仅可以和蒙古国、俄罗斯进行贸易,而且还可以将本地的蔬菜果品价格降低,但由于后期上任的领导干部只围绕自己的利益和政绩打算盘,而不去支持帮助一个拥有长期效益的项目,导致这个项目停工近20年难以启动,如今坐落在海拉尔区商业核心区,成为一块伤疤。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曾主政海拉尔区的赵玺成、张玉军、杨国宏等纷纷落马,当地“大哥大”马某祥也因“涉黑”被抓,但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给当地企业和经济造成的伤害永远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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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之星汤计典频。

“观音山事件”系列之违法造谣的东莞“电老虎”

一、东莞市供电局是一只“电老虎”

在素有“世界工厂”之称的东莞市有一只蛮横霸道的“电老虎”,它就是东莞市供电局。本来在东莞这样的制造业强市,正常供电应该是所有民企的最低配置,可是!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国内唯一民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面对这个为东莞旅游和中华文化传播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东莞市供电局居然对该企业多年的供电诉求视而不见,不仅公然违背国家供电政策,22年不解决旅游民企的供电问题,致使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80%面积的用电需求都要用柴油发电机解决,而对于违法进入国家森林公园区域的用电设施亦不及时维护,导致供电基座附近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出现安全隐患后,近日东莞市供电局居然造谣公园供电设施漏电电死游客,这真是一桩天大的冤假错案!

因为“观音山用电事件”时间跨度太长,所以看清其中原委还要从22年前说起。

二、东莞市供电局22年不给民企供电!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前身是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筹建的一个公园,还在1999年前,石新村村委投入资金经营了两年多,可惜当时整个旅游环境不好,加上人才和资金都不持续,无奈在1999年11月30日转手给民营企业家黄淦波继续经营。

1999年底的樟木头镇观音山,无论道路实施还是景观建设等都可谓百废待兴,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山上的用电问题。从接手观音山景区开始,黄淦波即带领队伍逐步克服发展中的各项难题,包括和东莞市供电局协商希望尽快解决景区全区域电力供应问题。当时,东莞供电局以观音山架设输电线路投入太大,施工难度较大为由没有及时解决。

1、违法架线--景区悬挂“五线谱”

自2002年始,广东电网公司东莞市供电局在未经公园同意,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先后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架设在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内。

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经公园方同意,也未向公园方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关于同意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批复文件,就擅自违法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毁林施工,架设高压线塔。

目前,有七组高压线路,十余座高压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景区内,它们分别是:220千伏东莆甲乙线,110千伏古塘线,110千伏古清线,110千伏古裕线,110千伏古樟乙线,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220千伏东莞-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其建设时间分别为:2002、2004、2005、2006、2007和2012年。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征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须先征得经营管理方的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同意,最终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在这七组高压线中,除一组是在公园建园之前就存在的,另一组为观音山公园同意架设的外,其余的五组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厅、原国家林业局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

公园多次复函供电部门,明确反对高压线穿越观音山公园,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其高压线工程穿越观音山一事表示质疑并提出建议,但供电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最终将高压线网“落地”观音山。

多年来,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曾屡次发函要求观音山景区支持配合其高压线在公园内的架设工作。但公园从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游客安全的角度出发,明确复函给供电部门表示反对,并指出其所架设的高压电网存在选址不当、破坏环境、线路离道路地面过低等问题,一旦形成事实,将会造成安全隐患、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降低景观价值、阻碍公园持续发展等问题。

多组高压线网和十余座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园内并横跨数个山头,导致了公园的多项基础设施无法实施。

每个到访观音山公园的游客都能看到多条高压输电线,像斑驳的蜘蛛网横在公园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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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年不给民企供电!

因为不停的据理力争反映情况,观音山公园就被有针对性的“关照”。2007年7-8月,供电公司连续对公园无故停电45天,就是为了配合时任市委书记刘志庚(2017年被判刑)抢夺公园。之后公园多次申请增加对公园区域扩大供电也没有解决。

公园方坚决反对南方电网违反《森林保护法》,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穿越国家森林公园在公园内架设7组高压线塔。因为此举对整个景观产生破坏,也破坏了生态,影响了公园未来的发展,游客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公园方明确向东莞市供电局复函不同意在公园内非法架设高压线,后供电局强行在公园内毁林施工。于是公园就向镇、市、省及国务院、中纪委等多个机关发去紧急报告。省林业厅也曾致函供电部门对此提出质疑。在电力部门强行架设高压线的情况下,公园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一是赔偿50万元的绿化费、二是2年内把线塔全部搬走,5月份供电局收到了起诉材料。6月1日,公园就收到了樟木头供电分局发来的《樟木头镇错峰轮休的通知》,要求公园在6月1日至30日的7:30-22:30停止使用网电,后提示7月无通知继续执行轮休。这样从此公园就被执行错峰停电,而公园附件其他的酒店、旅游景点和工厂等都没有实行错峰用电。

迄今为止,公园用电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合法解决。东莞市输电线路只进入公园约600米左右,东莞市供电局仅提供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约20%的市政供电,其他约80%供电是公园自己用柴油发电机解决,而这个时间居然前后持续22年!

也就是说观音山公园自承包经营至今,2005年12月23日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升格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场许准[2005]954号),这是国内首家民营的国家森林公园。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这样一个东莞市旅游民企+旅游名企,却连一个最基本的“村村通”的用电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2020年12月22日央视《谈事说理》栏目播出专题“《谈事说理》之搁浅的公园”其中就着重谈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悬而未决的基本供电问题。

在专题节目中,北京林业大学教授杨朝霞发表观点:我们说二十几年来,他80%的电是他自己发电的,就是东莞市供电公司不给。这个来说是违法的。因为我们的《电力法》是明确规定的,就是电力公司、电力的供电机构是有给用户供电的强制的义务的。你不能拒绝供电,如果是拒绝供电,那么就是违法,就是你的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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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谣诬告为哪般?

东莞市供电局22年不给民企供电,是懒政更是违法!

2021年7月观音山公园向东莞市供电局快递“关于东莞供电局依规对违建电塔进行加固维修的告知书”,书中内容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因近期雨水天气频发,现贵局在我园违法搭建的电塔(110kV 古樟甲乙线 N3 塔等电塔〉及电塔周边不可避免会发生水士流失的情况,存在杆塔倾斜甚至倒塔的风险。 现特发此告知书,请贵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电塔周边塔基、边坡等设施进行加固或者维修。”

没成想,一石激起千层浪,东莞市供电局在9月28号和9月30号发给樟木头镇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局、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的函告文件中,多次提到“观音山公园不自行维护”“观音山公园阻挠维护”等为理由推卸责任,无理要求观音山公园负责整改和维护。更加令人愤慨的是,东莞市供电局又给东莞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函(东电函(2021) 241号),声称“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擅自在东莞市观音山公园内的 110千伏古布乙线 N8-N9高压线路下修建了一条水泥硬底化的人行登山栈道,致使高压导线对栈道距离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已导致人身触电伤亡及樟木头镇等周边片区大面积停电的重大安全隐患。”--虽然,“观音山供电事件”在大湾区已人尽皆知,但是观音山因为用电问题导致人触电身亡,却真正是莫须有的事情!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安办函(2021)83函告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近日,我办收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关于协调处理 110 千伏古布乙线 N8-N9 线下人行栈道对高压导线安全距离不足重大安全隐惠的函》(东电函 (2021) 241号),反映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 年擅自在东莞市观音山公园 内的 110千伏古布乙线 N8-N9高压线路下修建了一条水泥硬底化的人行登山栈道,致使高压导线对栈道距离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已导致人身触电伤亡及樟木头镇等周边片区大面积停电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按照职能,立即核查有关情況,确属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请于2021年10月29日(星期五)前将相关核查处理情况报至市安委办“。

至此,在东莞市有关部门、樟木头镇政府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密切关注下,公园内电力设施安全维护问题和公园的供电问题,真正到了需要厘清原委并合理解决的时候了。

三、民企供电问题,到底该不该解决?

2018年11月1日,新华社发表”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其中提到”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民营企业中大多是中小企业,作为经济肌体的”毛细血管“,其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科学、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无论是中央政治局会议,还是民营企业座谈会,抑或是赴各地方考察,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频繁力挺民营企业。

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搖〞落实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国,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打造一支有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2019年3月10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2021年4月28日,海外网发布习近平讲话:我们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党和国家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遇到困惑的时候给予指导,就是希望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发展。“,”希望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明确表态给民营经济吃下一颗”定心丸“。

然而东莞市供电局这种做法,22年不给本地民企提供基本的电力供应保障,又谈何解决民营企业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如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因为供电问题出现经营困难,那最直接受伤害的就是在景区工作的数百名员工的就业问题,其次则是东莞的营商环境问题持续被曝光,这会让准备到东莞投资办厂,投资兴业的企业家们心凉凉的。

所以,民企供电问题,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供电问题,根本就不是该不该解决的问题,而是应该尽快解决,并积极解决完善的问题。

东莞市供电局,你们不要继续成为阻拦民企发展的”电老虎“,你们必须及时警醒了!

河南洛阳:众人反映徐六生团伙害惨多家企业要求追查其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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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近日,本网接到河南省洛阳市多个企业负责人的实名举报,反映原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河南春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徐六生及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精心设计“套路贷”,恶意侵占公司和他人财物,使洛阳市等地众多民营企业损失惨重濒临破产,导致众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的罪恶行径。徐六生虽然已经被判刑,但是公检法在办案中遗漏了这些罪行,他们强烈要求追究其余罪。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徐六生因实施“套路贷”诈骗财产之罪,已经被新安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虽然徐六生被判刑,但法院定罪的事实却只是徐六生所犯罪行的一少部分,其所犯罪行远未清算(新安县检察院也因此抗诉)。而且,徐六生目前依然气焰嚣张,对自己所犯下的累累罪行并没有诚恳认罪,却百般抵赖,其保护伞极其帮凶依然在为其脱罪努力。为了进一步揭露徐六生犯罪团伙利用“套路贷”坑害企业和他人的罪行,现将部分企业受害情况公布于众,以期引起各级领导及公检法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为查处徐六生犯罪团伙利用“套路贷”坑害企业和他人的罪行提供证据,并警示广大的企业家和投资人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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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文忠向媒体举报: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洛阳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向徐六生借款共计1271万元。徐六生通过“套路贷”手段,至2014年12月就将借款虚增到了25,504,941元,并以此借款逼迫金地公司与徐六生控制的春蕾公司签署了债权转换为购房款的协议,将金地公司价值4700多万元的109套房产和价值2000多万的商铺预售登记在了春蕾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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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徐六生又以借用金地公司部分股权成立集团公司为名,欺骗田文忠将金地公司55%的股权无偿转让登记在其控制的中洋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后,当田文忠要追回股权时,徐六生先是推拖,后直接否认借用,还一口咬定是赠送的;2016年11月,徐六生指使中洋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骗取的金地公司股份,私自变更金地公司法人,私刻公司印章,盗用金地公司名义与其控制的春蕾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将金地公司开发的“盛世印象”项目2号楼31套房产登记在其同伙名下,非法侵占金地公司房产价值达1500多万元。此后,徐六生利用诈骗的股权肆意干扰、破坏金地公司的经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致公司几乎倒闭。

二,曹某向媒体举报:2014年10月,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名义上徐六生向其经营者曹某借款300万元,但借款当天,徐六生就要求曹某支付8.4万元利息,实际借款只有291.6万元。到2015年10月将近一年时间,除曹某已经支付的58.96万元还款和利息外,徐六生以“砍头息”、重复计息、借新还旧、更换债权人等手段,把借款快速累高到了440万元,并恐吓逼迫曹某签订虚假协议书,明确要求曹某将名下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办理在徐六生名下。2016年5月9日,刘妍妍在徐六生的安排下,在汝阳法院把曹某及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人起诉了,要求偿还440万元本金及利息37.75万元。2017年4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326民初929号判决(判决书),曹某和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目前仍在维权中。徐六生团伙通过更换借款协议和出借人等手段将债务虚增,并通过诉讼、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虚假的债务合法化,以此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房产土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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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徐国忠向媒体举报:2014年8月27日,徐国忠的洛阳希恩公司,因需归还银行贷款,向徐六生借款600万元。后因银行未放贷,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徐六生就将利息虚增到了200万元。2014年12月,徐六生团伙得知徐国忠的关联公司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有安置房,就用虚假借据和虚假转账“套路贷”的手段,把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变成借款人,诱使炼化公司以价值4000多万元的房产所有权抵债。之后,徐六生将“套路贷”的非法所得,通过法院判决变成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几个月时间里,就非法获利3000多万元。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由此被逼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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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5日,开发商洛阳宇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瑞公司)与洛阳炼化拉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膜公司)签定《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其中约定拉膜公司所拥有的30.634亩的土地交由宇瑞公司开发,宇瑞公司采取以第一期第一批9337平方房屋置换的方式对拉膜公司进行补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栾川县人民法院、涧西区人民法院、西工区人民法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以及吉利区人民法院都先后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房产对1号楼进行查封。难道两级六个法院都对《安置补偿协议》理解错了吗?难道两级六个法院都查封错了吗?难道只有开发商找的法官理解是对的吗?开发商宇瑞公司因不打算履行交付安置补偿房的义务,因为徐六生“套路贷”的原因,宇瑞公司于2018年末,在洛阳市吉利区法院对拉膜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均不完整、全面地把握《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在审理中断章取义,将必须在第一期第一批投资建设用于置换安置补偿房的条款摒弃,把拉膜公司应得的安置补偿房判定在既未规划又未开建的空地上,这种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闻所未闻,使得开发商以“合法的名义”,白捡了一亿多元的资产,而拉膜公司只剩下一纸协议。一百多位受害人和债权人翘首以待的安置补偿房没有了着落,所有债权人不得不到处上访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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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在2020年8月“一点资讯”曾以《上百人安置房被“合法”吞噬》为题报道了此事,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四,众多举报人反映,还有众多企业被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的“套路贷”所迫害,例如:徐六生对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造的700万假证据案;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没有抵押物就可以诉讼保全案;河南金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徐六生利用假的租赁合同,恶意侵占5号车间和相关设备案;洛阳市金梦家具有限公司,向徐六生借款200万,几个月时间被虚增利息90万,徐六生为逼债还打伤了金梦公司的司机,抢走轿车一辆,等等。其在河南洛阳多地被起诉的案件多达四五百起。但是,用徐六生自己的话说:“无论什么案件我都可以发回重审,想赢的官司就能赢,判决书自己就可以写。”事实证明确实如此。

田文忠、曹某、徐国忠等实名举报人介绍:总观徐六生犯罪团伙“套路贷”的作案手法如下:一是,利用洛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长的特殊身份,诱骗企业加入会员收取会费,打着给企业担保贷款、帮助解决企业资金困难的幌子借给企业资金;二是,利用“砍头息”、重复计息、借新还旧等手段快速把借款利息虚增垒高,并逼迫受害企业将虚增后的本息总数,与更换的新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三是,逼迫受害人用关联企业的房产做抵押,以达到最终侵占受害企业资产的目的;四是,利用原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洛阳市政协委员的身份干预案件审理,采取虚假诉讼手段,不断地将“套路贷”的非法所得,通过法院的恶意裁决变成自己“合法”的财产,从而达到快速敛财的目的。

有资深法律界人士认为: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的“套路贷”,是经过精心设计,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骗局,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极坏。徐六生作为原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本应该为企业家献计献策提供帮助,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带头侵害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在是国法难容。徐六生的保护伞和恶棍律师,还有洛阳市两级法院的个别法官,为了一己私利,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帮助徐六生骗取受害公司和他人财产,与帮助犯罪团伙洗黑钱无二,使得广大老百姓对政府的公信力及法律的公平性产生了信任危机,危害极大。

众多举报人说:河南洛阳这个被誉为“九朝古都”的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如今被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的“套路贷”骗得众多企业损失惨重、官司缠身、无力经营,有的已经申请破产,有的濒临破产,还有众多的投资人血本无归,也给洛阳这个被誉为“九朝古都”的世界历史文化名城抹了黑,对洛阳市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些案件可谓是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在此,受害人也提醒广大的企业家和投资人,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擦亮眼睛谨防诈骗,多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时,众多举报人也恳请洛阳市领导和公检法相关职能部门,对徐六生及其犯罪团伙用“套路贷”诈骗公司和他人财产的犯罪事实,认真查处从严制裁,追究其余罪、漏罪,挽回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尽早还众多受害人一个公道。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适时进行追踪报道。(记者李和平 赵明生 徐修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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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1016A06L7H00

内蒙古科左中旗法院巴达拉呼罔顾事实下达判决被指开发商肩客

本站讯 近年来,开发商千方百计耍赖的事情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是像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简称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那样罔顾事实帮助开发商耍赖的却很少见,尤其是在上级法院已经做出正确判决纠正其错误后,其仍旧继续做出错误裁决,这样的法院、法官可以说少之又少。但这事真的就发生在科左中旗法院了!

补充协议成了开发商耍赖的借口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14年4月初,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外发包,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公司)承接了该项目,项目名称为吉地华府小区,工程建筑总面积为87696.82平方米。

吉林省伊通人徐凤琴先是与国君公司法人赵国君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徐凤琴)对吉地华府小区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由乙方全额垫资施工,售楼款、预售款由乙方收取,包括个人购房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后来,国君公司由于股东内部产生分歧,将公司挂靠到通辽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地产)名下,并同意向其缴纳管理费。

就在开发单位换成金源地产之后,科左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找到徐凤琴,要求她提供建筑资质另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听说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具备建筑一级资质后,她便联系到了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举。王俊举同意在收取管理费的条件下出借资质,以运达公司名义与金源地产签订吉地华府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

2015年8月10日,运达公司与金源地产签订了《吉地华府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相较徐凤琴与国君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建筑面积与资金给付没有大的改动,只是每平方米的工程结算价格从原有合同的1900元降至1700元。

之后,徐凤琴以工程负责人的身份带队继续施工。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金源地产又将吉地华府小区中45047.28平方米建设任务转给了通辽市淇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奥公司),徐凤琴又与淇奥公司签订了吉地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期间,在金源地产工程快结尾的时候,双方就一些收尾工程等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收尾工程每平米造价为1600元。就是这个补充协议为开发商耍赖找到了借口。

法官巴达拉呼罔顾事实下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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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8年10月1日,吉地华府小区完工,但金源地产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却屡屡在工程造价上做文章,竟想以收尾工程每平米1600的造价结算工程,于是双方产生纠纷。为了解决问题,科左中旗政法委书记莫日根巴特尔,要求双方到其办公室谈判。据徐凤琴介绍,该书记倾向每平米1600元,徐凤琴不认可,莫书记则明确表态,你们如果不认可我的意见,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结果在科左中旗法院引发了一场诉讼。第一次诉讼,2020年10月份,金源地产在科左中旗法院起诉徐凤琴工程单价每平米1600元。在法院开庭时,开发商未到庭参加诉讼,科左中旗法院下达了(2020)内0521民初996号民裁定书,按原告金源地产自动撤诉处理。开发商又提起第二次诉讼,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开庭时,徐凤琴向科左中旗法院提供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了工程单价每平米1700元。可是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罔顾事实,公然对抗上级法院判决,悍然下达了(2020)内0521民初6407民事判决书,判决工程单价每平米1600元,做出这一判决的法官正是法官巴达拉呼。令人感到怪异的是,这份判决书下达后并没有给徐凤琴送达。徐凤琴因此怀疑,在此次诉讼的幕后,疑似有一只黑手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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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份,徐凤琴与开发商进行了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将1–12号楼全部交给开发商。可是开发商就是不给工程款,徐凤琴在无奈的情况下,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查封了徐凤琴承建的吉地华府小区价值6000多万元的房产。在诉讼交换证据时,通辽中院主审法官向徐凤琴出示了开发商提供了科左中旗法院(2020)内052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该判决书认定工程单价每平米1600元。徐凤琴和她的律师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后,带着该判决书去科左中旗法院找主审法官巴达拉呼,质问其:为什么不给送达?法官巴达拉呼看事情败露了,当着徐凤琴的面表示,现在给你送达判决书可以不?徐凤琴说可以,结果法官巴达拉呼拿出一个送达回证让徐凤琴签收,徐凤琴签收送达回证后,当着法官巴达拉呼的面表示上诉,并递交了上诉状。科左中旗法院巴达拉呼之所以瞒天过海的做出这一违法判决,目的何在?徐凤琴说: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公然违背客观事实,与上级法院对抗,帮助开发商打赖,其行为根本就不像法官,而更像一个掮客。

通辽中院坚决纠正下级法院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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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琴上诉后,通辽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在先后做出(2019)内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民终605号民事裁定书后,2021年9月1日,又做出(2021)内05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规,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造价按照每平米1700元计算单价,再次坚决次纠正了科左中旗法院关于吉地华府工程承包单价的违法判决!做出这一公正判决法官的名字是审判长白丽、审判员张雷、董明华,这一公正判决,为徐凤琴直接挽回损失800万元!

徐凤琴虽然最终在通辽中院赢了这场造价闹剧官司,但是,科左中旗法院法官巴达拉呼的做法,却不禁引人深思——在这场闹剧的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究竟是什么人在充当保护伞?目前,徐凤琴诉开发商给付工程款一案,正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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