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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查办腐败官员被指在打黑除恶中不作为

本站讯 2021年3月9日,法治与社会、网易等多家媒体发表了标题为《山东淄博:志愿军后代坚持正义被打残,凶手至今逍遥法外》的新闻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至今已过去了五个多月。据实名举报人韩长吉反映,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荆书记受理了他的案件,但荆书记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前后态度判若两人,避重就轻,推诿扯皮不作为,自己的冤屈并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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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吉介绍:2021年3月23日,他把媒体曝光的文章打印后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分别实名邮寄给了淄博市纪委、山东省政法教育指导组。2021年4月27日下午两点半,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荆书记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办公室了解情况。因自己病情严重,拖到5月12日,他在妻子搀扶下来到了市公安局信访室。荆书记详细了解了他被打残的情况后说:“你放心,我们这次就是针对你的情况打保护伞的,你回去耐心等待,十五个工作日,一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他心里想,这下总算看到了希望。

2021年5月13日八8点多,荆书记给他打电话,让他把山东省立医院两个诊断证明送过去,看后又问了一些情况,突然问他:“你承包了村里的土地,为什么不交承包费?”这话把韩长吉给问懵了,韩长吉说:“我不但交了,而且比其他人还多交了一年的,你为什么这样问我?”荆书记说:“是韩致亮举报你没交承包费的,你要是交了,就拿出证据来,还有承包合同,还有村里人写的证明你父亲是志愿军,一并拿来让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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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韩长吉在妻子的搀扶下,把一切证明交给了荆书记,并问荆书记“韩致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为什么一次次诬告陷害我?这样的行为,你们纪委应该知道对他实行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荆书记说:“这个案子不归我管”。韩长吉追问道:“不归你管,你要我的证明干什么?我要是不交给你证明,就归你管了是吗?”荆书记说:“不是,是领导让我问的 ,至于韩致亮诬告你的事,我也向领导反映,今天就到这里吧”。就这样,荆书记把他打发走了。

5月16日至6月23日期间,荆书记安排姓焦和姓张的两名工作人员,多次让韩长吉将所有住院病历、各医院的伤残证明、拍的各种片子都送过来,有意拖延时间。一直拖到7月23日,焦领导和小张才拿出两份处理结果:一是法医队刘晓辉拖延了9个多月才做出不合理的鉴定不违规;二是山东省厅董洪旺按我上交的资料做出的结果没有错。焦领导要求他在处理意见上签字,并问他处理的结果满意吗?韩长吉说:“一点都不满意”,并在处理结果上签上了“不认可”。但处理结果材料不给他,也不让用手机拍照。

据法律资深人士称: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从韩长吉所反映的问题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来看,他从一个正常人被打成了残疾人,伤情并不复杂,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做出伤情鉴定报告,却被人为的拖延了九个月。山东省公安厅的法医董洪旺,在明知韩长吉主要伤情证据没送来的情况下,就做出了伤情鉴定报告。对于这两个明显的问题,淄博市纪委却认定均合规合法,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淄博市纪委荆书记,在听取了韩长吉的情况说明,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并没有解答韩长吉所投诉的问题,也没有给当事人说明根据什么法律法规认定投诉的问题是合法的,就像是按照领导的意图走了一个过场和流程,轻易的就打发了当事人。我们希望淄博市纪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认真调查处理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在打黑除恶的斗争中真抓实干,敢于打击保护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千万不要走“查办腐败者更腐败”的老路,因为倒在这条路上的人并不少。(记者赵明生 李同 车文德 闫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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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左中旗吉地华府棚改项目岂一个“乱”字了得?

本站讯 2021年8月24日,吉林省伊通县人徐凤琴急匆匆的在伊通和保康镇之间又跑了一大圈,目的仅仅是去内蒙古科左中旗住建局取一份证明文件再送给通辽市中级法院。据徐凤琴介绍,自从2018年10月1日吉地华府竣工以后,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她不知道在两个省区相隔260多公里的两个县级城市间跑了多少个来回了,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科左中旗的建筑市场简直乱到了一定程度,正是因为政府监管严重缺位,才导致了徐凤琴今天的悲剧。

公开资料显示,科左中旗保康镇到吉林伊通全程约有264.7公里。而徐凤琴为了讨回工程款,至今已经在这条路上跑了三年!她说:“为了讨回工程投资,我每年都要往保康跑30多次,跑一次就得花费五六百元,如今腿都快跑断了,也没要回来自己的工程款!这地方真不是人来的!”

政府的棚改项目,中间多次变更开发公司

据多家媒体报道,2014年4月初,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外发包,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公司)承接了该项目,项目名称为吉地华府小区,工程建筑总面积为87696.8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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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通人徐凤琴先是与国君公司法人赵国君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徐凤琴)对吉地华府小区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由乙方全额垫资施工,售楼款、预售款由乙方收取,包括个人购房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整个工程的混凝土部分,由甲方供应,此款项抵甲方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待工程六栋整体施工到5层时,甲方付给乙方现金1000万,待工程六栋主体封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1000万,这2000万元作为甲方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余下的工程款全部用商业楼房和住宅楼的楼源销售款抵乙方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徐凤琴带人开始施工。

后来,国君公司由于股东内部产生分歧,将公司挂靠到通辽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地产)名下,并同意向其缴纳管理费。

就在开发单位换成金源地产之后,科左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找到徐凤琴,要求她提供建筑资质另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听说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具备建筑一级资质后,她便联系到了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举。王俊举同意在收取管理费的条件下出借资质,以运达公司名义与金源地产签订吉地华府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

2015年8月10日,运达公司与金源地产签订了《吉地华府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相较徐凤琴与国君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建筑面积与资金给付没有大的改动,只是每平方米的承包价格从原有合同的1900元降至1700元。

之后,徐凤琴以工程负责人的身份带队继续施工。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金源地产又将吉地华府小区中45047.28平方米建设任务转给了通辽市淇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奥公司),徐凤琴又与淇奥公司签订了吉地华府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拖欠工资政府买单,资质造假至今未被追责

2018年10月1日,吉地华府小区完工后,金源地产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造成徐凤琴带领的农民工工资一再拖欠,徐凤琴无奈,在得不到金源地产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便开始到有关部门信访。

据徐凤琴介绍,2017年,科左中旗政府与科左中旗劳动监察大队一方面责令开发商给农民工开支,一方面采取回购吉地华府小区的方式拿出1000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要求由科左中旗劳动监察大队监管发放到农民工手中。2018年2月13日,该大队为讨薪的农民工发放了金源地产拖欠的651万工资。但据农民工们证实,劳动监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1000万款项农民工只得到了370万,其余600多万都被赵国君等人截留。徐凤琴认为,600余万工程款能够被开发单位截留,与运达公司的配合不无关系。为讨回被截留的款项,徐凤琴决定以诉讼的方式维护农民工和自己的权益,但在调取运达公司相关资料时,徐凤琴惊讶地发现,运达公司在资质上存在造假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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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份,徐凤琴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月30日,吉林省住建厅以红头文件的方式答复徐凤琴称:“经审查,我厅未受理过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申请。因此,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没想到,号称一级建筑业资质的运达公司竟然私刻国家住建部和吉林省住建厅的公章,伪造一级建筑资质和建筑工程安全许可证,对外大肆承揽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徐凤琴说:“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建筑企业,要想异地跨省承揽工程必须要通过当地建设部门的审核,运达公司到内蒙的通辽市科左中旗从事建筑承揽业务必须要经过科左中旗住建局的严格审核。” 徐凤琴随后找到该局张局长,要求张局长做出解释,张局长的答复却是:“政府决定对吉地华府小区停止回购,原来的手续全部作废。”

徐凤琴告诉记者,金源地产欠她工程款多达6千余万,为了能把工程顺利竣工,她一年多来四处贷款,不惜给付高额利息,如今小区建设完成了,开发商却翻脸毁约。而这一结果的产生正是科左中旗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2019年11月初,徐凤琴向科左中旗公安部门实名举报运达公司私刻公章、资质造假涉嫌刑事犯罪,并将举报材料直接寄给科左中旗公安局局长。然而,举报至今,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然逍遥法外不说,反而变得更加嚣张,多次对外声称:“她徐凤琴爱去哪告随便,给钱是不可能的。”

据媒体报道,就徐凤琴反映的问题,有记者曾联系到了科左中旗住建局张局长,张局长称,对于徐凤琴反映的情况他已经和吉林省住建部门取得联系,运达公司资质造假情况属实,他表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运达公司做出处理。对于记者提出“运达公司是如何通过审核的”这一问题,张局长表示,我们对域外建筑资质的审核仅凭肉眼的确难辨真伪,只要相关申报企业提供的资质表面上看不出问题,基本上不会走向当地主管单位进行核实这一途径。针对徐凤琴举报运达公司涉嫌资质造假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记者与科左中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证实,运达公司涉嫌造假一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但是,目前仍没有任何结果。

另据科左中旗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吉地华府项目开工时间为2014年5月。该项目虽然未经科左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但该项目是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备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实存在建设单位未批先建及施工单位涉嫌资质造假,监管单位(住建局)违法、违规向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问题。在记者采访中,孙姓工作人员曾坦言,该项目的确是在未取得用地、规划及开工手续,且在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其向记者提供的相关备案、审批文件都是为了完善项目手续而后补办的。

法院再次开庭至今无果,住建局答复证实问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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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辽市中级法院判决书记载:为了讨还工程款,徐凤琴曾就案涉工程多次起诉过国君公司、金源地产和淇奥公司。通辽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内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了本案原告徐凤琴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就案涉工程主张权利,吉地华府工程造价为每平米1700元人民币,但因被告拒绝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明,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又给她造成460970元的经济损失。

徐凤琴再次起诉。2021年7月6日,通辽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徐凤琴在起诉书中要求:一、判令各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60690925.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所建工程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索要工程款产生的经济损失4609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四、第三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上,国君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与本公司无关。金源地产和淇奥公司的律师和法定代表人则称已经给付了原告工程款8000多万元,并不拖欠原告工程款,并拿出了双方签字的证据。但原告徐凤琴一方则称,依据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和已经生效的通辽市中级法院(2019)内05民初20号判决书的确认,吉地华府工程造价为每平米1700元人民币,总造价应该为13700多万,还有合同以外的项目工程款1000多万元,刨除对方已经给付的8000多万元,还有6000多万元未能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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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又辩称,吉地华府没有经过验收交接,因此不应该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法院也不应该受理此案。原告一方则当庭出具了双方于2020年8月8日签订的《吉地华府小区工程检查验收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复印件。该交接单的内容为:

1、经过2020年8月2日至8月7日检查验收合格;2、从2020年8月10号将住宅楼1号、2号、3号、4号、5号、6号,门市房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楼以及地下室全部建筑移交给开发单位;3、工程保修期从2020年8月11日开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交接单尾部还手写补充了“开发商保证正常验收,与建筑单位无关”等字样。本案被告赵国君、被告车大伟在交接单尾部“开发单位”处签字、摁手印(其二人在庭审中已经认可系其二人本人签字)。被告淇奥公司在《检查验收交接单》尾部“开发单位”处加盖了其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原告徐凤琴在交接单尾部“实际施工人”处签字摁手印。该交接单证明了三个内容:一是案涉工程经过了开发单位的检查验收;二是案涉工程经开发单位验收合格;三是案涉工程由开发单位全部接收。

与此同时,原告方还出具证据证明,吉地华府不仅已经经过被告方验收合格并已办理完交接,而且已经实际入住。庭审中,被告方则辩称只是一部分入住,并未全部入住,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吉地华府已经实际入住的事实。法庭则要求原告方提供原件。徐凤琴随即到住建局调取到交接单原件并交给了法院。但是至今,通辽市中级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相反在本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确认吉地华府工程造价为每平米1700元人民币的前提下,却于2021年8月23日再次在网上开庭审理吉地华府工程造价问题!有律师对此发表观点时说:同一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居然还要重复开庭审理同一个问题,这简直是太荒唐了!

法院的判决没有等来,住建局的答复意见却来了。2021年8月4日,科左中旗住建局做出了《关于徐凤琴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左建信字【202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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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答复意见称:经查,你反应的问题属实。科左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小区为2013年自治区批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单位为通辽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变更建设单位为通辽市淇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郑文江、赵国军、车大伟3人,施工单位均为吉林运达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方实际负责人为徐凤琴,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目前,保康镇吉地华府项目负责人郑文江、赵国军、车大伟三人和施工方负责徐凤琴在住建局已完成相关账目的核对,但信访人徐凤琴对账目核对结果不认可,信访人于2021年5月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项目负责人赵国君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待法院判决后,按照法院判决结果解决工程款问题。

在接受采访时,徐凤琴告诉记者:吉地华府之所以到了今天这种地步,与当地政府的监管严重缺位有直接的关系,就在我们上访、打官司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在帮助对方转移财产。我们从科左中旗政府调出来的吉地华府5号、6号、10号楼网签单子清楚的记载着这样令人不可思议的内幕: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晚上甚至半夜还在帮助对方打印单子转移财产。我们曾经就此事问过政府官员,他们居然称是下面的人办的。我们就纳闷了,如果不是上面的领导让这样做的,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员怎么可能半夜上班打印单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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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琴气愤的对记者说:科左中旗政府帮助金源地产解决了拖欠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但尚欠其总计6000多万元的工程款(含部分农民工工资)未能解决。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每次具体洽谈工程结算款问题,都要到科左中旗常委、政法委书记莫日根巴特尔办公室去谈,否则什么也谈不成。她不知道这位领导为什么会对该项目(涉及到法院诉讼)如此感兴趣。她还说: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已经跑得快跑不动了,不知道有生之年能不能要回来。说着,这位在江湖上不断奔跑的刚强女人已经潸然泪下……

既然吉地华府是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那么,吉林伊通人徐凤琴应该是对科左中旗有功的人,虽然徐凤琴不远几百里去干工程是为了挣钱,但是客观上也为当地做出了很大贡献,为什么竟落得如此不堪的下场?人们不禁要追问:科左中旗到底是怎么了?其建筑市场怎么会乱到这种地步?其投资环境怎么会恶劣到如此地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应该认真的反思一下?在如此恶劣的投资环境下,谁还胆敢到这里经商、投资呢?

对于此案,媒体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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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239名债权人举报东镇律师事务所,司法局回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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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2021年8月10日,吉林省松原市发生了一件令人感到震惊的事情:239名债权人将状告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镇律所)的举报材料送交至松原市司法局和吉林省司法厅,这些债权人认为:在办理松原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亿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东镇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涉嫌违法、违规,致使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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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债权人向记者提供了他们的《关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违规办理松原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名举报材料》(以下简称举报材料)。

举报材料中列举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债权审查职责。

1、未能尽职核查债权真实情况,将大量本应得出是否成立的债权列为“待确认”状态,推诿法定职责。破产管理人自2019年9月接管程亿公司起至2021年1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已历经近18个月,仍有405笔、总额高达659,511,653.73元的债权未完成审查,仍被列为“待确认”状态,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之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然而,破产管理人违法将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且参与投票,并以其投票结果作为破产条件成熟的依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破产违法。

2、债权审查不实,放任债权人虚假、重复申报情形大量存在。在破产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的债权中,存在多笔虚假、重复申报的债权,这些债权申报即无证据支持,也无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但破产管理人仍直接对其予以确认。在程亿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向其提出异议并申请其进行复核时,仍置之不理,纵容、放任大量虚假债权的存在。

3、债权审查遗漏,破产管理人严重失职,对部分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未进行核对,也未向申报人回复书面审查意见,便随意归类于“待确认债权”。

4、未能公正履行职务,未能依法处于中立地位处理相关破产事宜。为了使部分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破产管理人滥用管理人权力将有同意破产意向的债权人的债权不经严格审查便予以全额确认,但对于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债权人,则报负性的将其申报债权统一归类为“待确认”债权,哪怕是该债权人已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

5、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不合法,不能客观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在破产管理人制定的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中,提出了“不投票视为同意”的表决机制,该机制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导致表决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全体债权人意见,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拒绝接收债务人已付款项的货物,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

2、恶意掌控管理权和经营权,严重违反《破产法》89条之相关规定,限制和排除意向投资人,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在重整投资人招募阶段,有包括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证明阳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名房地产开发经验丰富、资金实力雄厚的意向投资人与破产管理人接洽,希望获得程亿公司负债方面的必要资料,进而与其合作,但破产管理人拒不配合、拒绝提供相应资料,还故意刁难意向投资人,已明显超出投资人招募公告要求,故意给程亿公司获得优质投资人的投资设置障碍,有损全体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管理人不具有专业水平能力,在担任地产破产管理人之前,未曾主办其他破产项目,缺乏破产实务经验。

四、破产重整草案涉嫌违法。

1、破产重整草案缺少必要的法定内容。《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草案应当具备七项内容,而破产管理人拟定的计划,即无经营方案,也无债权调整方案,更没有监督期限等,没有可操作性,也无实现达到的标准,处于无人管的现象。

2、破产管理人超越管理权限。管理人并没有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3、重整草案确认基本事实错误。破产管理人在《重整报告》中承认存在大量待确认债权,数额高达6.5亿多,占申报债权额的65%,即为“不确定债权”,那么完全存在此债权不成立的可能性,如此多的债权不确定,不能认定资不抵债,不符合资产重整条件,管理人不应违法决定进入重整程序。

五、破产管理人玩忽职守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1、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未能及时进行核实,直到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仍然有6.5亿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使得管理人完全以自己的主观臆断,随意操纵达到想要的结果,损害了各方的利益。

2、管理人接管后,工地上的外围护栏及诸多材料被人用车拉走,又重新购置,不仅给程亿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侵犯了所有的债权人利益。

3、管理人未公开《债权审查确认表》(二次会议)内容,在网站上一直无法打开此项内容。

4、破产案件重整草案没能通过后,未进行二次表决。

六、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违法。

1、确认债权违法。首先是程序违法:破产管理人未公开《债权审查确认表》内容,在网站上一直无法打开此项内容;重整草案没有能通过后,未进行二次表决;未向各方告知法院批准草案、终止重整裁定,侵害了各方知情权和诉讼权利。

2、内容违法,管理人的《重整草案》中,存在大量待确认债权,数额高达6亿多,占申报债权的6成,如此多的债权不确定,是否达到了资不抵债也不能确定,不符合资产重整条件。

3、计算结果错误:即使按管理不确定的债权所谓算法,破产管理人的计算也是错误的。优先债权总数为1.6亿,不及债务人资产3.6亿的一半,不构成资不抵债。

4、破产管理人违规计算管理费,侵害各方当事人利益。管理人计算自己的管理费时,认定程亿公司最终可清偿债务为4亿多,比评估报告的3.6亿资产还高出4千万元,而变现时又将其折算成2.4亿。我们请问破产管理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来做这个管理人的呢?既然其认定资产数额前后不一致,那么又依据什么来收取的这788多万元的破产管理费用呢?

5、破产管理人欺骗利害关系人。在投资人的投资款没入帐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在债权人大会上谎称松原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已经到帐。经过查询,程亿公司的账户目前没有任何资金到位,欺骗利害关系人。破产管理人的此种行为到底是在为了谁而谋福利呢?

6、认定股东未出资的认定错误。公司已经缴纳了12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已获得土地开发权,该资金来源是股东刘树森个人出资,故应认定股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

七、破产管理人确认资产数额不实。评估报告确认总资产价值为3.6亿,但管理人却超越权限给了一个变现值(资产打7折)并且遗漏不动产地块(价值8千万余元),依据《破产法》之相关规定,变价方案是债权人会议的权利,故地产现有资产保守的数据应为4.4亿元左右。

八、可能涉及资产大于负债问题。即使按破产管理人不确定的债权的算法,其计算也是错误的。优先债权总数为1.68亿,不及债务人资产4.4亿元的一半,亦不构成资不抵债。

依据以上理由,239名债权人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及理解运用》第二条之相关规定,程亿公司根本不符合破产条件,而因破产管理人恶意、重大过错将一个完全可以正常经营发展的朝阳企业强行推进了破产程序。所以,他们强烈要求更换破产管理人,将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依法辞退,重新选举(或法院指定)产生新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重新修订、变更重整计划;由新的破产管理人重新审查债权、债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过重新审计评估后,如果债权大于债务时,请求终止此次破产程序;或者由松原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重整等等。

法院查明的待确认债权和不确认债权达9个亿

据了解,程亿公司破产,直接原因是其资金链断裂,无法安置回迁户,出现大量回迁户上访。于是,松原市委市政府决定程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松原市中级法院指定东镇律所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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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法院(2019)吉07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程亿公司债权债务是这样记载的:本院查明,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投资人松原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评估报告》,以2019年9月5日为评估基准日,程亿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364,490,800元,基于清算假设情况下的资产价值为255,143,500元。

(二)程亿公司负债情况。截止重整计划草案作出之日,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703笔,债权申报总额为1,059,589,090.9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0笔。确认债权123笔,确认总额99,466,915.24元;待确认债权405笔,待确认总额659,511,653.73元;不确认债权299笔,不确认总额300,610,522.02元。

上述确认及待确认优先债权对应的优先清偿资产部分的评估总额为349,271,000元,清算条件下变现值为244,489,800元,超过确认及待确认优先债权的总额。

破产费用为程亿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及审计费450,000元、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439,759元以及管理人报酬。

这其中:“世光普惠债权合计194,339,829.168元。”但是,“目前世光普惠和贾兆臣拒绝申报债权。其中有118,032,472.91元可能成为普通债权,31,801,141.5元可能成为优先债权。”

以上法院查明的债权债务情况,正好印证了239名债权人举报材料中提到的债权债务数字。但是,松原市中级法院以(2019)吉07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批准了东镇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做出的松原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了该公司的重整程序。

另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人会议通知,其“表决须知”中确有“会议开始后登录过会议但未在表决期间内投票视为同意,按同意计算票数”的字样。

“情况说明”未盖公章,诸多疑问有待调查

企业债权债务不清?债权人会议表决也出现了债权人所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程亿公司就进入破产程序?东镇律所是否存在债权人所称的违法违规问题?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于8月11日来到松原市委宣传部,试图通过该部门联系到松原市司法局,采访一下司法局官员和东镇律所。但是,记者在宣传部等了一个上午,仍不见司法局和东镇律所的人过来。宣传部的工作人员称:司法局负责律师所的官员确实有事,见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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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又来到程亿公司开发的楼盘“家天下”,想看看现场情况,却遇到了几十名举报东镇律所的债权人。他们纷纷向记者诉说着自己的遭遇。其中一位老者还说,他手里有11份拆迁补偿协议,都是合理合法的,按照原协议,程亿公司如果不破产,他应该得到11处房子。但东镇律所的破产方案却只能给他一处房子,他感到非常不公。其他债权人的遭遇大同小异,只是境遇略有不同。但是,这些债权人说:程亿公司破产,是松原市委市政府决定的,这没有错,市领导是为了解决“家天下”的上访问题,但对于程亿公司的债务情况并不一定了解。东镇律所是具体操办破产的,应该对程亿公司的情况心知肚明,却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恶意操作程亿公司破产,在此次破产的背后,或许有不可告人的黑幕,我们一定要讨个说法,让利益集团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离开宣传部时,曾经让工作人员将债权人的举报材料转交给司法局,并留下联系方式,希望得到司法局的回复。直到8月17日,松原市委宣传部转来了未加盖公章的自称松原市司法局的一份情况说明,总算是等到了一个“情况说明”。

这份未加盖公章的《关于徐国柱等239人投诉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称:

“我局接到徐国柱代表239名群众到我局投诉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投诉称: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在担任担任松原市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过程中不履职尽责等问题,我局责成律师工作科约谈该所所主任张利锋,张利锋就该起案件详细进行了陈述。根据张利锋对该案的整体情况陈述及我局了解和我局掌握的情况,现就该起投诉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人资格和担任情况

松原市具备破产管理人的资质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共5家,均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的破产管理人。2019年9月5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松原市程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担任程亿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履职情况

(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被指定后受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在市法院指导下工作。在重整草案被法院裁定通过前,管理人勤勉尽职,圆满完成了破产管理人的各项工作,重整草案得到了法院的裁定通过。

(二)关于待确认债权,因程亿地产刑民交叉、行刑交叉,各项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些债权暂时无法确认,需要等刑事案件审结和民事案件的结论,所以由市法院书面确认了部分待确认的债权,该部分债权按照重整草案规定的各项债权清偿顺序和时限而逐步确认。

(三)关于投资人招募

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发布了三次招募公告,只有松原市置业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符合报名条件且草案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其它意向投资人并未报名,也没有提交1000万元的保证金,故招募程序合法。

(四)重整草案合法

按照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接管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草案,管理人制作的草案内容完备,充分考虑了各类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裁定通过,足以证明该草案是合法的。

三、该破产案件管理业务的监管和不当管理后果的纠正

管理人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最终由法院裁定通过了程亿公司破产重整草案,现已经进入三年的监督期间。管理人的各项工作是否尽职,是否具有破产资格和能力以及工作过程中各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均应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评判,截至目前,管理人没有接到市法院责令改正的任何通知。另外,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担任程亿公司破产管理人不需要向我局报备,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程亿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除此次投诉外,我局没有接到过关于此案的投诉和举报。

四、补充说明

如果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其他依法依规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松原市司法行政机关、松原市律师协会一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情况说明”最后落款是“松原市司法局,2021年8月17日”,但并没有加盖公章,其真伪令人感到十分疑惑。姑且就算是个答复吧。

由于程亿公司破产问题十分复杂,媒体和记者不是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对债权人和司法局及东镇律所的说法,只能如实引述,各方的说法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239名债权人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松原市中级法院的破产程序到底有没有问题?在此次破产的背后是否存在黑幕?这些都需要纪委、监察等相关机构调查才能真相大白,相信广大网友和读者也能从中看出其中的奥妙。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方明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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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98337770515169831/

赵卿全身负十一宗罪重罪依旧逍遥法外,保护伞还能撑多久?

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3899万元,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持股62.94%、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国有企业)持股30%、自然人张洪刚持股4.49%、大连百利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56%,我们是前三个股东。

2005年,百利公司权力旁落,由其总经理赵卿全实际控制。

自2007年赵卿全侵占百利公司股权到2021年百利公司破产,赵卿全涉嫌十一宗罪,却至今逍遥法外。

一、赵卿全侵占国有资产的罪行及证据

(一)职务侵占罪【罪宗一】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宗二】伪造身份证件罪【罪宗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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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赵卿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伪造百利公司股东会决议、伪造签名、伪造时任白河林业局局长杜汶彦身份证和结婚证(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吉公鉴(文检)字【2013】034-3号(证据1)和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开技)鉴(文检)字【2017】56号(证据2)鉴定均系伪造)等非法手段将百利公司95.5%的股权转移到其个人名下。

(二)虚假诉讼罪【罪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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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赵卿全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其与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陈茂芝、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近3亿元(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司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证据3),陈茂之债务系虚假),为百利公司破产做足了准备。事后,陈茂芝也向甘井子分局亲口承认了虚假诉讼的事实,现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并已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检察建议(证据4),广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受理。我们向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不予受理。

(三)虚假破产罪【罪宗六】。

2019年,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受理了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的百利公司破产案件。

甘井子公安局正式向大连中院法官任延光发出通知:“1.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百利公司股权;2.陈茂芝与赵卿全涉嫌制造了虚假诉讼,为百利公司虚增1.8亿元债务;3.赵卿全涉嫌与广东拓达公司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1亿余元债务”。作为股东,在我们也曾多次函告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权涉嫌非法侵占,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况下,百利公司破产案件合议庭仍然置之不理,积极推进百利公司破产进程。

此时,虚假债务近3亿元已经做实,百利公司的破产更加“顺理成章”。

2021年2月3日,百利公司违法破产,现经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决:赵卿全在百利公司股权系伪造变造股权转让协议所得;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赵卿全与陈茂芝虚假诉讼已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百利公司与拓达公司的所谓“债务”,已经公安机关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债务系虚构。

综上,足以认定,百利公司的破产系赵卿全与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一手导演的虚假破产案。

(四)挪用公司资金罪【罪宗七】。

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大瑞专审【2018】195号【证据5】),赵卿全涉嫌挪用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资金1.6亿元。

(五)行贿罪【罪宗八】。

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大瑞专审【2018】195号【证据5】),赵卿全涉嫌向大连市农商银行副行长邹伟行贿150万元。

大连甘井子清发村镇银行电汇凭证和原始单据粘贴单上赵卿全的亲笔签名,是最真实的凭据。

(六)骗取贷款罪【罪宗九】。

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大瑞专审【2018】195号,【证据5】),赵卿全涉嫌骗取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贷款4000万元。

赵卿全拿到贷款后将贷款转出,其中部分贷款支付了土地款,另一部分个人挥霍,该笔贷款至今未还(上述内容赵卿全已经在办案机关供述并记录在案)。

(七)贪污罪【罪宗十】。

赵卿全伙同杨广志、史明强,违法低价购买国有资产,造成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010年3月23日、2010年4月13日、2011年3月10日,杨广志、史明强以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名义与百利公司分别签订了《百利天华制药项目引进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证据6),约定百利公司拟投资10亿元建设“百利天华制药”项目,管委会为该项目提供480亩国有建设用地,为制药公司代建2.7万平厂房,约定百利公司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将全部土地和管委会代建厂房回购,回购价格土地按3万元/亩,厂房按建设成本价。

2016年1月25日,在百利公司没有达到投资条件、不应享有上述政策的情况下,杨广志、史明强违法操作,将管委会与百利公司签订的工业用地174066.72平方米【260余亩】(大花园国用[2012]0026号土地),按照回购条件转让给赵卿全实际控制的其他三家公司,即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58723.48平方米、大连咸健生物研发有限公司8000平方米、大连千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7343.24平方米(证据7)。同时,杨广志、史明强将本应百利公司回购的3栋建筑面积为27511平方米的厂房,也非法转让给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没有任何经营项目的空壳公司,根本享受不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杨广志、史明强前述做法于法无据,且严重违法违纪,理由如下:

(1)根据协议约定,当百利公司不符合招商引资的扶持条件时,《项目引进协议》项下的政策扶持的土地应当收回,前述土地和厂房属于国有资产,如果要进行处置,应当按照国资出售的招拍挂程序,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低价,公开入市转让,不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2)赵卿全实际控制的其他三家公司不应享有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该三家公司不具备回购前述土地和厂房的权利。

杨广志、史明强与赵卿全串通,做低交易价格,将价值亿元的土地以低价向赵卿全搞利益输送,私下协议交易,处置国有资产,将市场价数十万元一亩的国有土地,低价协议转让给赵卿全控制的企业,仅此一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千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杨广志、史明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不具备享受政策的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大连咸健生物研发有限公司、大连千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以1/10市场价转让给了等赵卿全控制的以上三家公司,骗取了大量国有资产,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前述做法涉嫌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赵卿全涉嫌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八)挪用公款罪【罪宗十一】。

2016年1月28日,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在杨广志、史明强的授意下,挪用公司资金,向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借款280万元,用于其办理土地、厂房转让手续缴纳税费(证据8)。

同日,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书。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杨广志、史明强利用其职务便利,授意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挪用公司资金,借给赵卿全用于办理土地、厂房转让手续缴纳税费,属用于公司经营,已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赵卿全系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保护伞何时才能打破,撑伞人是否应当被追责

多年来,我们数百次举报,赵卿全及其他犯罪份子却至今逍遥法外。

(1)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局仅对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公司资金罪进行立案,并且立而不查,至今未做定论:而对其涉嫌的其它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骗取银行贷款罪等七宗罪,至今不予立案。

2018年7月,甘井子公安局决定向甘井子区检察院申请批捕赵卿全,于是向大连市公安局进行汇报,大连市公安局先是决定批捕,事过一个小时,大连市公安局对此事重新召开了会议,再次研究后,出现了反转,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对赵卿全不予批捕。

吉林省公安厅和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逮捕的法定各件,赵卿全应当立即被批捕。但事实恰恰相反,赵卿全一直逍遥法外,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公安机关赵卿全是否有保护伞?

(2)案件管辖权违法,由甘井子区检察院违法转移到庄河市察院,并对赵卿全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对赵卿全案件部分侦查终结后,于 2019年1 月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赵卿全曾向我们扬言称他跟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某检察长关系好,说他哥们儿都安排好了,他的案子会从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转到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他最终会没事的。

为避免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掉入赵卿全设置的陷阱,我们在2019年4月份给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汪洋写了一封关于赵卿全一案的情况说明以及赵卿全扬言的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甘井子分局负责立案侦查,应当由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即便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也应当在15天之内移送。

然而,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将案件提交至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个月之后(给庄河检察长汪洋写信后一个月之后),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还是将本该自己管辖受理的刑事案件移交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的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对赵卿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事后,我们多次到庄河检市察院了解情况,他们不予接待,直至我们上访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庄河市检察院才对不起诉赵卿全的理由给出了电话答复:“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资金均给付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将款项投放何处尚不明确,因此,认定赵卿全犯有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是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主体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二罪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括需要查明挪用或者骗取的资金再次的去向,挪用资金后第三人款项的去向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卿全不予起诉明显于法无据。因此,赵卿全对案涉资金只要实施了挪用和骗取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第三人将款项使用至何处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无关。

管辖权的违法转移和庄河市检察院做出的不予起诉决定,让我们在感叹赵卿全神通广大的同时,也确信赵卿全在检察系统有牢固的保护企!

(3)广州市中级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为赵卿全与陈茂之虚假诉

讼违法出具了(2018)粤01民初字1054号民事调解书,使百利公司在未盖公章、未开股东会的的情况下,承担了赵卿全与案外人陈茂梦所谓个人债务的担保责任,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8亿。

出借人陈茂芝系国企中层领导,相当于国家公务员待遇,其固定收入总额都不可能超过百万元,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且无法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而赵卿全与陈茂梦也不按套路出牌,主动承认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法院进行调解,约定赵卿全三天内偿还1.8亿元的巨额债务。不禁让人怀疑,如果能这么痛快地达成共识,为什么要惊动法院、并当日交纳了45万元的诉讼费用呢?显然,为的是法院的一纸调解书,为百利公司制造了巨额虚假债务,而主审法官却丝毫未察觉!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赵卿全与陈茂之、百利公司借款合同系虚假。2021年5月6日,广州市检察院对针对该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佐证,赵卿全涉嫌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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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与赵卿全恶意串通,在百利公司违法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甘井子公安局警官告知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破产程序存在瑕疵,建议法院中止审理,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却不予理睬。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了(2020)吉0104民初5470号生效判决(证据9),赵卿全伪造股东会决议,取得的股权系职务侵占,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将此事告知后,大连法官仍不理睬。陈茂芝案涉虚假诉讼,广州市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并告知了大连市中院任延光法官,其仍旧不理睬。

大连市中级法院将百利公司股权清零,百利公司破产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书面申请执行异议,结果,我们到大连市中级法院现场立案,被当场退回,未说明理由;我们邮寄材料申请执行异议,又被退回。

如此典型的虚假破产案件,在多方提醒下,法官依然一意孤行,帮助赵卿全完成了百利公司的虚假破产案件。

(5)我们向辽宁省监察委、大连市监察委等监察部门多次举报杨广志、史明强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事实;同时,我们也举报了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不作为、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徇私枉法、大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几百封举报信已经寄出,但杳无音讯,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因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的不作为和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徇私枉法,造成赵卿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被制止;因大连市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造成百利公司违法破产;赵卿全亲手制造的公检法内部各色保护伞大行其道,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十一大罪状,无人问津,上百次举报,石沉大海,亿万国有资产丧失殆尽!

正义可能会迟到,却从来不会缺席!

但我们更希望,正义来的不要太迟!

试问赵卿全的各色保护伞还能撑多久?

何时还百利公司一片蓝莹莹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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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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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89823190663004711/

关于北京市朝阳分局扣押个人财物拒不返还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公安部督察司、北京市公安局督察领导:您好!

我叫张喜武,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人,身份证号码:152127198201012718。2013年,北京市朝阳分局以我涉嫌盗窃的理由,将我刑事拘留。同年11月中旬,因为证据不足为我办理了取保候审。当时抓我的时候,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扣押了我很多个人财物,2017年曾返还我现金9500元人民币,但是,其余财物包括手机、手表、金项链、钻石吊坠、相机、摄像机、眼镜、皮衣、烟酒等等至今仍然没有返还给我!抓我时,办案单位甚至连扣押清单也没有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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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抓我时没有给我扣押清单,但是好在我还有人证。为了要回属于我自己的合法财物,我曾多次去朝阳分局索要,但该局均以我没有发票为由拒不返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证明我的财物属于赃物就必须返还本人,就证明我的财物是干净的。我做生意多年,也成家立业多年,还经常搬家,家中诸多财物不可能都保存发票,也没有都保存发票的必要,即使是一些贵重物品买时有发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遗失。朝阳分局这种做法就是强词夺理、强人所难,其目的就是霸占不还,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些财物早就被办案人占为己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希望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督察机构能够过问和关注此事,早日返还我的合法财物。另外,当时的办案单位是朝阳区公安分局预审科,现在这个机构早就不存在了,希望领导能够认真调查处理此事。

此致!

联系电话:17316081567

反映人:张喜武

2021年7月14日

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我上访18年至今无果

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我上访18年至今无果

尊敬的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是山东省青岛科丰塑胶有限公司法人史志升,我公司因为给莱西市福利化工厂(后更名青岛凤翔化工、青岛凤翔新材料,以下简称莱西厂)担保,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费劲周折终于打赢官司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干预执行,致使山东省高院错下裁定和判决。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我走上了漫漫上访路,但至今已18年仍然没有任何结果。因此,我特向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队伍整顿领导小组实名反映山东省高级法院个别法官违法干预执行的问题,希望上级领导早日调查处理,还企业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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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承责依法守规

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期间,我公司为莱西厂担保,从莱西市店埠信用社借款187万元,但因莱西厂在借款到期时拒不偿还本息,店埠信用社于1999年6月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青岛中院作出(1999)青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莱西厂偿还莱西市店埠信用社本金187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中院于2000年6月11日作出(2000)青执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此判决执行了莱西厂原厂房及土地,作价1409650元,尚欠店埠信用社118万元。

2001年8月23日,莱西市水集信用社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西证内融字第921号、922号执行公证书,被执行人是我青岛科丰公司。青岛中院在200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1)青执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和(2001)青执字第320号—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中,青岛中院作出了(2000)青执字第142号—1号民事裁定书和142号—2号民事裁定书。之后,该法院把我科丰公司原厂房、土地、设备作价390万元,其中218万元抵偿该两份公证书中的债务,该案执行终结。其中:54万元抵偿莱西市矿产实业公司的担保义务;剩余118万元履行了青岛中院(1999)青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没有执行的剩余部分债务。也就是说,莱西厂所欠店埠信用社的债务,因我公司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科丰公司代其偿还。

追偿权利步履艰辛

我科丰公司为了追回给莱西厂垫付的118万债款,向莱西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于2003年1月9日作出了(2003)西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我科丰公司的追偿权。莱西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了(2003)青民四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2004年莱西厂申请再审,被青岛中院驳回。

两级法院胜诉后,我公司向莱西法院申请执行,之后一些列的事情,不但让我愤怒,连了解我公司案情且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很惊诧!

在莱西市法院执行(2003)青民四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期间,莱西市法院依法查封莱西厂的五笔几百万钱款。然而,山东省高院执行局时任局长王建国(现已退休)自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6次电话通知暂缓执行,干扰正在执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后来又作出暂缓执行裁定书(没有通知我科丰公司),用于偿还我公司代偿的钱款被迫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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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厂李美娟可谓“神通广大”,竟然能使已经终审的案件,在山东省高级法院第二次立案申诉,省高院对本案不经开庭审理就此下达了(2006)鲁民监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和(2006)鲁民再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直接导致我科丰公司为莱西厂代偿的118万钱款无法追偿!

曙光初现期待阳光

为了公司合法权益,作为莱西市政协委员的我,走上了艰辛的维权之路,期间,青岛市人大、山东省人大、最高法、全国人大等信访部门,对我反映的问题也很重视,但因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落实。201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5名工作人员,到青岛中院专门召开关于我公司所反映问题的听证会。之后,青岛中院执行局领导告诉我:最高法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恢复执行青岛中院(1999)青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青岛中院执行局于2015年11月24日和2016年8月4日,两次为我公司共追回41万钱款。然而,剩余钱款依然在路上……

很多了解我公司案情的政界、司法界、律师界人士,对那些参与其中,胆大妄为干扰案件执行的行为感到非常震惊,也深感无奈,对我的遭遇表示同情,也送上坚定的鼓励:这官司你肯定能赢!虽然那些荒唐的裁定、判决在法律程序上没有纠正,但是,青岛中院执行局为公司执行回来的41万元足以说明一切。

我公司认为导致本案久拖不决、久执未结的根本原因是:1,时任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王建国(已退休)6次电话下令莱西法院暂缓执行。2,时任青岛中院执行局的姜某某(已退休)、杨某某(已退休)等人屡次阻挠执行。3,莱西厂李美娟,勾结原莱西政协主席苏安平(因受贿罪被判刑14年),与原莱西法院领导程某某(已退休)上下串通,明目张胆干扰执法,强制放行查扣钱款,错过执行的最佳时间。

尊敬的领导,18年上访,造成我巨大经济损失,更耗费了我宝贵的最佳创业年龄段,人生有几个18年?能创几次业?艰辛的18年,已经使我黑发变华发,从树功立业的青年到身心俱疲的中老年,我已经雄心已不再,唯盼正义早日到来!

以上反映均是事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反映人:

山东省青岛科丰塑胶有限公司法人史志升

身份证号码:370225195803186510

2021年7月24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律师鼓动政府打无理官司赚昧心钱?

本站讯 2021年7月2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内,扶余市政府起诉德卡公司(全称: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置换协议纠纷一案正在审理。当德卡公司提交扶余市住建局的拆迁公告和扶余市政府的征收公告及省软环境办协调会议纪要,以证明此案中德卡不存在违约行为、是政府不作为导致迟延履行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作为扶余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所)长春分所律师的刘颖,居然矢口否认经扶余市政府盖章发布的征收公告,偷换概念,也不承认吉林省软环境办曾经组织过扶余市华夏棚户区改造协调会。而当德卡公司拿出铁证证明此事后,该律师立即声音嘶哑,声称血压升高!

对此,德卡公司感到十分不解:作为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的长春分所律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怎么能鼓动政府打无理官司赚昧心钱呢?但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律师不仅这次鼓动政府打无理官司,而且在德卡公司与扶余市政府退道路红线补偿案中,大成所的律师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声名赫赫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记者从网上搜索得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个老资格的著名律所:该所自称“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5年,大成与Dentons实现了合并,业务遍及加拿大、美国、欧洲、英国、中东、非洲、澳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及整个亚太地区,为客户提供本土经验,帮助他们在各个地区开展业务或解决争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秉承‘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核心文化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该所曾经获得过无数荣誉:有“一带一路·健康之路”十佳律师事务所奖,“一带一路·健康之路”十佳律师,“一带一路·健康之路”海外抗疫特别奖等。

这样著名的律所,怎么会有这样的律师?又怎么会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呢?

经过搜索,记者得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长春有两处办公室:一处叫“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地址在长春市生态大街3777号;另外一处叫“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地址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457号。德卡公司证实:给扶余市政府做法律顾问的正是在金士百大厦办公的大成所律师刘颖、肖金波。

政府诉德卡违约案被指有律师鼓动

德卡公司介绍,所谓的产权置换协议纠纷案,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案子,此前,诸多网络媒体(包括法治与社会、中金在线、今日头条、腾讯、网易等官方网站和自媒体)曾经广泛报道,标题为《吉林扶余:官家不作为未完成拆迁反而倒打一耙?!》。

据媒体报道,2007年10月30日,扶余市政府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了“产权调换”事宜,原告将商贸招待所(283.98平方米)、轻工商厦(2455.59平方米)、肉类大厅(1298.9平方米)、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5000平方米)等合计10237.03平方米房屋交付被告(注:德卡公司),被告承诺于2008年11月30日交付原告新建房屋12053.8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但有证据证明,由于政府不作为,最终导致了华夏棚户区改造地块十多年未能拆迁,造成拆迁已走的三十几户百姓流离失所。对于此事,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中央巡视组和吉林省纪委的重视。在吉林省软环境办的组织下,扶余市政府曾经承诺在2020年3月末前完成拆迁,但是时至今日,仍然还有10户没有与政府达成协议。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德卡公司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扶住建[2020]878号),也是为了应付中央巡视组,推卸责任。

德卡公司负责人说:本来因为政府没有完成拆迁才导致置换协议迟延履行,政府却反而起诉德卡公司根本违约,并要求德卡赔偿1.6亿元多的巨额损失,这是没有道理的,是猪八戒摔耙子倒打一耙,如果不是大成所的律师鼓动政府官员起诉,扶余政府是不可能起诉我们的,因为这根本就是无理之诉,并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律师鼓动政府官员起诉我们,就是为了赚取巨额律师费。也就是7月23日在松原中院开庭当日,德卡负责人亲眼看到此次扶余市政府支付的诉讼费是876060元,并且是现金实缴。而作为法院明知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已过诉讼时效,本不应该立案审理,松原中院却给予立案审理。可是,对于德卡公司起诉扶余市政府限价损失一案,法院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这是明显的搞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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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对于大成所律师的如此行为,德卡公司负责人当即用事实怒怼,并提醒对方:“当时,省软环境办在长春开协调会,解决华夏拆迁问题,要求扶余市政府一把手到会,扶余市政府却只是去了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土地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拆迁办主任、大成所两名律师(刘颖、肖金波)。省软办领导认为扶余政府对此非常的不重视。而大成所的肖金波律师却声称全权代表政府,省软办领导于是怒问:你能代表政府什么?当即把肖金波律师赶了出去,但是你刘律师自始至终参与了会议,这么精彩的会议,你怎么能忘记呢?”

双方对峙到这种地步,话也说到这个份上了,大成所律师似乎想起了什么,声音马上开始嘶哑,似乎是感到血压升高了,庭审交换完证据遂草草结束。

德卡公司称:华夏区块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扶余政府负责征收拆迁,2007年至今没有拆完,主要原因是政法系统的要员充当钉子户。至今还未能与政府达成拆迁协议的人中,刘春水是原扶余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现在是扶余最大的开发商,先后开发了英伦东郡、鼎好小区、鼎好艺墅、福地华庭、天玺小区,开发面积达100多万平方米。苗月华则是原扶余市法院常务院长王安君的夫人。对于这些政法系统的要员,政府不去做他们的工作,反而使他们带头当起了钉子户,才导致拆迁至今未能完成,进而导致产权置换无限期的延迟履行,反而起诉我公司根本违约,这是典型的老赖做法。

德卡公司称:由于换届,扶余市政府新上任的官员可能并不了解事实的真相,但是作为大成所的律师、政府的法律顾问,怎么可能不了解实情呢?最起码在起诉前,是必须好好研究一下证据对己方是否有利吧?既然心知肚明没有理,却鼓动政府官员起诉,用诉讼手段不断的纠缠企业,这又是为了什么?如果不是为了赚巨额律师费,又是为了什么呢?

大成所律师代理的另一起案件曾遭败诉

另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在德卡诉扶余市政府退道路红线补偿案中,给扶余政府做代理的也是大成所的律师(刘颖、肖金波),律师费高达200多万元。庭审中,大成所律师也是百般抵赖,对政府出具的重要文件和证据全部矢口否认。然而,法律是公正的,最终,长春市林区中级法院做出(2018)吉7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并得到吉林省高级法院的支持([2019]吉行终312号),判决:扶余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卡公司支付政协区块涉及的退道路红线拆迁补偿款共计33192850元,并以33192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共计5500多万元。

德卡公司负责人说:几次和大成所的律师打交道,总的感觉是,政府绝对不白花钱,大成所的律师绝对能把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能说成白的。在退道路红线已经败诉的案件中,政府花了200多万元聘请大成所律师也没有白花钱,其律师在大量证据面前公开颠倒黑白。而在这次官司中,该律师还是故伎重演,明知政府无理,却鼓动政府打官司,依旧颠倒黑白。这两个官司都是不存在争议的,都是政府无理,政府本来应该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就可以了,却非得打官司,花费高额律师费,聘请了全球最大的律所的律师,在财政吃紧的情况下造成巨大的浪费。我们要求,吉林省纪委和监察部门应该对扶余政府无理诉讼造成的巨额财政浪费给予追责。事实胜于雄辩,再牛掰的律所也不是啥官司都能打赢的,因为法律终究是要讲证据的。我公司自从2006年进入扶余以后,为政府全额垫资建县医院、修路、拆迁退道路红线、棚户区改造完后,屡遭政府严重失信,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政府又雇佣这样的律师跟我们打官司,致使企业噩梦不断。政府欠企业钱不给,竟花五六百万与企业打无理官司,是典型的无赖行为,是对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是对外来投资企业卸磨杀驴。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哪里还有企业的活路?这样的律师给政府当顾问,处处想法谋害投资完的企业,我们将向司法部门进行投诉。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胡杨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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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扶余:官家不作为未完成拆迁反而倒打一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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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治与社会网:http://www.fzshcm.com/society/G2014252NT5D.shtml

吉林扶余:官家不作为未完成拆迁反而倒打一耙?!

本站讯 2021年7月,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收到一份令人感到离奇的起诉书,扶余市政府居然起诉德卡公司违约,称其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其与德卡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产权置换协议,赔偿其1.6亿多元巨额损失。这一起诉,一时间令德卡公司蒙头转向——明明是政府不作为没有兑现承诺才造成产权置换协议迟延履行,怎么还能反而起诉我们呢?这不是猪八戒摔耙子——倒打一耙吗?

产权置换争议案的来由

据介绍,2007年10月30日,扶余市政府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了“产权调换”事宜,原告将商贸招待所(283.98平方米)、轻工商厦(2455.59平方米)、肉类大厅(1298.9平方米)、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5000平方米)等合计10237.03平方米房屋交付被告,被告承诺于2008年11月30日交付原告新建房屋12053.8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但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由于政府不作为,最终导致了华夏棚户区改造地块十余年未能拆迁,当地三十几户百姓流离失所。对此,媒体曾经广泛报道。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中央巡视组和吉林省纪委的重视。在吉林省软环境办的组织下,扶余市政府曾经承诺在2020年3月前完成拆迁,但是时至今日,仍然还有四户没有与政府达成协议。

对于此事,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德卡公司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扶住建[2020]878号)有过详细的记载,该意见称:

德卡华夏商场棚改拆迁项目于2007年6月19日正式开始拆迁,此次拆迁共拆迁产权人207户,其中平房区块186户,华夏商场商业区块21户。平房区块2007年10月末全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华夏商场商业区块目前达成拆迁补偿协议11户,还有10户没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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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扶余市政府下发了征收公告,按征收程序进行征收。

2019年3月份,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到松原协调此事,省软办和松原市、扶余市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经过省软办领导协调责成扶余市政府在2020年3月份前完成拆迁。会后,扶余市住建局组织征收部门开展工作,经过与被征收人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关于华夏商场区块被征收人为政府工作人员的情况。经核实,(德卡公司)材料中所反映的两处房屋产权人为刘秉林、苗月华。被征收人刘秉林无职业,被征收人苗月华为扶余市法院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刘秉林、苗月华进行过协商,其中与被征收人刘秉林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刘秉林同意德卡公司在2018年提供的回迁安置方案,但要求按规定对其所有195平方米仓库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经过征收经办中心与德卡公司协商,德卡公司不同意对刘秉林所有的仓库进行货币补偿,只能按两平仓库抵一平商铺进行回迁安置,但在几日后德卡公司告知征收中心华夏商场征收区块的安置优惠方案被征收人刘秉林、苗月华不享受此方案。被征收人刘秉林、苗月华认为在征收补偿过程当中德卡公司不能一视同仁,对征收补偿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关于德卡公司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处理意见是:下一步征收部门将继续加大征收工作力度,并积极与开发企业协调,尽快提供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图纸,加快征收司法程序的推进。在开发企业提供回迁安置房屋设计图纸后,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将按法律程序依法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拆迁,确保回迁户尽快回迁入住,切实解决回迁安置问题。

扶余市政府的起诉理由

德卡公司认为,这份《处理意见》说的十分清楚,华夏商场商业区块没有完成拆迁,主要是扶余市政府工作没有做到位,由于政府主导的拆迁没有完成,德卡公司也就没办法开发,更没办法完成置换!扶余政府怎么会倒打一耙的反过来起诉德卡公司违约呢?

然而,扶余市政府真的就起诉了。其在起诉书中要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的500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约6737万元),并给付原告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期间的使用费(暂定500万元,最终数额以司法鉴定损失结果为准);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房屋(约1958万元);四、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轻工大厦、肉类大厅、商贸招待所的补偿款42,897,188.47元,以及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为32,007,688.43元)。以上合计:166852169.99元;五、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协议约定的房屋10237.03平方米交付给了被告。其中轻工大厦、肉类大厅、商贸招待所因被告开发建设德卡城市广场项目,于交付后被被告全部拆除;其中华夏商场至今未完成拆迁;其中“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由被告占有、经营至今。但是,被告在约定日期2008年11月30日未向原告交付置换房屋12053.80平方米,且迟至今日仍未动工建设约定房屋,被告延期交付置换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德卡公司的答辩

对于扶余市政府的起诉,德卡公司认为纯属倒打一耙,其对起诉书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华夏区块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被答辩人扶余市政府负责征收拆迁,未完成产权调换的原因是被答辩人至今未将案涉华夏棚户区拆迁完成。2015年1月14日,扶余市政府发布关于《扶余市城市德卡华夏(原德卡小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公示,足以证明华夏区块是由政府主导拆迁和征收。被答辩人扶余市政府应该承担没有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和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华夏棚户区2007年至今没有拆完,主要原因是政法系统的人当钉子户。为了早日完成拆迁,德卡公司曾经多次给扶余市政府打报告,请求政府依据法定责任早日依法完成拆迁,但是扶余市政府并没有尽到职责。无奈之下,2020年12月,答辩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华夏棚户区拆迁问题,得到了中央巡视组的关注与过问,将答辩人的信访事项责令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扶余住建局立即作出回复,原来未达成回迁协议的7户变成4户,剩余4户至今没有拆完,仍然无法开工建设完成产权调换和回迁户安置。因此被答辩人应承担没有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和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德卡公司负责人称,企业自从2006年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以来,曾经遭遇并正在遭遇到政府的严重失信和公开耍赖,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至今还未能与政府达成拆迁协议的人中,刘秉林是原扶余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刘春水的父亲,现在是扶余最大的开发商,苗月华则是原扶余市法院常务院长王安军的夫人。对于这些政法系统的要员,政府不去做他们的工作,致使他们带头当起了钉子户,才导致拆迁未能完成,进而导致产权置换无限期的延迟,反而起诉我公司根本违约,这是典型的老赖做法,是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欺凌和卸磨杀驴!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明知道由政府负责征收,并且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却鼓动政府提起诉讼,纯粹是为了赚取巨额律师费!对此,我们将向有关部门投诉。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司法机关都在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扶余市政府的做法是极为不合时宜的。我们相信,法院最终一定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李辉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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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87569306041352715/

起诉法官居然被拦截,吉林一企业惊呼:法官干坏事难道没人管?!

本站讯 2021年1月4日,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干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儿:在网上起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雨洛、刘阳两名法官,并被正式立案受理!然而好戏只演了两天,正当人们等着看下文的时候,1月6日,德卡公司的起诉就遭到拦截,吉林省高院“审查不通过”,理由竟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人是“李向超”。对此,德卡公司感到非常不解:我们起诉的就是省高院的法官,省高院本来应该回避或避嫌,反而对我们的起诉进行阻挠、拦截,说我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又不明确告知不符合哪条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护犊子、护短、包庇下属的行为,我们现在才知道吉林省的个别法官为什么胆子那么大了,正是因为有了法院的袒护,他们才什么坏事都敢做!难道法官干了坏事没人管吗?在全国司法队伍整顿的大背景下,吉林省的法院还敢公开包庇下属,实在是令人不能容忍!

德卡公司为什么要起诉省高院两位法官

德卡公司起诉两位省高院法官的事件发生于2021年1月4日,可以说是今年国内企业维权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今日头条、腾讯、网易、法治与社会等诸多网络媒体曾经广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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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德卡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记载,宋雨洛是吉林省高级法院民四庭法官,刘阳是该院民三庭法官、副庭长。起诉书称:

1,在原告(注:德卡公司)与李学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审德卡公司胜诉,对方申请再审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对没有加盖公章的假证予以采信,而德卡公司举的关键证据——购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被告宋雨洛法官知法犯法,竟用模棱两可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改判德卡公司败诉(详见[2018]吉民再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使德卡公司无法收回价值200万的房屋,至今李学志仍在霸占德卡公司诉讼涉案房屋,每年收取近10万元房屋租金,由于被告枉法裁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2,2006年,德卡公司由扶余市(原为扶余县)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投资建设,全额垫资建县医院,2008年县医院精装修交付使用,但县医院欠德卡公司工程款至今。德卡公司将扶余市县医院诉至法院,松原中院依据合同事实,判令扶余县医院给付欠款本金5404928元及根据合同约定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县医院上诉到省高院后,刘阳法官则罔顾事实,把由扶余县政府、财政局、卫生局承诺担保工程签订的合同否掉,罔顾事实、不按合同约定裁判(详见2019吉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是将本应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为888141元,余下的4516844元又说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支付;二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合同上明确约定按农村信用社合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确立了垫资合同的有效处理原则。《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省高院刘阳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对企业极不公平,给德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545651万元,使企业无周转资金,陷入经营困境。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45651元。

德卡公司称起诉法官是无奈的选择

对于为什么起诉法官,德卡公司的说法是:“我们也是很无奈!因为我们实名举报大半年了,却连一点回音都没有!德卡公司只好又选择在平台上举报,在吉林省政法举报平台上举报,一直显示正在受理中。德卡公司在中央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举报平台反映省高院宋雨洛、刘阳法官,平台显示:违法线索平台已经接收。但是至今也没有任何结果。对此,德卡公司感到难以理解:难道吉林省政法系统是选择性受理举报?我公司是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企业,实在是承受不起法官的枉法裁判了。

据法治与社会、腾讯、凤凰、网易、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报道,早在2020年7月10日,德卡公司就实名举报吉林省高院这两名法官,称其枉法裁判,但是到现在快到一年了,省高院既不调查处理,也没有给与任何回复。德卡公司多次到省高院用座机给监察室打电话,监察室说不归他们管。德卡又到省高院信访处反映,信访答复同样是不归他们管(详见相关新闻《实名举报半年未收到任何回复,吉林一企业愤然起诉两法官并已立案》)。

对扶余法官的做法德卡公司称忍无可忍

德卡公司负责人称,由于省高院个别法官的“带头作用”或称“示范作用”,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蝴蝶效应,涉及到我公司的最难以招架、令人忍无可忍的就是扶余市法院的法官们的认定事实不清、判非所诉、枉法裁判。例如:

1,德卡城市广场二楼112户与德卡公司签的是代租合同,业户起诉要求给付代租合同租金。对此,松原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均已做出公正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112户其中一户:2020年5月26日,松原市中院的判决是因受疫情影响,判决德卡与商户协商解决(见【2020】吉07民终659号)。商户们不同意,坚持按代租合同租金执行,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在扶余法院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驳回再审申请(见【2020】吉民申2958号)。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在2021年4月20日,112户其中一户又以同一个理由在扶余法院将德卡公司再次起诉。本来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不应该重新立案的,但扶余法院不仅重新立案,而且卢欣法官在已有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判决的情况下,竟然随意改判(见【2021】吉0781民初1118号),竟说疫情已经结束,判决德卡公司给付9个月代租协议租金。卢欣作为主审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不能充分理解应用,不知道什么是情势变更,对省高院和松原中院认定的事实不予采信,对已有省高院和松原中院裁定和判决的案件随意改判,并且为后续的诉讼埋下了伏笔。德卡公司认为,这明显是在打压企业,破坏营商环境!对此,企业已无法承受。

2,购买城市广场商铺的几十名业户,因达不到他们的预期收益,商场开业至今已经五年多,产权商铺业主不到德卡公司办理入住和领取办理产权的手续,凭空捏造德卡公司办理不了房照、欠土地出让金、没有消防验收等各种理由起诉德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对此类案件,扶余法院法官判决德卡公司败诉的比率高达90%以上。德卡公司上诉至松原中院,松原中院均依据事实,查明扶余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非所诉,撤销扶余法院判决(详见【2019】吉0781民初3117号、【2019】吉0781民初3111号、【2019】吉0781民初3115号、【2019】吉0781民初3116号、【2019】吉0781民初3114号、【2019】吉0781民初3113号、【2019】吉0781民初3112号、【2019】吉0781民初2915号、【2019】吉0781民初3067号、【2019】吉0781民初1137号、【2019】吉0781民初4066号、【2019】吉0781民初4065号、【2019】吉0781民初4274号、【2019】吉0781民初3297号等部分判决书)。产权业户又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均都被省高院予以驳回。但扶余法院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硬是判决德卡公司败诉(例如:霍天云判决书:扶余法院【2019】吉0781民初3112号、松原中院【2020】吉07民终1号、省高院【2020】吉民申1819号。

2、德卡公司还称,扶余法院已经被抓的前任胡姓院长,曾经鼓励凡是起诉德卡的,诉讼费可以先打欠条,暂缓缴纳。还有一个前任王安军副院长,曾给前任扶余市长做法律顾问,却一个好主意没出过,竟给出坏主意、歪点子,整治外来投资完的企业,现该副院长也已被抓。

德卡公司负责人引用一位哲人的话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全额垫资建设县医院,投入近亿元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修路、退道路红线,为扶余当地创造了2000多个就业岗位,累计缴税5000多万元,就在去年12月份,我们还一次性上缴税款2400多万元。我公司从2006年到扶余投资建设,至今没有回报。其中:垫资5000多万替扶余政府拆迁退道路红线,扶余政府不讲诚信,公开耍赖,拒不兑现承诺,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我们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历时4年终于胜诉(见【2019】吉行终312号)。可是官司赢了也拿不到钱,扶余市自然资源局马上虚假诉讼,手里拿着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有着明确规定的2014年7月21日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容积率9.06),竟说我公司超容积率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5400多万,这纯属虚假诉讼,又要继续耍赖。松原市中级法院竟然配合扶余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将我公司诉扶余市政府行政协议一案的执行款冻结三年(见【2021】吉民初6号裁定),并且拖诉不下判决。2008年我公司投入近亿元资金替政府改造一个棚户区,政府要求限价1250元每平方米销售,我公司严格执行政府限价。可是与我公司同期开发的其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销售价格均在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而我公司不仅没有赚钱,仅此一项就赔了6000多万元,我公司将扶余市政府诉至法院,松原中院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我公司败诉,我公司维权至今没有结果(见【2019】吉07行初4号裁定)。而同一个法官,在另一起王恩鹏行政诉讼扶余市、松原市两级政府案件中,原告王恩鹏2008年立案,行政起诉撤销扶余市政府2012年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仅给予立案,而且松原中院法官还判决原告王恩鹏胜诉(见【2018】吉07行初65号判决书)。法院把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王恩鹏以此为依据起诉我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近百万元。同一个法官采用双重标准,知法却不依法办案,典型的同案不同判。在扶余,外地企业投资完了不仅官司连天,还要被秋后算账,这样的营商环境让企业何以生存?

政府与法院联动打压企业,这,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在这种恶劣的营商环境下,作为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企业实在无法承受政府严重失信和司法不公的双重打击,企业已经频临倒闭,德卡城市广场已经被迫关门停业。我们十分不解,法官枉法裁判,怎么就没人管呢?法官违法究竟由谁来监督?由谁来纠正?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都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即使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什么个别法官还依旧知法犯法,并且怎么反映都没人来管?在这种营商环境下,企业上哪找到公理、得到保护?司法公正怎么就这么难?司法公正的路到底还有多远?在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队伍整顿的大气候下,我们相信,这一天不会太远!

对于德卡公司起诉法官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光瑞 李辉)

相关新闻:

实名举报半年未收到任何回复,吉林一企业愤然起诉两法官并已立案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0628A00BFA00

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居然用“虚假诉讼”手段继续耍赖?

本站讯 “我公司并不拖欠扶余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的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原告的起诉纯属虚假诉讼!”2021年4月2日,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卡公司)负责人气愤的说:“原告起诉我公司,就是想用这种虚假诉讼的手段继续打赖,拒不给付拖欠我公司的24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

企业维权多年 法院判决给付补偿款

公开资料显示,德卡公司是2006年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市的,多年来先后为当地解决2000多人的就业问题,上缴税收5000多万元。德卡公司与扶余市政府的本次合同纠纷起始于2006年。是年,德卡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政协宾馆区块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同时又实施了振瀛大路、利民路两条道路拆迁及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及利民路修路工程。但工程完成后,政府承诺的政策就不算数了,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给付的拆迁补偿款也拒不给付,为了讨回这笔政府欠款,德卡公司把扶余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该案历经4年诉讼,最终长春市林区中级法院做出(2018)吉76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吉林省高院做出(2019)吉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扶余市政府截止到2021年4月29日,应给付德卡公司拆迁补偿款连本带利为4800多万元人民币。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德卡公司将其中的2400多万元用于缴税,还有24643489.28元有待法院执行。2021年1月8日,长春林区中院做出《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告知书》(2020吉76执1号)依法将扶余市政府收储的37245.55平方米土地的处分权进行查封扣押,后又将扶余市政府账户内的24551437.84元予以提存。

自然资源局起诉 德卡资金遭法院冻结

就在这个档口,2020年11月25日,资源局先是给德卡公司送达了《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催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知书》,德卡公司回复其既不欠土地出让金,也不欠滞纳金。

2020年12月28日,资源局又将德卡公司起诉至松原市中级法院,仍然诉称德卡公司欠缴土地使用出让金(现更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3975.313万元,滞纳金1476.3511万元,两项共计5451.6641万元,请求法院判决德卡公司立即缴纳。该局的这一起诉,很容易令人联想到扶余市政府欠德卡公司48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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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德卡公司举出大量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做依据,称自己并不欠缴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其理由是:

1、根据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注:后该为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优惠政策第2条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

2、2007年11月14日,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这个拆迁政策2007年至今在全省也是最优惠的。原回迁户一层住宅占地面积1313平方米,一层商业占地面积359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4908平方米。根据2007年1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文件)第四项优惠政策(一)明确规定在县(市)城市棚户区改在范围内,列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工艺事业用地);同时,根据2007年3月31日《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余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扶政发(2007)17号)第六项优惠政策(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法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回迁部分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因此,不应由德卡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德卡公司实际占地6423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金210万元,并不欠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

3、2007年3月27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共计3679830元,德卡公司已交2100000元,剩余1579830元未缴纳是因为该区块是棚户区改造,回迁户原有土地面积不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更不应要求我公司缴纳,吉林省政府和扶余县政府已经有明确文件规定。2011年5月11日2007008号出让合同补充说明也足以证明该区块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是以挂牌方式取得该宗土地,土地的取得合法合规,被答辩人称答辩人1579830元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是因为被答辩人不按政策法规办理。

在法庭上,德卡公司还举证证明其并未修改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根据扶余市政府文件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商业1:2、住宅1:1.5的回迁政策,回迁商业和住宅面积共计21715.34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有规定容积率。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委会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文件全称《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德卡公司严格按照审批建设并没有超容积率,其容积率并未超出,因此德卡公司并不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817.33万元。

据此,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原告承担。但是,法院于2021年1月立案,4月2日开庭,德卡公司虽多次催促,法院至今仍未做出判决。与之相反的是,松原中级法院却于2021年5月6日,依据资源局的申请,做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将(2020)吉76执1号执行裁定书中拟支付给德卡公司的款项24643489.28元予以冻结,裁定“停止向申请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冻结期为三年”!

省市文件规定明确 资源局起诉令人费解

记者认真查看了德卡公司提供的政府文件和相关证据,令人十分不解的是: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第2条确有明文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2007年11月14日,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实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

更令人不解的是,扶余市政府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实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也是12.29万平方米,而资源局的起诉书上,也认定德卡公司在此地块的容积率为9.06。

既然德卡公司并不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其容积率也未超出,为什么资源局要起诉德卡公司追缴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呢?也许德卡公司的说法正应了其起诉的理由?

而松原中级法院做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其对企业苦苦维权多年终于胜诉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一冻结就是三年,这等于是掐断了企业的血脉,我们不知道什么企业能够承受!

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网络查询,近年来,德卡公司一直在维权,称其一朝投资余生维权,并曾多次向省纪委、中纪委等部门反映扶余市政府公开耍赖、严重失信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等问题,吉林省纪委和软环境办公室也曾多次介入调查,但是扶余市的官员们行事依旧如前!也许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这次起诉就是为了继续扶余的一贯行事风格?也许就是为了继续拖延给付其早就应该给付德卡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对此,媒体不便妄加评说,相信网友们自会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德卡公司负责人则称:当前,在全国上下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之下,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却用这种虚假诉讼的手段,企图继续拖延给付我们的拆迁补偿款,继续耍赖,其行为十分恶劣,而松原中院在政法系统整顿的形势下,居然配合扶余市政府,将我公司苦苦维权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冻结三年,在这样的经济、法治环境下,我们企业如何生存?又如何谈发展?对于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虚假诉讼问题,我们将向中纪委和省纪委及监察部门反映,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的裁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早日介入。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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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70821731296952868/